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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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pdf
HJ111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metal foundry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20-03-04 发布 2020-03-04 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发 布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i 目目 次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4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28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废气和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49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53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57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58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74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铸造协会、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3 月 04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4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28662、GB 2866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46;执行 GB 31574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63.4;执行 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55;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83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 第9号)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4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铸造工业 foundry industry 指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 C 33金属制品业,分类为 C 3391 黑色金属铸造和 C 3392 有色金属铸造。3.2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 metal found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各种金属铸件制造的排污单位。3.3 黑色金属铸造排污单位 ferrous metal cas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制造的排污单位。3.4 有色金属铸造排污单位 nonferrous metal cas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制造的排污单位。3.5 铸造 foundry 指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3.6 熔炼(化)melting 指通过加热使金属炉料转变为熔融状态,并调整到铸件所需成分的过程。3.7 冲天炉 cupola 指一种以生铁和(或)废钢铁为金属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3.8 电弧炉 electronic arc furnace 指电极与炉料间产生电弧用以熔炼金属的炉子。3.9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计)。3.11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3.1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最大排放量。3.1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1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3.1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3.16 重点区域 key regions 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人民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重点管理”;在填报“行业类别”时,应选择“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39)中的“黑色金属铸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391)、“有色金属铸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392)。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工艺、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公用单元中有锅炉的,应根据 HJ 953 填报锅炉的信息。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4.1.3.2 主要工艺、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工艺、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表 1 排污单位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单位设施参数单位 金属熔炼(化)粘土砂铸造、树脂自硬砂铸造、水玻璃自硬砂铸造、离心铸造、金属型铸造(含金属型覆砂)、消失模铸造、V法铸造、连续铸造、石墨型铸造、陶瓷型铸造、石膏型铸造、其他 冲天炉 熔化率 t/h 感应电炉 容量 t 燃气炉 容量 t 其他熔炼设备 容量 t 造型 粘土砂造型设备 造型效率 t/h 自硬砂造型设备 混砂效率、造型效率 t/h、型/h 熔模造型设备 造型效率 型/h 壳型机 造型效率 型/h 真空系统 电机功率 kW 离心机 转速 rpm 其他 其他 其他 制芯 制芯机 制芯效率 模/h 其他 其他 其他 浇注、冷却 浇注设备 容量 t 其他 其他 其他 砂处理及旧砂再生 落砂机 有效负荷、电机功率 kg、kW 粘土砂砂处理 处理能力 t/h 树脂砂砂处理 处理能力 t/h 消失模和 V 法砂处理 处理能力 t/h 其他 其他 其他 清理 抛(喷)丸机 抛(喷)丸量、功率 kg/min、kW 打磨设备 功率 kW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单位设施参数单位 其他 其他 其他 热处理 燃油、燃气 热处理炉 容积 m3 电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涂装 静电喷涂、空气喷涂、其他 喷涂设备 喷涂流量 kg/h 废水处理系统 公用单元 絮凝池 处理量 m3/d 其他 其他 其他 4.1.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1.3.4 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的产品名称为铸件。4.1.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自然年实际产量的最大值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能折算产能。产能计量单位均为 t/a。4.1.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排污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报。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4.1.3.7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1.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1.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理(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以下“4.1.4.24.1.4.5”为必填项,“4.1.4.6”为选填项。4.1.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应包括铸造用生铁、废钢、铅(合金)锭、回炉料、其他。辅料种类应包括原砂、球(蠕)化剂、孕育剂、精炼剂、增碳剂、铸造合金、膨润土、树脂、固化剂、水玻璃、硅溶胶、煤粉、耐火材料、涂料、其他。燃料种类应包括铸造焦碳、天然气、柴油、其他。4.1.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主要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包括:t/a、kg/a、m3/a、L/a,燃料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分别为 t/a、Nm3/a。4.1.4.4 主要原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 GB 8978、GB 16297 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等有关规定确定,其含量即其在原辅材料中的占比。原辅材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元素的可不填报。4.1.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原则上燃料填报以设计值为基准,排污单位可结合实际生产填报,并注明填报基准。4.1.4.6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4.1.5.2 废气 排污单位的生产单元、生产设施、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及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2。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生产设施、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由排污单位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 见要求的排放方式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填报。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9078、GB 16297 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废气排放形式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9 表 2 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生产生产单元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环节环节a 主要主要污染污染物项目物项目b 主主要要排排放形式放形式 主要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 排排放放口类型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是否为可行技术可行技术 金属熔炼(化)冲天炉 熔炼(化)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附录A 废气和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脱硫系统、脱硝系统(SCR、SNCR)、协同处置装置(活性炭法)、其他 感应电炉 铅基及铅青铜熔炼(化)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主要排放口 其他金属熔炼(化)颗粒物 一般排放口 燃气炉 铅基及铅青铜熔炼(化)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 硫、氮氧 化物 脱硫系统、脱硝系统(SCR、SNCR)、协同处置装置(活性炭法)、其他 其他熔炼(化)设备 铅基及铅青铜熔炼(化)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主要排放口 10 生产生产单元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环节环节a 主要主要污染污染物项目物项目b 主主要要排排放形式放形式 主要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 排排放放口类型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是否为可行技术可行技术 其他金属熔炼(化)颗粒物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附录A 废气和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以上熔炼(化)设备 熔炼(化)颗粒物 无组织 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集气等)、其他-造型 造型设备 造型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无组织 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其他-制芯 冷芯盒制芯机 冷芯盒制芯 三乙胺c 有组织 三乙胺净化设备 一般排放口 其他制芯机 制芯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制芯设备 制芯 颗粒物 无组织 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其他-浇注 V 法、消失模实型浇注设备 浇注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蓄热燃烧、其他 一般排放口 浇注设备 浇注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11 生产生产单元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环节环节a 主要主要污染污染物项目物项目b 主主要要排排放形式放形式 主要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 排排放放口类型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是否为可行技术可行技术 浇注设备 浇注 颗粒物 无组织 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附录A 废气和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清理 抛(喷)丸机 抛(喷)丸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打磨设备 打磨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无组织 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其他-砂处理及旧砂再生 落砂机 落砂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砂处理设备 砂处理 颗粒物 有组织 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旧砂再生设备 旧砂再生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有组织 脱硫系统(干法、湿法)、脱硝系统(SCR、SNCR)、协同处置装置(活性炭法)、其他 涂装 静电喷涂、空气喷涂、其喷涂 颗粒物、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 水幕、吸附燃烧、催化燃烧、其他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各产污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12 生产生产单元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废气产污环节环节a 主要主要污染污染物项目物项目b 主主要要排排放形式放形式 主要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 排排放放口类型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是否为可行技术可行技术 他 总挥发性有机物b、苯系物c 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其他 热处理 燃气热处理炉、其他 燃烧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其他 一般排放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有组织 脱硫系统(干法、湿法)、脱硝系统(SCR、SNCR)、协同处置装置(活性炭法)、其他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无组织 各产污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其他-a根据本标准 4.3.4 运行管理要求,金属熔炼(化)炉、清理工序抛丸机、砂处理及旧砂再生工序落砂机和砂处理及旧砂再生设备对应的排放口需要进行有组织排放,如果其他生产单元的废气没有实现有组织排放,则对应的主要排放形式只涉及无组织。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b污染物项目依据 GB9078、GB16297,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c 污染物项目依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待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13 4.1.5.3 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表 3 排污单位废水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废水类别 主要污染主要污染物项目物项目 排放去排放去向向 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工艺 排放排放方式方式 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 污染治理污染治理工艺工艺 是否为是否为可行技术可行技术 全厂废水(含生产废水、生活污水)pH 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理厂、水体 一级处理(过滤、沉淀、气浮、其他),二级处理(A/O、SBR、氧化沟、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流化床、其他)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附录 A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不外排a 间接排放b 直接排放c 一般排放口 a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或雨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方式;对于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选择不外排。b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c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b)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4.1.5.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1.5.5 是否为可行技术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附录 A”填报。14 4.1.5.6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1.5.7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熔炼(化)炉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以外的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1.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生产单元)、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1.7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2.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4.2.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者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4.2.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包括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直接排放口应填报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间接排放口应填报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5 4.2.2 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可以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日进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按照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以厂界监测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其中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同时还应逐一计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做要求,仅说明排放去向。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其他排放要求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除按相关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并实施监管外,还需填报承诺的排放要求。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的废气主要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及排放口见表 4。表 4 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源、污染物项目及排放口类型 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污染物 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 金属熔炼(化)冲天炉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主要排放口 燃气炉 铅及其化合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 主要排放口a 感应电炉、其他熔炼(化)设备 铅及其化合物、颗粒物 颗粒物 主要排放口a 颗粒物-一般排放口 制芯 冷芯盒制芯设备 三乙胺b、颗粒物-一般排放口 其他制芯设备 颗粒物-一般排放口 16 造型、清理、砂处理 造型、清理、砂处理设备 颗粒物-一般排放口 浇注 消失模、实型浇注设备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一般排放口 其他工艺浇注设备 颗粒物-一般排放口 旧砂再生 干法再生设备 颗粒物-一般排放口 热法再生设备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排放口 涂装 静电喷涂、空气喷涂、其他 苯、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b、苯系物b-一般排放口 热处理 燃气热处理炉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 监测点位监测点位 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 厂界 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a 厂区b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a适用于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排污单位。b 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4.2.2.2 许可排放浓度 a)废气 排污单位应依据 GB 9078、GB 16297 确定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的许可排放浓度及无组织排放管控位置。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苯;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b)废水 排污单位应依据 GB 8978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包括 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 17 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2.2.3 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年许可排放量等于有组织年许可排放量。废气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公式(1)(4)。a)年许可排放量(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颗粒物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主要排放口年许可年许可EE (1)式中:年许可E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t;主要排放口年许可E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2)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由绩效和产能相乘确定。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310-iCRM (2)niiME1主要排放口年许可 (3)式中:iE第 i 个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R 企业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t;C绩效值,单位 kg/t 产能,按表 5 进行取值。表 5 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绩效值表 工序工序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 主要污染物项目主要污染物项目 排污绩效(排污绩效(kg/t-产能)产能)熔炼(化)冲天炉 颗粒物 0.378 二氧化硫 0.336 氮氧化物 0.450 感应电炉及其他熔化炉 颗粒物 0.144 燃气炉 颗粒物 0.283 18 b)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根据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者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金属铸造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新的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进行排放。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特殊时段产量或者排放量削减比例核算,核算公式如下:)(放量前一年日(月)实际排日(月)许可-1 EE (4)式中:日(月)许可E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t;放量前一年日(月)实际排E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t;特殊时段日(月)产量或者排放量削减比例。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3.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时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