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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859.1-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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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859.1-2017).pdf

    HJ 859.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leather making industry(发布稿)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发布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4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4 10 合规判定方法.2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38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革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2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制革 leather making 指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3.2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 leather mak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排污单位。3.3 原料皮 raw hide/skin 指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加工皮革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革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蓝湿革、坯革等。3 3.4 含铬废水 chromium-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在铬鞣及铬复鞣工序中产生的废铬液及相应的水洗工序废水。3.5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6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中未包括,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皮革鞣制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总铬总量指标(kg/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以及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情况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生产设施、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和其他。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牛皮生产线、羊皮生产线、猪皮生产线、其他生产线、公共单元等。4.3.3 主要工艺及公共单元 主要工艺及公共单元为必填项。主要工艺分为生皮至成品革(坯革)、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等。公共单元包括锅炉供热系统、储存系统、辅助 4 系统、供水处理系统等。4.3.4 主要生产设施 a)生皮至成品革(坯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划槽),鞣制工段转鼓,湿整饰工段转鼓,车间废液循环设施,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磨革机等;选填项包括去肉机,片皮机,削匀机等。b)生皮至蓝湿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划槽),鞣制工段转鼓,车间废液循环设施;选填项包括去肉机,片皮机等。c)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湿整饰工段转鼓,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磨革机等;选填项包括片皮机,削匀机等。d)坯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磨革机等。e)公共单元设施(设备),必填项包括锅炉供热系统(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电锅炉、其他),储存系统(原料皮库、化学品库、成品库、煤场、油罐、气罐、其他),辅助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储存间、灰库、渣仓、灰渣场、其他);选填项包括供水处理系统(清水制备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其他)等。4.3.5 主要生产设施编号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 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划槽)、鞣制工段转鼓、湿整饰工段转鼓的设计投料量(t/鼓),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的设计速率(m/min),磨革机的设计速率(m/min)等;选填项包括设备规格或型号等。4.3.7 产品名称 分为蓝湿革、成品革(包括鞋面革、服装革、包袋革、沙发革、汽车革等)、坯革等。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10 其他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5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填写各生产单元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硫元素占比、铬元素占比等。4.4.2 种类 包括原料、辅料和燃料。4.4.3 原辅材料名称 原料名称为必填项,包括牛皮(生皮、蓝湿革或坯革)、羊皮(生皮、蓝湿革或坯革)、猪皮(生皮、蓝湿革或坯革)、水等。辅料名称中,必填项包括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如硫酸亚铁、氢氧化钠、PAM、PAC、臭氧、双氧水等;制革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铬鞣剂、硫化钠/硫氢化钠、工业盐、含铬复鞣剂、涂饰树脂等。其余为选填项。4.4.4 原辅材料成分及占比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料、辅料中铬元素、硫元素占比,如使用溶剂型涂饰材料进行涂饰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填写涂饰材料溶剂占比。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5 燃料名称 应填写燃料煤、天然气、柴油、重油、其他。4.4.6 燃料成分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7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 或 Nm3/a。4.4.8 其他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6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5.2 废水 4.5.2.1 类别 废水类别分为含铬废水、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4.5.2.2 污染物种类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30486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2.3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全厂废水(包括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4.5.2.4 污染治理工艺 废水污染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气浮、其他),二级处理(A/O、变型A/O、SBR、氧化沟、生物接触氧化、厌氧、其他),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氧化塘、生物滤池、芬顿、其他)等。4.5.2.5 排放去向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其他。4.5.2.6 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3 废气 4.5.3.1 产污环节 产污环节包括锅炉、生皮库、脱毛车间、磨革车间、涂饰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等。7 4.5.3.2 污染物种类 a)锅炉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3271 确定。b)生皮库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氨。c)使用硫化物的脱毛车间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硫化氢。d)涂饰车间污染物种类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e)磨革车间、煤场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f)污水处理设施(指调节池、集水池和污泥处理设施)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3.3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有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4.5.3.4 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包括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电式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干法脱硫、其他),脱硝设 施(低氮燃烧技术、SCR、SNCR、其他),有组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生物滤塔、喷淋吸收、催化燃烧、强氧化、其他)等。4.5.4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4.5.5 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5.6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7 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锅炉供热系统烟囱,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8 4.6 图件要求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7 其它要求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污染物排放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排放口类型及污染物项目见表 1。地方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表 1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排放口类型及污染物项目 废水类别 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物 含铬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总铬、六价铬 全厂废水(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a)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 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 雨水 雨水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 a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9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排污单位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产生环节、排放类型及污染物项目见表 2。表 2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产生环节、排放类型及污染物项目 废气产生环节 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物 废气有组织排放 各种燃料锅炉 锅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a、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污水处理设施b 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喷浆设施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废气无组织排放 生皮库c/臭气浓度、氨 使用硫化物的脱毛车间d/臭气浓度、硫化氢 磨革车间e/颗粒物 涂饰车间f/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煤场g/颗粒物 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物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a 适用于燃煤锅炉。b 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其污染物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c,d,e,f,g 如建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经排气筒排放,其污染物纳入有组织排放管理。f 指辊涂、补伤、刷涂等可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工序。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规定的实施简化管理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对于水污染物,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均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不许可排放量。10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依据 GB 30486 确定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5.2.2.2 废气 依据 GB 13271、GB 14554、GB 16297 确定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明确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 30486 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年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还应申请总氮、总磷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按照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将年许可排放量分为单一生产工艺排放和混合工艺排放两种核算方法。a)单一生产工艺排放 采用单一生产工艺(例如全部产品为从蓝湿革加工到成品革)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算,计算公式如下:11 D=SQC10-6 (1)式中:D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S产品年产能(单位换算见表 3),t/a;Q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见表 4,执行 GB 30486 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其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按照 GB 30486 中表 3 取值),m3/t 生皮或蓝湿革;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b)混合生产工艺排放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工艺(例如一部分产品从生皮加工到成品革,另一部分产品从蓝湿革加工到成品革),许可排放量采用如下公式核算:(2)式中:D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Si采用不同生产工艺的产品年产能(单位换算见表 3),t/a;Qi采用不同生产工艺的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见表 4,执行 GB 30486 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其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按照 GB 30486 中表3 取值),m3/t 生皮或蓝湿革;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n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种类数量。表 3 产品产能单位换算 换算 项目 1 标准张 1m2成品革 生皮 蓝湿革 生皮 蓝湿革 牛皮基准重量(kg)25 12.5 5.5 2.8 猪皮基准重量(kg)5 2.5 4.2 2.1 绵羊皮基准重量(kg)4.5 1.2 5.6 1.4 山羊皮基准重量(kg)2.2 0.6 4.4 1.2 表 4 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 工艺类别 废水类别 生皮-成品革(m3/t 生皮)生皮-蓝湿革(m3/t 生皮)蓝湿革-成品革(m3/t 蓝湿革)全厂废水 55 40 羊皮:55 其他:30 含铬废水 12 4 羊皮:28 其他:15 6-n1ii10iQSCD 12 5.2.3.2 废气 明确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对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本标准确定许可排放量,备用锅炉不再单独许可排放量。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对于执行 GB 13271 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a)年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锅炉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依据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烟气量和设计燃料用量核算。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D=RQC10-6 (3)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D=RQC10-9 (4)式中:D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t/a;R设计燃料用量,t/a 或 m3/a;C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Q基准烟气量,Nm3/kg 燃煤(燃油)或 Nm3/Nm3天然气,具体取值见表 5。表 5 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锅 炉 热 值 基准烟气量 燃煤锅炉(Nm3/kg燃煤)12.5MJ/kg 6.2 21MJ/kg 9.9 25MJ/kg 11.6 燃油锅炉(Nm3/kg燃油)38MJ/kg 12.2 40MJ/kg 12.8 43MJ/kg 13.8 燃气锅炉(Nm3/Nm3燃气)-12.3 注 1: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注 2:燃用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的基准排气量参考燃煤蒸汽锅炉确定,或参考近三年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实测的烟气量,或近一年连续在线监测的烟气量。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特殊时段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E日许可=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1-)(5)式中:E日许可制革工业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13 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根据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 日均值,t;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制革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其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6.2 废水 6.2.1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详见表 6。表 6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 废水类别 污染物种类 可行技术 含铬废水 总铬、六价铬 结合生产工艺采用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或碱沉淀、过滤、吸附及深度处理等技术,经处理总铬、六价铬满足限值要求后排至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全厂废水 pH 值、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硫化物、氯离子 排至污水处理站经一级物化、二级生化、深度处理或全生化工艺后回用或经总排放口达标外排 一级物化:隔油、气浮、混凝、沉淀等 二级生化:A/O、变型 A/O、氧化沟、A/B、SBR、生物接触氧化、BAF、MBR、厌氧等,以及相应组合工艺 深度处理:氧化塘、芬顿氧化/臭氧氧化、生物滤池、膜技术(微滤/超滤/反渗透)、吸附等 6.2.2 运行管理要求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4 6.3 废气 6.3.1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详见表 7。表 7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 生产装置或设施 污染物种类 可行技术 锅炉 二氧化硫 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半干法脱硫、干法脱硫 氮氧化物 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颗粒物 袋式除尘技术、电除尘技术 污水处理设施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集中收集后采用喷淋吸收、生物滤塔、活性炭吸附、强氧化等技术 喷浆设施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集中收集后采用喷淋、过滤、吸附等技术 6.3.2 运行管理要求 6.3.2.1 有组织排放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6.3.2.2 无组织排放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见表 8。表 8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产污环节 运行管理要求 生皮库 低温保藏或封闭贮存,集中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硫化物脱毛车间 采用少硫无硫脱毛技术 磨革车间 建立封闭除尘系统 涂饰车间 采用水性涂饰材料 污水处理设施 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 露天堆煤场 采用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中明确。15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制革工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 HJ 820 制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方式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7.3 自行监测要求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的生产负荷原则上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期间内的平均生产负荷。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水、废气污染源和污染物。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应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全部污染源,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可不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污染物包括GB 30486 中涉及的水污染物以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污染物,雨水仅对化学需氧量开展自行监测。7.3.2 监测点位 7.3.2.1 一般原则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车间排口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等。7.3.2.2 废水外排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 HJ/T 91 等的要求。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废水直接排放的,在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用地红线边界位置采样。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单位,对全部排放口开展监测。16 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确保雨水排放口有流量的前提下进行采样。7.3.2.3 车间排口 使用铬鞣剂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需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7.3.2.4 废气外排口 点位设置应符合 GB/T 16157、HJ/T 75、HJ/T 397 等要求。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7.3.2.5 无组织排放 实行重点管理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实行简化管理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无组织监测点位,仅检查治理措施落实及运维情况。7.3.2.6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7.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烟囱超过 45 米的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采用手工监测。7.5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 HJ/T 75 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可以参照表 9、表 10、表 11 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对于表 10 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 1 次/年。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17 表 9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项目与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管理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日 总氮a 周(日)月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悬浮物、色度、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 月 季度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铬、流量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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