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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文安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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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文安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docx

    2021年文安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 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主管部门文安县退役局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五、政策依据1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 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 财社201413号)2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 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 民(2016) 86 号)二、主管部门文安县退役局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四、补助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 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 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 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 计发。五、办理流程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 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 位,无需个人申请。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 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 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 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四、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2625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264元/月,病故军人遗属2133元/月。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 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 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 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 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 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 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 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 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 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 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 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主管部门文安县退役局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四、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169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在乡 复员军人1650元/月,解放后在乡复员军人1645元/月。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 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 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 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 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 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 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 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 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 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 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 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三、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的通矢口(民发2012) 27号)2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 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 3号)3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 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 14号)二、主管部门文安县退役局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 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四、补助标准680元/月。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 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 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 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 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 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 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 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 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 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 由。4 .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 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四、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 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 110号)2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 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3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二、主管部门文安县退役局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 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 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 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 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四、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补助45元/月。五、办理流程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 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 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 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 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 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 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 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 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 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 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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