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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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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docx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以 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 提高公司集体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 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 办发2013) 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各级股份合作 公司(含分公司)及其全资或投资控股的公司。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股 份合作公司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履行管理职能,以合同方式 有偿取得商品、权益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权益, 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车辆等实物商品,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 服务、会计和审计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除商品和权益外的各类专业服务。建设工程及相关货物、服 务采购应当按照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 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限额标准)坪山区各级股份合作公司采购金额所称的期限,除标明“工作日”外的,以自然日计算;所称 “以上” “不少于”包括本数。第三H-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 月曰起实施, 有效期为五年。原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 理办法(深坪财规2深坪2号)同时废止。编到锡明一、起草背景为加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规范股份合作 公司使用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原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于 2014年12月制定发布了深圳市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 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深坪城 建201447号),该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到期。在 我区2019年机构改的大背景下,为了切实规范我区股份合 作公司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证,保 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坪山区股 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我局起草编制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 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 府201573 号)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分四章二十七条,分别是:总则、招标程序、监 督管理及附则。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 依据、适用范围、建设工程的定义、招标原则、限额标准、 自行组织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股份合作公司(含分公司) 及其全资或投资控股的公司,对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股份合 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二)第二章招标程序。主要规定了股份合作公司开展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遵循的相应程序,包括编制招标方案、 社区党委研究、民主决策、街道备案、平台交易及公告、合 同签订及报备。同时还规定了流标应当重新招标及调整内容 的要求。(三)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组建定标委员会的 组成要求、风险防控、项目答疑回复、投诉以及违规行为的 处理。(四)第四章附则。主要介绍了办法的词语解释、解释单位及实施期限。四、主要特点(一)明确适用范围及定义,设定上交易平台的标准1 .明确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坪山区 各级股份合作公司(含分公司)及其全资或投资控股(相对 控股)的公司,参照深圳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 革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明确界定了建设工程的范围。 (详见第二、三条)2 .明确上交易平台的标准。参照我区发布的深坪住建 2019) 98号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根据项 目类型设定股份合作公司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 标的限额标准,与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 的规定保持一致。其中: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为200 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为100万元以上; 工程货物类、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为100万元以 上。(详见第六条)(二)设置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的规定对于未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即限额标准以下)建设项 目,本办法规定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 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同时明确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的基本流程,对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给予指导同时, 也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自主权,由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内部 管理制度,按内部决策程序自行组织实施限额标准以下的项 目。(详见第七、九条)(三)明确招标程序,保障招标程序的合法合理性本办法参考深圳市集体企业建设工程交易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 等规定中流程的表述和规定,设置股份合作公司招标的程序, 保障招标程序的合法合理性:1 .本办法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招标需 求编制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并列举方案的主要内容。(详 见第十条)2 .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本办法要求社区党委在研究股份合作公司的招标方案等文 件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对不同意 的要说明理由。(详见第十一条)3 .为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开透明,本办法要 求社区党委研究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需履行相应民主决策 程序,并通过多渠道将招标方案等文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 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详见第十二、十三条)(四)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招标程序的规范执行为确保股份合作公司按照规定执行招标程序,本办法明 确了定标监督机制,规定了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应当 组建定标、监督委员会;健全了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 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三会”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 的禁止行为。同时对招标过程中的答疑、质疑回复、投诉进 行规定,并对股份合作公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股份合作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股份合作公司 招标的违规处理。(详见第三章)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同 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 上的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人民币一百万 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第五条(采购原则)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 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交易。第六条(自行组织采购)股份合作公司采购货物、服务 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 以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第七条(自行组织采购流程)股份合作公司限额标准以 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开展交易:(一)股份合作公司编制采购需求文件。(二)采购需求文件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三)按审定的采购需求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将合同及 相关资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上传至坪山区股份合作 公司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自行采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小型设备等小额货物 和服务的,可以按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 权限审批后实施,相关采购信息和合同可不录入综合监管系 统。同一种(类)货物和服务年度小额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100万元。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组织采购货物、服务的 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审批权限、采购方式和程序等,股份合作公司已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从其制度规定。股份 合作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方式)股份合作公司进行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价、 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第九条(供应商选择方式)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开征集 按照以下方式选择供应商:(一)产生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 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方式;(二)只产生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 竞价、竞争性谈判方式;(三)仅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以采购预 算价格与意向供应商报价孰低为原则,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 判方式。通过非公开征集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H"一条规定。第十条(重新组织交易)公开征集的采购项目如没有征 集到有效投标的供应商而导致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交易。 股份合作公司重新组织交易的,如需调整采购需求文件,在 原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后,应当经街道办事处同意。重新组织交易后仍未征集到有效投标的供应商的,股份 合作公司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如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街道 办事处重新审核采购条件。第十一条(单一来源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可不通过第九条规定公开征集而直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 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 有唯一供应商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 的。(三)为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四)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 有唯一供应商的。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须在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交易。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二条(初步意见)股份合作公司按以下内容编制采 购需求文件,经公司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并在综合监管系统 上填写采购项目信息。股份合作公司编制采购需求文件时, 不得指定唯一品牌、型号产品,采购需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二)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三)拟采购货物清单、项目技术需求及标准等内容。(四)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期及服务标准等内容。(五)付款方式。(六)评标定标规则。(七)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三条(社区党委研究)股份合作公司形成初步意见 后,报社区党委进行研究。社区党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 是否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民主决策)社区党委研究通过后,股份合作 公司召开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会”) 对采购需求文件进行审议,监事会监督,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代表)大会按法定职责表决,形成书面决议。仅涉及 居民小组一级子公司的,由该居民小组一级子公司董事会、 集资会审议,监事会监督;仅涉及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的, 召开股东(家庭户代表)会议或经股东代表授权的经营班子 会,通过后报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审议,监事会监 督。采购需求文件经公司审议通过后,应通过公司公告栏、 微信群等多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街道备案)采购需求文件公示结束后,股份 合作公司应及时将采购需求文件及决议等材料报街道办事 处备案。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出具备案意见。第十六条(平台交易)采购需求文件完成备案后,股份 合作公司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交 易委托手续,在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股份合作公司对所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交易公告)公告要求如下:(一)股份合作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项目采购 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二)交易结果确定后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结果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并同步在公司公告栏、微 信群等多渠道公示。第十八条(合同签订与报备)股份合作公司和中标人应 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 合同。股份合作公司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合同 提交至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上传至综合监管系统。采购合同 须在公司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签订合同后,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确需变更约定事项的,应 经原决策机构表决通过、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施行,但变 更内容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标的额变动比例不得 超过原标的额的10%且不得超过预算价格。合同变更之日起 十日内,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街道办事处报 备,并上传至综合监管系统。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应经 董事会同意,并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原则)健全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公司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发包给本 公司董事会、集资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 董事会、集资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不得私下透露评标 信息给潜在投标人、谈判供应商或与其达成某种协议。区及 各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规范 采购行为,重点查找交易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第二H一条(定标监督)如股份合作公司需成立定标监 督小组或定标评标委员会的,小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不在公司董事、集资会、监事成员中任职的股民代表不 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由董事会、集资委、 监事会代表组成。第二十二条(采购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合作 公司提出终止采购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交易服务机 构应当终止采购:(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采购参加 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作出终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终止公告。第二十三条(采购无效)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一)交易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或者规 定程序的;(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三)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第二十四条(无效处理)中标、成交无效的,应作如下 处理:(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 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 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质疑答疑)意向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及文件 有质疑事项的,可以提出相关质疑,采购人应予以答复。质 疑与答复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公司义务)股份合作公司应积极配合交易 服务机构处理交易有关事项的答疑、质疑等,配合行政主管 部门投诉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投诉)质疑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投诉,逾期提出 的,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违规处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 职责时违反本办法,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或者未尽到 监管责任的,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较 轻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并可 在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采购交易负有责任的相 关人员依法依规取消换届选举的候选人资格。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根 据其违规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违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 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股 份合作公司或者股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等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控股”是指出资额 或者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或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 虽未达到50%,但为所有股东中份额或者比例最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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