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996-2015 货车及挂车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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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996-2015 货车及挂车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docx
ICS 43.040.20T 38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 52/T 9962015货车及挂车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Reflex reflectors as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for trucks and trailers2015 - 01 - 13 发布2015 - 02 - 13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52/T 9962015目次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14 要求 . 15 试验方法 . 26 检验规则 . 37 标志和包装 . 3IDB52/T 996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编写和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科技处、无锡市道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长征、范军、王斌、李汉渝、彭亮、张建忠。本标准为首次制定。IIDB52/T 9962015货车及挂车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货车及挂车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产品质量要求,包括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货车及挂车回复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978-2008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回复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以下简称“反射器标识”)指通过车辆灯光照射后并产生光线反射时,能给予驾驶员明示前部存在车辆的指示装置。3.2标识样品单元指部分有适用于上述3.1条的反射器标识。4 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反射器标识的制造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性能应良好且具有耐久性。其标识的设计和制造中不能有影响其正常使用或影响其耐久性的缺陷存在。4.1.2 反射器标识的各零部件应是不可轻易地拆卸的,且其光学单元应是不能被更换。4.1.3 反射器标识在应用于货车及挂车的安装时,具体应按 GB 7258 要求执行。1颜色观察角照射角垂直V0º±10º0º0º0º0º水平H0º0º±20º±30º±40º±50º白色20CIL值mcd/lx540036001830145012008001 º 301007224161616红色20 13509004604003002001 º 30251864444.2.1 反射器标识的形状应制造为长方形的长条反射器。其有效发光区域面积不小于 60 cm 。DB52/T 99620154.1.4 反射器标识的制造外表面应光滑、不粗糙并容易被清洗。任何凸起部位都不得影响 对其外表面的清洁。4.1.5 在正常使用时,反射器标识的内表面不允许有接触外界的入口。4.2 形状及尺寸、材料规定24.2.2 用于制造反射器标识反射发光单元的材料,应是具有良好光学性能及耐候性能的。4.3 颜色及色度规定4.3.1 反射器标识的颜色应为白色(无色透明)、红色。4.3.2 当反射器标识使用相当于 GB/T 3978 中规定的标准光源 A(色温为 2856 K)照射时,照射角为 V=H=0°(无色透明反射器标识为 V=±5°,H=0°),反射光的色度特性应符合 GB 4785 规定的要求。4.3.3 无色透明(白色)反射器标识不应产生选择性反射,即经相当于 GB/T 3978 规定的标准光源 A 照射时,其反射光色度坐标 x 和 y 变化不大于 0.01。4.4 光度(CIL 值)规定反射器标识的光度(CIL值)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值。表1 反射器标识的光度(CIL 值)规定值4.5 反射器标识的环境试验反射器标识应经受下列环境试验:a)耐入侵试验(耐透水性试验);b)耐撞击试验;c)耐油性试验;d)耐腐蚀性试验;e)耐热性试验。5 试验方法5.1 对 4.1 和 4.2 的规定以目视和长度量具测量法进行判定。5.2 反射器标志色度试验2DB52/T 99620155.2.1 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被测反射器标识样品中,在相当于 GB/T 3978 规定的标准光源 A 的照射下进行目视比较,定性地判定是否符合色度要求。5.2.2 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定有异议,则应按 4.3.2 或 4.3.3 要求,使用定量方法测定色度坐标,确定其是否符合 GB 4785 要求。5.3 反射器标识光度试验应按 GB 11564 的规定执行。5.4 反射器标识的环境试验应按 GB 11564 规定的要求及方法执行。6 检验规则6.1 应按 GB 11564 第 6 条的规定执行。6.2 试验样品分组及试验顺序应按 GB 11564 附录 A 执行。6.3 红色、白色产品均须分别通过本标准第 4 条规定的全部试验。7 标志和包装7.1 标志应该将3C标志印制/模压在产品主体的适当位置上,3C标志应能永久保存,在不破坏车辆和产品的情况下清晰可见。7.2 包装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其包装箱应符合并满足产品运输的要求,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对包装箱勾、摔并防雨淋,贮存应有防潮及防尘措施。7.3 包装箱上应标注内容包装箱上应标注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产品 3C 认证证书号、专利号(如有时);b)产品型号、规格、数量;c)生产日期及批号;d)产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7.4 说明书和合格证书每件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书。_3DB52/T99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