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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特殊病、慢性病鉴定标准.docx

    • 资源ID:96111000       资源大小:14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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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特殊病、慢性病鉴定标准.docx

    亳州市特殊病、慢性病鉴定标准2010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流程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流程一、申报体检流程(一)申报范围此次申报患者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特殊慢性病患者(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及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参保人员)。(二)申报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2、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4、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三)申报体检时间和地点1、申报体检时间:2010年9月8日至9月17日(周六、日不休息)2、申报体检地点:(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银行街70号,电话:0451-82576518)(2)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买卖街176号,电话:0451-84883060/84883057)(3)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电话:0451-55601245)(4)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119号,电话:0451-88029617)(5)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电话:0451-88029238)(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南岗区学府路45号,电话:0451-57752061)(7)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平房区集智街31号,电话:0451-86598230/86598021)(8)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道里区新阳路415号,电话:0451-84886977)(9)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原林业总医院)(南岗区和兴路32号,电话:0451-82130275)(10)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5560239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11)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0451-8242193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四)申报程序1、咨询。申报人可就近到指定医院的慢性病申报体检咨询台,咨询相关政策、病种及诊断标准,并领取相关宣传材料。2、填报。申报人认真阅读宣传材料,比照诊断标准,认为符合申报病种和诊断标准的,完整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在申报人或代办人“确认栏”签字确认后,由申报人或代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指定的慢性病申报窗口进行申报。3、审验。申报窗口专职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或代办人提交的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审验。材料不全的,待申报材料备齐后,再进行申报。4、交费。参加申报慢性病体检的患者,在申报时需根据申报病种的不同,交纳相应的体检费用。5、录入。工作人员对患者信息进行录入,并打印“慢性病鉴定告知单”、“鉴定档案标签”及“告知单存根”。“鉴定档案标签”贴在档案袋上,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并交于申报人或代办人,供体检时使用;“慢性病鉴定告知单”为申报人今后查询个人体检信息的凭证,申报人应妥善保存;“告知单存根”由医院保存,申报程序结束。申报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应分别选择相应的病种,打印一份“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建立一份鉴定档案。(五)体检程序1、体检。申报程序完成后,申报人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鉴定档案,根据体检医院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2、鉴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审意见,经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讨论,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3、查询。体检结果于2010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在体检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询体检结果。4、取证。体检合格的申报患者,于体检结果查询日期内到体检医院领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自本年第四季度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二、特殊人群的申报体检(一)几种特殊疾病的申报体检1、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及享受医疗照顾待遇的患者到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体检。2、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进行申报体检。3、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体检。4、精神分裂症患者需出具申报人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的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相关诊断检查材料及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小组出具的会诊诊断意见),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体检。(二)往诊患者的申报体检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到就近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同时交纳往诊(由鉴定专家登门现场鉴定)鉴定费360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定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鉴定档案由定点医院保存。往诊时间另行通知。居住在呼兰区长期瘫痪卧床不起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到哈尔滨市中医医院申请往诊。温馨提示:为减轻患者负担,应尽量到医院进行现场鉴定。经专家鉴定后,如实际病情并非瘫痪卧床不起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异地安置人员的申报体检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于申报期间内携带哈尔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及申报材料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体检。也可通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报,按网上通知时间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体检。(四)透析患者的申报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的患者,于9月27日至30日期间,由所在定点医院负责审核并填报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由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统一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二科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五)肝、肾移植患者的申报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手续的患者,携带本人身份证、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代办人还需携带患者户口本原件),于第三季度报销时统一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二科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三、待遇及收费标准(一)待遇标准依据依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劳社发【2008】65号)、关于增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病种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161号),规定了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待遇补贴标准(见附表)。(二)收费标准依据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黑价联字【2004】120号),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的体检项目,由指定的体检医院按物价规定标准收费(见附表)。体检费及往诊鉴定费由参保人自付现金,体检合格与否,费用不予退还。四、注意事项(一)参保患者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体检费用负担。(二)参保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体检等手段骗取特殊慢性病医疗费补贴待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三)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体检项目。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体检的患者将视为放弃本年度体检资格,可在下一个年度重新申报。(四)因欠费导致停保的参保患者可以进行申报,体检合格的人员,待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五)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医疗费补贴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终止手续,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而享受的补贴待遇将予以追回。(六)本次慢性病申报材料需由鉴定部门存档,如患者本人需要,可于申报前进行备份保存。(七)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请于11月2日至4日期间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表,二次鉴定仍不符合标准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温馨提示。体检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附表: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补贴标准及体检收费标准序号申报病种补贴标准(元/每季度)体检费用(元)往诊鉴定费(元)1高血压病合并症450220360(不包含救护车费用)2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4501203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502204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6002205肝硬化失代偿期6002206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600-7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600-8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00309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60022010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60022011肝豆状核变性60012012系统性红斑狼疮60022013精神分裂症(慢性期)45010014血友病6009015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6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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