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docx
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竣工验收效率,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 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n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 9号)、关于推进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 字2019) 5号)、关于开展新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试点工作的通知聊建审改20207号、聊城市城市规 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聊 行审字2019) 72号)、关于动态调整聊城市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聊建审改字2021) 7号)等文件, 结合实际,修订本细则。第二条联合验收适用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 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 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 项验收的模式,统一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办理,各专项验 收部门并联开展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并 视同完成各项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模式。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和 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已涉及的内容,国家、省、市有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东阿县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审批事项竣工联 合验收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7年5月15 0o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20XX联验字XXXX号竣工联合验收备案表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注册编号: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竣工验收阶段)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再次申报的,只填委托代理人信息)申报单位单位类型口城区口镇政府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移动电话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选择申请文件获取方式,需要送达的请填写以下信息:获取方式电子文书申报单位自取口政务中心或行政机关送达收件人(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邮政编码送达单位名称固定 电话区号电话号分机号送达单位地址东阿县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再次申报的,只填工程名称、项目代码)工程名称本次申报单体名称项目代码计划竣工时间建设位置东阿县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类型口内部改造项目现状改建项目新建项目口扩建项目工程规模平方米工程造价本次 联合验收 建筑规模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规模米(平方米)(座:装修改造工程装修改造施工面积平方米其他构筑物等(简要说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易地建设是口 否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文件名称文号规划审批文件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审批文件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许可文件口国土许可证四、申请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事项验收事项办理部门口规划核实口人防工程验收 口给水验收 口燃气验收 口通讯验收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口消防验收口档案验收口排水验收口电力验收口热力验收口广电验收住建局牵头协调各 专项验收部门理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验收材料证号或编号证明(核实) 部门或单位批准日期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含档案、消防、人防)室外配套工程(雨污管网、小 区道路、路灯、绿化)电梯验收合格材料专营设施验 收证明材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公共服务设 施移交材料 或移交协议党群服务 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配套养老配套卫生配套建筑节能及落实建筑产业化 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首期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交纳资料或证明XX经组织联合验收,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审批局、住建局(质量、消防、人 防、室外配套、物业、档案)、资规局、水、电、气、暖、广电、五方责任主体等验收 部门的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材料审核意见通知书编号:(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专项验收事项材料审核意见,同意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负责人:备注:1、项目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名称一致;2、专项验收事项:应为各验收部门专项验收事项;3、材料审核意见:应根据各验收部门专项验收事项出具意见。联合验收现场勘验意见通知书编号:(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专项验收事项审核意见验收负责人:,通过联合验收。备注:1、项目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名称一致;2、专项验收事项:应为各验收部门专项验收事项;3、材料审核意见:应根据各验收部门专项验收事项出具意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20X义联验字X义X义号(建设单位名称):贵单位的(工程名称)经组织联合验收,于20XX年 XX月XX日通过(主管单位),(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五 方责任主体等验收部门的联合验收。特此通知。()专项验收未通过。贵单位应按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并及 时通过建设审批系统向专项验收部门申请复验。特此通知附:各专项验收部门整改意见书联合验收章20义义年XX月XX日联合验收配建、档案移交证明编号:东阿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办公室:(建设单位)的(工程名称)经过组织联合验收,于20 XX年XX月XX日已将(配建名称,材料名称)移交我处。 特此证明(公章)20 XX年义义月义义日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 东阿县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住建局牵头组织,办公室设在住建局, 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相 关业务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联络人。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资规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 燃气公司、热电公司、广电公司等部门根据验收情况需要共 同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协调办理联合验收审批事项并处理相 关问题。第五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时 限,依照法定职责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专项验收工作。(一)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绵城市 等标准规范,自主完成环保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和海绵城市 设施验收(如有需要)。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联 合验收,配合专项验收(监督)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 收(监督)意见及时完成整改。(二)各专营企业:专营设施由各专营单位建设的,专 营单位验收合格后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建设单 位自行招标建设的,必须向专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专营 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全程监督,验收合格后向开发企业出具相 关证明材料。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 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三)参加联合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认真 履行本部门(单位)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专项验 收结论。应书面授权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准时参加联 合验收,并在联合验收时限内出具单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 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单项验收结论(验收入签字加盖参验单位印章)应抄送 一份给“联合验收办公室”归档备案。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联合验收工 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标准,确认联合验收 材料,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出具专项验收意见。第七条住建局负责牵头联合验收,组织各专项验收 (监督)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 实到位。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内容已经纳入聊城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要及时推进全程网上办理, 即网上申请受理、网上资料审核、网上信息流转、网上限时 办结。第三章联合验收条件第八条 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进行联合验收。(一)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 管线等)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符合 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规定对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三)建设单位按规定整理完毕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具 备档案验收条件。(四)完成人防、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 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五)特种设备(电梯等)完成使用登记。(六)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广电、通信等 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按要求准备的。(八)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 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 用权)移交协议。(九)分段(分栋)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 必须由规划审批部门在规划图上进行红线标识并确认。1 .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竣工分 段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 能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2 .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竣工分 栋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 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3 .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 在对建设工程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4 .已建成的部分应与在建工程之间应有确保人员安全 的围挡及高空防掉落的可靠措施。第四章联合验收程序第九条 联合验收实行“一次提交、全程网办”模式, 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联合验收申报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申请单位至行政 审批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提报的材料需验原 件,并存复印件1份),同时在聊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系统(:8801/tenant/xzsp)根据验收需要进行电子材料录 入(验收项目在前期已提交过的,无需重复提交。)。建设单 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联合验收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对申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 目进行主动服务,听取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结合汇报情况和 工程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 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联合验收办公室协调各主管部门和 专营单位加强工程过程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验收和现 场验收问题。(二)联合验收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已按设计建成竣工并通过建筑施工质量预验 收;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 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各专项验收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 自材料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决定: 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联合验收办公室通过系统出具 材料审核意见通知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单 位通过系统将材料审核意见通知书发送至申请单位,一次性 告知申请单位整改内容,申请单位补齐补正后再次进行审 查。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联合验收办公室组织各专项验 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三)现场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办公室”协调后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参加 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 位书面授权至少2名工作人员(如验收人员无法到场,应由 他人携带委托授权书参加验收),随带单项验收有关文件、 表格到项目现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验收工作。不需现场 验收的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反馈。在联合验收 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规划需要公示),专项验收(监督) 主管部门需通过联合验收管理平台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 验收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联合验收办公室在各部门验收通过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专 项验收部门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专项验收部门应对整改情 况进行监督指导。待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专项验收部 门提出复验申请,整改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整改 完成后,专项验收部门应在收到复验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 织复验,恢复计时。单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 新申请联合验收,已验收合格的项目不需要重新验收。(四)出具验收结论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都合格的,联合验收办 公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 一确认文件。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办理不动 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联验之外再无核验。(五)验收档案管理联合验收通过后,“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自动生成申报项目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各专项验收部门可在 系统进行查阅,实现信息共享。各专项验收部门可视情况进 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六)联合验收备案资料(联合验收办公室)各验收部门负责竣工备案核发备案证前的所有工作,备 案资料搜集齐全后需要向联合验收办公室提供竣工验收备 案表,或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作为联合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存档。第十条现场验收会议流程会议由联合验收办公室主持。1 .联合验收第一项:需要现场验收的各部门和单位对人 员到场情况、资格情况进行核对。2 .联合验收第二项:各参建单位做汇报(简明扼要)。(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作汇报(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作汇报(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5)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3 .联合验收第三项: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读竣工验 收方案、验收分组情况。(如:一、房屋建筑工程组;二、 消防组;三、人防组;四、配套组;五、专营单位组)4 .联合验收第四项:建设单位根据分组情况和验收方案 引导各参验部门进行现场验收。5 .联合验收第五项: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应当场反馈验收 意见。对验收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内容一次性提交给联合 验收办公室,并汇总给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无整改要求的按 照本部门承诺办结时限及时通过系统提交验收结果文件(加 盖参验单位印章)。第五章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 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 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工程建 设进度,主动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标准指导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 测及验收,并积极做好联合验收前后的服务指导工作。第十三条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 组织建设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纳入联合验收 范围。联合验收(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合验收(勘验) 单位无故不派人参加或者虽然派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 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联合验收办公室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 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及时协调 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出现效率低 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的,按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第十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变 更审批流程。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和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前 置条件或变更审批流程的,由各专项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 报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 专项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会同联合验收办公室对相 关流程在系统中作出相应调整。各验收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 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 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