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2、工程管理暂行方法Lt施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应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实施行政问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供给商)管理。县 发改、财政、公管办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制度、评标专家登记备案制度、投标人6抬商)登记备案制度,县 发改、财政、公管办强化对上述机构和人员从业责任、业绩和不 良行为的管理,发现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出具严重 失实报告或者结论、围标、串标、非法转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县监察、发改、财政 等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三 年内不得参预桃江县政府投资相关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监委库管理。县公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 委委员库,其成员由人大、政协、纪委委员中产生,并吸纳一定 比例的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或从事招投标、 蝇采购监管佛的人员不得参预监委工作。第二十九条考介ga。投资稽察、年度较考核和后评价机制。考核和稽察评价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作 为单位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工程绩效评估结果向县政府常务 会议通报。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所报工程概算经审核部 门核减额度达20%或者500万元及以上的,嵋算经财政和审计 部门核询渡达10%或者200万元及以上的,自行全额承当评审费用。一年内浮现上述情况两次及以上的,对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第三十一条 行政部门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投标、政府 采购监管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县纪委?十个一律撤职和十 八个一律问责?有关规定处理,并全县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 及以上的,取销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相关责任领导和个人 考核定为根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第三十二条工程公开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全程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在县政务内网全面公开工程相关信息,工程建设单 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发布工程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八、附那末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方法或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暂行方法那末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在桃江县政府工程管理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日常管理、稽察、考核 等工作由县政府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政府投资工程是指:1、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控股投资公司为 主体建设的工程。2、指法律、法嬲1定应由县人民政府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 效和监督管理的其他投资工程。二、投资方案管理第四条严格实施建设工程年度投资方案管理和时序管理制度。第五条工程申报。各部门、乡镇、区土会开展中长期规划和经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行业、区域开展规划拟订 建设工程,向县发改部门申报。县发改部门每月组织相关职能部 门和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工程经分管副县长批 准后纳入县政府投资豫备工程库,并下达前期工作方案。第六条前期论证。工程通过初审后,建设单位应即将开展立 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 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用地许可、 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由县发改部 门定期通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第七条方案审定。县发改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入库工程轻重缓急、政府投资外其他资 金来源落实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订下年 度政府投资工程及时序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 会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人民政府 下达建设工程投资方案。纳入年度政府投资方案的工程必须纳入 工程库并完成相关酶工作。桃花江投资开展集团公司年度 投资方案由集团公司与县财投中/傩出,县发改局汇总报批审定。第/惊方案执行。严格执行政府年阖殳资方案,因檄糠因 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县发改部门申报,县发改 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 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按年度投 资方案或者经批准的调整投资方案完成工程建设的单位,须向 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议说明原因。三、审批和评审第九条审批权限。纳入年度投资方案的工程,投资200万元 以下或者县财政拨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部门直接审报批;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县财政拨款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部门初审并报工程建设单位分管副 县长审批后,再由县发改部门审报批;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 者县财政拨款200万元以上的,由县发改、财政、行业监管等部门联合会审, 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工程论证。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县发改部门 直接审批工程建议书。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工程或者 简易维修、原址财建等工程,简化可行性研荆艮告评审。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到达国家规定深度,其 中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改 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严格评审,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程由 县发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先行评审。第十一条预算评审。政府投资工程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其中预算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受理1个月内完成审 查,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未经审 定的工程不得组织采购、招标和拨付资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 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上报施工图 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核减额度达预算总额10%或者200万元 及以上的,必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原因,并按本规定第二 十九理。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第十二条招投标(政府采购)实施。严格按照?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方法?和?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等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和相关设 备、货物效劳采购,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统一在桃江县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取销现场报名,投标人直 接从桃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招标文件并交纳工程估算价格 2%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十三条 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管。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每月初编制当月全县招标方案和政府采购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 副县长审查并向社会公示。招标公告和政府采购公告需分别经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审查加盖公章后发布。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程 和施工单项估算200万元以上工程,睇标方案、评标方法、资 格审查方法等必须由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监管部门 联合审核后,书面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准。总投资亿元 以上和施工单项估算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哪标公告、招 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方法、投标人 根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 行业监管部门联审后,报县长批准。第十条投标人法人承诺。组织资格预审或者开标时审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须现场签署书面承诺书,提交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和廉洁承诺书,并提交法定代表人、工程经理和建造施 工企业关键岗彳端证人员证照及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标后监管。标后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单位组织对合同约定、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管理,负责对工程经理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人脸(指纹)考核。由县监察、发改部门组织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标后督查。发现未履约的,责令中标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及有挂靠、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 参预本县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和建设。五、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工程根梗螭节、中介效劳、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实行标准文本,须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合同签订后须报 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业主管部门、书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县工程管理领第十七条工程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 件、施工图等。工程确需变更,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蹒出 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 部门初审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工程变更评审委员会审查 后实施;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评审 中心和工程变更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工程分管副县长审批 后实施;变更金额绝对值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格10%或者100万 元的,变更提出方须拟订两套以上变更方案,编创造价比照分析表, 经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 工程变更评审委员会现场确认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紧急处 险或者其它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可经分管副县长允许并保存工 程变更图片、影像等资料后实施,工程实施后,工程建设单位须 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实 施工程工程结算。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现场变更签证须由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县工程评审委员会同时进行现场计量、 现场签证、现场录入,并做好和保存现场草签记录、影像等完整 魅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控制工程投 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 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霞设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法定质保期 满后向县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工程后评价,县工程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后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工程后评价评估意见支付。第二十一条联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房产、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 联合验收,验收结束后印发联合验收记要。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工程相关行政负责人、工程法人代表和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 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六、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 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送审计部门审查。工程上报工 程结算经审计部门核减额度达10%或者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本 规定第三十条处理。审计部门应及时审查,其中工程结算1000 万元 以下工程须在两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1000万元以上工不瓢在三 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第二十四条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完成15个工作日内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评审中心 评审。第二十五条资金支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 0% ,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合同金额的5%预留。七、监督评价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决算再抽审管理。监察部门对已完 成工程结决算的工程进行再抽审。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程必 须审查,其它工程抽审率不低于20%。所审工程工程结决算 核减额度达5%或者200万元及以上的,对审计、财政、工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