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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会计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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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会计人员管理制度.docx

    医院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进展的需要 加强医院财务治理和监视,标准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章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 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 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 、乡镇卫 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气构。 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正确处理国家、 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 医院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省支出;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完善内部掌握机制;加强经济治理,实行本钱核算,强化本钱掌握,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治理,合理配置和 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掌握和监视,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医院应设立特地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依据实际状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治理”的财务治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治理。 其次章 单位预算治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医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事业进展规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全部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治理。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治理方法。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清楚” 等多种治理方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详细工程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依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治理 建立健全预算治理制度,包 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应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 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状况进展全面分析, 依据年度事业进展规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 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依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根本支出预算和工程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 算。 第十二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依据行业进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 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展仔细审核,汇总并综合 平衡。 财政部门依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治理的有关要求, 对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根据规定程序进展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 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 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详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状况与预算进展比照分析,准时发觉偏差、查找缘由,实行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当完成。 第十四条 医院应根据规定调整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 等资金预算及其他工程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当事业进展规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削减支出、对预算执行 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根据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精确、准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准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 并将预算执 行结果、本钱掌握目标实现状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 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 内部收入安排挂钩机制。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方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本钱掌握以及业务工作等状况进展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治理层进展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 据。 第三章 收入治理 第十七条 非归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 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工程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效劳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 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供应医疗效劳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效劳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效劳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供应医疗效劳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效劳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 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根本支出补助收入和工程支出补助 收入。 根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常常性补助收入,工程支出补助收入 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根本建立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进展、担当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工程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特地用于 科研、教学工程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工程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的确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效劳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精确认 其次十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 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需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治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准时结算。严禁隐瞒、截 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治理 其次十一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效劳及其他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资产、资金消耗和损失。 其次十二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工程补助支出、科教工程支出、治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效劳及其帮助活动过程中发 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 政补助收入和科教工程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根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治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工程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工程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工程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工程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治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治理部门为组织、治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治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本钱、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治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工程、根本建立工程支出的治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工程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 产的折旧及修理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 和毁损损失等。根本建立工程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工程资金应当根据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报送工程资金使用状况;工程完成后应报送工程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承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其次十四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 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掌握人员经费和治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治理要求制定详细的工资总额和治理费用支出 比率等掌握指标。 其次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选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选购 第五章 本钱治理 其次十六条 本钱治理是指医院通过本钱核算和分析 提出本钱 掌握措施,降低医疗本钱的活动。 其次十七条 本钱治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精确反映医院本钱信息 强化本钱意识,降低医疗本钱,提高医院绩效,增加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其次十八条 本钱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消耗根据核算对象进展归集和安排,计算出总本钱和单位本钱的过程。 本钱核算应遵循合法性、牢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 制、按实际本钱计价、收支配比、全都性、重要性等原则。 其次十九条 依据核算对象的不同 本钱核算可分为科室本钱核算、医疗效劳工程本钱核算、病种本钱核算、床日和诊次本钱核算。本钱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效劳工程、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展本钱核算。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根底进展本钱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本钱 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工程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本钱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本钱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本钱核算的根底上,将科教工程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本钱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 科室本钱核算 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消耗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展归集和安排,计算出科室本钱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效劳类、医疗技术类、医疗帮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效劳类指直接为病人供应医疗效劳,并能 表达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本钱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 效劳类科室及病人供应医疗技术效劳的科室;医疗帮助类科室是效劳 于临床效劳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供应动力、生产、加工等帮助 效劳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效劳、医疗技术和医疗帮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本钱的归集。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根据标准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安排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本钱。本钱根据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本钱和间接本钱。 直接本钱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效劳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纳肯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 间接本钱是指为开展医 疗效劳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 需要根据肯定原则和标准安排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本钱的分摊。 各类科室本钱应本着相关性、本钱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根据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展分摊,最终将全部本钱转移到临床服 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治理费用向临床效劳类、医疗技术类和医 疗帮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纳人员比例、内部效劳量、工作量等。再将医疗帮助类科室本钱向临床效劳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纳人员比例、内部效劳量、工作量等。最终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本钱向临床效劳类科室分摊, 分摊参数可 采纳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 住院临床效劳类科室的本钱。 第三十一条 医疗效劳工程本钱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 务工程为对象,归集和安排各项支出,计算出各工程单位本钱的过程。核算方法是将临床效劳类、 医疗技术类和医疗帮助类科室的医疗本钱 向其供应的医疗效劳工程进展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纳各工程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 病种本钱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 按肯定流程和 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本钱的过程。 核算方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 种所消耗的医疗工程本钱、药品本钱及单独收费材料本钱进展叠加。 第三十三条 诊次和床日本钱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 将科室本钱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 住院床日中, 计算出诊次本钱、床日本钱。 第三十四条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本钱和治理水平 在进展医院本钱核算时,凡属以下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本钱范围。 (一) 不属于医院本钱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 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筑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 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工程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本钱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依据本钱核算结果 对比目标本钱或标准本钱,实行趋势分析、构造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准时分析实际本钱 变动状况及缘由,把握本钱变动规律,提高本钱效率。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效劳质量的前提下 利用各种治理方法和措施,根据预定的本钱定额、本钱规划和本钱费用开支标准,对本钱形成过程中的消耗进展掌握。医院应建立健全本钱定额治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实行有效措施订正、限制不必要的本钱费用支出差异,掌握本钱费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结余治理 第三十七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工程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工程收支结 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根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 出-治理费用 财政工程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工程支出补助收入-财政工程补助支出 科教工程收支结转(余)=科教工程收入-科教工程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连续 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安排,为正数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 进展其他安排,事业基金缺乏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依据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 等掌握指标。超过规定掌握指标的局部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进展和绩效考核嘉奖。 财政工程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工程收支结转(余)结转下 年连续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治理 根据国家规定正确计 算与安排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 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 财政工程补助收支结转(余) ,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 程序。 第七章 流淌资产治理 第四十条 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 医院的流淌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 等。 第四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等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 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治理,定期分析、准时清理。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预备。累计计提的坏账预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 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 2%-4%。计提坏账预备的详细方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根据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预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预备。 第四十三条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效劳及其他活动 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存货要根据“规划选购、定额定量供给”的方法进展治理。合理确定储藏定额,定期进展盘点,年终必需进展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 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状况,应当准时查明缘由, 依据治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准时进展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治理实行“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治理方法。 物资治理部门要建立帮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展数量、金额治理, 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状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 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纳五五摊销法。低 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剩余价值,根据国有资产治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治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展成 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本钱价入库。 第八章 固定资产治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 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 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 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 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 为固定资产治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 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治理方法,加强实物治理,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本钱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支付的购置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效劳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本钱。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根据同类或类似 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本钱进展安排,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二)自行建筑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本钱。 (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本钱。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承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本钱 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按规定尚未到达交付使用状态的建立工程。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掌握工程本钱,做好工程概、预算治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 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准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依据固定资产性质 在估计使用年 限内,采纳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的详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审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削减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连续使用的固定 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 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设置特地治理机构或专人 使用单位应指定 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治理,并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 账,固定资产治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 账)。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治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 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状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展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准时查明缘由,并依据规定的治理权限,报经批 准后准时进展处理。固定资产治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实行电子信息化治理,定期与财 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 毁损时,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治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治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 供应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 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行缺少组成局部的应用软件 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 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 计价;承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供应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 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 理费用, 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根据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 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根据不少于 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治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 和无形资产购建本钱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治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治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 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置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根据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 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的前提下 严格掌握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效劳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 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 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需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医院投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资产评估 并按 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本钱。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掌握和跟踪治理等原则 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安排等状况进展监视治理,确保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治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 或者劳务归还的债务。包括流淌负债和非流淌负债。 流淌负债是指归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 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 障费等。 非流淌负债是指归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 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治理 预交金额度应依据病 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治理, 准时清理并根据 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别缘由 的确无法归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淌负债 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归还。医院财务风险治理指标和借款详细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 第十二章 净资产治理 第六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事业基金、 专用基金、 待冲基金、 财政补助结转 (余) 科教工程结转 、 (余) 、 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进展的净资产。包括结 余安排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根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 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 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 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工程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治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 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肯定数量的事业基 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根据规定设置、提取具有特地用途的净 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根本支出补助结 转)的肯定比例提取、特地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 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 特地用于支付医院购置医 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 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 1-3。详细比 例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治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治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根据统一 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工程收入形成的资本性 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 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根本支出结转以 及工程支出结转(余) 。 (五)科教工程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工程累计取 得科教工程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 留待以后按原用途连续使用的 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工程结余 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缺乏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展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 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视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 务进展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展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全部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 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治理工作,并妥当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 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 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治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 以下行 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六十五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挨次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 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 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缺乏以清偿的, 应先根据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 的费用,再根据比例进展清偿。 第六十六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 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 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 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根据国有资产治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肯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 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 务收入支出明细表、 财政补助收支明细状况表、 根本建立收入支出表、 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状况 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状况、预算执行状况、财务收支状况、 本钱掌握状况、 负债治理状况、 资产变动及利用状况、 根本建立状况、绩效考评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状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展分析 具 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件2。 第七十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 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详细方法另行 规定。 第七十一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 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 务进展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 按本制度规定准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视 第 七十二条 财务监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展的监察和催促。 第七十三条 财务监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治理的监视、收入 治理的监视、 支出治理的监视、 资产治理的监视和负债治理的监视等。 第七十四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视职责。 医院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监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 医院财务监视应当实行事前监视、事中监视、事后 监视相结合,日常监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承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 门(或举办单位)的监视。 第十六章 附 第七十六条 则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局部,必需纳入医院财务统一治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必需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 30 日内 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展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 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医院根本建立投资财务治理 除根据本制度执行外, 还应执行国家根本建立投资方面的财务治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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