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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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pdf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环环境境保保护护标标准准HJ 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Electroplating industry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12-04发布2019-03-01实施发 布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15监测方案制定.26信息记录和报告.47其他.5前前言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5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GB 2190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镀工业排污单位electroplat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排污单位和有电镀工序的排污单位。3.2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指位于电镀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2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监测方案制定5.1废水排放监测5.1.1监测点位电镀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以及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须在废水总排放口,以及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监测指标与频次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流量自动监测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日a废水总排放口流量自动监测pH 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日总磷、总氮月(日a)总铁、总铝、氨氮、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月雨水排放口bpH 值、悬浮物日注 1:根据原辅料使用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重金属监测指标。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a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废水总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表 2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a流量自动监测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日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日总铁、总铝、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月注 1:根据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上游企业排放废水涉及的污染物指标,确定应开展监测的金属指标。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3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a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含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理单元出水口(与其他废水混合前)。5.2废气排放监测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表 3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酸碱废气排气筒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半年铬酸雾废气排气筒铬酸雾半年含氰废气排气筒氰化氢半年粉尘废气排气筒颗粒物半年注 1: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实际生产情况等,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注 2:排气筒废气监测要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 3: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表 4专业电镀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厂界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氢、氟化物年注 1:根据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注 2: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注 3:若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表 5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厂界臭气浓度a年a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是否监测 GB 14554 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4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5.4.2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及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按照 HJ/T 91、HJ/T 164、HJ/T 166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地表水及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6 执行。表 6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目标环境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地表水pH 值、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季度地表水体沉积物pH 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年地下水a水位、pH 值、高锰酸盐指数、氰化物、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镍、总铁等年土壤apH 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年注:根据原辅料使用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重金属监测指标。a厂界内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5.5其他要求5.5.1除表 1表 5 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5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6 信息记录和报告6.1信息记录6.1.1监测信息记录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详细记录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以下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5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记录电镀生产设施运行、停运状态。根据批次按生产线记录以下内容:a)镀种、工艺类型、运行时间;b)电镀液主要成分、浓度、使用量及消耗量、温度、pH 值;c)辅料使用量和消耗量、纯水使用量;d)镀种加工面积、镀层厚度等。6.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1)污水处理设施:接管到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含铬废水、含氰废水、酸碱废水等“分质收集”,分别记录废水排放量;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自行处理废水的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按照“分质收集”原则,分别记录相应电镀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并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中水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2)废气处理设施:根据批次按生产线记录电镀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时间、废气处理液pH 值、废气排放时间及排放量等,并按月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消耗量。6.1.3工业固体废物记录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表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类别来源种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车间废包装物、热镀锌锌灰、锌渣等,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产车间、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槽液过滤产生的废渣、废弃槽液、废退镀液,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树脂、脱脂油泥、接触危险废物的弃用劳保用品及包装物、电镀污泥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电镀废水处理污泥,废水手工监测时产生的废水、废试剂等注:其他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按照 HJ 819 执行。7其他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 HJ 819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