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docx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3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 司传导,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 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 上的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 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试评级。第三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 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财 务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 分类监管的基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考财务公司季度风险分级 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财务公 项业务: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 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开展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可视风险状况限制或 暂停部分业务。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在风险敞口不 扩大的前提下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 构允许的存款、结算类业务。第二H一条监管评级下调不改变财务公司已获 批的业务资格,但限制相关业务的开展。对于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格, 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业务不受影响,但不得新增。 对于票据承兑、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财务公司 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评级 要求时,原存量客户对应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 日该项业务余额,财务公司不得为其他成员单位新增 办理上述业务。对于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财务 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评级要求时,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对应业务 余额。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 构在监管评级时应配置充足的监管资源,确保评级工 作顺利开展。第二十三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 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存档。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 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 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 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对监管 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被评级财务公司及其集团 母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和机构披露。财务公司应严格 限定评级结果用途,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 业行为。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 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 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评级,情节严 重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财务公 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 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及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行 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第二十条所列业务分级 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 8 号)同时废止。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 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第五条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评级要素第六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位、 资本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集 团经营与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 度进行评价。第七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分, 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管理 (10%)、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信息 科技管理(10%)、集团经营与支持(15%)。在按照 权重汇总形成总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 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 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 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第九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 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进行。第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 掌握情况,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负责 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 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综合非现场监管部门、现 场检查部门、信息科技监管部门和其他功能监管部门 意见,准确反映财务公司的实际状况;其中信息科技 管理要素评价由各级派出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 完成。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拟定 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采取正式会议的形 式,通过集体讨论确定。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在每年3 月底前将辖内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复评结果以监管评 级报告形式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初评与复评 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 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理由。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 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 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 应当将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 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 见书等方式向财务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 改要求。财务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并通报财务公司所属集团,通报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 要求等。第十三条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财务 公司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 整。(一)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二)核心监管指标出现重大变化;(三)报送监管数据严重不实,或存在严重财务造 假;(四)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涉刑业内案件或存 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五)出现流动性困境、信用危机等严重风险事件;(六)出现严重不良舆情引发声誉风险事件;(七)风险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财务公司经营 和风险状况得到显著改善;(A)监管部门认定对财务公司监管评级产生实质 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监管评级动态调整应履行初评、复评、审核、反 馈监管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程序。第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 应督促财务公司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实现 问题应改尽改。财务公司不能按照监管要求按时完成 整改或整改进度严重落后于整改计划的,原则上将在 下一年度监管评级中按照评级调整事项的要求下调一 个评定档次,如连续两年未完成整改的下调两个评定 档次,以此类推,最低可下调至3B级。第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财务公司 监管评级线上化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评级流程跟踪 和管理,增强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 性。第四章评级结果与运用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级 和S级,其中1一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其 中,95分(含)以上为1A, 90分(含)至95分为1B; 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 分为2A, 70分(含)至80分为2B; 6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5分(含)至70分为3A, 60 分(含)至65分为3B; 60分以下的为4级;财务公 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按照评级调整的相关要求直接划 分为5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 况的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 加当年监管评级。第十七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财 务公司经营状况、功能发挥情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 险程度的主要依据。监管评级为1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 公司治理架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 部控制有效,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 对财务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持。财务公司可能存在一 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线"及时发 现并解决。监管评级为2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风险 管理能力较强,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情况良好, 对财务公司经营能够给予必要支持。财务公司存在一 些较轻问题,但能够在监管提示后在日常经营中予以 纠偏解决。监管评级为3级的财务公司存在一些明显弱点, 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存 在一些劣变迹象,或者虽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对财 务公司经营支持力度不足或存在干涉财务公司经营管 理的行为。财务公司存在的弱点如不及时纠正,很容 易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并进 行早期干预。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风险 管理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部分风险问题突出, 所属集团经营情况显著恶化或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 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 否则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为高风险财务公司, 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 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风险外溢趋势明显,严重影响 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 处置或救助。第十八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 管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 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财 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明 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 围,督促财务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 落实情况。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财务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 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 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 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 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监管评级为2级的财务公司,应当根据评级档 次,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 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度、力度,增加与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及时发现财务公司经营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对监管评级为3级的财务公司,应提高现场检查 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密切跟 踪研判集团及成员企业的经营及风险状况,加大对其 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防范风险外溢,视情况必要 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积极进行早期干预。对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应给予持续的监 管关注,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活动,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 水平,并区分问题性质,依法采取要求集团母公司履 行增资等相关承诺、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 其他收入、责令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必 要时暂停部分业务,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执行高风险非银 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第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加 强对财务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 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依规采取相 应监管措施。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财务 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监管评级为1级、2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 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专项业务。监管评级为3A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下列专 项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 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从事固 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监管评级为3B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下列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