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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伙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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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伙合同.pdf

    合 伙 合 同 概 述 壹(一)合伙合同的认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967)*保底条款的常见形式:约定当事人的投资金额或比例,投资本金在特定时间内予以返还,且无论合伙盈亏,均收取固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分红。保底方不参与合伙经营。*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其对合伙性质认定的影响。1.保底条款无效,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案例案例1 1:新疆高院(:新疆高院(20152015)新民一终字第)新民一终字第246246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蒲某与李某1、李某2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包案涉工程项目,约定“蒲某出资150万元作为此项目前期保证金,其他由李某1、李某2出资。同时约定,蒲某出资的150万元在项目预付款中扣除归还”。蒲某依约将150万元交付李某1、李某2。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三人的后续投资和费用确认等事宜。现工程完工结算,李某1、李某2未给蒲某分配利润,也未退还150万元保证金。裁判要点裁判要点:保底条款无效,不用返还150万,蒲某与李某1、李某2之间已经形成合伙关系。案例案例2 2:济南中院(:济南中院(20142014)济商初字第)济商初字第140140号号裁判要点裁判要点:韩某与于某、A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是,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某保底收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为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2.保底条款无效,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案例案例1 1:重庆高院(:重庆高院(2014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渝高法民终字第0035200352号号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合伙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论盈亏、只获取保底收益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不构成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案例案例2 2:湖南高院(:湖南高院(2014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828号号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合伙协议中约定部分合伙人收回出资本金并按固定比例收取利润,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属于保底条款,违背了合伙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应属无效。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而成立借贷关系。3.认定合伙成立,且保底条款有效案例:沈阳和平区法院(案例:沈阳和平区法院(20172017)辽)辽01020102民初民初18201820号号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合伙协议及展期协议中明确了协议到期后投资本金溢价回购的内容,属于双方就投资收益专门作出的约定,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伙企业项目并不存在经营异常、亏损等情形,有足够理由相信合伙人会对预期收益产生信赖;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与合伙企业法的关系合伙企业涉及合伙合同的事项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则,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中合伙合同规则。合伙事务的决定与执行贰(一)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企业事务并非必须经全体同意,必须全体同意的事项为: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法31)合伙人决定合伙事务,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合同另有约定除外。(970-1)(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970-3)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970-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越权执行合伙事务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37)合伙利润分配与责任承担 叁(一)合伙损益的分配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972)利润分配约定禁止事项?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法33-2)(二)合伙债务及责任的承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973)案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2011年第年第7 7期期基本案情:基本案情:魏某登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A厂”。后,魏某等四人签订合伙合同一份,约定:合伙人魏某原独资经营的A厂现由魏某等四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变更为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原魏某领取的A厂营业执照。之后,尹某、洪某又入伙。经营期间,B公司与A厂签订购销合同,A厂尚欠B公司121万元。因此,魏某等六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六人一致同意全权委托魏某将该厂对外承包,承包费用于偿还对外债务和六人各自的投资,该厂承包前对外的债权债务由魏某负责处理,与其余五人无关。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厂以及魏某等六人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后、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债务的承担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44-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53)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无法完全受清偿时的处理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合 伙 份 额 的 处 分肆(一)合伙份额的转让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974,合伙企业法22-1)案例:最高院(案例:最高院(20192019)最高法民申)最高法民申10161016号号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其他合伙人未明确表达反对,可以推定转让份额获得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协议签订两年之久,并无证据表明签订案涉协议之外的其他两名合伙人对袁某转让合伙份额提出异议,推定两人为同意,转让协议有效。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22-2)(二)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份额权益之主张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975)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法4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企业法42-1)案例:最高院(案例:最高院(20172017)最高法民申)最高法民申44994499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07年11月12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进行项目合作,该项目建设单位为B公司。项目建成后,张某享有项目40%的净利润分配权。2014年12月3日南昌中院作出判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承包建设利润款749万元。另查,以A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四件,其中包括C公司诉A公司借款纠纷案(2012)洪中执字第148号,执行标的约706万元)。截至2015年5月19日,B公司已协助法院扣划A公司工程款约1399万元用于支付前述执行案件,其他三个案件均已执行完毕,(2012)洪中执字第148号案件仅执行76万元。目前该项目工程款还剩829万元。2015年1月28日,张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2012)洪中执字第148-1号裁定书所冻结的款项应为其所有,请求法院解除该冻结。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历审法院判决:历审法院判决:1.1.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在749万元的范围内排除对余款强制执行,一审判决支持张某诉请。2.2.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余款尚在B公司为由,改判张某仅可在829万元40%的范围内,即331.6万元的范围内排除强制执行。3.3.C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张某为合伙人之一,故为未执行完毕款项的共有权人,即便合伙财产在合伙人之一A公司名下,也不影响该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的事实。A公司对C公司负担的债务系其自身债务,应由A公司以其自身资产清偿。故C公司仅能在A公司享有合伙财产的范围内,执行合伙财产。对于剩余部分,张某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合 伙 合 同 的 解 除伍(一)解除事由合同解除导致退伙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2017)最高法民再)最高法民再228228号号基本案情:基本案情:陈某、林某1与林某2签订股东协议约定“陈某、林某1入股投资林某2的煤矿项目”。该协议还约定“林某2负责具备开工条件所需材料,解决理顺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相邻各矿以及当地村民的关系和生产经营。”。后陈某、林某1依约向林某2支付入股款。三方对东泥沟煤矿进行开采、销售,并已取得利润。后案涉煤矿因没有采矿许可证被政府叫停。故陈某、林某1以林某2未办理合法开采手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其与林某2签订的协议,并由林某2返还投资款。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合伙人均未取得采矿权证,签订的合伙采矿协议仍属有效。陈某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实质是以解除协议的方式实现退伙目的。本案中,股东协议对退伙事项没有约定,案涉煤矿一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故对于陈某、林某提出解除股东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有学者认为合伙合同为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解除的规则不能适用于合伙合同,如合伙人不履行约定债务,可直接根据退伙、解散等规则处理。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976-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976-2)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976-3)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并不必然解散,可能构成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合伙期限届满后,不等于合伙解散,还须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法85-1)案例:江苏徐州中院(案例:江苏徐州中院(20152015)徐商终字第)徐商终字第08070807号号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以长期经营为目的”,且正在正常经营期间的,不能因合伙人内部之间出现矛盾而视为“合伙目的不能实现”;合伙人之一认为出现矛盾导致人合性丧失的,应首先选择退伙,而无需合伙企业解散。(二)合伙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978)合伙合同解除之后,只有进行了合伙清算,才可以分配合伙财产。案例:最高院(案例:最高院(20172017)最高法民再)最高法民再228228号号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陈某、林某1退伙导致合伙终止后,在全体合伙人未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权债务清算前,陈某、林某1不能主张由林某2退还其原投入合伙事务的资金。即只有在三方对合伙财产清算后,陈某、林某1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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