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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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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改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 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农业农村部门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以及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 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 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原则。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 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在同一年度内-10 -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 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维护法律尊严。(五 跳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主客观相关因素、 社会危害后果、从轻从重情形以及个案具体情况,兼顾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裁量。第四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 事项,市农业农村委制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 用情形,并依法修订完善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以下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明确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 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 当根据本规则第三条和违法行为涉案标的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 标准和适用情形;(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 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 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 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处罚档次、从重处罚 档次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 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低于 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一般处罚应当选择最高 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 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而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 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低 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六十;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六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 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低罚款倍数,低于 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值;一般处罚应当选择最高 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低罚款 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低于最高罚款倍数;(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而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 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十,低于最高罚款倍数 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三十,低 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六十;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 百分之六十,低于最高罚款倍数。第七条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 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减轻罚款不得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不得高于最低罚款数额。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 罚款倍数的,减轻罚款不得低于最低法定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一, 不得高于最低罚款倍数。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而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罚款不 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一,不得超过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十。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而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减轻罚款不 得低于最高法定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一,不得超过最高法定罚款倍 数的百分之十。第八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 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 实施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 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 水平等因素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只具有从轻或 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对 同时具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 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 教育:(-)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 康安全、农业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依法进行教育。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没有造成 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 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的,或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 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变卖、隐匿、毁坏或伪造、变造证据的;(五)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打击报复 的;(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违法行为 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 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 利益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 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畸重的;(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决定 法制审核、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 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执法监督。第十四条 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根据查证情况附具对应证据材料,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减轻、从 轻、一般、从重处罚情节,并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载明自由裁量权 适用的违法情节认定情况以及具体理由。农业农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的,农 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制审核意见补充证据材料,不补 充证据材料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补充的证据材 料不确实充分的,不得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决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 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 法依规处理。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具有一般或者从重情节,法律责任条款规定并处警告、罚 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多个行政处罚种类的,实施行政处 罚不得减少法律责任条款的行政处罚种类适用。本规则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 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本规则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数值规定, “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第十六条 本规则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重 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上位法修改 情况以及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修改完善。新制定 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列入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或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修订后未及时修订相应自由裁量基准的 行政处罚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重庆市农 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v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农发 202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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