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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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docx
市立医院药剂科药事药学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类别全院制度药事管理编号YSGL-1-016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药学部修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4版一 制定目的安全、有效的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 适用范围全院三 主要内容1 组织管理1.1 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监督工作组,主管院长为负责人,成员由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保卫部、使用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学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各使用科室主任为本科室麻精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1.2 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每月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1.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1.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1.5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1.6 每年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的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2 人员管理2.1 由医务科、药学部对执业医师、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2.2 执业医师、药师参加市卫健委组织的全省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3 采购及库存管理3.1 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准备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并加盖医院公章,到市卫健委办理印鉴卡。3.2 药学部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卫健委备案,从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3.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3.4 在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采购计划不符,或存在破损等情况时,应当场向供货方指出并拒收。3.5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并有摄像监控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控视频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80天。;药房及病区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并有摄像监控,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或专区存放。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麻精药品的使用及回收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3.6 对过期、损坏、剩余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计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4 使用管理4.1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在处方上标注药品批号,以备查验。4.2 医师应按照卫健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4.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应填写完整,不得空项、修改,不得由他人代开。开具电子处方的同时,还应开具手写处方。4.4 门(急)诊患者处方开具4.4.1 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亲自诊查,核实病情及证明材料,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开具处方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将相关材料报至医务科出具诊断证明。4.4.2 患者或其委托人持诊断证明及身份证到药房取药,并在药房留存诊断证明、患者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关系证明。4.4.3 复诊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仔细查看门诊病历记录,核实患者或委托人身份,上次开具药品时间间隔,询问患者的病情变化,确认患者仍需继续用药后方可再次开具处方。4.4.4 对于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患者或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一次,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必要时到患者家中随诊。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复诊或随访的,医师不能再开具处方。4.4.5 药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人员,对于门诊用药应详细核实患者情况,诊断证明及推荐用药,查看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并按照要求收回与上次发放数量一致的空安瓿或废贴。4.5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4.6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4.7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指定专门岗位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4.8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查验批号一致性,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4.9 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批号、处方编号、姓名、登记人等。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4.10 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非注射剂型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4.11 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逐日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4.12 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出现的剩余药量,不能用于其他患者,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逐条记录。4.13 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4.14 医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各自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完善防盗措施。建立专用交接班登记表,班班交接,并建立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执行人和核对人。用后将空安瓿或废贴交回药房。4.15 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学部,由药学部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交接双方应建立详细的交接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效期、交接日期及科主任、交接人签字等,退还记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一份。5 药学部每月对全院麻精药品保管、使用环节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质量管理科,纳入绩效考核。四 附件1 麻精药品目录类别药品名称规格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注射液2ml:100mg盐酸吗啡注射液1ml:10mg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2ml:0.1mg瑞芬太尼注射液1mg/支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1ml:50ug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10片盐酸麻黄碱注射液1ml:30mg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艾司氯胺酮注射液2ml:50mg盐酸哌甲酯缓释片18mg×15片第二类精神药品苯巴比妥钠片30mg×100片艾司唑仑片1mg×20片苯巴比妥钠注射液1ml:0.1g咪达唑仑注射液2ml:2mg咪达唑仑注射液2ml:10mg枸橼酸咖啡因注射液1ml:20mg地西泮片2.5mg×20片地西泮注射液2ml:10mg喷他佐辛注射液1ml:30mg地佐辛注射液1ml:5mg酒石酸布托啡诺注射液1ml:1mg氯硝西泮片2mg*100片/瓶2 麻精药品相关标识 麻醉药品标识 精神药品标识五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2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4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类别全院制度药事管理编号YSGL-1-017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药学部修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4版一 制定目的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行为和流程,保障用药安全。二 适用范围全院三 主要内容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我院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药库、药房和病区分别负责各环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2 药库2.1采购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才能采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2.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在外包装完好的前提下双人开箱查验、验收至最小包装,双入签字入库。2.3 验收入库时,做好质量验收记录。2.4 必须严格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并加报警装置)。2.5 建立专用帐册, 专人登记,进出逐笔记录,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均需签名,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6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2.7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不得随意处理。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3 药房3.1 根据使用情况有计划地向药库申领并建立专用帐册。3.2 药房储备的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交接班严格清点核对实物数量与使用情况并做好交接核对记录。3.3 过期失效、破损变质的药品必须退回药库。3.4 根据处方配发药品,严格核对病人的有关信息资料与处方的品种数量,对于书写、用药不规范的处方及病人信息资料不完整处方应退还医师。3.5 发出药品必须在处方上记录药品的批号并进行专册登记,针剂、贴剂必须收回使用过的空安培与废贴剂并记录空安培与废贴剂的批号。3.6 收回的空安培与废贴剂定期销毁并进行登记。3.7 处方按日期建立编号,逐日装订并保存3年。4 病房4.1 根据科室或病区的用药情况确定备用品种与数量,由科室提出申请并报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审批,向药库领取并建立专用帐册。4.2 备用的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交接班严格清点核对实物数量与使用情况并做好交接核对记录。4.3 根据医嘱或处方使用备用的药品,使用情况及时记录在专册上并登记残余液的处理情况。4.4 凭处方和空安培或废贴剂到药房配取,补足备用的基数。4.5 过期失效、破损变质的药品必须填写审批单,经审批后退回药房并领取新品,补足备用的基数。四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2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类别全院制度药事管理编号YSGL-1-018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生效日期今年-01-10制定单位药学部修订日期今年-12-28版本第4版一 制定目的更加安全、有效的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 适用范围全院三 主要内容1 库房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2 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3 各病区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也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确保安全。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5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6 药学部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7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8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9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药品质量与安全员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销毁的废弃物按医疗废弃物处置。10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11 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健委、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报告:11.1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11.2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12 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1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护现场,应立即向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药学部报告有关情况,由院安全保卫科向所在地卫健委、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4 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2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