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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柳江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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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柳江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保 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柳江区范围内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 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保障性住房、人 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不纳入本细则管理。柳江区参照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柳建规2022) 6号)制定相应的政策实施管理,并报市级 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进行预售时,由购房人按新建商品房买 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按 揭贷款和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 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等)的全部购房款。融机构违规扣划、截留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区房管所、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 强监管平台预警指标处置工作,确保专人专岗,及时核查预警 事项,限期在监管系统上反馈核查结果。第二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 的监管额度测算和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情况开展随机监督抽 查,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监控系统发出预警信息的商品房项目;(二)涉及多次聚众上访、重大经济纠纷等引发社会矛盾、 涉稳风险问题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关联企业建设的其他预 售商品房项目;(三)其他根据监管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区房管所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协助开展商品房项目 预售资金监管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核查监管项目的资金异 动情况,对存在风险的项目及时启动预警机制。监管银行、按揭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依法予 以配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 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 (现)售和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予以通报等 处理:(一)未按规定收存、使用预售资金;(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三)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实施联动处置,按照相关 规定抄送企业总部、暂停其在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 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做好 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区房管所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 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划转,并立 即告知区房管所。监管银行对于未经区房管所审核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 理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划转手续。监管银行违反三方监管 协议,未经区房管所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 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照 三方监管协议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除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民银行 柳江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违规 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与其签订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金融委托协议和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将其违规事项抄送人民银行柳江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一)按揭贷款银行未以资金缴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凭 证作为首付款缴存依据,未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未按 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预售资金监 控账户,且不配合整改的;(二)非监管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区房管所等反映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账户后,不配合划转 或追缴资金至预售资金监控账户的。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 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 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资金收存、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泄露工作秘密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 局与人民银行柳江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进行解释。第三H 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国家、 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第四条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柳江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 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柳江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组织、 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柳江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柳江支行”) 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 “监管账户”)管理工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 “柳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预售资金监管的 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柳州市柳江区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房管所”)受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 工作;负责设立“区房管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以下简称“预 售资金监控账户”),对预售资金监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管 理和使用;负责开展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监督 管理等工作。监管银行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人民银行柳州市中 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预售资 金监管条件并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房地产 开发项目对应的监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和执行使用,配合区房管所做好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并按照本细则开展涉 及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且不限于开设监 管账户、规范收存预售资金、将按揭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控 账户等。第二章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和监管账户第五条 柳江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统一纳入预售资金监控 账户管理,预售商品房项目现场安装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专用 POS机,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购房人可通 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查询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信息。监管部门组建柳江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监管平台”),该平台包括预售资金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监控系统”)、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数据交换共享系统等子系统。监控系统记录预售资金收存及使用情况,购房款存入预售 资金监控账户后,监控系统自动分配到对应项目监管账户。监管系统记载监管账户资金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 用预售资金在该系统办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前, 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并 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一并公示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信 息及三方监管协议文本。三方监管协议包括商品房基本情况、预售资金监控账 户、监管账户、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收存及使用方式、权利义 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 的资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监管部门根据项目 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综合评 估确定。第八条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办理监管 银行、监管账户的变更。确需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 部门、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销售现场公示 并告知购房人。变更期间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业务。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银行应及时通知监管部 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 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监管账户资金支付本项目所涉 工程建设进度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 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的,经房 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应当及时 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部门确认 4 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监管银行办理监管账户注销手续。第三章预售资金的收存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 式支付的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不得以其他 任何形式或账户违规收存预售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购房人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应审核 首付款足额缴存至预售资金监控账户的凭证,在签订的房屋抵 押合同中明确预售资金监控账户、监管账户信息,明确约定将 住房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并按要求办理房 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备案时,区房管所应核验该商品房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 户的信息。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分期、其他方式购买商品房的, 每套房屋入账金额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入账金额相匹 配时,方能办理该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付款方式 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每套房屋入账金额与新建商品房买 卖合同约定首付金额相匹配时,并按要求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 签申请,方能办理该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网签备案。第十一条监管银行需认真做好预售资金流水审核,对不 明资金进账,要及时进行清理清退,监管账户只允许接收预售 资金监控账户自动分配转入的购房款项。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 户的购房款项,应附对应“一房一码”,监控系统自动分配当5 天完成转入对应项目监管账户,对不明入账款项当天系统原路 退回。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当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用于收存购房款的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信 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定金及其他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 控账户。第十三条购房人申请办理购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购房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按揭协议应当作出明确约定,银 行业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划转至 预售资金监控账户。第十四条购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申请退 款,经区房管所审核,其已收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直接退付 购房人。第四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第十五条 监管账户累计收存的预售资金超过监管额度 的,对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 通过监管系统提出使用申请,监管银行收到系统划转指令即可 办理资金划转业务。第十六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的工 程建设,在确保项目交付的基础上,可根据经济形势需要,经 监管部门审批调整使用。监管账户累计收存的预售资金未达到 监管额度时,因工程建设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监管 额度构成情况和资金使用优先级别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 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和项目建设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有关 资金的,应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相关约定,通过监管系统提 出资金使用申请,区房管所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区房管所通过监管 系统向监管银行发送划转指令,监管银行按指令直接划转至指 定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应通过监管系 统提交以下材料:(一)使用监管额度资金申请;(二)对应的形象进度证明材料;(三)施工总包单位或者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 款支付账户、金额、用途说明;(四)达到形象进度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账户、金额、 用途说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应按照监管额度构成和资金使用优先 级别用于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工程勘察、设计、测绘、建筑材 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工程装饰装修、绿化、消防等相关支 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 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预售 资金,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 于地下结构完成,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前使用比例不超过监管 额度的70%,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使用后 的余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资金余 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二)完成该预售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 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三)完成该预售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 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十九条 重点监管项目是指预售商品房项目因销售不 畅等原因,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工程形象进 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 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项目,区房管所在监管平台予以标注, 并推送监管银行。列为重点监管项目期间,该项目所有预售资 金全额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按照监管额度构成和资 金使用优先级别,由区房管所对每一笔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核查, 审核通过后,受理资金使用申请,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到监管银 行划款。该项目风险隐患消除后,可取消对该项目的重点监管,其预售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 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预售商品房项目中涉 及配建安置房屋的,安置房建设完成交付前,项目整体列为重 点监管项目,监管账户内资金应优先用于该项目预售商品房建 设。项目内安置房建设全部完成并交付后,可取消对该项目的 重点监管,其预售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预售商品房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区房管所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出具不予使用意见并说明理由:(一)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不匹配的;(二)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未达到相应节点留存余额要 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用于非工程建设款项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弄虚作假,虚报相关材料及数据的;(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中央、自治区、柳州市预售资 金监管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人民银行柳江支行、柳 州银保监分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对房 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进行监督 指导,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挪用预售资金以及银行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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