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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HJ936-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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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HJ936-2017).pdf

    HJ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l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tin smelting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7 发布 2017-12-27 实施 发布发布 I 目目 次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0 10 合规判定方法.2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水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3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锡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51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锡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锡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锡冶炼 1 适用适用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锡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锡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锡中矿等为原料生产粗锡、精锡和焊锡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锡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2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锡冶炼排污单位 tin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锡金属的冶炼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3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汞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镉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填报。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锡冶炼”。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炼前处理、还原熔炼、挥发熔炼、精炼。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还原熔炼硫化挥发工艺、还原熔炼精炼工艺、其他。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必填项为炼前处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还原熔炼(澳斯麦特炉、电炉、反射炉),挥发熔炼(烟化炉),精炼(熔析炉、精炼氧化锅、合锡锅、机械结晶机、熔化锅、电解槽、真空炉、离心机),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煤气发生炉)等;b)选填项为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酸储罐、碱储罐、液氧储罐),辅助系统(中间物料贮存场、渣(烟尘)库)。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a)若生产设施排污单位有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必填项为各炉窑炉型尺寸或处理能力,其他为选填项。4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粗锡、精锡、焊锡。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料名称、原辅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份、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a)种类:分为原辅料、燃料;b)原辅料名称:1)原料分为锡精矿、锡中矿。2)其他辅料包括还原煤、石英、石灰石、硅氟酸、硫磺、铝粒和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氢氧化钠、硫化钠、碳酸钠、石灰、干法脱硫剂、铁盐、混凝剂、助凝剂等)、其他。c)原辅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d)燃料名称:煤、煤气、煤焦油、天然气、柴油、重油、其他等;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规定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 5 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锡冶炼产排污节点包括配料,粉煤制备,炼前处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还原熔炼(澳斯麦特炉、电炉、反射炉),挥发熔炼(烟化炉),精炼(熔析炉、精炼氧化锅、合锡锅、离心机、机械结晶机、熔化锅、电解槽、真空炉),环境集烟,锅炉等。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30770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石灰/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有机溶液循环吸收脱硫系统、动力波湍冲废气吸收系统、双碱法脱硫系统、金属氧化物脱硫系统、其他)等。4.5.3 废水 4.5.3.1 类别 锡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废水、地面冲洗水、冲渣水、脱硫水、设备冷却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30770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4.5.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硫化法+石灰石/石灰中和法、石灰+铁盐法、膜分离法技术、吸附法、电化学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法、A/O、A2/O 等)。6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锡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锡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锡冶炼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7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5.1 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见表 1。排污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表 1 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有组织排放 炼前处理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还原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挥发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环境集烟 装置排气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配料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粉煤制备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精炼系统 装置排气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锅炉 烟气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8 续表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气无组织排放 厂界 企业边界 硫酸雾、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废水排放 废水类别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因子 废水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石油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锡、总锑、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 注:烟气制酸企业的相关排放口需监测硫酸雾;注:适用于燃煤锅炉;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9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3271、GB 30770 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5.2.2.2 废水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30770 确定,许可浓度排放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一般规定 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锡冶炼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2.3.2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5.2.3.2.1 废气 根据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a)年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如下:主要排放口许可iiEE (1)10 式中:E许可为排污单位第 i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E主要排放口为排污单位第 i 项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t/a。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910i1iRQCEjnj主要排放口 (2)式中:Ei为主要排放口第 i 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i为第 i 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R 为主要产品年产能,t/a;Qj为第 j 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t 产品,参照表 2 取值。表 2 锡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表 单位:m/t 产品 序号 工序名称 排放口 基准烟气量 1 炼前处理系统 装置排气筒 6000 2 还原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筒 10000 3 挥发熔炼系统 装置排气筒 22000 4 环境集烟(出渣、出锡口等)装置排气筒 10000 注:1、对多个主要排放口烟气统一排放的情况,基准烟气量取相关工序基准排气量之和。2、对于除炼前处理系统、还原熔炼系统、挥发熔炼系统烟气外,其他全部烟气(包括环境集烟、精炼烟气等)在一个排气口排放的情况,该排气口应确定为主要排放口,基准烟气量为 25000 Nm3。3、产品为最终产品精锡,以粗锡为最终产品的企业需折算成锡的金属量。c)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1-EE日许可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3)式中:E日许可为锡冶炼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d;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为锡冶炼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d;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5.2.3.2.2 废水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能核定。a)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610RQCDii (4)式中:Di为主要排放口第 i 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11 Ci为第 i 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R 为主要产品年产能,t/a;Q 为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产品,取值参见表 3。b)年许可排放量 锡冶炼排污单位总铅、总砷、总镉、总汞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许可年排放量,按照公式(4)进行核算,其中iC取值参照 GB 30770 中污染因子浓度,基准排水量 Q 参考表 3。没有制酸的锡冶炼排污单位的许可年排放量按照公式(4)进行核算,其中iC取值参照GB 30770 中污染因子浓度,基准排水量参见 GB 30770。表 3 锡冶炼排污单位基准排水量表 单位:m/t 序号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基准排水量 1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2 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5(3)注:括号内的数值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污单位的基准排水量。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锡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和控制措施见表 4。表 4 锡冶炼排污单位生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序号 工序 指标控制措施 1 运输(1)冶炼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2)冶炼厂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3)冶炼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或移动吸尘等措施;(4)运输车辆驶离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2 冶炼(1)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 1.1 倍。锡精矿等原料,石英石、石灰石等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备料工序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2)冶炼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保证足够的集气效率,配套设置密闭抽风收尘设施;(3)溜槽应设置盖板。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6.2 废气推荐可行技术 对于锡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一般采用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动力波洗涤等单个或组合工艺;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采用有机溶液循环吸收脱硫技术、石灰/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技术、动力波湍冲废气吸收技术、钠碱法、氧化锌脱硫等处理技术。本标准推荐的废气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 A。6.3 废水推荐可行技术 锡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一般采用硫化法、中和法、铁盐法、混凝-沉淀法、膜分离法技术、吸附法和电化学法等处理技术。本标准推荐的废水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 B。6.4 运行管理要求 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锡冶炼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锡冶炼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 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按照 HJ 820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锡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3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7.3 自行监测要求 7.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7.3.2 监测内容 锡冶炼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全部污染源。监测的污染物执行 GB 13271、GB 30770 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物。7.3.3 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明确开展自行监测的外排口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等,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执行表 5。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监测,对于单独排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的生活污水应按照 HJ/T 91 要求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频次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最低频次要求。排污单位原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加密监测频次。7.3.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14 表 5 锡冶炼生产系统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污染源 排放口类型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产污环节 监测点位 废气有组织排放 配料系统烟囱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半年 炼前处理系统烟囱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季度 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月度 还原熔炼系统烟囱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季度 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月度 挥发熔炼系统烟囱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季度 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月度 环境集烟烟囱 装置排气筒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季度 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月度 粉煤制备烟囱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精炼系统烟囱 装置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季度 锅炉烟囱 烟囱或烟道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季度 15 续表 污染源 排放口类型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产污环节 监测点位 废气无组织排放 厂界 企业边界 硫酸雾、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 季度 废水排放 废水 车间或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砷、总铅、总镉、总汞 日 六价铬 月 生产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 值、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自动监测 总砷、总铅、总镉、总汞 日 总锡、总锌、总铜、六价铬、总锑 月 氟化物、悬浮物、硫化物、石油类 季度 注:烟气制酸企业的相关排放口需监测硫酸雾。注:适用于燃煤锅炉。注:单独排入地表水、海水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pH 值、COD、BOD5、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总氮、总磷)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注:总磷和总氮安装在线主要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的排污单位。7.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锡冶炼排污单位中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锡冶炼排污单位全厂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其中总磷和总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只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的排污单位,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7.5 采样和测定方法 7.5.1 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T 75、HJ/T 76 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 执行。7.5.2 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GB/T 16157、HJ/T 397 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 16 污染物采样,应可获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三个反映监测断面颗粒物平均浓度的样品。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GB/T 15432、HJ/T 55 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T 91 执行。7.5.3 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 GB 13271 和 GB 30770 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6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7.7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 HJ 819 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7.8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 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待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8.1.2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因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情形发生变化的,需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纳入执行报告中。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17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详见附录 C;c)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8.1.3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a)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b)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c)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d)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e)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8.1.4 污染治理设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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