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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密训高频考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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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密训高频考点汇总.pdf

    目录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1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第四章 行政机关.1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2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2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2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2第九章 行政立法.3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3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3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4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4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4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5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5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5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5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6第二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6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6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6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7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7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7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管辖.7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8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8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程序.8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9第三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9第三十二章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101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的分类考察狭义的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行政与法治国“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的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的原因:(1)行政法调整对象过于广泛,难以规范和调整;(2)部分行政关系稳定性低、变动性大(复杂多变);(3)行政法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行政法学的涵义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法学领域外,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关系最为邻近。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知识点名称内容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世界各国行政法法源的主要形式世界各国行政法法源的主要形式:(1)制定法(2)判例法(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3)习惯和惯例(4)行政法理(5)条约和协定我国行政法的法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我国行政法法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法法源。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部门规章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是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包括事前控制事前控制(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事后控制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理原则主要包括: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第四章 行政机关第四章 行政机关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机关概述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且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具有多样性,以及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2行政机关的分类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医疗卫生机关对医疗事故纠纷的裁决)、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1.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组成。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第五章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知识点名称内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可大致归纳为: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事业与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六章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知识点名称内容国家公务员概述不可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条件有不可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条件有:(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没有中国国籍的)职位保障权: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种类:领导职公务员;非领导职公务员。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只能成为第三人。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国家公务员联系群众的义务:国家公务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公职关系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公务员应年满 18 周岁。国家公职关系产生途径:(1)考任(考任是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2)选任;(3)聘任;(4)调任。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一)公务员退休。(二)公务员辞职。(三)公务员辞退。(四)公务员死亡。(五)开除。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形式:(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等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行政相对人在受到执法人员的处理时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权;请求赔偿权等。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第八章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行为的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3念行政行为的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性、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决定,拒绝相对人某种申请、请求的决定,等等。授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羁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征税。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决定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为主体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第九章第九章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立法概述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并且其法源具有多样性。行政法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行政立法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依其内容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行政立法体制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行政立法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本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上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查和撤销人民政府规章。第十章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行政处理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型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批准(或拒绝)三个阶段。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种类: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命令: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确认的具体形式:(1)确定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书;(2)认定(认证)对企业性质的判定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证;(3)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4)登记房屋产权登记;(5)鉴证等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行政奖励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等,依法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包括:给予受奖人以物质方面的权益,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各种奖品等。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形式有: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抚恤金包括:(1)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2)残疾抚恤金;(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4)退伍军人安置费。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许可的概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4念和特征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类型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备案)。一般许可: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特别许可: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天然气经营许可。附文件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设许可、海关许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效是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征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先定性和固定性。在我国,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必须符合的条件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合理补偿。行政征收:强调的是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类型我国的行政征收体制主要包括税收和各种社会费用征收,社会费用包括: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滞纳金。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行政征收的法定原则具体包括有:行政征收的主体法定、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法定。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处罚的类型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专指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检查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利权、强制转让商标权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即时强制:公安执法人员将涉嫌危害治安秩序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进行盘问的行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亦称非诉行政执行。行政强制的类型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间接强制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两种。5执行罚:滞纳金。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类型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专门行政机关裁决的案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根据行政裁决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权属纠纷的裁决(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赔偿纠纷的裁决。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如:国务院发布的XX 年产业发展政策纲要;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家电产品质量抽样检测结果的报告。行政合同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行政合同可以分为: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公用征收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担保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科研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行政合同签订方式:招标(最主要);直接磋商;拍卖。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行政诉讼。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行政主体的权利行政主体的权利: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制裁权。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销毁盗版音像制品;发生争执并被殴打致伤;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主要有:(1)行政性(2)不具备法律约束力(3)多样性。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程序概述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所遵循的程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为标准,行政程序分为: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了解权。在行政程序制度中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实现的基本制度是:听证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效率原则:行政程序的设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行政管理复杂多变的需要。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行政救济的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包括:(1)权力机关监督;(2)行政机关监督;(3)司法机关监督6(4)社会组织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知识点名称内容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内容权力机关对行政监督的特征表现为:(1)全面性(2)权威性(3)主动性。各级人大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属于权威监督、全面监督、主动监督、事后监督和工作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视察、检查和调查;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即地方政府规章)。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知识点名称内容概述在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根据监督内容和组织建制上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1)一般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其所属公务人员的监督,其中包括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进行的监督;(2)专门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一般监督一般监督方式:审查批准;备案;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复议;惩戒。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制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审计监督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有:(1)调查权;(2)强制措施权;(3)建议权;(4)出具审计意见;(5)作出审计决定权。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既可选择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9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分为: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一并赔偿决定。我国的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采取听证等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及未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权益遇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损害时,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可代他们请求赔偿,但赔偿请求权人仍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7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在造成公民死亡的国家赔偿案中,赔偿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 20 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国家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补偿概述行政补偿特征:行政补偿特征: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这是发生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补偿首要的最基本的特征。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有时还要求必须先行予以补偿,否则不得对管理相对方加以损害。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公民。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1)人权理论(2)法治理论(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受理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诉讼管辖概述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8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裁定管辖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某一行政案件,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案件并未审结,而在第一审程序之中。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目前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诉讼证据概述行政诉讼中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以下性质: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人提供的关于目击案件情况的证言(某起交通事故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勘验笔录: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测、测量勘察所作的书面记录。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采用下述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犯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诉讼程序概述根据 2017 年修订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审判组织一律实行合议制,强调集体议案办案的组织原则,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9提供了组织保证。一审程序视为申请撤诉:原告或者上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如不停止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停止执行,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情况需要诉讼中止。当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遇到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相抵触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送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撤诉是原告撤回起诉退出诉讼的制度,是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第二审程序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上诉的期限是 10 日,自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上诉的期限为 15 日。再审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第三十章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知识点名称内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二是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实体权利义务问题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作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参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参照”规章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特殊制度。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人民法院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知识点名称内容判决根据判决与被诉行为的关系,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3)确认判决(4)履行判决(5)变更判决。二审判决只有两种形式:维持判决和改判。确认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确认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2)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3)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4)被告未履行作为义务,但判决其履行作为义务已无实际意义的。(5)行政合同是否有效。(6)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10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分为:(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1)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2)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的。(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具有属于适当性范围问题的。(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而不宜判决维持的。行政诉讼撤销判决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行政诉讼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包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决定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二章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知识点名称内容执行条件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必须具备下述条件:具有执行根据。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程序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 1 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180 日。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 50 元至 100 元的罚款。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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