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_T 1637-2021 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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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_T 1637-2021 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导则.docx
ICS 27.140CCS P 55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6372021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导则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 resourcesinformatization2021 - 12 - 08 发布2022 - 01 - 01 实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2/T 16372021目次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24 总 则 . 25 建设项目分类 . 26 建设内容 . 37 网络信息安全 . 118 组织控制管理 . 139 监督与验收 . 13附录 A(资料性) 水利信息化技术参考框架 . 15附录 B(资料性) 水利信息化业务应用及主要功能 . 17附录 C(资料性) 业务应用支撑 . 26IDB52/T 1637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利厅、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贵州省水利信息中心)、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廷鸿、姜瑛、刘元勋、易灵、张波、傅志浩、杨楚骅、饶凡威、罗穗红、廖祥君、王存慧、戴琳璐、蒋毛席、廖小龙、赵玉忠、侯贵兵、曾庆祥、丁秀平、吕彬、陈冰清、刘博文、林韦思、王永涛、黄维、黄洁、张永瑞、郝龙刚、陈其祥、刘宗义、周爽、王延华、曾颂归、罗天文、徐锐、王茂洋、伍从静、杨胜飞、蒋文超、倪灿邦、肖时顺、何谨铖、陈卫平、唐桦崯。IIDB52/T 16372021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导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总则、建设项目分类、建设内容、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控制管理和监督与验收等。本文件适用于水利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信息化建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79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SL 34 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68 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 385 水文数据GIS分类编码标准SL 439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SL 515 水利视频监视系统技术规范SL 574 水利统计主要指标分类及编码SL 588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L 604 水利数据中心管理规程SL 612 水利水电工程自动化设计规范SL 620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SL/T 213 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SL/T 292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 617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 618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701 水利信息分类与编码总则SL/T 783 水利数据交换规约SL/T 803 水利网络安全保护技术规范SL/Z 349 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技术导则SL/Z 376 水利信息化常用术语1DB52/T 16372021DA/T 28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52/T 1258 政务云 政府网站建设规范DB52/T 1259 政务云 政府网站数据交换规范3 术语和定义SL/Z 37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利大数据 water conservancies big data由水利业务数据、水利相关行业和领域数据,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的数据构成,并且用常规的数据分析方法难以在合理时间内获取、存储、处理和分析的数据集。3.2水利物联网 water conservancies internet of things通过水利业务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网络。3.3水利数字孪生 water conservancies digital twin充分利用历史数据、实时数据以及算法模型等,集成多学科、多物理量、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过程,在虚拟空间中完成映射,从而反映相对应的水利物理实体的全生命周期过程。4 总 则4.1水利信息化建设专项应满足全省的水利信息化建设要求;水利工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还应满足工程本身的信息化建设要求。4.2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降雨量、水位、流量、视频等实时监测数据应满足实时上传至水利云的要求。4.3水利信息化建设在感知监测、通信网络、数据资源、应用支撑等方面应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并充分考虑水利物联网、水利大数据、水利数字孪生等建设的需要。4.4水利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a) 坚持统筹协调;b) 坚持安全优先;c) 坚持资源整合共享;d) 坚持建管并重;e) 坚持技术实用与先进。5 建设项目分类5.15.2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水利行政信息化和水利业务信息化。水利行政信息化宜包含综合办公,政策与法规,财务与审计,人事与教育,科技与合作,纪检与监察,离退休干部管理等。25.3DB52/T 16372021水利业务信息化宜包含汛旱灾害,水资源,河湖管理,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农村水利,节约用水,水利监督等。6 建设内容6.1一般规定6.1.1 信息采集频次、设备采集精度应根据相关业务系统需求,按照国家、行业及省的技术规定执行。6.1.2 水利信息的数据传输方式、格式和协议应按照国家、行业及省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6.1.3 水利信息化建设框架宜结合业务需求和各单位信息化基础,按统筹协调原则进行确定。水利信息化建设框架可参考附录 A。6.1.4 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充分利用专业模型、数据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注重系统的整体性和软件复用性,以及各功能间的协调。在充分做好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个组成部分的功能、业务流和信息流进行设计,编制相应的设计文档。6.1.5 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应明确界定应用系统的功能及其逻辑关系,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指标。6.1.6 水利信息系统的开发应满足业务功能、性能及其发展需求,并优先使用水利云提供的计算、存储、通讯、数据等资源。6.2水利业务数据治理与共享6.2.1 感知监测6.2.1.1 流量站网、水位站网、泥沙站网、降水量站网、水面蒸发站网、地下水站网、水质站网、墒情站网等水文监测站网的布设要求按照 SL 34 的规定执行。6.2.1.2 根据水库、闸站、泵站、重要测流断面等不同监视对象的特点,合理选择视频站网布设位置,布设要求按照 SL 515 的规定执行。6.2.1.3 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站网布设按照 SL 268 的规定执行。6.2.1.4 闸门自动监控按照 SL 612 的规定执行。6.2.1.5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提高感知效率,应统筹感知对象、要素和技术,在现有水利监测站网的基础上,重点充实大江大河及其支流、省界河流水文监测站点,补充小型水库和有防洪任务的中小河流水文监测预警设施,以及市县级水文预测预报预警设施,完善重要城市水文监测设施和墒情监测体系。6.2.1.6 按照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管理活动分类,合理配置监测要素,详见表 1。3感知对象站网名称水利业务分类汛旱灾害水资源河湖管理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农村水利节约用水水利监督江河湖泊雨量监测水位监测流量监测水质监测土壤墒情检测视频监测移动智能监测设备卫星遥感导航定位水利工程水库运行监测水闸运行监测农村水电站运行监测DB52/T 16372021表1 感知体系建设内容和业务关系表4感知对象站网名称水利业务分类汛旱灾害水资源河湖管理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农村水利节约用水水利监督水利工程淤地坝运行监测视频监测移动智能监测设备卫星遥感导航定位互联网舆情水利管理活动取用水户监测灌区用水监测视频监测导航定位移动智能监测卫星遥感DB52/T 16372021表1(续)5感知对象站网名称水利业务分类汛旱灾害水资源河湖管理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农村水利节约用水水利监督水利管理活动互联网舆情DB52/T 16372021表1(续)6DB52/T 163720216.2.2 通信网络6.2.2.1 通信网络为系统之间的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提供交换的传输通道。应遵循下列要求:a) 在线监测信息的传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宜利用公共通信网络进行传输;b) 有保密要求的,应分别建立在安全物理隔离的内部涉密网和逻辑隔离的外部涉密网;c) 有保密要求的数据和业务系统应用应部署在水利政务内部涉密网,其他非涉密数据和业务系统应用应部署在水利政务外网;d) 网络设备应根据业务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可利用的各种通信与网络资源,以及信息安全要求,分别补充配置。6.2.2.2 计算机网络包括广域网和局域网。6.2.2.3 广域网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水利信息骨干网、政务外网和公共信息网络实现。6.2.2.4 系统宜利用现有计算机网络设备,不应新建独立的计算机局域网,相关设备就近接入水利信息网。确因系统建设需要水利信息网接入端口不足的,可增加适当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扩展水利信息网接入能力。水利信息网未覆盖到的地市和县区,根据系统运行和使用需要,可购置适当网络设备,建设局域计算机网络。6.2.2.5 通信网络其他要求应遵循 SL/T 292、SL 306 、SL/Z 349 等标准的规定。6.2.3 数据资源6.2.3.1 数据采集应按照 SL 620、SL/T 213、SL/T 701 的规定执行。6.2.3.2 数据编码的命名和分类应符合数据入库标准,按照 SL 385、SL 574、SL 604、SL/T 213、SL/T 701 的规定执行。6.2.3.3 水利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所涉及的各类数据库的设计、数据表、表结构等内容应按水利云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水利数据库分类及主要内容见表 2。7序列数据库名称主要内容1水利工程数据库主要包括辖区内河流、湖泊、机电排灌站、水闸、跨河工程、治河工程、水库、控制站、堤防、墒情监测站、地下水监测站、灌区和城市防洪等历史及实时数据,也包括水利工程数字格式材料和纸质材料等形式的数据。涉及建管部门收集的水闸、小型水库和部分堤围的基本数据资料;农水部门开展的灌区普查成果资料;近年新建、新完成以及实施除险加固的工程资料;各级水利部门掌握的出事风险高的小型工程资料;防汛抗旱指挥综合数据库中未收集、整编到的重点工程数据;水利基础设施核查的有关数据成果等方面。2水利空间数据库主要包括辖区各种不同来源、不同格式、不同采集年份的国家基础数字地图数据和水利及各领域专业数字地图数据,原始遥感影像及加工完成的水利专题数字图,水利基础设施核查和其他有关工作成果数据,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采砂、农田水利、农村机电、水利工程移民等各类水利专题所涉及的其他空间位置信息(如特征类型、地理坐标、区域范围等),重点或新建(新完工)水利工程所在区域以及部分重点防洪区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以及正射影像图等。3水文数据库主要包括水文、水质等整编成果和原始资料(历史水文观测资料、水质观测资料和地下水观测资料;水质实验室管理信息,大气降水、地表水常规检测数据,排污口数据,污染源数据,供水水源地水质数据等,地下水水位、开采量、水温、水质等)。其中,水情信息包括对河道水情、闸坝水情、水库水情、闸门启闭情况、抽水流量、引排水量、含沙量、特殊水情、山洪等整编资料信息;雨情信息包括日蒸发量、降水量、暴雨加报、冰雹等整编资料信息;水文测站特征包括水文水位站断面及设施说明、水文水位站水准点说明、水文水位站集水面积与河口距离、特征值、库(湖)站工程特征、库(湖)站水文特征、测站上游主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降水站设施说明、水面蒸发场设施说明、水面蒸发场四周障碍物等信息;水文统计主要包括旬月输沙总量、旬月降水量、旬月引排水量、流量日旬月年统计、含沙量旬月年统计、降水量旬月年统计、蒸发量旬月年统计、水面蒸发辅助项目旬月年统计等信息。4社会经济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行政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行政区内各行政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行政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指标、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指标的城乡分布情况、人口、耕地、房屋、公共设施、财产、避水工程。涉及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社会经济信息库已有数据和近年来的社会经济基本数据。5水利法规政策数据库包括国家颁布的水利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水利业务规范、规程和规定;水利工程调度规则、调度方案;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各类分体系、已经颁布的各类水利技术标准、相关国际国家和其他行业标准以及省级各类有关水利的法规、政策、条例及规定等。6行政管理数据库主要包括行政条例、管理机构基本信息(含机构设置、行政职能、所属单位、领导介绍、联系方式)以及日常办公与行政管理过程中办结、归档的各类公文、文件、电子档案资料、电子公文交换资料等数据。DB52/T 16372021表2 水利数据库分类8序列数据库名称主要内容7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年报管理、水资源公报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水质监测管理、水利工程规划管理、水政管理、水资源评价、需水预测、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等。8水质数据库主要包括水文部门水环境监测历史整编水质数据和实时监测水质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的水环境可共享数据9实时水雨情数据库主要包括实时降水、蒸发、水位、流量、蓄水量、含沙量、特征值、特殊水情、山洪、相关要素的预报信息等。10历史大洪水数据库主要包括造成历史大洪水的天气系统及相关信息,历史大洪水的暴雨信息以及相关分析资料,历史大洪水的洪水过程、洪峰洪量统计结果、洪水调查分析成果以及洪水组成等分析成果,历史大洪水过程中主要工程(诸如水库、闸坝等)的调度情况以及相关运用指标等,历史大洪水对水利工程、社会经济的影响情况,洪水过后对历史大洪水过程的总结评价。11实时工情数据库主要包括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工程出险情况、工程受灾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信息的表达方式主要是数据表格、栅格图、Video、Audio、文本等。12气象数据库主要包括气象部门各地各时段天气预报、气象卫星影像、雷达图。13灾情数据库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对社会资产或国民经济造成的破坏信息,如受灾人口、面积、耕地、房屋、公共设施及水利工程损坏情况、墒情、干旱程度、工程蓄水及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等。14热带气旋数据库主要包括热带气旋基本数据、基本特征、登陆情况、影响地区等。15水土保持数据库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基本情况、水土流失治理情况,相关文档资料信息等。16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数据库主要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信息管理、规划设计成果管理、资质与资格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监理管理等。17农田水利数据库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本信息、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完成工程信息、效益指标信息等。18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数据库主要包括农村水电站基本信息、农村电气化基础信息、农村电网基础信息、农村水电项目热点数据、农村机电排灌工程信息、水电及电气化图形数据、农电管理信息等。19水利工程移民数据库主要包括移民的基本信息,项目规划、计划和完成信息等。20水利规划数据库主要包括前期管理信息、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21人才数据库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工资管理和日常管理。22水利科技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科研人员/机构管理、科研项目/合同管理、科研项目评估管理、科研成果管理。23河道管理数据库主要包括采砂基本资料、采砂规划、采砂年度计划、采砂人、采砂项目动态监控等。24地下水数据库主要包括地下水信息、地下水开采量信息和地下水年均超采量统计。25水利监督数据库主要包括水事监督执法业务信息、人员监察管理信息及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和水政监察执法的典型案例、行业标准信息、法律法规等数据库。26地图资源数据库主要包含控制点、地貌、土地类型、居民地、水文、植被、交通运输、境界等的数字信息文件。DB52/T 16372021表 2 (续)9DB52/T 163720216.2.3.4 数据更新方法和技术、更新周期、更新内容、更新组织与管理应按照 SL 604 的规定执行。6.2.3.5 数据管理和使用应符合 SL 604 的规定。6.2.3.6 元数据管理系统应包含元数据获取管理、元数据发布管理、元数据访问管理、元数据变更管理、版本管理和元数据全文检索。6.2.3.7 明确数据共享范围、内容、形式、载体、交换方式、权限(级别)规则。水利数据交换格式标准应按照 GB/T 17798、 SL 604、SL/T 783 的规定执行。6.2.3.8 数据共享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信息化技术标准,充分利用行业内部和相关部门的资源和设施。6.3水利行政信息化6.3.1 综合办公包括但不限于公文流转、公文管理、公文查询、公文统计、通用办公、事务管理、移动办公等。6.3.2 政策与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水行政执法管理、宣传和普法等。6.3.3 账务与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核算管理、事业财务管理、基建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财务报表等。6.3.4 人事与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及机构管理、干部任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安全卫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统计分析及报表管理等。6.3.5 科技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合作管理、科学技术监督管理、合作交流管理等。6.3.6 纪检与监察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信息管理、廉政档案管理、投诉举报管理、宣传教育等。6.3.7 离退休干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老人档案、健康管理、生活服务等。6.4水利业务信息化6.4.1 汛旱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预报、洪水预警、洪水预演、山洪灾害、旱情预警、旱情防御等,主要模块详见附录B,主要应用支撑详见附录C。6.4.2 水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水文水资源监测、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监督考核等,主要模块详见附录B,主要应用支撑详见附录C。10DB52/T 163720216.4.3 河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河湖长制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涉河建设项目新建全过程监管、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动态监管、采砂管理等,主要模块详见附录B,主要应用支撑详见附录C。6.4.4 水利工程6.4.4.1 包括不限于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安全运行管理、行业管理等,主要模块详见附录 B,主要应用支撑详见附录 C。6.4.4.2 水利工程各阶段设计报告中信息化相关章节参照 SL/T617、SL/T618、SL/T619。6.4.5 水土保持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管理、预防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等,主要模块详见附录B,主要应用支撑详见附录C。6.4.6 农村水利包括但不限于灌区及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信息监控管理、烟水配套设施管理、农村小水电管理等,主要模块详见附录B,主要应用支撑详见附录C。6.4.7 节约用水包括但不限于节约用水目标管理、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政策标准、节约用水推广引导等,主要模块详见附录B,主要应用支撑详见附录C。6.4.8 水利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监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水利行业稽察等,主要模块详见附录B,主要应用支撑详见附录C。7 网络信息安全7.1建设原则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国家对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要求、保密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控制要求等。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应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坚持综合平衡安全成本和风险,合理配置网络安全资源,坚持管理与技术并重、分级与纵深防护等原则,采用安全可控的产品和专业安全服务。7.2安全技术要求7.2.1 物理和环境安全7.2.1.1 物理与环境安全应包括机房选址、环境安全、物理访问控制、防盗窃、防破坏、防雷击、防火、防水和防潮、防静电、温湿度控制、电力供应、电测防护等。7.2.1.2 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2239 和 GB/T 50174 的要求。11DB52/T 163720217.2.2 网络和通信安全7.2.2.1 网络和通信安全应包括网络架构、传输加密和安全审计等方面。7.2.2.2 网络应划分网络区域,区域之间应采取访问控制与隔离措施,并符合 GB/T 22239 的安全要求。7.2.2.3 数据传输应采用编码校验技术保证数据完整性,重要数据应采用密码技术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家密码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密码算法。7.2.2.4 网络边界、关键网络节点应设置安全审计措施,对网络用户行为和重要安全事件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日期、发生时间、事件类型、用户等信息;审计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 个月。7.2.3 设备和计算安全7.2.3.1 设备和计算安全应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等。7.2.3.2 终端设备应对用户身份进行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系统安全配置应符合 GB/T 22239 的安全要求。7.2.3.3 终端设备应设置安全审计,对设备用户行为和重要安全事件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日期、发生时间、事件类型、用户等信息;审计记录保存应进行保护,避免受到删除、修改和覆盖。7.2.3.4 终端设备应符合最小安装原则,仅安装必须的软件或应用程序,仅开放必须的系统服务和通信端口。7.2.3.5 终端设备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防病毒软件和防病毒库。7.2.4 应用和数据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应该包括安全审计、恶意代码防范、可信验证、数据完整性、数据保密性、数据备份与恢复、剩余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应用和数据安全应符合GB/T 22239的要求。7.2.5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7.2.5.1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应参考 GB/T 22240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书面形式说明保护对象的边界、安全保护等级以及确定保护等级的方法和理由。7.2.5.2 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定级结果进行合理性和正确性论证和审定。7.2.5.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三级及以上系统,应确保定级结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7.2.5.4 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等级测评,测评机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2.5.5 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变更或级别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定级、备案和测评。7.2.5.6 信息系统等级测评中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的应及时整改。7.2.6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扩展要求7.2.6.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应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识别结果进行合理性和正确性论证和审定,并按程序报送。7.2.6.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标准。7.2.6.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7.2.6.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应符合 SL/T 803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拓展安全要求。7.2.6.5 安全审计记录日志数据留存应不少于 12 个月。12DB52/T 163720217.2.7 其他扩展要求7.2.7.1 云计算扩展要求7.2.7.1.1 云计算基础设施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7.2.7.1.2 云平台应根据租户需要提供边界防护、入侵防范和传输控制等安全功能。7.2.7.2 物联网扩展要求7.2.7.2.1 物联网感知终端部署环境不应对终端功能造成影响。7.2.7.2.2 视频监控类终端应遵循国标 GB35114 和 GB/T 28181 的相关要求。7.2.7.3 移动互联扩展要求7.2.7.3.1 无线接入设备应启用接入认证功能,应符合省密码管理局的要求。7.2.7.3.2 无线接入网关应能够检测、记录无线接入的设备,拒绝并记录非授权的终端接入。7.3安全建设管理7.3.1 安全产品采购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3.2 密码产品采购和使用应符合省密码管理局的要求。7.3.3 安全工程实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应制定工程实施方案控制全过程。7.3.4 信息系统上线前应进行安全测试,并出具安全测试报告。安全测试应符合 GB/T 37096 的规定。8 组织控制管理8.1全省水利信息化宜按照省水利厅统筹、各市(州)、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共建的模式开展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8.2省水利厅负责定标准、定框架、定要求,并建设通用性平台和功能,各市(州)、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负责各自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实施,并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9 监督与验收9.1监督9.1.1 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水利网信建设和应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9.1.2 所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化建设验收后,技术档案、数据和服务资源目录应交省水利厅网信办备案,并根据厅网信办的要求进行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9.1.3 通过省水利厅网信办申报经费(全部费用)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厅网信办办理交付运维管理的相关手续。未通过省水利厅网信办申报经费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厅网信办办理交付运维管理的相关手续。9.1.4 省水利厅网信办和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13DB52/T 163720219.2验收9.2.1 水利信息化验收程序及内容应按现行标准 SL 439 和 SL 588 的有关规定执行。9.2.2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9.2.3 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9.2.4 重大信息化项目应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9.2.5 信息化建设项目保修期,自验收投入使用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9.2.6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50328 和 DA/T 28 的规定。9.2.7 省级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由省水利厅网信办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专项的,仍由厅相关处室(部门)组织验收,厅网信办参加。9.2.8 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