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连续性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保护性医疗制度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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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连续性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保护性医疗制度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docx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医疗服务连续性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保护性医疗制度类别全院制度医疗质量管理编号YLZLGL-1-025名称医疗服务连续性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01制定单位医务科修订日期今年-12-21版本第6版一 制定目的 为患者提供就诊、住院、会诊、转诊转介、出院、随诊、康复全过程优质服务,保证医疗保健工作的连续性。二 适用范围 全院三 主要内容1 医疗服务关系确立:患者首次到达门诊或急诊与医务人员接触时,医疗服务关系即予确立,伴随患者就诊的全过程,均应有医务人员提供安全、适宜、及时、贴心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照护。2门急诊服务:门诊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00-12:00,13:30-17:30;急诊24小时接诊;医技检查科室及药房提供24小时/天*7天/周的全天候服务。2.1所有就诊者均应挂号及进行信息登记。2.2分诊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分诊。2.1明确的专科疾病患者及保健服务对象,挂号后直接到专科诊室就诊。2.2急诊患者按照急诊预检分诊制度执行。2.3疑难或就诊3次未确诊者,及时组织会诊,符合入院标准的收入院。2.4门急诊医师应遵循首诊负责制度,对患者进行评估,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完善辅助检查,拟订适合的医疗、保健方案。需要入院治疗的,确认医院的救治能力与患者病情相符后,充分告知后收入院。3住院服务:3.1住院处和医保办应简化程序,为患者提供便捷、人性化的入、出院和医保审核办理服务。3.2信息系统可支持实现全院床位统一管理,门急诊医师和住院处工作人员能够即时查看病床及住院病人动态,合理安排患者入住相应科室。3.3门急诊、住院科室、医技科室能够有效衔接,为患者提供就诊、入院、医技检查连贯服务。3.4病区医护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诊疗计划处置、观察患者,及时处理病情变化。3.5对于入院超72h不能确诊或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要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及(或)会诊。3.6患者由一个科室转往另一个科室的,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证诊疗的连续性和安全性。3.7需要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的,医护人员应主动帮助联系,确定好转运事宜。3.8对于病情稳定,可以通过中医、康复治疗、心理和营养指导促进疾病痊愈,或者存在其他疾患的,医护人员应主动提供转介服务,帮助联系相应科室,办理相关手续。3.9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应在不同时期为患者或家属进行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出院前进行出院指导,并制定出院随访计划。4出院后服务:患者出院后,医护人员应按照随访要求,按时电话随访,了解患者的康复情况,给予必要的饮食、生活注意事项指导,确定是否需要来院随诊。类别全院制度医疗质量管理编号YLZLGL-1-026名称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01制定单位医务科修订日期今年-12-21版本第6版一 制定目的践行医院“爱心迎接生命,技术保障健康”的服务理念,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二 适用范围 全院三 主要内容1 定义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 患者的合法权益: 2.1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2.2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2.3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2.4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2.5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2.6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2.7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3 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3.1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3.2患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的某些情况除外)可拒绝治疗,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3.3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患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4 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4.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4.2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4.3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5 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5.1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疑或依法起诉。 5.2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要求解释权。 6 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履行告知义务。 7 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 8 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 8.1对于门诊患者,采用现场告之的方法。 8.2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入院宣教单发至每一位患者。8.3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要有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在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类别全院制度医疗质量管理编号YLZLGL-1-027名称保护性医疗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01制定单位医务科、保健科制订日期今年-12-21版本第6版一 制定目的 保护患者隐私,保障患者知情权,营造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二 适用范围 全院医护人员,患者。三 主要内容1患者具有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2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避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 3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4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更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在社交平台、视频直播平台、APP等网络平台上公开患者资料(包括患者个人信息、病历信息、诊疗视频等)。5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者,不得歧视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6医护人员应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8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9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10住院病室要男、女患者分开,各病室床间安装拉帘。11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 “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12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13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14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