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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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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模板范文.docx

    公司章程模板范文篇一: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爱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址及居处: 第四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汽车及摩托车配件、汽车饰品,电 子产品、办公用品,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工程,商务信息询问,货物运输代理,消防设施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保洁服务。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之日起满50年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全部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议、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其次章 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根据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 (三) 根据股权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根据以股权比例为基础,经股东之间协商而形成的分 配方案分取红利。 (四)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值目,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供应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理由。公司拒绝供应查阅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应查阅。 (五)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七)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八) 公司解散时,根据股权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 按时足额缴纳全部认购的股权; (二)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 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担当连带责任。 (四) 依法转让股权; (五)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 (一)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须就欲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看法,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三)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须要股东会表决。 (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恳求公司根据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安排利润,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安排 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确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确定;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同等表决权下,如发生争议,由执 行董事做最终确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非常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其次十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次十一条 公司做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其次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担当。执行董事每届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股东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法人,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权。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确定公司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依据股东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劳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次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确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 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 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其次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股东会选举,本届监事 由*担当,监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其次十七条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权。 其次十八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订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其次十九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担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当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 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出现本条第一、二、五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隐私;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 归公司全部。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照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优先公司的监事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一百零一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本法地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条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者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 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受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恳求后决绝提起诉讼的,可以由前款规定的股东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 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 损益表;(3)利润安排表。 第三十七条 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做出报告十五日内送交股东查阅。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依次安排: (一) 弥补亏损。 (二) 按利润的一百零一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一百零一分 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 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将剩余利润分红。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 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一) 公司合并,应当有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的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二)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确定;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的;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定依次清偿后,股东按实缴的 出资比例安排公司剩余财产。清算过程中,发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马上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供应证 篇二:公司章程范本 山东黑马集团德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黑马集团德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居处: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7号白天鹅大厦739室。 第五条 公司由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在网上销售电子数码产品及配件、电脑软硬件及配件、电脑外围设备及耗材、日用一百零一货、小家电、洗化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工艺品、玩具、花卉、保健品、家居用品、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纸制品、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汽车装具、压缩机及配件、制冷设备、轴承、金属制品、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 仪器仪表、健身器材、摄影器材、通讯器材、音响设备、五金交电、珠宝首饰、类医疗器械等的销售。网页设计、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房产经纪、汽车销售方面的信息询问、第三方物流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经营范围变动,自变更决议或确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确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 资期限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1%,出资期限:股东于2064年12月31日前缴足。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委派或任命执行董事;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并转让; (四)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担当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任命和更换监事,确定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确定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确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订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其次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 日 篇三:最新公司章程范本 益吾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须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 第五条 公司名称:益吾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居处:北京市海淀区巨山路燕西台嘉苑15号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X万元,实收资本 X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1%。其中:货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 %。其他: 占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XXX 身份证号码 居处 :XX号市XXX路XX号XXX 身份证号码 居处:XX号市XXX路XX号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确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 其次十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其次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其次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转让 其次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到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三条、第七十三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附则 其次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与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公司必需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劳动爱护,实现平安生产。 其次十七条 在公司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供应必要条件。 其次十八条 除与公司另有约定外,股东在本章程第九条登记的居处地址为公司书面文书送达地址。 其次十九条 公司股东在制定及签署本章程前,已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知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章程共三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 _年_月_日 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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