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成立登记办事指南.doc
附件1备案号(盖章) 现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信息表许可证号:教民民办学校名称 盖章本单位以 年 月 日为基准日进行财务清算,清算的基本信息如下: 主要资产(万元)货币资金负债情况(万元)银行借款应收款项举办者借款固定资产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其他资产其他负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办资金万元开办资金举办者名称(举办者1)(举办者2)(举办者3)(举办者4)(举办者5)出资额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占比%出资方式资产性质举办者名称(举办者6)(举办者7)(举办者8)(举办者9)(举办者10)出资额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占比%出资方式资产性质净资产总额万元举办者出资万元财政投入万元办学积累万元捐赠收入万元注: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应包括本表项目,民办学校应按照清产核资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填报。2. 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举办者10个以上的,应增行全部列明。3.本表一式5份,随清产核资报告报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分别抄报原登记机关、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法人登记部门。附件2编号:0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统一代码原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注销时间注销原因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受理意见审 核批 准承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在清算组织职务清算结论(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年 月 日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帐户记录:年 月 日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附件3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学校/学院/幼儿园)章程参考版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填写核准名称】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系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本单位终止办学后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第三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 审批局【根据实际填写全称】和 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条表述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审批机关分离的情形;如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的,可删除行政审批局的有关内容】第六条 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 区(市、县) 街道 号,邮政编码: 。本单位办学地址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七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制定本单位章程,负责推选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推荐理事和监事;(四)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实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资产来源资产性质【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教学班 个,在校生总数 人【非学历培训不填】;(二)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或非学历培训】;(三)办学内容: 【限非学历培训填写,如学科类培训、艺体类培训、科普类培训、营地类培训、成人助学类培训、成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 (四)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高中毕业生或成人】,学制/学习期限为 学年/个月【非学历培训不填】;(五)本单位性质为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普通初中、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名及以上的单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特殊情况设定3年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本单位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校(院、园)长,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设置内部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学校债务(调整)方案;(十二)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五)本单位其他重要事宜。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注: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可不设副理事长】。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注: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足100人,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则删除本条,后面条文顺调。】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注:人数较少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本单位涉及合并、分立、终止、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本单位债务(调整)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事先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出席理事会的成员签名)应当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职权:(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拟订、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七)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八)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九)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 【注:可根据学校实际增加校(院、园)长任职条件。可根据理事会授权增加校(院、园)长职权,但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本条所述校(院、园)长的法定职权相冲突】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3人及以上奇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注:监事会推选1名召集人。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教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注: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足100人,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可以删除本条,后面条文顺调。】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不得少于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本单位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定);(二)引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发展;(三)支持本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理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校(院、园)长的;(三)涉及学校设立(含筹设)、变更、终止事项的;(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十一)其它重大事项。校(院、园)长脱产学习1周以上或离省出访、出差、休假等(含法定节假日),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备往返时间、事由、地点、联系方式及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及校(院、园)长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校(院、园)长为 。【注: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院、园)长担任,第一处横线填写职务(如园长);第二处横线填写具体姓名(如张三)】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的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校(院、园)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二)一般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四)具有5年以上幼儿园/中小学/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五)具有2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任职经历或3年以上中小学中层管理工作经历【限中小学】;(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限幼儿园、小学、培训机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限中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七)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限幼儿园、中小学】并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限小学、初中】/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限高中】/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限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八)经过教育部门组织的校(院、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限幼儿园、中小学】;(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注:可根据本校(院、园)实际增加或提高校(院、园)长任职条件】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出资)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本单位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出资人不得从学校分配利润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办学收益,本单位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本单位办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单位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单位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本单位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正案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本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清算期间,本单位(学校)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清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理事会决议一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本单位(学校)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单位理事会于 年 月 日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手印(人数较多可另附页,本章程及附页文本加盖单位骑缝章或摁手印。未加盖单位骑缝章或摁手印的,章程及附页无效):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举办者盖章(举办者为自然人的,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附件4成都市XXXXX高中/高级中学(幼儿园、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版本 上报核准、备案、公布章程时,参考模板中的标题应改为“学校全称+章程”,脚注和正文中方括号内的提示应删除。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名称: ,简称: 。【注:学校名称应与办学许可证所载全称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申请使用简称为“XX学校”、“XX学院”或者“XX中心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企注字2017156号)“八、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及其附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中对“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的备注分别载明“不得简称为“XX学校”、“XX学院”或者“XX中心”。”、“不得简称为XX学校或者XX中心。”。”。】第二条 本公司的办学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本公司的办学地址(即住所,以下同):成都市 区(市、县) 街道 号,邮政编码: 。本公司办学地址发生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限校(院、园)长或董事长担任】。校长(院长、园长、经理) ,以下简称校(院、园)长。【注: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院、园)长担任,第一处横线填写职务(如园长);第二处横线填写具体姓名(如张三)】第五条 本公司由 等 个股东(举办者)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举办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六条 本公司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教学班 个,在校生总数 人【非学历培训不填】;(二)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或非学历培训】;(三)办学内容: 【限非学历培训填写,如学科类培训、艺体类培训、科普类培训、营地类培训、成人助学类培训、成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四)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高中毕业生或成人】,学制/学习期限为 学年/个月【非学历培训不填】;(五)公司性质: 【营利性民办学校】。(六)经营范围: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学科类/艺体类/科普类/营地类/成人助学类营利性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七条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本公司股东(举办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资产来源及性质一览表。股东(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资产来源资产性质【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应当注明金额,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如实填写】第十条 本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本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举办者)和本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注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第十一条 本公司应设置股东(举办者)名册,记载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本公司应当将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章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举办者)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本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申请查阅会计账簿;(三)依法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四)按出资比例分取本公司办学收益,本公司新增资本时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举办者)转让的出资;(六)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剩余财产。【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对于股东(举办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办学收益,以及在公司增资时,股东(举办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第十四条 股东(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本公司债务;(三)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举办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四)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侵占学校资产;(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第十五条 股东(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股东(举办者)向股东(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举办者)过半数同意。股东(举办者)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举办者)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举办者)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举办者)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举办者)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举办者)对该出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举办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举办者)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举办者)名册。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变更或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四章 本公司的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 为保障本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本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副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第十八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时在本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限制的,从其规定。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本公司资金或者将本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本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本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其亲属,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均不得在本公司的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任职。 第五章 股东会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举办者)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举办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举办者)必须超过全体股东(举办者)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举办者)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校(院、园)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本公司的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五)对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本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七)对发行本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股东(举办者)的职权,但不得与董事会法定职权相冲突】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举办者)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举办者)。【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举办者)同意通过。【注:公司其他决议事项表决方式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举办者)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六章 董事会、校长(院长、园长、经理)、监事或监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公司的决策机构。本公司董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