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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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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pdf

    附件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aluminum smelt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 发布2017-09-29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i目目次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8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3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7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10 合规判定方法.24附录 A(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7附录 B(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8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9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36附录 E(资料性附录)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7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铝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铝冶炼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铝冶炼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铝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铝用碳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铝冶炼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铝冶炼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4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2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铝冶炼排污单位alumin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利用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和利用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产设施。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3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 NO2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氟化物(以 F 计)总量指标(t/a)(仅适用于电解铝),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填报。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一般原则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铝冶炼”。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a)氧化铝生产单元1)烧结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单元、熟料烧成单元、溶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2)拜耳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若有)及石灰乳制备单元、溶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3)联合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单元、溶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熟料烧成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b)电解铝生产单元:原料单元、电解单元、铸造单元、电解质处理单元、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单元。4.3.3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氧化铝:烧结法、拜耳法、联合法。b)电解铝:熔盐电解法。4.3.4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氧化铝41)烧结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化灰机、石灰炉(窑)、熟料烧成窑、熟料中碎系统、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2)拜耳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石灰炉(窑)(若有)、化灰机、熔盐加热炉(若有)、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3)联合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石灰炉(窑)(若有)、化灰机、熟料烧成窑、熟料中碎系统、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b)电解铝:必填项为氧化铝贮运、电解槽、混合炉、铸造机组、破碎机、残极压脱机、磷铁环压脱机、磷铁环清理机、中(工)频感应炉,其他为选填项。c)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3.5 生产设施编号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氧化铝:必填项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风量、蒸发量、压力、温度等),其他为选填项;b)电解铝:必填项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风量、压力、温度等,电解槽填写电解槽电流强度,电流效率),其他为选填项。4.3.7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氧化铝产品:氧化铝;b)电解铝产品:电解铝(原铝)。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5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时间填写。4.3.10 其他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b)原辅材料名称:1)氧化铝:原料为铝土矿等,辅料包括碳酸钠、氢氧化钠、石灰/石灰石、原料煤等;2)电解铝:原料包括氧化铝等,辅料包括氟化铝、冰晶石、阳极等。c)原辅材料成分:辅料硫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铝用碳素阳极的硫元素占比,氟化铝、冰晶石等氟化盐的氟元素占比;d)燃料名称:1)氧化铝:熟料烧成窑燃料为煤粉,其他为: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2)电解铝: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e)燃料成分:煤及燃油应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应填报硫含量、热值;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 一般原则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4.5.2 废气4.5.2.1 产污环节氧化铝及电解铝的产排污环节如下:a)氧化铝:原燃料贮运、破碎、筛分、石灰炉(窑)(若有)、石灰乳制备、熟料烧成窑(若有)、熔盐加热炉(若有)、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贮运及包装等;b)电解铝:氧化铝和氟化盐贮运、电解槽、混合炉、电解质破碎、阳极组装系统的残6极抛丸清理、残极破碎、残极压脱、电解质清理、钢爪抛丸清理、磷铁环压脱、导杆清理、残极处理、中(工)频感应炉等。4.5.2.2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25465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3 治理设施a)氧化铝: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b)电解铝: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电解烟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设施、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等。4.5.2.4 污染治理工艺a)氧化铝: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除尘设施(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脱硝设施;b)电解铝: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电解烟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设施、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等。4.5.3 废水4.5.3.1 类别a)氧化铝生产包括生产废水(渗漏的少量含碱和悬浮物料液、各种炉窑及设备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含化验废水及化学水制备废水等辅助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b)电解铝生产包括生产废水(铸造冷却、空压机、阳极组装、风机等设备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含化验废水及软水制备废水等辅助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4.5.3.2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25465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3.3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4.5.3.4 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其他。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铝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7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5 排放口信息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铝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铝冶炼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4.6 其他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8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5.1 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1。排污单位应填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5.2 许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以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2.2 许可排放浓度5.2.2.1 废气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3271、GB 25465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烟气黑度除外)。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9表 1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废气有组织排放氧化铝原料系统装置除尘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熟料中碎系统装置除尘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氧化铝贮运系统装置除尘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熟料烧成窑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氢氧化铝焙烧炉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熔盐加热炉烟气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石灰炉(窑)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电解铝原料系统装置除尘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电解质破碎系统装置除尘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系统装置除尘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铸造系统装置除尘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电解槽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以 F 计)锅炉烟气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废气无组织排放氧化铝工业企业边界二氧化硫、颗粒物电解铝工业企业边界二氧化硫、颗粒物、氟化物(以 F 计)废水排放废水类别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生产废水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pH、悬浮物、氟化物(以 F 计)、石油类、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注:适用于燃煤锅炉。注:设有煤气生产系统排污单位增加的控制项目。注:氮氧化物(以 NO2计)只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5.2.2.2 废水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25465 确定,许可浓度排放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10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5.2.3 许可排放量5.2.3.1 一般规定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 12 个月。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氟化物(以 F 计)(仅适用于电解铝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铝冶炼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2.3.2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5.2.3.2.1 废气根据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a)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如下:主要排放口许可iiEE(1)式中:Ei许可为排污单位第 i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Ei主要排放口为排污单位第 i 项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t/a。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910jji1iRQCEnj主要排放口(2)式中:Ei为主要排放口第 i 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i为第 i 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Rj为第 j 个主要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的主要产品产能,t/a;Qj为第 j 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t 产品,参照表 2 和表 3 取值。11表 2铝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表单位:m/t 产品序号工序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基准烟气量1氧化铝熟料烧成窑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5500 立方米/吨.熟料2氢氧化铝焙烧炉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2200 立方米/吨.氧化铝3石灰炉(窑)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4000 立方米/吨.石灰8电解铝电流强度小于300kA预焙阳极电解槽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110000 立方米/吨.铝9电流强度大于等于 300kA,且小于400kA 预焙阳极电解槽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100000 立方米/吨.铝10电流强度大于等于400kA预焙阳极电解槽烟气治理措施排放口98000 立方米/吨.铝表 3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表锅炉热值基准烟气量燃煤锅炉(标立方米/千克燃煤)12.5MJ/kg6.221MJ/kg9.925MJ/kg11.6燃油锅炉(标立方米/千克燃油)38MJ/kg12.240MJ/kg12.843MJ/kg13.8燃气锅炉(标立方米/立方米)-12.3注: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c)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日许可-1EE(3)式中:日许可E为铝冶炼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E为铝冶炼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125.2.3.2.2 废水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能核定。铝冶炼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只有一个主要排放口,即企业废水总排放口。铝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的废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即为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和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计算公式如下:-610RQCDii(4)式中:Di为主要排放口第 i 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i为第 i 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R 为主要产品产能,t/a;Q 为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产品,取值参见 GB 25465。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铝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和控制措施见表 4。表 4铝冶炼排污单位生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序号工序指标控制措施1运输(1)冶炼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2)冶炼厂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3)冶炼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4)运输车辆驶离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2冶炼(1)原煤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铝土矿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 1.1 倍。石灰/石灰石等固态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2)氧化铝生产原矿浆磨制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石灰石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等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氢氧化铝焙烧炉出料口,固态原辅料破碎、筛分、石灰卸灰、氧化铝包装工段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受料产尘点采取洒水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赤泥堆场应采取边坡覆土种草绿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3)电解铝生产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电解槽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槽罩无破损、变形;应采用先进电解槽计算机自动控制技术,打壳等操作应实现自动化,无需开启槽罩板进行操作;出铝时应开启一扇槽罩,更换阳极时应开启两扇槽罩,捞碳渣、取样分析等应开启一扇槽罩,严格控制开槽操作时间;采用清扫车清洁电解车间地面及电解槽上部结构,应保持电解车间地面及电解槽上部结构清洁,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等易产生扬尘的清理措施。氧化铝和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等工段产尘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135.2.5 其他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 一般原则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6.2 废气推荐可行技术氧化铝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等;熟料烧成窑中大部分硫以硫酸盐的形式固化在熟料中;燃煤熔盐炉采用除尘器和湿法脱硫设施;石灰炉(窑)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等。电解铝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即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电解烟气采用密闭罩集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设施。本标准推荐的铝冶炼废气可行技术详见附录 A。6.3 废水推荐可行技术铝冶炼生产废水一般采用混凝沉淀法净化处理,可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放或回用。本标准推荐的铝冶炼废水可行技术详见附录 B。6.4 运行管理要求铝冶炼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铝冶炼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1 一般原则铝冶炼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14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 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按照 HJ 820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铝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2 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7.3 自行监测要求7.3.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7.3.2 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铝冶炼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物包括 GB 13271、GB 25465 中涉及的废气和废水污染因子。7.3.3 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排污单位应明确开展自行监测的外排口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等,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执行表 5。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监测,对于单独排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的生活污水应按照 HJ/T 91 要求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频次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最低频次要求。7.3.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15监测点位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表 5铝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产排污节点排放口类型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产污环节监测点位废气有组织排放氧化铝原料系统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熟料中碎系统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氧化铝贮运系统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熟料烧成窑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自动监测氢氧化铝焙烧炉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自动监测石灰炉(窑)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自动监测熔盐加热炉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季度电解铝原料系统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电解质破碎系统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系统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混合炉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半年电解槽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氟化物(以 F 计)(以氟计)月锅炉烟囱或烟道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自动监测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季度废气无组织排放氧化铝工业企业边界二氧化硫、颗粒物季度电解铝工业企业边界二氧化硫、颗粒物、氟化物(以 F 计)季度废水排放生产废水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pH、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氟化物(以 F 计)月悬浮物、石油类、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季度注:适用于燃煤锅炉。注:设有煤气生产系统排污单位增加的控制项目。注:单独排入地表水、海水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pH、COD、BOD5、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总氮、总磷)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注:总磷和总氮安装在线主要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的排污单位.167.4 监测技术手段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铝冶炼排污单位中主要排放口均应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铝冶炼排污单位全厂生产废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其中总磷和总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只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的排污单位,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7.5 采样和测定方法7.5.1 自动监测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T 75、HJ/T 76 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 执行。7.5.2 手工监测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 GB/T 16157、HJ/T 397 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可获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三个反映监测断面颗粒物平均浓度的样品。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GB/T 15432、HJ/T 55 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T 91 执行。7.5.3 测定方法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 GB 13271 和 GB 25466 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6 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7.7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 HJ 819 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7.8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 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17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8.1.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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