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6133-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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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6133-2010).pd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small spark ignition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2010-12-30 发布 2011-03-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 2613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网址:http:/ 电话:010-67112738 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2011 年 4 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1 年 4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4.5 字数 14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62 定价:58.00 元 GB 2613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0 年 第 104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2010 年 12 月 20 日 i GB 261332010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型式核准的申请与批准.5 5 技术要求.5 6 生产一致性检查.7 7 发动机标签.8 8 确定发动机系族的参数.9 9 源机机型的选择.9 10 标准的实施.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11 附件 AA(规范性附件)发动机(源机)的基本特点以及有关试验的资料(若申报多个 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应分别提交本附件).12 附件 AB(规范性附件)发动机系族的基本特点.15 附件 AC(规范性附件)系族内发动机机型的基本特点.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试验规程.19 附件 BA(规范性附件)测量与取样方法.24 附件 BB(规范性附件)分析仪的标定.27 附件 BC(规范性附件)数据评定与计算.35 附件 BD(规范性附件)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5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5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分析和取样系统.5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证书.57 附件 EA(规范性附件)测量结果.58 附件 EB(规范性附件)测定发动机功率而安装的装置与辅件.6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62 iii GB 261332010 iv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 GB/T 8190.4(idt ISO 8178)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 4 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的运转工况,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 97/68/EC 及其修正案 2002/88/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以及美国法规 40 CFR Part 90非道路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相关技术内容。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差别如下:发动机标签的有关内容;基准燃料的种类和技术要求;实施时间和管理要求;增加了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 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 19 kW 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草坪机;油锯;发电机;水泵;割灌机。净功率大于 19 kW 但工作容积不大于 1 L 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19159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GB/T 6072.1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 1 部分:标准基准状况,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和实验方法 GB/T 8190.4 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 4 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非道路移动机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1 GB 261332010 3.2 发动机机型 engine type 本标准附件 AA 所列发动机基本特征没有区别的同一类发动机。3.3 发动机系族 engine family 制造企业通过其设计以期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一类发动机,在该系族中,所有发动机均须符合所适用的排放限值。发动机系族及系族内发动机机型的基本特点见附件 AB 和 AC。3.4 源机 parent engine 按照 9.1 和附件 AA 的规定选出的代表发动机系族排放水平的发动机机型,如果系族中只涵盖一个发动机机型,则该发动机机型即为源机。3.5 手持式发动机 hand-held engine 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发动机,用“SH”表示:a)在使用过程中应由操作者携带;b)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多个位置,如上下或倾斜;c)执行本标准 5.3.1 第一阶段排放限值期间该设备连同发动机的质量不大于 20 kg,执行本标准5.3.2 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期间质量不大于 21 kg,且至少具有下列特征之一:1)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应支撑或携带该设备;2)操作者应在使用过程中支撑或用姿态控制该设备;3)用于发电机或泵的发动机。3.6 非手持式发动机 non-hand-held engine 不满足手持式发动机定义的发动机,用“FSH”表示。3.7 净功率 net power 按照本标准表 EB.1 要求安装发动机装置与附件(风冷发动机直接安装在曲轴上的冷却风扇可保留),从曲轴末端或其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发动机运转条件和燃油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3.8 额定转速 rated speed a)制造企业为手持式发动机规定的满负荷运转条件下最常用的发动机转速;b)制造企业为非手持式发动机设定的满负荷运转条件下由调速器决定的最大允许转速。3.9 中间转速 intermediate speed 如果发动机按 G1 循环测试,中间转速为额定转速的 85%。3.10 负荷百分比 percent load 发动机在某转速下扭矩占该转速可得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3.11 最大扭矩转速 maximum torque speed 制造企业规定的最大扭矩对应的发动机转速。2 GB 261332010 3.12 发动机生产日期 engine production date 发动机通过最终检查离开生产线的日期,这个阶段发动机已经准备好交货或入库存放。3.13 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3.13.1 试验参数符号 所有的体积和体积流量都应折算到 273 K(0)和 101.325 kPa 的基准状态。符号 单位 定义 AT m2 排气管的横截面积 Aver 加权平均值:m3/h 体积流量 kg/h 质量流量 C1 碳氢化合物,以甲烷当量表示 conc 106(或%,体积分数)用下标表示的某组分的浓度 concc 106(或%,体积分数)背景校正的某组分浓度(用下标表示)concd 106(或%,体积分数)稀释空气的某组分浓度(用下标表示)DF 稀释系数 fa 实验室大气因子 FFH 燃油特性系数,用来根据氢碳比从干基浓度转化 为湿基浓度 GAIRW kg/h 湿基进气质量流量 GAIRD kg/h 干基进气质量流量 GDILW kg/h 湿基稀释空气质量流量 GEDFW kg/h 湿基当量稀释排气质量流量 GEXHW kg/h 湿基排气质量流量 GFUEL kg/h 燃油质量流量 GTOTW kg/h 湿基稀释排气质量流量 HREF g/kg 绝对湿度参考值 10.71 g/kg 用来计算 NOx的湿度校正系数 Ha g/kg 进气绝对湿度 Hd g/kg 稀释空气绝对湿度 KH NOx湿度校正系数 Kw,a 进气干-湿基校正系数 Kw,d 稀释空气干-湿基校正系数 Kw,e 稀释排气干-湿基校正系数 Kw,r 原排气干-湿基校正系数 L%试验转速下,扭矩相对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pa kPa 发动机进气的饱和蒸汽压(GB/T 6072.1 psy=PSY 测试环境)pB kPa 总大气压(GB/T 6072.1:Px=PX 现场环境总压力;Py=PY 试验环境总压力)pd kPa 稀释空气的饱和水蒸气压 ps kPa 干空气压 PM kW 试验转速下测量的最大功率(安装附件 EB 的设备和辅件)3 GB 261332010 符号 单位 定义 P(a)kW 试验时应安装的发动机辅件所吸收的功率 P(b)kW 试验时应拆除的发动机辅件所吸收的功率 P(n)kW 未校正的净功率 P(m)kW 试验台上测得的功率 Q 稀释比 Ra%进气相对湿度 Rd%稀释空气相对湿度 Rf FID 响应系数 S kW 测功机设定值 Ta K 进气绝对温度 T K 绝对露点温度 Tref K 参考温度(燃烧空气:298 K)VAIRD m3/h 干基进气体积流量 VAIRW m3/h 湿基进气体积流量 VDILW m3/h 湿基稀释空气体积流量 VEDFW m3/h 湿基当量稀释排气体积流量 VEXHD m3/h 干基排气体积流量 VEXHW m3/h 湿基排气体积流量 VTOTW m3/h 湿基稀释排气体积流量 WF 加权系数 WFE 有效加权系数 wet 湿基 dry 干基 3.13.2 化学组分符号 CO 一氧化碳 CO2 二氧化碳 HC 碳氢化合物 NMHC 非甲烷碳氢 NOx 氮氧化物 NO 一氧化氮 NO2 二氧化氮 O2 氧气 C2H6 乙烷 CH4 甲烷 C3H8 丙烷 H2O 水 PTFE 聚四氟乙烯 3.13.3 缩写 FID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HFID 加热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NDIR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CLD 化学发光检测仪 4 GB 261332010 HCLD 加热型化学发光检测仪 PDP 容积式泵 CFV 临界流量文氏管 4 型式核准的申请与批准 4.1 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 发动机型式核准的申请由制造企业或制造企业授权的代理人向型式核准机构提出。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4.1.2 应按本标准附录 F 的要求提交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4.1.3 应按型式核准机构要求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该发动机应符合 9.1 和附录 A 所描述的机型(或源机)特性。4.1.4 如果型式核准机构认为,申请者申报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 AB 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制造企业应提供另一台源机,按照本标准 4.1.3 的要求重新提交型式核准申请。4.2 型式核准的批准 4.2.1 型式核准机构对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应予以型式核准批准,并颁发附录 E规定的型式核准证书。4.2.2 对源机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发动机系族中所有机型。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影响发动机排放的零部件设计、制造与装配,应确保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无论零部件受到何种振动,排放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5.1.2 制造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表 4 或表 5 规定的发动机使用寿命期内,排放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5.2 发动机分类 发动机类别代号及对应工作容积见表 1。表 1 发动机类别 发动机类别代号 工作容积 V/cm3 SH1 V20 SH2 20V50 SH3 V50 FSH1 V66 FSH2 66V100 FSH3 100V225 FSH4 V225 5 GB 261332010 5.3 排气污染物限值 5.3.1 第一阶段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比排放量不得超过表 2 中的限值。表 2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阶段)单位:g/(kWh)发动机类别代号 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HC+NOx)SH1 805 295 5.36 SH2 805 241 5.36 SH3 603 161 5.36 FSH1 519 50 FSH2 519 40 FSH3 519 16.1 FSH4 519 13.4 5.3.2 第二阶段 5.3.2.1 自第二阶段开始,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比排放量不得超过表 3 中的限值,同时发动机应满足表 4,表 5 和附件 BD 规定的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制造企业应声明每个发动机系族适用的耐久期类别。所选类别应尽可能接近发动机拟安装机械的寿命。表 3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单位:g/(kWh)发动机类别代号 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HC+NOx)氮氧化物(NOx)SH1 805 50 10 SH2 805 50 SH3 603 72 FSH1 610 50 FSH2 610 40 FSH3 610 16.1 FSH4 610 12.1 5.3.2.2 对于手持式发动机,制造企业应从表 4 选择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表 4 手持式发动机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 单位:h 发动机类别代号 排放控制耐久期类别 1 2 3 SH1 50 125 300 SH2 50 125 300 SH3 50 125 300 5.3.2.3 对于非手持式发动机,制造企业应从表 5 选择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6 GB 261332010 表 5 非手持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 单位:h 发动机类别代号 排放控制耐久期类别 1 2 3 FSH1 50 125 300 FSH2 125 250 500 FSH3 125 250 500 FSH4 250 500 1 000 5.3.3 用于扫雪机的二冲程发动机,无论是否为手持式,只需满足相应工作容积的 SH1、SH2 或 SH3类发动机限值要求。5.3.4 对于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发动机,可选择使用 NMHC 替代 HC。5.4 排气污染物测量 5.4.1 按本标准附件 BA 的规定进行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试验循环按 B.3.5 及表 B.1 的规定执行。5.4.2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使用本标准附录 D 描述的系统测量。5.5 发动机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要求 5.5.1 安装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上的发动机应符合型式核准所限定的使用范围。5.5.2 发动机还应满足型式核准所关注的下列特征:a)发动机进气压降应不大于附件 AA 和 AC 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最大压降。b)发动机排气背压应不大于附件 AA 和 AC 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最大背压。6 生产一致性检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对已通过型式核准并批量生产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制造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发动机与相应的型式核准申报材料一致。6.1.2 生产一致性检查以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排放型式核准的申报材料的内容为基础。6.1.3 型式核准机构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按 6.2 的要求抽取样机。6.1.4 如果某一发动机机型或系族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则制造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整顿,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有效性。在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未得到恢复之前,型式核准机构可以暂时撤销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型式核准证书。6.1.5 生产一致性检查过程中排放测试使用符合 GB 17930、GB 18047 或 GB 19159 规定的市售燃料,也可在制造企业要求下使用符合附录 C 的基准燃料。6.1.6 应按附录 F 采取措施保证生产一致性。6.2 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 6.2.1 从批量生产的发动机中随机抽取一台样机。制造企业不得对抽样后用于检验的发动机进行任何调整,但可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磨合。被测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要求。6.2.2 如果从成批产品中抽取的一台发动机不能达到本标准要求,制造企业可以要求从批量产品中抽取若干台发动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制造企业应确定抽检样机的数量 n(包括原来抽检的那台)。除原来抽检的那台发动机以外,其余的发动机也应进行试验。然后,根据抽检的 n 台样机测得的每一种污7 GB 261332010 染物的排放值求出算术平均值(x)。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则该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可以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ixk SL+式中:S标准差,21()1niixxSn=;n发动机数;Li表2、表3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k根据抽检样机数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见表6;xin台样机中第i台的试验结果;xn台样机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 6 统计因子 n 2 3 4 5 6 7 8 9 10 k 0.973 0.613 0.489 0.421 0.376 0.342 0.317 0.296 0.279 n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k 0.265 0.253 0.242 0.233 0.224 0.216 0.210 0.203 0.198 如果n20,则0.860kn=7 发动机标签 7.1 发动机制造企业在生产时应给每台发动机固定一个标签,标签应符合下列要求:a)如果不毁坏标签或损伤发动机外观则无法将标签取下;b)在整个发动机使用寿命期间保持清楚易读;c)固定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所需零件上,该零件应是整个发动机使用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更换的;d)发动机安装到移动机械上,标签的位置应明显可见。7.2 如果发动机安装到移动机械上以后,因机械遮盖而使发动机标签变得不明显易见,则发动机制造企业应向移动机械制造企业提供一个附加的标签。附加的标签应符合下列要求:a)如果不毁坏标签或损伤移动机械外观则无法将标签取下;b)应固定在移动机械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机械零件上,该零件应是整个移动机械使用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更换的。7.3 标签应包含下列信息:a)型式核准号;b)发动机生产日期:年 月 日(“日”可选。如在发动机其他部位已经标注生产日期,则标签中可不必重复标注);c)发动机制造企业的全称;d)经过第二阶段排放型式核准的发动机,应注明发动机的排放控制耐久期(h);e)制造企业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7.4 发动机完成最终检查离开生产线之前应带有标签。7.5 发动机标签的位置应在附录A中申报,经型式核准机构核准并在附录E型式核准证书中说明。8 GB 261332010 8 确定发动机系族的参数 8.1 发动机系族应根据系族内发动机共有的基本设计参数确定。在某些条件下有些设计参数可能会相互影响,这些影响也应被考虑进去以确保只有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发动机才包含在一个发动机系族内。8.2 同一系族的发动机应具有下列共同的基本参数:工作循环 二冲程 四冲程 冷却介质 空气 水 油 单缸工作容积:系族内发动机单缸工作容积应在最大单缸工作容积85%100%的范围内。发动机类别(见表1)气缸数量 气缸布置型式 吸气方式 燃料类型 汽油 其他供点燃式发动机用燃料 气阀和气口 结构、尺寸和数量 燃料供应系统 化油器 气口燃油喷射 直接喷射 排放控制耐久期 (h)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参数 氧化型催化器 还原型催化器 氧化还原型催化器 热反应器 其他特性 废气再循环 水喷射/乳化 空气喷射 9 源机机型的选择 9.1 应选取本系族中碳氢化合物与氮氧化物排放值之和最高的发动机机型作为本系族的源机机型。9.2 如果系族内的发动机还有其他能够影响排放的可变因素,那么选择源机时,这些因素也应被确定并考虑在内。9 GB 261332010 10 标准的实施 10.1 自表7规定的日期起,所有发动机或系族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排气污染物型式核准。10.2 制造企业也可在表7规定的型式核准执行日期前进行排气污染物型式核准。10.3 对于按本标准已获得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或系族,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10.4 自表7 规定型式核准执行日期之后一年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发动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表 7 型式核准执行日期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非手持式和手持式发动机 非手持式发动机 手持式发动机 2011 年 3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10 GB 261332010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A.1 总述 A.1.1 制造企业名称:A.1.2 系族名称1:A.1.3 源机/发动机机型:A.1.4 制造企业标于发动机上的型号代码1:A.1.5 发动机驱动的设备说明:A.1.6 制造企业地址:A.1.7 制造企业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1:A.1.8 发动机识别代码位置和固定方式1:A.2 附属文件 A.2.1 源机的基本特点以及有关试验的资料(见附件 AA)A.2.2 发动机系族的基本特点(见附件 AB)A.2.3 系族内发动机机型的基本特点(见附件 AC)A.2.4 发动机的照片 A.2.5 发动机的使用限制条件 A.2.6 列出其他附属文件1 A.3 日期 1 如有。11 GB 261332010 附 件 AA(规范性附件)发动机(源机)的基本特点以及有关试验的资料(若申报多个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应分别提交本附件)AA.1 发动机描述 AA.1.1 制造企业:AA.1.2 制造企业规定的发动机型号:AA.1.3 循环:四冲程/二冲程1 AA.1.4 缸径mm:AA.1.5 行程mm:AA.1.6 气缸数和排列方式:AA.1.7 发动机工作容积cm3:AA.1.8 额定转速r/min:AA.1.9 最大扭矩转速r/min:AA.1.10 压缩比:AA.1.11 燃烧系统描述:AA.1.12 燃烧室和活塞顶图纸:AA.1.13 进、排气口的最小横截面积cm2:AA.1.14 冷却系统 AA.1.14.1 液冷 a)液体性质:b)循环泵:有/无1 c)特性或厂牌和型号2:d)驱动比2:AA.1.14.2 风冷 a)风机:独立冷却风机/直接安装于曲轴上的冷却风机1 b)特性或厂牌和型号2:c)驱动比2:AA.1.15 制造企业的允许温度 AA.1.15.1 液冷2:冷却液出口处最高温度K:AA.1.15.2 风冷2:基准点位置说明:基准点处最高温度K:AA.1.15.3 进气中冷器2出口处空气的最高温度K:AA.1.15.4 排气管内靠近排气歧管处的最高排气温度K:AA.1.15.5 润滑油温度:最低K:,最高K:AA.1.16 增压器:有/无1 1 划去不适用者。2 如适用。12 GB 261332010 a)制造企业:b)型号:c)系统描述(如:最高增压压力、排气旁通阀(如有):d)中冷器:有/无 AA.1.17 进气系统:发动机额定转速及100%负荷下所允许的进气系统最大压力降kPa:AA.1.18 排气系统:发动机额定转速及100%负荷下所允许的排气系统最大背压kPa:AA.2 附加的防治空气污染措施(如有,且没有包含在其他项目内)用文字或图纸描述:AA.2.1 催化转化器:有/无1 a)制造企业:b)型号:c)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d)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e)催化反应的型式:氧化型/还原型/氧化还原型1 f)贵金属总含量(g/L):g)贵金属的相对比例(铂:钯:铑):h)载体(结构和材料):i)载体孔密度(孔/cm2)(如适用):j)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k)催化转化器的位置(在排气管路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l)封装企业:m)外观标识:AA.2.2 氧传感器:有/无1 a)制造企业:b)型号:c)位置:AA.2.3 空气喷射:有/无1 类型(脉动空气,空气泵,等):AA.2.4 其他系统:有/无1 种类和作用:AA.3 燃料供给 AA.3.1 化油器:a)制造企业:b)型式:1 划去不适用者。13 GB 261332010 AA.3.2 气口燃油喷射:单点喷射/多点喷射1 a)制造企业:b)型式:AA.3.3 直接喷射 a)制造企业:b)型式:AA.3.4 在额定转速及节气门全开时的燃油流量(g/h)及空燃比:AA.4 气门正时 AA.4.1 气门最大升程及开启和关闭角度:AA.4.2 基准值和(或)设定范围(注明公差):AA.4.3 可变气门定时系统(如应用,请注明用于进气和/或排气)型式:连续改变或通/断式1 凸轮相位转换角:AA.5 气口配置 位置、尺寸及数量:AA.6 点火系统 AA.6.1 点火线圈 a)制造企业:b)型式:c)数目:AA.6.2 火花塞 a)制造企业:b)型式:AA.6.3 磁电机 a)制造企业:b)型式:AA.6.4 点火定时 a)相当于上止点前的静提前角(曲轴转角):b)点火提前角曲线2:1 划去不适用者。2 如适用。14 GB 261332010 附 件 AB(规范性附件)发动机系族的基本特点 AB.1 公有参数 AB.1.1 燃烧循环:AB.1.2 冷却介质:AB.1.3 吸气方式:AB.1.4 燃烧室型式/结构:AB.1.5 气门和气口配置、尺寸和数量:AB.1.6 燃油系统:AB.1.7 发动机管理系统:依据提供的表格或清单,能证明下述各项相同:进气冷却系统1:废气再循环1:喷水/乳化1:空气喷射1:AB.1.8 排气后处理1:提供有关排气后处理装置的表格或清单:AB.2 发动机系族清单 AB.2.1 发动机系族名称:AB.2.2 此系族内发动机的规格(见表AB.1):表 AB.1 系族内发动机规格 源机 发动机机型 气缸数量 额定转速/(r/min)对应额定转速时,燃油流量/(g/h)额定净功率/kW 最大扭矩转速/(r/min)对应最大扭矩转速时,燃油流量/(g/h)最大扭矩/(N m)怠速转速/(r/min)气缸工作容积(与源机相比的百分数,%)1 如不适用,注“不适用”。15 GB 261332010 附 件 AC(规范性附件)系族内发动机机型的基本特点 AC.1 发动机描述 AC.1.1 制造企业:AC.1.2 制造企业规定的发动机型号:AC.1.3 循环:四冲程/二冲程1 AC.1.4 缸径mm:AC.1.5 行程mm:AC.1.6 气缸数和排列方式:AC.1.7 发动机工作容积cm3:AC.1.8 额定转速r/min:AC.1.9 最大扭矩转速r/min:AC.1.10 压缩比2 AC.1.11 燃烧系统描述 AC.1.12 燃烧室和活塞顶图纸 AC.1.13 进、排气口的最小横截面积 cm2:AC.1.14 冷却系统 AA.1.14.1 液冷 a)液体性质:b)循环泵:有/无1 c)特性或厂牌和型号3:d)驱动比3:AA.1.14.2 风冷 a)风机:独立冷却风机/直接安装于曲轴上的冷却风机1 b)特性或厂牌和型号3:c)驱动比3:AC.1.15 制造企业的允许温度 a)液冷:冷却液出口处最高温度 K:b)风冷:基准点位置说明:基准点处最高温度 K:c)进气冷却器3出口处空气的最高温度 K:d)排气管内靠近排气歧管的最高排气温度 K:e)润滑油温度:最低 K:,最高 K:AC.1.16 进气系统:发动机额定转速及100%负荷下所允许的进气系统最大压降kPa:1 划去不适用者。2 注明公差。3 如适用。16 GB 261332010 AC.1.17 排气系统:发动机额定转速及100%负荷下所允许的排气系统最大背压kPa:AC.2 防治空气污染的措施(如有,且没有包含在其他项目内)AC.2.1 催化转化器:有/无1 a)制造企业:b)型号:c)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d)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e)催化反应的型式:氧化型/还原型/氧化还原型2 f)贵金属总含量(g/L):g)贵金属的相对比例(铂:钯:铑):h)载体(结构和材料):i)孔密度(孔/cm2):j)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k)催化转化器的位置(在排气管路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AC.2.2 氧传感器:有/无1 a)制造企业:b)型号:c)位置:AC.2.3 空气喷射:有/无1 类型(脉动空气,空气泵,等):AC.2.4 其他系统:有/无1 种类和作用:AC.3 燃料供给 AC.3.1 化油器:a)制造企业:b)型式:AC.3.2 气口燃油喷射:单点喷射/多点喷射1 a)制造企业:b)型式:AC.3.3 直接喷射 a)制造企业:b)型式:AC.3.4 在额定转速及节气门全开时的燃油流量(g/h)及空然比:1 划去不适用者。2 注明公差。17 GB 261332010 AC.4 气门正时 AC.4.1 气门最大升程及开启和关闭角度:AC.4.2 基准值和(或)设定范围2:AC.4.3 可变气门定时系统1 a)型式:连续改变或通/断式 b)凸轮相位转换角:AC.5 气口形状 配置、尺寸及数量:AC.6 点火系统 AC.6.1 点火线圈 a)制造企业:b)型式:c)数目:AC.6.2 火花塞 a)制造企业:b)型式:AC.6.3 磁电机 a)制造企业:b)型式:AC.6.4 点火定时 a)相当于上止点前的静提前角2:b)点火提前角曲线3:AC.7 发动机标签位置说明:1 如应用,请注明用于进气和/或排气。2 曲轴转角。3 如适用。18 GB 261332010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试验规程 B.1 总则 B.1.1 本附录描述了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的试验规程。B.1.2 试验应在发动机测功机台架上进行。B.2 试验条件 B.2.1 发动机的试验条件 应测量发动机进气口空气的热力学温度Ta(K),以及干空气压力Ps(kPa),按下式确定参数fa:1.20.6aas99298TfP 当实验室大气因子fa满足0.93fa1.07条件时认为试验有效。B.2.2 发动机的进气系统 试验发动机应安装能代表实际使用的进气系统,在发动机使用清洁空气滤清器和按相应用途的最大进气流量工况运行时,其进气阻力应在制造企业规定的上限值的110%之内。B.2.3 发动机的排气系统 试验发动机应安装能代表实际使用的排气系统,在发动机按相应用途的最大标定功率工况运行时,其排气背压应在制造企业规定的上限值的110%之内。B.2.4 冷却系统 所用发动机冷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能力来维持发动机处于制造企业规定的正常工作温度。B.2.5 润滑油 应选用发动机制造企业为该发动机及其预期用途所规定的润滑油。发动机试验用的润滑油规格应记录在EA.1.2中,而且与试验结果一起表示出来。B.2.6 可调整的化油器 发动机如使用可调整的化油器,应在可调整的两个极限位置上都做试验。B.2.7 试验的燃料 应使用附录C中规定的基准燃料。点燃式发动机试验用基准燃料的辛烷值及密度应记录在EA.1.1中。二冲程发动机燃油/润滑油混合比应符合制造企业推荐值。二冲程发动机的燃油/润滑油的混合比应19 GB 261332010 记录在EA.1.1.2。B.2.8 测功机设定 排放测量应基于未修正的制动功率。应拆下仅为操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所需的附件。在附件不能拆下的场合,应确定这些附件所吸收的吸收功率以计算测功器设定值,除非附件是发动机整体的一部分(如,风冷发动机的冷却风扇)。发动机进气阻力及排气背压应按B.2.2与B.2.3调整至制造企业规定的上限值。为计算规定试验工况的扭矩值,应通过试验测定在规定试验转速下的最大扭矩值。对于设计不在全负荷扭矩曲线的转速范围内工作的发动机,应由制造企业来规定试验转速下的最大扭矩值。每个试验工况下测功机的设定值应用下式计算:MAEA()100LSPPP=+E 式中:S测功机设定值,kW;PM在附件EB试验条件及试验转速下测定或制造企业声明的最大功率,kW;PAE除附件EB以外所声明的任何附件吸收功率,kW;L试验工况所规定的扭矩百分数,%。如果比值 AE0.03PPM 则PAE值应由型式核准机构核实后确定。B.3 试验 B.3.1 测量设备的安装 仪器仪表及取样探头应按要求安装。当采用全流稀释系统稀释排气时,应将排气尾管连接在该系统上。B.3.2 启动稀释系统及发动机 稀释系统及发动机启动并预热至温度及压力都稳定为止。热稳定判据由制造企业提出,如未提出,则至少应达到3 min内火花塞垫片温度变化值小于10的水平,发动机预置方法参见B.3.5.2。B.3.3 稀释比的调整 总的稀释比应不小于4。对于通过测量CO2或NOx浓度控制稀释比的系统,在每次试验开始和结束时应测定稀释空气的CO2或NOx含量。试验前、后所测稀释空气的CO2或NOx本底含量应分别在100106或5106(体积分数)之内。当使用稀释排气分析系统时,应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将抽取的稀释空气气样注入取样袋中以测定各气体组分相应的本底浓度。连续(无取样袋)本底浓度至少可在循环开始、接近循环中间和结束时的三点测量然后取其平均值。如制造企业要求,可以略去本底测量。20 GB 261332010 B.3.4 检查分析仪 应标定排放分析仪的零点和量距点。B.3.5 试验循环 B.3.5.1 机械设备与循环 应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型式由测功机操作实现下列试验循环:D2循环(即,GB/T 8190.4 D2循环):发动机具有恒定转速及断续的负荷;G1循环(即,GB/T 8190.4 G1循环):非手持式发动机中间转速应用场合;G2循环(即,GB/T 8190.4 G2循环):非手持式发动机额定转速应用场合;G3循环(即,GB/T 8190.4 G3循环):手持式发动机应用场合,亦适用于FSH1类发动机。B.3.5.1.1 试验工况及权重系数 表 B.1 试验工况及权重系数 D2 循环 工况号 1 2 3 4 5 发动机转速 额定转速 中间转速 低怠速转速负荷/%100 75 50 25 10 权重系数 0.05 0.25 0.3 0.3 0.1 G1 循环 工况号 1 2 3 4 5 6 发动机转速 额定转速 中间转速 低怠速转速负荷/%100 75 50 25 10 0 权重系数 0.09 0.2 0.2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