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绪论-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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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绪论-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doc
第一章 绪论本章简介:本章主要讲授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本章知识点:重点掌握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定义,了解环境的分类、环境问题的种类、环境保护的提出和内容。第一节 环境本节简介:本节讲授环境的定义、分类和特征。本节知识点:重点掌握环境的定义和特征,了解环境的分类。教案:一、环境的定义和分类1.环境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保护的环境既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讲的环境,也不同于环境科学讲的环境。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所有的外部条件的总和。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非物质的。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不一样,如我们讲的“学习环境”就不同于“工作环境”、“语言环境”等等。环境保护法保护的环境也不同于环境科学的环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物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这个定义只有概括,没有列举。受各国环境管理对象和环境立法范围的制约,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对环境有着不同的概括或定义。大致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概括定义方式;二是列举定义方式;三是概括加列举定义方式。在我国,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采取的是列举定义方式,什么是环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采取的是概括加列举方式。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定义改动不大,只在列举的环境要素中增加了“湿地”。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主要考虑的是:一方面定义要科学地描述环境的本质属性,要有一定的抽象性;另一方面环境的范围越具体,就越有利于对环境的定义作直观的理解,这也是法的特性做决定的。可见,环境保护法指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环境的分类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第一,根据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把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工改造的环境。天然环境如野生动物、原始森林等;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如城市、乡村等。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就是按这个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按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可以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宪法就是这样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二、环境的特征1.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2.稀缺性。环境问题的凸显,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也越来越成为共识。3.共享性。环境是公共物品,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已废止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还是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都包括了作为环境因素的自然资源。可见,在环境保护法学中,将自然资源与环境并列或者分离出来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