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1_T 62.1-2023 网络交易管理规范 第1部分:电子数据取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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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01_T 62.1-2023 网络交易管理规范 第1部分:电子数据取证.docx
ICS 35.240.99CCS L 704101郑州市地方标准DB4101/T 62.12023网络交易管理规范第 1 部分:电子数据取证2023 - 08 - 08 发布2023 - 11 - 08 实施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101/T 62.12023目次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14 基本原则 . 25 制定方案 . 26 设备与工具 . 37 收集提取 . 38 登记保存与扣押封存 . 49 记录 . 410 移交 . 5附录 A(资料性)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提纲) .6附录 B(资料性) 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样式) .8附录 C(资料性)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样式) .10参考文献 . 11IDB4101/T 62.1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是DB4101/T 62网络交易管理规范的第1部分, DB4101/T 6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电子数据取证。本文件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分局、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长斌、雷兵、关喜斌、周峰、李蒙、任珂、吕臻、黄轩华、刘伟钊。IIDB4101/T 62.12023网络交易管理规范第 1 部分:电子数据取证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网络交易管理中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基本原则、制定方案、选择设备与工具、收集提取、登记保存与扣押封存、记录和移交。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相关执法部门网络交易管理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 754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GA/T 755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网络交易借助互联网进行商品买卖的活动。来源:GB/T 319512015,3.13.2电子数据基于计算机及网络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资料。注: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a)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b)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c)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d)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来源:GB/T 379192019,3.11,有修改3.3电子数据取证运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交易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进行收集、保全和记录,用于鉴别其违法行为的过程。来源:GB/T 379192019,3.14,有修改1DB4101/T 62.120233.4完整性校验值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来源:GB/T 379192019,3.64 基本原则4.1 合法性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4.2 真实性收集、提取到的电子数据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数据证据清单。4.3 关联性收集、提取到的电子数据从以下因素进行证据关联性验证:a) 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的大小;b)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大小;c) 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d) 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事实。4.4 完整性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a) 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b) 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c) 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d)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e) 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4.5 保密性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保密。5 制定方案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与提取之前,应制定详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a) 收集与提取的目的和范围;b) 参加人员应明确分工,落实责任;c) 应携带的仪器设备;d) 采用的方法和步骤;e) 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提取顺序;f)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操作可能造成的影响。2DB4101/T 62.120236 设备与工具根据方案选择设备与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于:a) 照录像设备、电子物证现场检查箱、手机信号屏蔽设备、收集屏蔽箱(袋)、手机取证设备、仿真设备、保全备份设备、专用存储介质、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b) 综合取证分析软件、手机取证分析软件、仿真软件、在线取证软件、免安装和免系统注册软件等;c) 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应使用符合 GA/T 754 和 GA/T 755 规定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及写保护设备及工具。7 收集提取7.1 现场7.1.1 具有下列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之一的,应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a) 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b) 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c) 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d) 关闭电子设备会导致重要信息系统停止服务的;e) 需通过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排查可疑存储介质的;f) 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应用程序关闭后,没有密码无法提取的;g) 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7.1.2 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符合以下要求:a) 不应将收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b) 不应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特殊原因,需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见附录 A)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目的;c) 应在有关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7.1.3 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相关电子设备:a) 及时将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电子设备分离;b) 在未确定是否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应关闭正在处于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c) 对现场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被远程控制的,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d) 保护电源;e)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7.1.4 应对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数据压缩,并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7.2 网络在线7.2.1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通过网络在线收集提取。7.2.2 应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必要时,可提取有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数字签名、注册信息等关联性信息。7.2.3 对可能无法重复收集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采用录像、拍照、截取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3DB4101/T 62.12023a) 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b) 收集提取的日期和时间;c) 收集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d) 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收集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e) 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7.2.4 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a) 分析、判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b) 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c) 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d) 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e) 收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信息、系统架构、内部系统关系、文件目录结构、系统工作方式等电子数据相关信息的;f) 其他网络在线收集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网络在线收集提取或者网络远程勘验时,应使用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等进行远程访问。8 登记保存与扣押封存8.1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8.2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案情相关的电子数据,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数据载体进行扣押。8.3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开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见附录 B),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应收集证人证言以及案件当事人供述等与原始存储介质相关联的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以下情况:a) 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情况,网络拓扑与系统架构情况,是否由多人使用及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的身份情况等;b) 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的用户名、密码情况;c) 原始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情况,有无加密磁盘、容器,有无自毁功能,有无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是否进行过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位置等情况;d) 其他相关的内容。8.4 封存要求:a) 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应分别封存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b) 封存前后应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前后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状况;必要时,照片还应清晰反映电子设备的内部存储介质细节;c)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9 记录9.1 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应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中应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和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见附录 C)。4DB4101/T 62.120239.2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及时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详细记录远程勘验有关情况,远程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勘验照片、截获的屏幕截图及其完整性校验值等内容,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9.3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多次远程勘验的,在制作首次检查笔录后,应逐次制作补充笔录。9.4 执法人员(取证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应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9.5 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或者拒绝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相关文书中签名的,应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9.6 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出具电子数据固证文书。文书内容包括:取证部门、取证时间、取证方式、取证依据及方法、取证设备及环境和区块链登记信息等。10 移交10.1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以封存状态移交相关部门。移交时,应将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及备份件、相关文书和取证过程录像文件一并移交。10.2移交的的电子数据证据应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数据证据清单。10.3移交的电子数据证据涉及到网络应用账号时,应注明其账号及密码。10.4移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应提供查看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5DB4101/T 62.12023A A附录A(资料性)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提纲)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提纲如下。(单位名称)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被检查人:提 取 人: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执法证号: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名称及状态:提取方法和过程: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被检查人:年月日提 取 人: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第页共页6DB4101/T 62.12023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电子数据提取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名。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年月日提 取 人: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第页共页7序号标称名称/场所规格(型号)/场所地址单位数量备注DB4101/T 62.12023B BC C附录B(资料性)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样式)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样式如下:(单位名称)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当事人: 年 月 日执法人员:年月日年月日见证人:年月日第页共页8序号标称名称/场所规格(型号)/场所地址单位数量备注DB4101/T 62.12023当事人: 年 月 日执法人员:年月日年月日见证人:年月日第页共页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9案由提取固定时间电子数据类型来源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取证人员:办案单位(盖章)见证人(适用时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DB4101/T 62.12023D附录C(资料性)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样式)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样式如下: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编号:10DB4101/T 62.12023参 考 文 献1 GB/T 319512015 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交易信用主体分类2 GB/T 354082017 电子商务质量管理 术语3 GB/T 379192019 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规则4 GA/T 7562021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技术规范5 GA/T 1174 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6 GA/T 1564 法庭科学 现场勘查电子物证提取技术规范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2号).2016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33号).200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1号).200210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41号).20181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监总局令第61号).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