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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 资源ID:96281180       资源大小:14.09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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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案系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判。选自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融法案例”栏目2023年1月13日,原文标题为:车辆行驶中起火燃烧,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免责”?到底该不该赔?一、 裁判要旨判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当秉持实质分析的原则,从该部分的内容是否导致被保险人预期全部或者部分落空进行分析。在物流公司放弃对起火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在认定起火原因时,应当秉持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案证据进行判断。二、 案情简介2020年,某物流公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消防救援部门扑灭着火车辆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货车车头右侧处,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物流公司遂根据保险合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说:我们免责。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燃属于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已经就该免责情形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根据案涉保险合同中对自燃的释义,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车辆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该车辆起火属于自燃,在某物流公司未投保自燃附加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物流公司则称,虽然“自燃”系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但是案涉保险合同对自燃的释义并未放在免责条款部分,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故自燃作为免责情形不能生效。三、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的可能”,无法得出起火原因确定为自燃的结论。此外,即便起火原因是自燃,但自燃的释义也没有印制在免责条款部分,仅是印制在释义部分,释义部分亦没有显著标识,同时,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将免责条款和自燃的释义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自燃免责事项作了明确、完整的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理赔款28,332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保险合同在免责条款中约定了“自燃、不明原因火灾”等情形属于免赔情形,并进行了字体加粗,在投保人已经签章确认的情况下,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就自燃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关于对自燃的释义未规定在免责条款中的问题,应当从该释义是否不适当的扩大了自燃所涵盖的情形加以判断。该释义并未超出人们对自燃的通常理解,也未对免责条款中的自燃情形进行扩大解释,仅是对自燃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未额外增加免赔的情形。对该释义内容是否加粗提示等,并不影响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其次,对车辆自燃的认定应当秉持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保险条款中对自燃的释义进行判断,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虽未明确车辆起火原因系自燃,但对起火原因排除了外来火源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自燃。物流公司作为相关运输行业的从业者,也未购买自燃附加险,故本案中不能得到理赔。最终,上海金融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物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四、 法官说法(一) 对自燃释义的提示说明义务判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当秉持实质分析的原则,从该部分的内容是否导致被保险人预期全部或者部分落空进行分析。由于自燃已经规定在免责条款中,因此,对自然释义的判断,最关键在于判断该释义是否不适当扩大了自燃所涵盖的情形。从该释义的内容看,其仅是对自燃的补充说明,并未额外增加免赔的情形,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需要向投保人进行特别提示说明。(二) 车辆“自燃”的含义引发汽车起火的原因虽多种多样,但一般可以分为自燃以及外界作用导致的燃烧两种类型。其中自燃系因材料自身的放热性引发的着火过程。自燃的原因一般系由于自然力作用和内部线路老化、接触不良、短路、过负荷等引起的电气线路故障起火或者汽车供油系统油品泄露起火、汽车排气系统起火、汽车制动系统起火等。实践中,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一般由消防救援部门认定,也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由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三) 对车辆自燃的司法认定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本案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即属于后一种情形。在物流公司放弃对起火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在认定起火原因时,应当秉持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案证据进行判断。本案中,火灾事故认定书虽未明确保险事故具体原因,但其已经明确了可以排除和不能排除的因素,结合保险合同中对自燃的释义,已经能够判断本案所涉起火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的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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