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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高频主观题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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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高频主观题汇总.pdf

    目 录第一章 导论.1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1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7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8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0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121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简述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特点。(简答题)(1)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 世纪以后至 20 世纪 60 年代)。工业革命以后,污染物和废弃物对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主要发生在工业发达国家。对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2)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 世纪 60 至 80 年代)。世界各国追逐经济的发展,在资源开发、原材料输入输出中产生的污染越来越多。对策:环境问题国际化会议的人类环境会议,开展国际合作。(3)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产业和废物输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双重压力。最大特征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近性。对策:全球治理。环境问题的对策1、简述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的主要表现。(简答题)(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遗失;(4)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1、简述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简答题)第一类是采用概括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第二类是采用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第三类是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问题的对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简述环境法的政策性特征的主要体现。(简答题)(1)政策的法律化、法律的政策化(2)频繁修改(3)执行受经济影响。2、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简答题)(1)社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2)政策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3)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学技术性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4)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3、简述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的主要体现。(简答题)(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1、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论述题)(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2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更倾向于事前预防。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2、简述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手段和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局限性。(简答题)传统法律部门的手段和方法在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方面存在如下局限性:(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基本上都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差距。(2)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通常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相符。(3)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属于分散救济,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宪法、行政法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差异。(简答题)(1)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2)运用的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预的全部。(3)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既是国内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远远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1、论述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论述题)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体系的有:(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时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是指由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3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就法律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定义1、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简答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环境利用行为简述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简答题)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第二,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第三,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公众及其环境权益1、简述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简答题)(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2、试述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中的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论述题)(1)忍受义务是衡平各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或开发一定数量的自然资源,均会造成部分地域环境质量或者功能的破坏,并导致不同环境利用行为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对此种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是:一方面通过政许可限制开发利用行为人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则要求公民对开发利用行为予以容忍。只要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不超过排放(控制)标准或者行政许可的限度和范围,行为的影响未对公民构成可测定(计量)、可预判和可证实的妨害或者潜在风险的威胁,公民就有义务在行政许可的限度内对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予以忍受。(2)忍受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予以忍受。如一定限度的相邻噪声干扰或者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污行为。(3)一般情况下,忍受的判断标准是排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为判断标准。(4)与忍受相关的问题是政府在规划和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者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务。(5)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利用环境行为人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政府组织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因此,公民在容忍的同时有权对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6)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过了常人的忍受限度时就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请求。(7)需要根据科技发展而适时修订环境标准的问题。如果科技发展已经明确某种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的解除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的话,政府就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或者废止原来的标准。公民有权利敦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试述我国政府的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和政府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一,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主要有:(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4(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二,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具体包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1、简述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和义务。(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2、简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两个特征。(简答题)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具有两个特征:第一,责任主体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第二,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源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1、简述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简答题)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1)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3)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 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1、简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简答题)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2)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3)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特别制度还可以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而上升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1、试述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论述题)(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6)通过绿色 GDP 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2、简述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简答题)(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3)征收环境税;5(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1、简述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简答题)(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概述1、简述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意义。(简答题)(1)实现社会公平。(2)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1、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简答题)(1)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2)手段:行政和市场。(3)目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政策与制度。(4)本质:受益者向提供者付费。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1、试述环境法的受益者负担原则,以及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论述题)(1)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受益者负担原则包括“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谁开发谁保护“是指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开发自然资源的同时,负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谁破坏谁恢复“是指环境与资源破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谁利用谁补偿“是指环境与资源利用者,应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谁污染谁治理“是指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2)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有效手段。将排污费作为企业支出的一部分并纳入成本核算,有效地引导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实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面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土地复垦制度。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公众参与原则概述1、简述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及内涵。(简答题)(1)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2)内涵:参与主体是公众;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1、试述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论述题)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有:(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6(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概述1、什么是环境标准?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哪几类?(简答题)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总体上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1、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简答题)根据 环境保护法 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简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简答题)(1)通过分类管理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2、简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概述1、简述各国环境费制度的共同特征。(简答题)(1)环境费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环境费的属性具有补偿性。(3)环境费的用途具有确定性。征收排污费制度1、简述排污费的使用。(简答题)(1)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2)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署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每季度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治理1、简述限期治理的对象。(简答题)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效力论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简答题)(1)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国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的重要依据,通常与国家的环境政策相提并论。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对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7的的规划的统称,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2)从中国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最高规划效力,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依次为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其他类别的规划。(3)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突发环境事件处理1、论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论述题)(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2)预防和预警机制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有关环境、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3)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采用书面上报。(4)应急保障机制确立了资金、装备、通信、人力资源、技术等应急保障内容,并对宣传、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评价等作出了规定。(5)后期处理机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6)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对各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环境污染的定义1、环境污染通常是指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环境污染的特征1、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简答题)(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3)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第二节物质污染防治法一般规定1、简述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三个步骤。(简答题)(1)确定总量控制区。(2)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防治燃煤污染1、简述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简答题)(1)控制煤炭开采。(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违反者处 5 万元以下罚款。(4)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1、简述我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简答题)(1)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8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该人民政府批准。(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一般规定1、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简答题)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原则中的“三化”,指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1)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2)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3)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第三节能源污染防治法概述1、简述“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别。(简答题)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区分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这两个概念,只有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时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第四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的法律制1、试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论述题)(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2)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政策,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4)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5)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6)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第五章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自然保护法与资源保护法概述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简述自然资源保护法与自然保护法的保护对象。(简答题)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与自然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存在一部分的重合,如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产和海洋等。但其各自仍保留一部分独有的保护成分,如冰川遗迹、地貌特征等属于自然保护法所特有的保护对象,不受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而各种能量,如风能等可能是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却不一定能成为自然保护法的保护对象。9第二节自然保护法一般规定1、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简答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肛肠动物以及其他动物。其范围要大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中,只有珍贵、濒危或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法1、简述我国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简答题)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1)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者保护标志;(2)监测制度;(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及时采取拯救措施。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1、简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规定。(简答题)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18 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1)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1/3。(2)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3)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1/3。海洋生态与海岛保护的法律规定1、2012 年 9 月,我国政府宣布钓鱼岛为我国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简述海岛保护法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的措施。(简答题)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1)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2)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3)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地域地形、地貌的活动,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节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利用与保护1、简述我国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简答题)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论述题)(1)建设用地征收管理;(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3)严格控制乡(镇)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土地;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10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3、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1)按照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3)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1、简述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预防水土流失的禁止性措施。(简答题)(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2)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3)禁止在 25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4)禁止采集发菜。防沙治沙1、简述土地沙化的预防性措施。(简答题)(1)植被营造和管护;(2)严格控制采伐防风固沙林;(3)草原的管理和建设;(4)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5)退耕还林还草制度;(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般规定1、简述我国森林资源权属制度。(简答题)(1)森林资源权属,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权利。(3)集体所有权。根据宪法 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所有。(4)个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1、简述我国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简答题)(1)实行森林采伐限额。(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3)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4)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一般规定1、什么是水事纠纷,它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理?(简答题)水事纠纷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同水体之间就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发生的争议。(1)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第六章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1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二节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1、简述不服环境行政处罚的救济手段。(简答题)(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简答题)(1)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第三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1、简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要件的特征。(简答题)(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但具有复杂客体的性质也侵犯了环境利益及其之上的公共安全。(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污染环境及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为前提。(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和明知的,但危害后果多为过失。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第四节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1、简述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简答题)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三种: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原因,本题需要以此三点展开叙述。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1、试论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论述题)(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环境侵权的概念1、简述环境侵权概念的核心内涵及定义。(简答题)环境侵权概念的核心内涵有两个方面:第一,环境侵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排放污染物或损害环境,进而侵犯他人权利;第二,环境侵权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等。环境侵权的定义: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1、简述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简答题)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污染行为通常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果关系通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方法来认定。2、论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的承担方式。(论述题)(1)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污染行为12通常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果关系通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方法来认定。(2)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3)承担方式:侵害排除。损害赔偿。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国际环境法概述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1、简述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作用。(简答题)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主要起到了平台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为各国在环境事务方面的磋商和合作提供协商的场所;(2)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为国家间的环境合作提供信息服务;(3)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方式推动和促进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4)协助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5)为解决环境争端提供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2、国际环境法客体中“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有哪几类?请举例说明。(简答题)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主要受国际环境法调整和规范,分三部分: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流经多个国家的多瑙河和湄公河等跨界河流;二是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等;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和外层空间等。国际环境法的1、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及内涵。(简答题)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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