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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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pd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863.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08-17 发布 2018-08-17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发 布布I 目目 次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23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8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0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1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6 10 合规判定方法.5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5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5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5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6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产排污系数表.87II 前前 言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8 月 1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8 月 1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再生金属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2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19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11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48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3.2 再生铜排污单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铜、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3.3 再生铝排污单位 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铝为主要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3.4 再生铅排污单位 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3 3.5 再生锌排污单位 secondary zinc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锌、镀锌渣、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再生锌企业。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7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 NO2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锡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锑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氟化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铝)、氯化氢总量指标(t/a)(再生铝)、总铅总量指标(t/a)、4 总砷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总镍总量指标(t/a)(再生铜)、总镉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总锑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 再生铜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再生铜”。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熔炼、电解精炼、公用单元等。4.3.3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分为粗铜熔炼工艺、阳极铜熔炼工艺、电解精炼工艺、其他。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烘干炉、打包机等)、熔炼工序(包括竖炉、旋转顶吹炉、卡尔多炉、阳极炉、倾动式精炼炉、NGL 炉、精炼摇炉、圆盘浇铸机等)、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电解液循环槽等)、净化工序(包括蒸发浓缩器、常温冷却结晶器、冷冻结晶器、电积槽、萃取罐、反萃罐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b)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生产设施中熔炼炉等的炉型、生产能力,电解槽等的规格、数量,净化槽等的规格、数量,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粗铜、阳极铜、阴极铜等。5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再生铝主要产品及产能 4.4.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再生铝”。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4.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熔炼、精炼、铝灰处理等。4.4.3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分为熔炼工艺、精炼工艺、铝灰处理工艺、其他。4.4.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破碎机、风选机、磁选机、洗涤机等)、熔炼工序(包括单室反射炉、双室反射炉等)、精炼工序(包括精炼炉、铸锭机等)、铝灰处理工序(包括回转窑、炒灰机、冷灰桶等),其他为选填项;b)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4.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6 4.4.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生产设施中单室反射炉、双室反射炉、精炼炉、回转窑、炒灰机、冷灰桶等的炉型、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4.4.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铝、铝合金等。4.4.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4.4.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4.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 再生铅主要产品及产能 4.5.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再生铅”。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5.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分类如下:a)原料预处理:破碎分选单元为必填项,铅膏预脱硫为选填项(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熔炼、精炼、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c)湿法工艺 电解沉积法:焙解、浸出、电解沉积、净化、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固相电解还原法:固相电解还原、净化、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4.5.3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7 a)原料预处理:破碎分选工艺(分为机械化破碎分选技术和自动化破碎分选技术)为必填项,铅膏预脱硫工艺为选填项(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熔炼工艺、精炼工艺(分为火法精炼和电解精炼工艺)等均为必填项;c)湿法工艺:焙解-浸出-电解沉积、固相电解还原等均为必填项。4.5.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火法工艺:必填项为预处理工序(包括机械化破碎分选系统、自动化破碎分选系统等)、熔炼工序(包括反射炉、鼓风炉、短窑、富氧(底吹、侧吹、顶吹)熔炼炉、多室熔炼炉、板栅低温熔炼炉等)、火法精炼(包括精炼锅、铸锭机等)、电解精炼(包括电解槽、电铅锅等);选填项为预脱硫系统(包括浸出槽等,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b)湿法工艺:必填项为预处理工序(包括机械化破碎分选系统、自动化破碎分选系统等)、焙解工序(包括焙解炉等)、浸出工序(包括浸出槽等)、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电解液循环槽等)、净化工序(包括净化槽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c)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5.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原料预处理:破碎机的规格、型号、处理能力等为必填项,预脱硫系统浸出槽的规格、数量等为选填项(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生产设施中熔炼炉、精炼锅等的炉型、生产能力,电解槽、电铅锅等的规格、数量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c)湿法工艺:浸出槽、电解槽、净化槽等的规格、数量,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8 4.5.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粗铅、精炼铅、铅合金等。4.5.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4.5.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5.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6 再生锌主要产品及产能 4.6.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再生锌”。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6.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分类如下(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a)原料预处理:破碎分选单元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熔炼(以废杂锌为原料,下同)、熔析(以镀锌渣为原料,下同)、还原挥发(以含锌炼钢烟尘为原料,下同)、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c)湿法工艺(以含锌炼钢烟尘火法工艺产生的收尘灰为原料,下同):浸出、净化、电解沉积、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d)锌灰渣处理(指熔析炉产生的锌灰渣,下同)为必填项。4.6.3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a)原料预处理:破碎工艺、洗涤工艺、分选工艺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熔炼工艺、熔析工艺、还原挥发工艺等均为必填项;9 c)湿法工艺:浸出工艺、净化工艺、电解沉积工艺等均为必填项;d)锌灰渣处理工艺:为必填项。4.6.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a)火法工艺: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破碎机、洗涤机、分选机等)、熔炼工序(包括熔炼炉、坩埚、铸锭机等)、熔析工序(包括熔析炉、铸锭机等)、还原挥发工序(回转窑、回转炉等);b)湿法工艺:必填项为浸出工序(包括浸出槽等)、净化工序(包括净化槽等)、电解沉积工序(包括电解槽、感应电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c)锌灰渣处理工艺:必填项为锌灰渣处理工序(锌灰渣分离机等);d)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6.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6.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a)原料预处理:破碎机的规格、型号、处理能力等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生产设施中熔炼炉(锅)、熔析炉、回转窑(炉)等的炉型、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c)湿法工艺:浸出槽、电解槽等的规格、数量,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4.6.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金属锌、锌合金等。4.6.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10 4.6.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6.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7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b)原辅材料名称:1)再生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含铜污泥等,辅料包括熔剂(石英石、石灰石)等;2)再生铝:原料包括废杂铝等,辅料包括电解铝、工业硅、电解铜/废杂铜、金属镁、添加剂等;3)再生铅火法工艺:原料包括废铅蓄电池、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煤粉、铁屑、石英、石灰石、CRT 含铅玻璃等;4)再生铅湿法工艺:原料包括废铅蓄电池、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硅氟酸、硼氟酸、氢氧化钠等;5)再生锌:原料包括废杂锌、镀锌渣、含锌炼钢烟尘等,辅料包括煤粉、焦炭等;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铅、砷、镍、铬、汞、锑、镉等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d)燃料名称:天然气、煤气、重油、焦炭、煤、其他;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4.8 再生铜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8.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 11 口类型。4.8.2 废气 4.8.2.1 产污环节 包括原料预处理、粗铜熔炼、阳极铜熔炼、电解系统、电解液净化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4.8.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31574和 GB 13271确定。以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种类参照 GB 31574 确定,见表 1。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8.2.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二噁英治理设施等。4.8.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旋风除尘、湿法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钠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 等)、二噁英治理工艺(烟气二次燃烧、烟气骤冷、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或其技术组合等)。4.8.3 废水 4.8.3.1 类别 再生铜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原料预处理废水、地面冲洗水、冲渣水、设备冷却水、电解系统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4.8.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31574 确定,以铜泥等为主要原料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种类参照 GB 31574 确定,见表 1。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8.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4.8.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12 4.8.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再生铜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和外排。其中,外排包括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8.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8.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4.8.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再生铜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 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13 表 1 再生铜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有组织排放 粗铜熔炼 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 粗铜熔炼环境 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 阳极铜熔炼 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 阳极铜熔炼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 烘干炉 尾气烟囱 一般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二噁英 锅炉 锅炉烟囱 一般排放口b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汞及其化合物a、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原料预处理系统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电解系统 一般排放口 硫酸雾 电解液净化系统 一般排放口 硫酸雾 废气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边界 硫酸雾、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废水排放 废水类别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生产废水 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铜、总锌、硫化物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铅、总砷、总镍、总镉、总铬、总锑、总汞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动植物油 注:a 适用于燃煤锅炉。b 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执行。14 4.9 再生铝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9.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9.2 废气 4.9.2.1 产污环节 再生铝的产排污环节包括:原料预处理、熔炼炉、精炼炉、铝灰处理、环境集烟等。4.9.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31574 确定。铝灰处置工艺,其污染物种类参照 GB 31574 确定,见表 2。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9.2.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二噁英治理设施等。4.9.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旋风除尘、湿法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钠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 等)、二噁英治理工艺(烟气骤冷、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或其技术组合等)。4.9.3 废水 4.9.3.1 类别 再生铝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原料预处理废水、地面冲洗水、冲渣水、设备冷却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4.9.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31574 确定,见表 2。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9.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15 4.9.3.4 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混凝沉淀法、高密度泥浆法、硫化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4.9.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再生铝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和外排。其中,外排包括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9.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9.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2。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4.9.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再生铝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 YS+三位流水号数字 16 (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表 2 再生铝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有组织排放 熔炼炉 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熔炼炉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精炼炉 尾气烟囱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精炼炉环境集烟 环境集烟烟囱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铝灰处理 收尘系统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氯化氢 原料预处理系统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废气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边界 氟化物、氯化氢、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 废水排放 废水类别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生产废水 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铜、总锌、硫化物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铅、总砷、总镍、总镉、总铬、总汞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动植物油 4.10 再生铅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0.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17 4.10.2 废气 4.10.2.1 产污环节 再生铅产排污节点如下:a)火法工艺包括原料预处理系统、熔炼炉、精炼锅、电铅锅、电解系统、电解液净化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b)湿法工艺包括原料预处理系统、焙解炉、浸出系统、电解系统、电解液净化系统、锅炉等。4.10.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 和 GB 31574 确定。以含铅浸出渣等为主要原料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种类参照 GB 31574 确定,见表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