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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HJ1030.1-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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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HJ1030.1-2019).pd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1030.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Dairy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06-19 发布 2019-06-19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0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7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9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4 10 合规判定方法.2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乳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34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6 月 1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6 月 1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冰激凌(雪糕类)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也适用于本标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2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2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dairy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干酪素、乳清粉、乳糖等)制品的排污单位。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乳制品制造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表 1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预处理 原料乳验收 收奶系统 处理能力 t/h 标准化 自动标准化系统 处理能力 t/h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调制巴氏杀菌乳、回收瓶装巴氏杀菌乳 巴氏杀菌 巴氏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调制 过滤设备 过滤面积 m2 混合设备 处理能力 t/h 灌装 洗瓶机*处理能力 个/d 灭菌乳、调制灭菌乳 杀菌 灭菌系统 处理能力 t/h 调制 过滤设备 过滤面积 m2 混合设备 处理能力 t/h 灌装 无菌包装线 处理能力 t/d 发酵乳、回收瓶巴氏杀菌 巴氏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4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装发酵乳 超高温瞬时杀菌 超高温瞬时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 洗瓶机*处理能力 个/d 固体乳 乳粉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浓缩 多效蒸发器*处理能力 kg/h 干燥 干燥设备(喷雾干燥机/塔)*处理能力 t/d 筛粉晾粉 旋转筛*处理能力 t/d 干燥 干燥设备(流化床干燥机/塔)*处理能力 t/d 包装 包装设备*处理能力 t/d 乳清粉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浓缩 多效蒸发器*处理能力 kg/h 干燥 干燥设备*处理能力 t/d 包装 包装设备*处理能力 t/d 炼乳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真空浓缩 闪蒸机*蒸发能力 t/d 乳脂肪 分离 分离机 转速 r/min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干酪(奶酪)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分离乳清 乳清分离机 分离能力 L/h 输送设备 输送能力 t/d 干酪素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分离乳清 分离设备 处理能力 t/d 凝乳冲洗 洗涤塔 容积 m3 脱水干燥 干燥设备*干燥温度 乳糖 乳清脱脂 奶油分离机 分离能力 L/h 乳清蛋白分离 压滤机 处理能力 t/d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乳清浓缩 蒸发器*处理能力 t/h 乳糖结晶 结晶设备 处理能力 t/h 脱水干燥 脱水设备(离心机)转速 r/min 干燥设备*处理能力 t/d 乳糖精制 溶糖锅 体积 m3 压滤设备 处理能力 t/d 结晶设备 处理能力 t/d 包装 包装设备*处理能力 t/d 冰激凌(雪糕类)预处理 混料罐*处理能力 t/d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d 老化 老化缸 处理能力 t/d 凝冻 凝冻机 处理能力 t/d 硬化 冷冻机 温度 续表 5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单位单位 公用单元 清洗 CIP 清洗系统*清洗能力 t/h 制冷 制冷压缩机 制冷量 kW 冷媒种类/液氨等冷媒储罐*容积 m3 污水处理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量 m3/d 注: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设施。4.3.3 生产设施编号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产品名称 包括巴氏杀菌乳、调制巴氏杀菌乳、回收瓶装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灭菌乳、发酵乳、回收瓶装发酵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等)、奶片、干酪、干酪素、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乳糖、冰激凌(雪糕类)、其他。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3.7 其他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其他。以下“4.4.24.4.3”为必填项,“4.4.4”为选填项。4.4.2 原辅材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牛乳、羊乳、马奶、骆驼奶、乳粉、其他。辅料种类包括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品加工用菌种、食品添加剂、包材、水、清洗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续表 6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Nm3/a 等。4.4.4 其他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8978 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4.5.1.4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 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7 表 2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废水类别 排放去向排放去向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执行执行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 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名设施名称及工艺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放b或 间接排放c 主要排放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一般 排放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GB 8978 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磷酸盐(总磷)、动植物油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 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过滤;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曝气生物滤池(BAF)、V 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时)直接排放b 一般 排放口 GB 8978 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磷酸盐(总磷)、动植物油/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过滤;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曝气生物滤池(BAF)、V 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同上 间接排放c/注:a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c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8 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14554 和 GB 16297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2.3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5 排放口类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4.6 图件要求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9 表 3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生产生产 单元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 环节环节 排放排放 形式形式a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执行执行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设施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 乳粉、乳清粉、干酪素、乳糖生产的干燥 干燥设备 干燥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颗粒物/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乳粉生产的筛粉晾粉 旋转筛 筛晾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颗粒物/负压吸附+袋式除尘;其他 同上 乳粉、乳清粉、乳糖生产的包装 包装机 包装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 16297 颗粒物/负压吸附+袋式除尘;其他 同上 公用 工程 制冷系统(以氨为制冷剂)、液氨储罐 制冷废气 无组织/GB 14554 氨/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其他/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堆放废气 无组织/GB 14554 臭气浓度/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他/注:a 表中所列排放方式为最低要求,如排污单位将表中列为无组织排放方式的废气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则执行相应标准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b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从严确定。10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规定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8978 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 11 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对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依据 GB 8978 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污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 GB 8978 的,则按 GB 8978 附录 A 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 GB 8978 附录 A 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5.2.2.2 废气 依据 GB 14554 和 GB 16297 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和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速率),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5.2.3 允许排放量 实行重点管理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5.2.3.1 单独排放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式确定。1)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61()10njiiijiDSQC (1)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iS排污单位第 i 个生产线的产品产能,t 产品/a;iQ排污单位第 i 个生产线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根据排污单位近三年单位产品排水量平均值或本标准推荐数值(见表 4)取值;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 12 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ijC排污单位第 i 个生产线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氨氮、总氮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可取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n排污单位生产线数量,量纲一。表 4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排水量推荐值(Q)单位:m3/t 产品 序号序号 产品类别产品类别 Q 1 奶片 2.5 2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乳脂肪(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等)a 5 3 冰激凌(雪糕类)6 4 发酵乳、调制巴氏杀菌乳、调制灭菌乳 9 5 炼乳、回收瓶装巴氏杀菌乳、回收瓶装发酵乳、再制干酪、乳糖 10 6 原制干酪、干酪素 20 7 乳粉、乳清粉a、乳清蛋白粉a 25 注:a 当乳脂肪、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作为副产品时,单位产品排水量推荐值为 0。2)依据排污单位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3110njiijiDSP()(2)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iS排污单位第 i 个生产线的产品产能,t 产品/a;ijP排污单位第 i 个生产线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单位产品排放量限值,kg/t 产品,按照表 5 核算;n排污单位生产线数量,量纲一。表 5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Pij)单位:kg/t 产品 序号序号 类别类别 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氨氮 总氮总氮 直接直接 排放排放 间间接接 排放排放a 直接直接 排放排放 直接直接 排放排放 1 奶片 0.38 0.62 0.06 0.06 2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巴氏杀菌乳、调制灭菌乳 0.75 1.25 0.12 0.18 3 乳脂肪(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等)b 0.75 1.25 0.12 0.12 4 冰激凌(雪糕类)0.90 1.50 0.15 0.15 13 序号序号 类别类别 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氨氮 总氮总氮 直接直接 排放排放 间间接接 排放排放a 直接直接 排放排放 直接直接 排放排放 5 发酵乳 1.35 2.25 0.22 0.32 6 回收瓶装巴氏杀菌乳、回收瓶装发酵乳、炼乳、再制干酪、乳糖 1.50 2.50 0.25 0.25 7 干酪素、原制干酪 3.00 5.00 0.50 0.50 8 乳粉、乳清粉b、乳清蛋白粉b 3.75 6.25 0.62 0.62 注:a 仅适用于间接排向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情形。b 当乳脂肪、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作为副产品时,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为 0。5.2.3.2 混合排放 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排放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且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如式(3)所示。61(10)njjiiiDCQS (3)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jC排污单位废水中第 j 项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iQ排污单位第 i 个生产线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乳制品制造废水参照公式(1)中相应参数取值;iS排污单位第 i 个生产线的产品产能,t 产品/a;n排污单位生产线数量,量纲一。其中,对于乳制品制造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时如缺少jC或核算时(jiCQ)值大于表 5 中ijP值,则以ijP值代替(jiCQ)进行核算。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 6。表 6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序号序号 产生废气设施产生废气设施 废气类别废气类别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 1 制冷系统(以氨为制冷剂)、液氨储罐 制冷废气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 2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污泥处理 和堆放废气 产生恶臭气体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注:a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针对含有的产生废气设施,至少应采取表中所列的措施之一。续表 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乳制品制造工业适用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6.2 废水 6.2.1 可行技术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7。6.2.2 运行管理要求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a)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b)宜根据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c)宜根据产品品种和生产设备等情况,合理选择洗涤剂配比,降低水和药剂的用量。d)宜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15 表 7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废水类别废水类别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排放去向排放去向 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监控位置 可行技术可行技术a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磷酸盐(总磷)、动植物油 直接排放b 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1)预处理:粗(细)格栅;竖流或辐流式沉淀;混凝沉淀;气浮。2)生化处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内循环厌氧(IC)反应器或水解酸化技术;厌氧滤池(AF);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及其各类改型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O 法);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2/O 法);膜生物反应器(MBR)法。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间接排放c 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时)pH 值、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磷酸盐(总磷)、动植物油 直接排放b 生活污水 排放口 1)预处理:粗(细)格栅;竖流或辐流式沉淀;混凝沉淀;气浮。2)生化处理 3)除磷处理 注:a 排污单位针对排放的废水类别,至少应采取表中所列的措施之一。b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c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16 6.3 废气 6.3.1 可行技术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乳粉、乳清粉、干酪素、乳糖生产中的干燥、乳粉生产中的筛粉晾粉,以及乳粉、乳清粉、乳糖生产中的包装等环节。乳制品制造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8。表 8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产排污环节产排污环节 产生废气设施产生废气设施 废气类别废气类别 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控制项目 可行技术可行技术 乳粉、乳清粉、干酪素、乳糖生产的干燥 干燥设备 干燥废气 颗粒物 旋风除尘+袋式除尘 乳粉生产的筛粉晾粉 旋转筛 筛晾废气 颗粒物 负压吸附+袋式除尘 乳粉、乳清粉、乳糖生产 的包装 包装机 包装废气 颗粒物 负压吸附+袋式除尘 6.3.2 运行管理要求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6.3.2.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c)加强除臭装置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6.3.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应对制冷系统(以氨为制冷剂)、液氨储罐定期开展密封检查和检测,并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b)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6.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a)应记录固体废物(包材、废弃零部件、污泥等)的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b)宜采用污泥产生量较少的污水处理工艺,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处置,达到相应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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