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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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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2023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证据学作业1答案1,证据学探讨对象包括哪些详细内容答:证据学探讨对象和详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探讨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 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确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 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说明中.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实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亲密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 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 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 信性,牢靠性和可采性.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实力,它具有客观 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值的获得手段.两者 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阅历的概括和总 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才智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 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探讨对象.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须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 济的发达程度,确定证据的获得实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确定历 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化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 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收集,审查,推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阅历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 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阅历.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牢固践阅历的基础上,探讨这些证明活 动的规律,并用探讨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探讨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 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确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 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 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当的原则, 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依据当事 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 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 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依据自己的阅历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 由推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供应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 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敏捷地为政 治服务供应了广袤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 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推断证据也 有确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推断J 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 事实的争议,其公允的程序要求给每一方一次遭受机会;此遭受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留意的适 当场合内遭受的机会,以及在适当场合内为了对包括反对证据,交叉询问在内的有争议的裁判 事实予以会谈的遭受机会;其中这种会谈通常是对抗与争辩(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 之).公正审理的关键在于供应一种机会,即运用这些合适的矛(反对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辩)去 应付引起法庭留意的不利材料的机会.”2接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起初没有任何规定,其主要 缘由是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从法律角度规定证据特别反感,但是二战 之后,基于人权保障的须要,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具有合法性, 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一般都要求加以解除,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由于大陆法系 国家不采诉因制度,因此也没有相关性规则,有关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证据裁判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渚E要重证据,重调查探讨,虽然本条没有明 确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需依靠证据,但却强调了证据在判处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可 以说我国也是认可证据裁判这一原则的.但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证据裁判与国外相比,无论 在作为证据裁判对象的事实上,还是对裁判证据的要求上渚B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即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国内与国外的学界有不同的相识在我国 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中,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这体现在法律上,如我国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 决书,必需忠实于事实真象“第128,141,162条规定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实体标准则均是“案件(或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因此,在我 国,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即均应当是客观 的案件事实,这种对事实的理解忽视了诉讼中事实应当具有的法律性:无论是侦查机关查明的 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还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事实上都不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符 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诉讼中并不存在纯粹的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传统诉讼法学理论对事实的理解存在两方面的危急性:一方面,客观事实是不依靠证据而客观 存在的,无论有无证据,客观事实都事实上发生过,因此,没有证据也有客观事实.假如我们将公, 检,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认定的事实都界定为客观的案件事实,那么极简洁导致公安司 法机关办案人员主观地认为自己的相识(这种相识可能是建立在凭一些蛛丝马迹进行推想的 基础上)所达到的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并以此为动身点,去找寻证据来印证自己的相识, 于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错位:证据裁判要求事实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但事实上 公安司法人员却在依据“事实”去找证据,然后再用“找到”的证据来印证自己预先形成的相识, 这会导致两种不公正的后果:一是公安司法人员凭自己认定的事实去选择证据,选择那些能够 支持自己的相识的证据,舍弃那些不能支持或者否定自己相识的证据,这必定会导致不公正的 预断;二是公安司法人员为获得支持自己相识的证据而实行诸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不正值 的手段,从而侵扰公民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传统诉讼法学对事实的理解还简洁导致控审关系的错位,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诉讼 调整控审关系的基本原则,依据该原则,法官裁判的事实必需限定在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之内, 而不能超出指控范围.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法官裁判的事实与控方指控的事实均 应是客观案件事实,因此,只要不超出该事实范围,法官的裁判事实就不算是超出指控范围这 种理解方法导致了我国实际中广泛存在的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问题,举一个实际案例来说 明,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纂江“虹桥”垮塌案进行审理,控诉方即重庆市人民检察 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赵祥忠犯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指控,但其供应的证据证明的却是被告 人犯有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这里的玩忽职守罪与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均指被告人实施的同 一行为).在这种状况下,该些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看,该证据当然不具有 相关性.因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既然控 诉方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被告,则本案争议的事实为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因此,证明被 告犯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的证据超出了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因此不具有相关性.但同样的问 题由我国的学者或执法者来回答,答案十之八九是认为该证据具有相关性.因为,从客观事实 的角度动身,无论被告人是犯玩忽职守罪还是犯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其行为只有一个,只要 证据对这一行为具有证明作用,该证据就具有相关性.而本案法院最终也遵循了“客观事实'的 原则,干脆变更了指控罪名,以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祥忠有期徒刑五年.笔者认 为,法官变更指控罪名的行为事实上已经破坏了控审分别原则,即法官通过变更指控罪名担当 了一部分追诉职能,从而恶化被告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这明显是不公正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传统诉讼法学对裁判事实的理解,我国对裁判证据的要求有 两个:其一是客观真实性,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是合法性,即证据必需具有第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形式,必需由第43 条规定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同时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 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 依据“.基于裁判事实应当是客观案件事实的相识,我国没有对证据的相关性问题进行相应的 法律规定,细细品尝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可以发觉,虽 然42条第2款,43条,47条从文字上来看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事实上其所强调的依旧是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层面,就证据的法定形式而言J法律之所以要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明确规 定,是为了保障证据的实质内容的客观性“;就第43条的规定而言,严禁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也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第47条而言,证人证言必需经过法庭上的 讯问和质证,也是为了”查实“.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事实上只对裁判证据规定了一个要求:客 观真实性.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没有对违反法定程序或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以及没有经过法庭讯问和质证的证人证言予以解除,实践中,只要裁判者认为这些证据是客观 真实的,一般都予以接受.综上,不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裁判事实的规定还是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要求,在客观上都 引起了违反程序公正原则的后果,并且在实践中导致了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实行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等严峻侵扰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这些现象说明白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根本没有得 到法律上的保障,因此,为切实贯彻体现着法治与理性精神的证据裁判原则,我国必需对裁判 事实的内涵以及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革.1 .对裁判事实的重新定位首先应当明确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一方面指符合法 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另一方面则指通过证据所推论出来的事实,就法律事实的第一个层面 而言,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必需与控方指控的事实保持同一,即不能超出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 件事实的范围.因此,强调法律事实的第一个层面必定导致诉因制度的确立.引进诉因制度,与 我国的诉讼模式并不冲突,相反其在保障被告方辩护权方面的功能有利于我国控辩式庭审方 式的实现.就法律事实的其次个层面而言,法律事实不能脱离证据单独存在,这是法律事实与 客观事实的重要区分,有证据则有法律事实,无证据则法律事实也不复存在.因此,强调法律事 实的其次个层面有利于在我国真正实现证据裁判.2 .裁判证据要求的重新界定由于过于强调裁判证据真实性会导致侵扰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因此对作为证 据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从强调其真实性走向强调其相关性和合法性.首先,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具有相关性.即证据必需对裁判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否 则不得被裁判者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具有可采性(或者称为证据资格),以酷刑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 词证据以及以非法搜查,扣押,监听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裁判证据.最终,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需经过合法的法庭调查程序,剥夺控辩双方当事人对质权的证据, 不能作为裁判证据.裁判者只有依据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认定事实,才是真正做到了证据裁判.但是,真正实现证 据裁判,还须要一系列程序和制度上的保证,比如在法律上明确确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建立 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强制证人出庭,证人爱护,证人补偿,等等),实行判决 理由制度,等等.限于篇幅,这些内容不再赘述.证据学作业4答案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安排原则是“被告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举证 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特别轻,这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太公允,一方面也造成原告在举证 责任上的消极应付,不利于公正解决案件。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内容入手,对行政案件 中举证责任安排的价值基础、安排依据进行论述,并对原告在详细案件中所应担当的举证责 任进行说明。关键词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安排 价值举证责任是诉讼法中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它是“法律预先规定的,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 况下,由谁担当败诉风险的制度。它是法官摆脱尴尬局面事实真伪不明,但又不能因此 而拒绝作出裁判的工具。”我国的三部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对举 证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详细行 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下称“说明”)其次十六条也规定:“在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担当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 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并供应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供应或者无正值 理由逾期供应的,应当认定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J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有的同志认为,从这二条规定可以 看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担当,原告不负 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有失偏颇,事实上,某些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应全部由行 政机关负担,如申请颁发许可证未获准许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应由原告担当举证责任或原、 被告各担当一部分举证责任。“说明”、“规定”对此也有所体现,“说明”其次十七条、"规 定”第四、五、六条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太原则、不详细,但确定 程度上也变更了以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的规定和做法。下面笔者就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 讼中的举证责任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举证责任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几经发展,现已成为各国诉讼法中最为常见的一项法 律制度。但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各国学者的观点不一。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说明的,举证 责任指的是“在事实辩论中必需由哪一方当事人担当证明有争议的事实的责任问题,是证据 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国内学者则认为“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 实(确定确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歼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 不利后果(其所主见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J关于举证责任的所包含的内容,诉讼法学界也有着不同的理解。英美学者通常把举证责任分 为供应证据的责任和令人信服的责任,德日学者则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 国内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含两个方面,即行为责任(供应证据的责任)与结果 责任(担当不利于自己的裁判的责任),有的认为应包括推动责任和劝服责任,笔者赞同后 一种观点。推动责任是指当事人供应证据证明其诉讼主见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 审判的举证责任。推动责任认为诉讼的起先,必需有人推动,原告是首先起先诉讼的人,假 如无所作为,就要败诉;但是,假如原告供应了初步的证据,被告对此没有任何回应,被告 就要败诉。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常常发生转移,直到审判机关认为已无必要为 止。从上述概念看,推动责任的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只要供应初步证据就足够了,而且推 动责任与诉讼后果没有必定的联系。劝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确信其实体主见成立的义务。假如担当劝服责任的当事 人在法定诉讼期限内提出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其诉讼主见成立,必定担当不利的裁判后果。劝 服责任要求当事人除了供应法院同意受理所需的依据外,还需供应证据证明其诉讼主见符合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从而使法官确信其诉讼恳求是成立的。劝服责任干脆与诉讼后果有 必定联系,当事人一旦无法劝服法官,必将担当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二、如何安排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安排原则是举证责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 责任安排原则应确定为“被告负举证责任”与“谁主见谁举证”相结合。理由:一、从举证 责任所包含的推动责任和劝服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来看,行政相对人首先必需供应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详细行政行为侵害的证据,使诉讼得以进行,而被告明显应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举证,那么,被告举出能说明其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原 告身上,原告应针对被告举出的证据提出反证,如不能提出反证,应担当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有些案件的证据驾驭在行政相对人手中,此时让行政机关担当举证责任明显有失公允, 如行政许可案件。此时让原告担当确定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三、行政诉讼与 民事诉讼有很多共同之处,民事冲突与行政冲突的内容及解决手段有确定的相同和类似,行 政诉讼本身又是在诉讼法发展到确定阶段后才从民事诉讼中分别出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 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说明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 规定“,可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很多相通之处;四、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是 同等的,在行政程序中,虽然大多数状况下行政机关占主导地位、管理者的地位,但不少程 序中,双方的地位基本是相同的,如申请房屋确权案件。一方当事人要想胜诉,要尽量削减 败诉风险,就应当担当举证责任,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那么在详细案件中如何安排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在确定举证责任安排原则 前,首先应明确举证责任安排的价值基础:1、追求实体真实。举证责任是法院在事实无法 查清的状况下解决案件的标准。因此确定举证责任首先应确保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法院查明案 件事实,确保激励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阻碍事实再现。“为追求事实,要求举证责任 不行以安排给不行能举证或要通过难于对方数倍辛苦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 2、 追求公正。应考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和在举证实力上的差别,同时 要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理原则。因此举证 责任安排“应充分留意行政主体具有巨大的职权调查功能。所以无论举证责任怎样安排都应 考虑行政主体拥有绝大的能量和多种手段调查取证,留意到事务提议人有不行推卸的举证义 务。” 3、考虑诉讼和行政效率及成本。“行政程序是一种资源。它是通过对权利、义务、权 力、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支配,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全部的制度和规则在 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者带来成本和收益。一合理的程序法律制度支配可以降低费用, 避开人、财、物的奢侈,提高行政效率”,因此举证责任的安排应尽量考虑以最少投入获得 最公正的成本,考虑行政效率和诉讼效率的提高。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举证责任的安排是这样说明的:“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所争辩问 题的实体法,以及应当证明的事实是否与实质性诉讼恳求或例外、资格、豁免法典有关 依据这一说明,结合上述价值基础,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应按以下原则安排:1、 有法依法。这里的法指的是行政实体法而不是诉讼法。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与行政执法程 序中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具有相对应的关系,行政诉讼事实上是行政执法程序的延长,双 方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和举证责任也就持续到行政诉讼中,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首先应依据行政实体法。这里的法,既包括狭义的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法律说明等成文法,也包括法律的精神和一般原则。行政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该法律 法规的规定确定。假如行政法律法规或司法说明无特殊规定,应由程序发动人担当举证责任。 比如申请确权行政行为,因为由相对人发动,所以他想获得利益,就必需供应符合申请条件 的材料,并劝服行政主体认可或接受。行政惩罚属依职权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主动发起 的,因此就应由行政机关担当举证责任。2、行政诉讼的结构。我国行政诉讼的结构一干脆 受职权主义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法官负有调查取证职能,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并非查明案件 事实的唯一手段,其举证负担相应较轻,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举证责任规定很轻的 缘由之一。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我国行政诉讼模式正渐渐向当事人主义模式靠拢, 相应的,对当事人,特殊是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应随之变更。3、当事人供应证据的可能性。 应当或者事实上驾驭和限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担当举证责任,即“谁持证,谁举证”。在 证据应当或者可能不在双方当事人驾驭或限制时,应当考虑的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担当举证责 任所造成的困难最小。在行政诉讼中,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通常驾驭在作出详细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手中,因此行政机关应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担当举证责任,而原告事实 上往往也驾驭一部分对已有利的证据,对这些证据,原告亦应担当举证责任。4、依据阅历 法则。法无明文规定的,应参照三大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安排规则及其精神,并依靠阅历法则, 进行合理安排。5、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 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二者的地位悬殊较大,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器,拥有法律规 定的调查权,拥有众多的专业人员等优势条件,具有特殊地位,因此,相对人完成法定举证 责任之外的举证责任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依阅历法则又无法合理安排时,宜实行有利于相对 人,即由行政主体一方负担举证责任的解决方法,这也是公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一种详细 体现。据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担当劝服责任,原告应对 诉讼的成立并在被告进行初步举证后担当推动责任。三、原告担当主要举证责任的情形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大部分行政案件中,原告担当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推动责任,即供应足以让法院同意立案的证据即可。但在部分案件中,主要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担当。主要类型有: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确定允许符 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获得某种资格和实力的一种详细行 政行为:行政许可程序是相对人发起,因此行政相对人应负主要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 事实上是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延长。举证范围主要包括:1、其向行政机关递交 了哪些证明文件或材料;2、递交文件或材料的时间;3、行政机关拒不颁发或拒不答复的证 据。行政机关举证范围主要有:1、其所收到的申请材料刚好间;2、不颁发许可证的法律依 据。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要求其履 行爱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或未刚好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 的。这类案件,原告应举证证明:1、其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 身权、财产权的职责,或者证明行政机关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不 法侵害或威逼;2、其要求行政机关爱护的权益是合法的,且该合法权益正受到非法侵害或 将要受到非法侵害;3、该申请事项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1、 其是否收到申请或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或将要受到不法侵 害;2、其是否已履行了职责或是否已刚好履行了职责(此类证据应可在诉讼中再取证),或 者证明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威逼,而无需实行爱护措施;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确定的程 序,裁决同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行政裁决通常可分为侵 权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行政裁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负担较为困难,其 举证责任的安排应依据案件详细状况确定,假如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行的,如 征地拆迁补偿确定,就应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假如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实行的,则要区分 二种状况:假如是申请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那么主要举证责任,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应由 申请人担当,假如是第三人对该裁决不服,那么行政机关应负主要举证责任,证明其裁决所 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原告则应针对该证据提出反证。如申请房管部门对房屋的确权案件,若 原告系申请确权的一方,原告应举证证明其确系房产合法的全部者,并证明这些证据均已提 交给房管部门,若原告是对确权确定不服,认为确权确定侵扰其合法权益的一方,则主要举 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担当,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其确权确定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原告则应 举出反证证明其亦拥有产权或被告并未拥有产权。不管在哪一类行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举出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之后,原告为确保胜诉, 应提出证据加以反对。因为“一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具有确定劝服力的表面成立的证据,另 一方当事人就要提出反证,否则就可能败诉。”原告应提出的证据主要有:第一,对被告赖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事实提出相反的证据。行政机关为确保胜诉,绝不行 能把不利于自己、对其认定事实起反证的证据提交给法庭,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确定往往具 有确定的证据加以支持,这些证据至少从表面上可以证明该行政确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晰、证 据充分、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让人从表面上看觉得该行政确定是正确的。而我国的行 政诉讼的根本宗旨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这一宗旨下,法院只对被告 提交的证据进行表面审查,而不对每一件证据重新进行核实,这种表面审查当然无法发觉这 些证据背后的事实。因此,原告必需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以引起审判 人员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怀疑,这对法院最终查明事实,对确保自己胜诉具有很大 的作用。比如,行政机关认定原告动手打人,有被害人及现场的二个证人的证言为证,假如 原告辩解自己没有打人,原告则应向法院举出其他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殴打 被害人,否则法院很可能以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和二名证人证言为据而维持该行政 确定。其次,针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提出反证。从表面上看,行政机关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基 本都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项原则。假如原告无法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 提出反证,则可以从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入手,举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仍以上述案例,原告可举证证明行政机 关的证人不在现场或该证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亲密不能作证,或证明证人的证言是行政机关 用逼供手段获得的,或证明行政机关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如询问证人的笔录是在惩罚确定作 出之后补做的,即先惩罚后取证。明显,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对人若无供应反证,法院在进行审查时也是很难发觉,如制作询问笔录的时间倒填等问题。第三,对惩罚程序违法进行举证。与上述两种状况相同,即使惩罚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在 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必定想方设法进行掩饰,使法院不能简洁就看出惩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因此,原告必需举出这方面的证据,如行政机关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行政确定书、未实行听证 会等,使法院确信行政惩罚程序违法,或至少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罪的依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推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阅 历,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确定的合理性.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简洁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 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物证则可以不依靠于言词证据而存在.物证的证明力依据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状况说 明:一种状况是,凡有确定固定形态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 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 殊的标记另一种状况是,凡没有确定的固定形态的证物,是以其所运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 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运用的毒品,毒气,就是 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答: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 两名办案人员.(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打算工作,拟订询问提纲,仔细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 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晰,做到心中有数.询问证人要深化实际,深化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居处进行.询问时必需出 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询问证人必需个别进行,不许接受探讨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照实供应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假如有意作伪证或 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状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 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状况,然后,再依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 问.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修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 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 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退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 译,并且将这种状况记入笔录.5,干脆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答:干脆证据,是指能单独干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干脆证明,而 须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干脆证据的运用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瞒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需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干脆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状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 实.干脆证据必需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必需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牢靠.(2)必需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 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必需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连接,相互协调一样,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 链.全部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需具有确定性和 真实性,并且解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推断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需仔细审查,推 断.依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推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 使一个照实供应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 形成过程是一个困难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审查,推断证 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假如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 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审查,推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 其倾向性,推断其真实程度.证人供应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 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证人的品行,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总体而言,凡是品行,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牢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 实,牢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审查,推断证人的作证实力.证人的作证实力与其民事行为实 力基本是相适应的.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 案的依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二,选择题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ABCD ).A,口头的B,书面的C,复制的D,实物的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作明确规,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推断的证据制 度是(B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3,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ABD ).A,客观性B,关联性C,物质性D,合法性4,以下哪些是书证(ACD).A,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B,物体的颜色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D,窃取的机密文件5,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ABC).A,被害人所在的单位B,被害人的住处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D,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6,实践中常常遇到须要鉴定解决的特地问题,除了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以外, 还有(ABCD).A,化学鉴定B,会计鉴定C,文件书法鉴定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7,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A).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律师法8,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供应,原则上由(A ).A主见相关事实的当事人B法院C检察院D公安机关9,口供的内容包括(BCD).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 罪行为的陈述10,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吵,也不得随意撤销.这 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确定的,也是诉讼中(A )的体现.A,禁止反言B,禁止撤诉C,撤诉有效D,诉讼中止三,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答案只供应答题思路,详细内容自行发挥)1,答: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干脆证据,因为全部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 (2)答案要点:要答出至少2个要点a孤证不能定案,但假如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意确定的 条件,符合确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b赐予被告人 缄默权,不会必定导致漏罪.(留意绽开分析).2,答:在本案中,主罪中作案工具的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的氧气瓶的照片是传来 证据,因为它们不是干脆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对无法 干脆取得物证的固定,所以属于传来证据;其他为原始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 手的材料渚E是干脆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不论记 载方式如何,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其他为实物证 据,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罪中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的口供为干脆证据,因为它能够单独干脆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因此是干脆证据;其他皆为间接证据,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干脆证明,而须要与其他证 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证据学作业2答案一.问答题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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