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300-2023 猪场饲料环保化管理规范(浙江省).pdf
-
资源ID:96233725
资源大小:590.44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7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images/hot.gif)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DB33∕T 1300-2023 猪场饲料环保化管理规范(浙江省).pdf
ICS 65.020.01 CCS B 4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3002023 猪场饲料环保化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feed in pig farm 2023-06-21 发布 2023-07-21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1300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畜牧兽医和饲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王彬、陈凯、黄娟、侯轩、冯杰、任玉琴、罗成江、裘丞军、赵灵燕、陈晓林、蔡文金、郑方宇、占秀安、陈康如。DB33/T 13002023 1 猪场饲料环保化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场饲料环保化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人员、设施设备、配方管理、饲料采购、自配料生产、仓储管理、饲喂管理、记录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猪场的饲料环保化管理,其他猪场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9081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34636 饲料加工设备交叉污染防控技术规范 DB33/T 2480 非洲猪瘟消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 environmental-friendly and economical formula feeds for pigs 通过原料选择、配方优化和工艺控制,降低饲料中氮、磷和微量元素用量,提升饲料转化率,从而减少氮、磷、微量元素与臭气排放,并能维持或改善生猪生长性能的配合饲料。4 人员 从事饲料生产、生猪养殖相关人员,应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学历或生猪养殖相关经验,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并定期接受相关法律法规、饲料生产、生猪生产性能等知识培训,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相关知识与技能。5 设施设备 5.1 饲料仓库应配备防潮、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5.2 采用自配料的猪场,其饲料生产场所应通风、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应具有防爆功能。应配备粉碎、配料、混合等设备,并符合 GB/T 34636 的要求,具备防止交叉污染的功能结构。应配备有效的除尘设施,饲料加工系统的粉尘防爆安全应符合 GB 19081 的要求。DB33/T 13002023 2 6 配方管理 6.1 采用商品饲料的,宜获取饲料配方或包含主要微量元素含量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参照表 1 选择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表 1 生猪饲养阶段及各阶段主要营养成分指标要求 适用阶段 仔猪 生长育肥猪 断奶前 断奶后前2周 断奶2周后 至25 kg 25 kg50 kg 50 kg75 kg 75 kg出栏 粗蛋白质(%)20.0 20.0 19.0 17.0 16.0 15.0 总磷(%)0.65 0.65 0.65 0.50 0.50 0.50 铜(mg/kg)125 125 125 25 25 25 锌(mg/kg)110 1 600 110 80 80 80 注:总磷含量已经考虑了植酸酶的使用,应在标签或配方中标明植酸酶的添加量。6.2 采用自配料的,宜参照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按以下原则设计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a)应按照分段设计、精准营养、环保节约的原则设计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宜参照表 2 设计饲 料配方;表 2 生猪饲养阶段及各阶段主要营养成分指标要求 适用阶段 仔猪 生长育肥猪 断奶前 断奶后前 2周 断奶2周后 至25 kg 25 kg50 kg 50 kg75 kg 75 kg出栏 粗蛋白质(%)17.020.0 17.020.0 16.019.0 15.017.0 14.016.0 12.015.0 赖氨酸(%)1.40 1.40 1.15 1.00 0.90 0.65 蛋氨酸(%)0.39 0.39 0.33 0.28 0.25 0.18 苏氨酸(%)0.87 0.87 0.71 0.59 0.56 0.38 色氨酸(%)0.24 0.24 0.19 0.17 0.16 0.11 缬氨酸(%)0.90 0.90 0.74 0.64 0.58 0.42 粗纤维(%)5.0 5.0 6.0 8.0 8.0 10.0 粗灰分(%)7.0 7.0 7.0 7.0 7.0 7.0 钙(%)0.500.80 0.500.80 0.500.90 0.500.90 0.500.80 0.500.80 总磷 0.400.65 0.400.65 0.400.65 0.300.50 0.300.50 0.200.50 氯化钠(%)0.301.00 0.301.00 0.301.00 0.300.80 0.300.80 0.300.80 铜(mg/kg)125 125 125 25 25 25 锌(mg/kg)110 1 600 110 80 80 80 锰(mg/kg)80 80 80 150 150 150 注 1:蛋氨酸的含量可以是蛋氨酸+蛋氨酸羟基类似物及其盐折算为蛋氨酸的含量,如使用蛋氨酸羟基类似物及其盐,应在标签或配方中标注折算蛋氨酸系数;注 2:总磷含量已经考虑了植酸酶的使用,应在标签或配方中标明植酸酶的添加量。DB33/T 13002023 3 b)在保证生产性能的前提下,通过氨基酸平衡设计低蛋白氨基酸平衡配方;c)宜通过采用酶制剂、微生态制剂、植物提取物、多糖和寡糖类以及生物发酵饲料原料优化配方,提升饲料转化率,减少磷、铜、锌、锰等元素的用量;d)配方中不应含有除农业农村部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和中药类兽药以外的其他兽药,不应含有违 禁物质、人用药;e)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的要求。7 饲料采购 7.1 应查验饲料原料、商品饲料供应商的资质,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批准文号、执行标准、检验合格证、标签等。7.2 商品饲料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7.3 自配料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7.4 不应使用中药药渣作为饲料原料。8 自配料生产 8.1 应有配料、混合、清洗等岗位操作规程。8.2 生产工艺应包括投料、粉碎、配料、混合、清洗等工序。关键控制技术参数应包括筛片孔径、混合时间、设备清洗程序和生产含兽药饲料产品的特别清洗工艺。8.3 生产含兽药的饲料,应依照“无药饲料在前、含药饲料在后”和“添加无使用限制药物的饲料在前、添加有使用限制药物的饲料在后”的原则安排生产顺序。8.4 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 0.2%的小料,应先进行预混合,再与大料进行混合。8.5 宜采用膨化、发酵、酶解等生产工艺。8.6 每年应不定期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自配料的主成分和卫生指标。9 仓储管理 9.1 应按照 DB33/T 2480 的要求对运输车辆和入场饲料进行消毒。9.2 饲料和饲料原料应贮存在干燥和通风的环境下,并与农药、化肥、化工有毒产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饲料产品安全与养殖动物健康的其他物质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微生态制剂、酶制剂和维生素等热稳定性差的饲料添加剂,其储存环境的温度不高于 25。9.3 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饲料或饲料原料应分类码垛在托盘上,放置垛位卡。9.4 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分区存放并设立清晰标识,标识上应标明添加兽药的种类和含量。9.5 不合格和过期的饲料与饲料原料应专区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库,必要时进行无害化处理。9.6 饲料和饲料原料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储料塔的,储料塔内饲料周转时间不应超过 7 天。当塔外环境温度超过 30 时,周转时间不应超过 3 天。10 饲喂管理 10.1 应做好饲喂记录,包括饲喂时间、饲料名称、饲料来源和重量、猪只日龄和数量、栏舍等信息。添加兽药的,还应记录兽药的通用名称与含量、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休药期。DB33/T 13002023 4 10.2 应实施分阶段饲喂,以满足精准营养与环保节约的要求。10.3 宜采用分次投喂等精准饲喂方法,提高饲料利用效率,减少饲料浪费,确保饲料安全卫生。10.4 应及时掌握各猪群采食和用料状况。使用储料塔和自动化料线的应定时检查,及时消除料塔内饲料结拱和料线堵塞等现象。11 记录管理 11.1 饲料的配方设计、采购、生产、储存等均应有完整的记录,并保存饲料标签、原料检验合格证、购销发票等凭证。11.2 记录和凭证应保存不少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