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3份).doc
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先生拟在中国福建省*市*投资创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投资者概况: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国 籍: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LTD. 法定地址:*。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凡从事批发的均需注(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商品)。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值*万元人民币。产品*%外销。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注册资本为*万*元。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外汇投入。第十一条 公司的出资计划: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15%,其余在二年内缴足。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出资后一个月内聘请在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主要职权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和撤换。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投资者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除监事以外的其他高级职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主要职权如下:(一)向投资者报告工作; (二)执行投资者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和撤换,每届任期三年,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投资者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审核的经营、资产、盈亏情况的报表资料,并接受其监督。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计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第二十七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登记如下主要内容:一、公司所有的资金收、支出数量;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三、公司注册资金及负债情况;四、公司投资资金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五、其它应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报执行董事审批。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海关等机构的监督,并提供方便。公司依中国的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第六章 利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收益分配按以下条款执行:、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应在纳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同时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颁发奖金。 、公司上一个年度若出现亏损,在未弥补之前,不得提取利润。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未提取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中提取。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第七章 职工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办法办理。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公开招收,通过面试,择优录用。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八章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合法之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第九章 期限、延期、终止、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满,应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满,若需要延长,应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前由法定代表人并经投资者同意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经营。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无法再继续经营。三、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投资者做出决定,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后对外公告。第四十六条 在清算完结前,除了为执行清算外,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第四十三条 在清算结束后,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向原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手续,缴消营业执照。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投资者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若有外文版本,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年*月在中国福建*订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 *年*月*日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股东名称:*,地址:*。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下称外资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投资者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第五条 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江门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宗旨:*。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 外资公司投资总额为*加币;注册资本为*加币。投资总额中,*加币用作流动资金,*加币用于购置设备,*加币用作其他。第十条 成立外资公司应缴的注册资本*加币全部以外汇形式分期出资,XX年XX月前全部缴足。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决议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转让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执行董事依照企业章程和股东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股东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董事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执行董事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上述事项须经执行董事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决议由执行董事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执行董事决议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业务、财务、行政等部门。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人。第二十二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四)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六)行使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第二十五条 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执行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决议批准,方可离任。第七章 监事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是公司的监督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 监事对公司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第三十条 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台山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三十六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章 职工及工会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第四十二条 公 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台山市的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 (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台山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十四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四十五条 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贰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股东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第五十条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须报原审批机构核准。第五十一条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第五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执行董事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登报纸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以,根据需要可以译成其它国家文字,但以中文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对外贸易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投资公司(盖章): 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_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本着扩大公司经营渠道,沟通 国与中国的经济交流,_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投资设立独资经营的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特制定外资公司章程。第二章 外资公司概况第二条 外资公司名称中文名称: 有限公司外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路 号 室 第三条 投资方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国籍:第四条 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五条 外资公司的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多提供当地就业机会,多出口,多创汇,使外资公司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第六条 外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第七条 外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八条 外资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销比例为_%。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 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美元或其他币种,下同)。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美元或其他币种,下同)。第十条 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万元,其中:现汇出资 万元;设备及实物出资 万元;技术出资 万元。第十一条 外资公司出资期限:投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认缴出资额的 15 (不低于15%),其余部分 两 年内缴清;或六个月内一次缴清)。第十二条 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市场情况,外资公司必要时将扩大其投资公司投资额。第十四条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减少、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第十五条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 执行董事第十六条 外资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由投资方委派,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的职权如下: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为生产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资金、借款等);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通过外资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成立分支机构;5修改外资公司章程和规章;6决定外资公司扩产、停产,终止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8负责外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9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执行董事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1外资公司章程的通过和修改; 2外资公司的中止、延期; 3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变更; 5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外资公司法定代表,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其他人为代表。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外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下设生产、技术、财务销售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外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任期三年,由执行董事聘请。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总经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均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时应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如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撤换,如有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外资公司设监事一名,由投资方委派产生,任期三年。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职权如下:1检查外资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5.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6.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7外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外资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七条 外资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外资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外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 外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外资公司在中国国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外汇帐户。需要时,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帐户。 第三十三条 外资公司利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法记帐。 第三十四条 外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录以下内容: 1外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外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外资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六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外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年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金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执行董事通过。 第三十八条 外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总经理和执行董事。第八章 职工 第三十九条 外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国有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外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外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第四十二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九章 工会组织第四十三条 外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十四条 外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各类有用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组织任务。第四十五条 外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四十六条 外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四十七条 外资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外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工会制度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八条 外资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九条 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执行董事决定,应在经营期限前六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条 外资公司因某种原因,提前终止经营时,经执行董事作出书面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第五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由于外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第五十二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执行董事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外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执行董事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外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由投资方自行分配。在清算完之前,除执行清算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予处理。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外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交给国内的合法代理人保存。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 外资公司执行董事制定的制度有: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及工作程序;2职工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工考勤、升职、奖惩制度;5职工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7公司解散时的清理程序;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执行董事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修改时同。本章程经外资公司执行董事同意,并取得投资方的认可,于2011年 月 日在XXXX市签订。 投资方签字: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