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HJ2532-2013代替HJ-T182-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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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HJ2532-2013代替HJ-T182-2005).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32-2013 代替HJ/T182-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duty vehicle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4-1-13 发布 2014-3-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HJ 2532-2013 2 目 次 前 言.3 1 适用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要求.4 5 技术内容.4 6 检验方法.5 HJ 2532-2013 3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轻型汽车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轻型汽车的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量、车内噪声、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车身涂装、可回收利用性和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的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提高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提高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的要求;增加了轻型汽车车内噪声的要求;增加了轻型汽车车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增加了轻型汽车车身涂装的要求;增加了轻型汽车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增加了轻型汽车可回收利用性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1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T 1822005。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BC 8-2001、HJ/T 182-2005。HJ 2532-2013 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352.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27999-201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233-2008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5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GB/T 27630-2011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HJ/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s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GB 18352.5)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并符合相应的清洁生产标准要求。5 技术内容 5.1 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8352.5的要求。5.2 燃料消耗量的要求 M1类车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 27999-2011中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要求,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的汽车不适用本项要求。HJ 2532-2013 55.3 车内噪声的要求 5.3.1 M1类车在60 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不应超过65 dB(A)。5.3.2 M2类车在60 km/h匀速行驶车内噪声不应超过67 dB(A)。5.4 车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轻型汽车车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27630-2011的要求。5.5 车身涂装的要求 5.5.1 汽车涂料中不得人为添加和使用表1中所列的物质。表 1 汽车涂料中不得人为添加和使用的物质 项目 物质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汞(Hg)、砷(As)、铅(Pb)、镉(Cd)、锑(Sb)、六价铬(Cr6+)5.5.2 应对涂装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5.5.3 应对油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热进行热能回用。5.6 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 5.6.1 离合器片中不得含有石棉纤维物质。5.6.2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不得使用铅(Pb)、汞(Hg)、镉(Cd)及六价铬(Cr6+)。5.7 可回收利用性的要求 轻型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不应低于表2规定。表2 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限值 项目 限值 第一阶段(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二阶段(2015年1月1日)可回收利用率 90%95%可再利用率 80%85%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1中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按照GB 18352.5规定的方法进行。6.2 技术内容5.2中燃料消耗量的检测按照GB/T 19233-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6.3 技术内容5.3中车内噪声的检测按照GB/T 18697-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6.4 技术内容5.4中车内空气质量的检测按照HJ/T 400-2007规定的方法进行。6.5 技术内容5.7中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在利用率的计算按照GB/T 19515规定的方法进行。HJ 2532-2013 66.6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采用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