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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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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2019).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2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ine and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06-14 发布 2019-06-14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5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3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9 10 合规判定方法.3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酒、饮料制造工业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表.59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6 月 14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6 月 14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575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48 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7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win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发酵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及其他酒的排污单位。发酵酒精制造是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生物质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变性燃料乙醇等酒精产品的生产活动。白酒制造是指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产品的生产活动。啤酒制造是指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啤酒花制品),经糖化、发酵、过滤、灌装等工艺生产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黄酒制造是指以稻米、黍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等工艺生产发酵酒的生产活动。葡萄酒制造是指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的生产活动。其他酒包括果酒、奶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配制酒、露酒等。3.2 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他饮料的排污单位。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是指以水果或(和)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或其他动物来源的可食用蛋白,或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 3 成的液体饮料。碳酸饮料是指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的液体饮料,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过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固体饮料是指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固体饮料包括湿混加工固体饮料和干混加工固体饮料。湿混加工固体饮料是指先将一种或多种原料在液态下进行加工或混合,经过干燥后制成的固体饮料。干混加工固体饮料是指各种原料在固体状态下进行加工、混合制成的固体饮料。茶饮料是指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其他饮料包括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等。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5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生产糖蜜酒精、葡萄酒、原榨果菜汁等具有季节性特点产品的排污单位自启动生产至结束生产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等。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及生产设施名称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公用单元的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1、表1-2 和表 2。表 1-1 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 排污单位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发酵酒精制造(以谷物类为原料)原料粉碎系统 粉碎机 粉碎能力 t/h 液化、糖化系统 蒸煮罐*容积 m3 糖化罐*容积 m3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蒸馏系统 粗馏塔 容积 m3 精馏塔 容积 m3 酒精脱水系统 分子筛吸附柱或共沸塔 处理能力 t/h 玉米干全酒精糟(玉米 DDGS)生产系统 离心分离机/板框压滤机*处理能力 t/h 蒸发器*处理能力 t/h 干燥机*处理能力 t/h CO2回收处理系统 除杂系统 处理能力 t/h 发酵酒精制造(以薯类为原料)原料粉碎系统 粉碎机 粉碎能力 t/h 液化、糖化系统 蒸煮罐*容积 m3 糖化罐*容积 m3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蒸馏系统 粗馏塔 容积 m3 精馏塔 容积 m3 酒精脱水系统 分子筛吸附柱或共沸塔 处理能力 t/h CO2回收处理系统 除杂系统 处理能力 t/h 薯类酒糟处理系统 全糟厌氧罐*处理能力 t/h 固液分离机*处理能力 t/h 发酵酒精制造(以糖质类为原料)原料预处理系统 稀释器*容积 m3 澄清罐*容积 m3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蒸馏系统 粗馏塔 容积 m3 5 排污单位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精馏塔 容积 m3 CO2回收处理系统 除杂系统 处理能力 t/h 糖蜜酒糟处理系统 蒸发浓缩系统*处理能力 t/h 干燥机*处理能力 t/h 白酒制造 原料粉碎系统 粉碎机 粉碎能力 t/h 清蒸排杂系统 蒸煮装置*容积 m3 糖化、糊化系统 蒸馏装置*容积 m3 发酵系统 地缸*容积 m3 发酵池*容积 m3 蒸馏系统 蒸馏装置*容积 m3 冷凝器 处理能力 t/h 勾调系统 勾酒罐 容积 m3 原酒储存系统 储酒罐 容积 m3 酒坛 容积 m3 灌装系统 洗瓶机 处理能力 t/h 灌酒机 处理能力 kL/h 酒糟综合利用生产系统(生产饲料等)固液分离机*处理能力 t/h 压榨机*处理能力 t/h 干燥机*处理能力 t/h 啤酒制造 制麦芽系统 浸麦槽*处理能力 t/h 发芽箱 处理能力 t/h 原料粉碎系统 粉碎机 粉碎能力 t/h 糊化、糖化系统 糊化锅*容积 m3 糖化锅*容积 m3 过滤槽*容积 m3 煮沸锅*容积 m3 沉淀槽*容积 m3 冷却器 处理能力 kL/h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冷却器 处理能力 kL/h 稀释系统 高浓稀释机 处理能力 kL/h 过滤系统 过滤机 处理能力 kL/h 清酒罐 容积 m3 续表 6 排污单位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灌装系统 洗瓶机 处理能力 kL/h 灌酒机 处理能力 kL/h 酒糟综合利用生产系统(生产饲料等)固液分离机*处理能力 t/h 压榨机*处理能力 t/h 干燥机*处理能力 t/h CO2回收处理系统 除杂系统 处理能力 t/h 黄酒制造 原料处理系统 浸米桶*容积 m3 淋水桶*容积 m3 饭甑*容积 m3 蒸饭机 处理能力 t/h 缸*容积 m3 罐*容积 m3 发酵系统 缸*容积 m3 酒坛*容积 m3 发酵罐*容积 m3 压榨过滤系统 压榨机*处理能力 t/h 煎酒系统 煎酒设备 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洗瓶(坛)机 处理能力 t/h 灌酒机 处理能力 kL/h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清酒罐 容积 m3 酒糟处理系统 蒸馏塔*容积 m3 冷凝器*处理能力 t/h 葡萄酒制造 原料破碎系统 破碎机 处理能力 t/h 压榨系统 压榨机 处理能力 t/h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调配系统 调酒罐*容积 m3 过滤系统 过滤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洗瓶机 处理能力 t/h 灌酒机 处理能力 kL/h 注 1:果酒(发酵型)、奶酒(发酵型)、其他发酵酒制造参照葡萄酒制造执行;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奶酒(蒸馏型)、其他蒸馏酒(同时有发酵和蒸馏工艺),以及配制酒、露酒制造参照白酒制造执行。注 2: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企业具有的设施。续表 7 表 1-2 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 排污单位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原榨果菜汁)原料预处理系统 挑选台 用水量 t/h 洗涤槽*用水量 t/h 破碎打浆系统 破碎机*处理能力 t/h 打浆机*处理能力 t/h 胶体磨*处理能力 t/h 榨汁前预处理系统 加热锅 容积 m3 处理罐 容积 m3 榨汁系统 压榨机*处理能力 t/h 粗滤系统 筛滤机*处理能力 t/h 澄清系统 澄清罐 容积 m3 过滤系统 板框过滤机 处理能力 t/h 真空过滤机 处理能力 t/h 均质与脱气系统 均质机 处理能力 t/h 调整与混合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杀菌系统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灌装机 处理能力 t/h 果蔬渣综合利用系统 贮存设备*容积 m3 发酵设备*处理能力 t/h 干燥机*处理能力 t/h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浓缩果菜汁)脱水浓缩系统 多效蒸发器*处理能力 t/h 冷凝器 处理能力 t/h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果菜汁饮料)混合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杀菌系统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灌装机 处理能力 t/h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发酵果菜汁饮料)混合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杀菌系统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冷却系统 板式换热器 处理能力 t/h 调配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净化系统 过滤器 处理能力 t/h 均质系统 均质机 处理能力 t/h 杀菌系统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8 排污单位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灌装系统 灌装机 处理能力 t/h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发酵乳饮料)原料预处理系统 原料罐*容积 m3 原料净化系统 过滤器 处理能力 t/h 离心净乳机 处理能力 t/h 标准化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均质系统 均质机 处理能力 t/h 杀菌系统 板式杀菌器 处理能力 t/h 发酵系统 发酵罐*容积 m3 冷却系统 板式换热器 处理能力 t/h 调配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净化系统 过滤器 处理能力 t/h 均质系统 均质机 处理能力 t/h 杀菌系统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灌装机 灌装能力 t/h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植物蛋白饮料)原料预处理系统 碱煮罐*容积 m3 磨浆系统 胶体磨*处理能力 t/h 调配系统 定容罐 容积 m3 粗滤系统 反洗过滤器*处理能力 t/h 均质系统 均质机 处理能力 t/h 过滤系统 反洗过滤器*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灌装机、封口机 灌装能力 t/h 杀菌系统 杀菌釜 用水量 t/h 碳酸饮料制造 溶糖系统 溶糖罐*容积 m3 调配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冷却系统 板式换热器 处理能力 t/h 碳酸化系统 饮料混合机 处理能力 t/h 过滤系统 过滤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灌装机 处理能力 t/h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调配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杀菌系统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灌装机 处理能力 t/h 固体饮料制造 原料预处理系统 粉碎机 处理能力 t/h 配料系统 配料罐*容积 m3 续表 9 排污单位类别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浓缩系统 蒸发器*处理能力 t/h 干燥系统 喷雾干燥机 处理能力 t/h 沸腾干燥机 处理能力 t/h 真空干燥机 处理能力 t/h 带式干燥机 处理能力 t/h 筛分系统 振动筛 处理能力 t/h 包装系统 自动包装机 包装能力 t/h 茶饮料制造 原料预处理系统 原料罐*容积 m3 茶汁制备系统 提取罐*容积 m3 冷却系统 板式换热器、冷却缸 处理能力 t/h 过滤系统 离心机、金属筛网、板框式压滤机 处理能力 t/h 调配系统 调配罐*容积 m3 杀菌系统 高温瞬时灭菌机、超高温瞬时灭菌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系统 灌装机 灌装能力 t/h 注 1: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制造参照碳酸饮料制造执行,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参照茶饮料制造执行。注 2: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企业具有的设施。表 2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公用单元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 单元名称 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公用单元 制水系统 处理能力 t/h 得水率%原位清洗站*用水量 t/h 冷却循环水系统 水循环量 t/h 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 t/h 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等*场地面积 m2 注: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企业具有的设施。4.3.3 生产设施编号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产品名称 酒包括:发酵酒精(包括燃料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和其他酒。饮料包括: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茶饮料和其他饮料。续表 10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酒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kL/a,饮料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发酵酒精的产能需按酒精体积分数 95%折算,白酒的产能需按酒精体积分数 65%折算,啤酒的产能需按原麦汁浓度 11 P 折算。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3.7 其他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4.4.2 原辅材料种类 a)发酵酒精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谷物类原料(玉米、小麦、稻谷等)、薯类、糖蜜、其他;辅料种类包括:辅助添加料(酶制剂、活性干酵母等)、其他。b)白酒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小麦、高粱、豌豆、玉米、大米、食用酒精、其他;辅料种类包括:酒曲、酶制剂、其他。c)啤酒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麦芽、大米、玉米、小麦、其他;辅料种类包括:酵母、啤酒花及其制品、其他。d)黄酒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糯米、大米、小米、其他;辅料种类包括:酒曲、其他。e)葡萄酒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葡萄、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焦亚硫酸钾、果胶酶、酵母、其他。f)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水果、蔬菜、原榨果菜汁或浓缩果菜汁、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糖、甜味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其他。g)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液体乳、乳粉、植物果实、植物种子、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糖、甜味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其他。h)碳酸饮料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蔗糖、果糖、主剂、二氧化碳、其他;11 辅料种类包括:甜味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其他。i)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辅料种类包括:矿物质等食品添加剂、其他。j)固体饮料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浓缩果菜汁、乳制品、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糖、甜味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其他。k)茶饮料制造 原料种类包括:茶叶、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茶的鲜叶、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糖、甜味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其他。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kL/a、kg/a、t/a 或 Nm3/a 等。4.4.4 其他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 废气 4.5.1.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5.1.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 3、表 4。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4554、GB 16297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12 表 3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原料粉碎系统a 粉碎机 破碎废气、分离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除尘装置(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湿式除尘等)、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干燥系统b 喷雾干燥机、沸腾干燥机、真空干燥机、带式干燥机 烘干废气 筛分系统b 振动筛 筛分废气 包装系统b 自动包装机 包装废气 a 主要指以谷物类、薯类为原料的发酵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和啤酒制造的原料粉碎系统。b 主要指固体饮料制造的干燥系统、筛分系统和包装系统。表 4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一览表 单元名称 产生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公共单元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废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等 堆场废气 臭气浓度 无组织 13 4.5.1.3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由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1.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5 排放口类型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4.5.2 废水 4.5.2.1 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5.2.2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5。啤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GB 19821确定,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27631 确定,其他酒及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8978 确定。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饮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14 表 5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污染物项目 排放去向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谷物类发酵酒精酒糟液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色度 综合利用、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其他/生产干全酒精糟(DDGS)后,废水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薯类发酵酒精酒糟液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色度 综合利用、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其他/采用全糟厌氧发酵工艺综合利用后,废水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同上 糖蜜发酵酒精酒糟液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色度 综合利用、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其他/采用蒸发浓缩工艺或厌氧发酵工艺等方式综合利用后,废水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同上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生产废水a、生活污水等)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b、总磷、色度 直接排放c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为一般排放口 预处理:除油、沉淀、过滤等 二级处理:好氧、水解酸化-好氧、厌氧-好氧、兼性-好氧、氧化沟、生物转盘等 深度处理:高级氧化、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活性炭吸附等 同上 间接排放d 生活污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b、总磷、色度 直接排放c 一般排放口 预处理:除油、沉淀、过滤等 二级处理:好氧、水解酸化-好氧、厌氧-好氧、兼性-好氧、氧化沟、生物转盘等 深度处理:高级氧化、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活性炭吸附等 同上 间接排放d/a 生产废水包括锅底水、黄水、废糟液、米浆水、原料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制水过程排水等。b 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排污单位需按照 GB 27631 管控总氮浓度,其他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暂不管控总氮浓度。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饮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d 间接排放指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15 4.5.2.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4.5.2.4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污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由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5.2.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6 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和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4.6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4.7 图件要求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限值。16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发部门可根据需要(如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均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依据 GB 16297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 GB 14554 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5.2.2.2 废水 依据 GB 19821 确定啤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27631 确定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除啤酒、发酵酒精、白酒外的酒和饮料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放或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 GB 8978 确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废水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饮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浓度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若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 17 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股废水均适用 GB 8978 的,则按 GB 8978 附录 A 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 GB 8978 附录 A 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5.2.3 允许排放量 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 GB 19821、GB 8978、GB 27631 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适当加严许可排放量。a)单独排放 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本标准给出了发酵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制造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果酒(发酵型)、奶酒(发酵型)、其他发酵酒制造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可参照葡萄酒执行,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奶酒(蒸馏型)、其他蒸馏酒(同时有发酵和蒸馏工艺),以及配制酒、露酒制造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可参照白酒执行。本标准给出了饮料制造中的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茶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特殊用途饮料、风味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可参照碳酸饮料执行,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制造许可排放量核算可参照茶饮料执行。1)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610jjCQSD (1)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t/a;S排污单位年生产产品产能,单位为 kL/a;Q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 m3/kL 产品,按照 GB 27631 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待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jC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 mg/L。2)啤酒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依据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或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分别按公式(1)和公式(2)核算,从严确定。610jjPSD (2)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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