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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_T 353.7-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docx

    • 资源ID:96356578       资源大小:100.46KB        全文页数: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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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_T 353.7-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docx

    ICS  13.220.99C 80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15/T 353.72020代替 DB15/ 353.7-2009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Part7: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2020-05-25 发布2020-06-25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5/T 353.72020目次前言 . III1范围 .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要求 . 13.1 一般要求 . 13.2 灭火剂储存装置 . 13.3 选择阀 . 33.4 阀驱动装置 . 33.5 灭火剂输送管道 . 43.6 喷头 . 63.7 预制灭火系统 . 63.8 控制组件 . 63.9 气体灭火控制器 . 63.10 安全要求 . 83.11 控制与操作要求 . 83.12 系统功能 . 94检验方法 . 94.1 一般要求 . 94.2 灭火剂储存装置 . 94.3 选择阀 . 104.4 阀驱动装置 . 104.5 灭火剂输送管道 . 104.6 喷头 . 114.7 预制灭火系统 . 114.8 控制组件 . 114.9 气体灭火控制器 . 124.10 安全要求 . 134.11 控制与操作要求 . 134.12 系统功能 . 135检验规则 . 145.1 检验类别 . 145.2 检验项目分类 . 145.3 检验范围 . 145.4 检验结果判定 . 14附录 A(规范性附录)检验项目分类 . 15IDB15/T 353.72020附录 B(规范性附录)检验范围 . 20IIDB15/T 353.72020前言DB15/T 35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本部分为DB15/T 353第 7 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15/ 353.7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9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与DB15/ 353.72009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要求、检验规则为推荐性条文(见第3章和第5章);对系统功能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见3.12,2009版的3.12);增加了检验范围(见5.3);对检验结果判定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见5.4,2009版的5.3)。本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倪华、李永清、李晓光、张弛。本部分代替了DB15/ 353.72009。DB15/ 353.7200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5/ 3532000、DB15/ 3532004。IIIDB15/T 353.7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1范围DB15/T 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供电系统的一般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供电系统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要求3.1一般要求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3.1.2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3.1.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3.2灭火剂储存装置3.2.1灭火剂的充装3.2.1.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3.2.1.2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3.2.2储存装置的安装3.2.2.1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3.2.2.2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3.2.2.3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3.2.2.4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 1.5 倍。3.2.2.5储存装置应设检漏装置。3.2.2.6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应超过 20 mm。1DB15/T 353.720203.2.2.7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3.2.2.8气溶胶灭火系统一台以上灭火装置之间的电启动线路应采用串联连接。每台灭火装置均应具备启动反馈功能。3.2.3集流管3.2.3.1集流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制造,除了具有耐腐蚀性能的材质以外,其他材质制造的集流管均应进行内外表面镀层的防腐蚀处理。3.2.3.2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3.2.3.3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3.2.3.4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3.2.3.5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3.2.3.6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3.2.4安全泄压装置3.2.4.1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3.2.4.2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a)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 2.5 MPa 时,应为 5.0±0.25 MPa(表压);b)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 4.2 MPa,最大充装量为 950 kg/m3 时,应为 7.0±0.35 MPa(表压);最大充装量为 1120 kg/m3 时,应为 8.4±0.42 MPa(表压);c)  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 5.6 MPa 时,应为 10.0±0.5 MPa(表压)。3.2.4.3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a)  一级充压(15.0 MPa)系统,应为 20.7±1.0 MPa(表压);b)  二级充压(20.0 MPa)系统,应为 27.6±1.4 MPa(表压)。3.2.4.4高压二氧化碳储存的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5 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19±0.95 MPa。集流管上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的压力范围为 15 MPa±0.75MPa。3.2.4.5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a)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2.5 MPa,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2.38±0.12 MPa;b)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容器超压泄放阀与灭火剂贮存容器间应装设检修阀。容器超压泄放阀应垂直安装,并与灭火剂贮存容器最高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相通;c)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3.2.5报警装置3.2.5.1报警装置的光报警信号应为红色,在一般环境光线下,距 3 m 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 1 m 远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 65 dB(A)。3.2.5.2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上应设高、低压力报警装置,高压报警压力为 22 MPa±0.05MPa,低压报警压力为 1.8 MPa±0.05 MPa。2DB15/T 353.720203.2.5.3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置泄漏极限报警装置,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充装重量的 5 时,应能可靠发出声、光报警信号。3.2.6制冷保温要求3.2.6.1低压二氧化碳贮存容器制冷系统的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并具有电源状态显示反馈和故障报警功能。当电源电压为额定值的 90 %和 110 %时,制冷机组应能启动和正常工作。3.2.6.2低压二氧化碳贮存容器外应加绝热层,绝热层外应由具有一定强度和耐腐蚀性的材料加以保护。3.2.7储存容器间3.2.7.1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应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3.2.7.2七氟丙烷、IG541 混合气体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 50 。3.2.7.3储瓶间的环境温度,高压二氧化碳系统为 0 49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为-23 49 。3.3选择阀3.3.1选择阀材料选择阀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3.3.2选择阀的设置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3.3.3选择阀安装3.3.3.1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3.3.3.2 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3.3.3.3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 1.7 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3.3.3.4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应采用活接。3.3.3.5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3.3.3.6 选择阀的安装应保证选择阀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3.3.3.7 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3.4阀驱动装置3.4.1驱动装置的安装3.4.1.1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3.4.1.2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 25 mm。3.4.1.3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3.4.1.4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DB15/T 353.72020a)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b)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c)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d)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e)气体驱动装置的气体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应超过 10 mm;f)压力表上的指示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力表的正面朝向操作面。3.4.1.5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c)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应大于 0.6 m。转弯处应增设 1 个管卡;d)气动管道应采用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连接应紧密。3.4.2阀驱动装置启动性能3.4.2.1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3.4.2.2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5 %,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3.4.2.3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3.5灭火剂输送管道3.5.1管道及管道附件材质3.5.1.1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镀锌防腐处理。3.5.1.2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可采用不锈钢管。3.5.1.3 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镀锌防腐处理。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3.5.1.4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应采用铜管。3.5.2管道的连接3.5.2.1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应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 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3.5.2.2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应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 1/2 且保有不少于 2条外露螺纹。3.5.2.3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镀锌防腐处理。3.5.2.4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4管道公称直径(mm)1520253240506580100150最大距离(m)1.51.82.12.42.73.43.53.74.35.2DB15/T 353.720203.5.3套管的安装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 2 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 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3.5.4管道加固3.5.4.1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管道的支、吊架的安装的最大间距3.5.4.2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  mm。3.5.4.3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50 mm 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 1 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 1 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3.5.5管道的坡向、坡度管道的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5.6减压措施灭火剂释放时,管网应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减压装置。减压装置可采用减压孔板。减压孔板应设在系统的源头或干管入口处。3.5.7信号反馈装置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3.5.8管道颜色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 50 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3.5.9管道水压强度密封性能3.5.9.1水压强度试验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 0.5 MPa/s 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5 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3.5.9.2气压强度试验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 50 %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 10 %逐级升压,每级稳压 3 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3.5.9.3气密性试验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 0.5 MPa/s 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 3 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 10 %为合格。53.6.1.2喷孔横截面积小于 7  mm 的喷嘴应安装过滤网,过滤网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3.7.6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 160  m ;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DB15/T 353.720203.6喷头3.6.1喷头材料3.6.1.1喷嘴各部件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23.6.2喷头的布置3.6.2.1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3.6.2.2喷头应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0.5 m。3.6.2.3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3.6.2.4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a)最大保护高度不应大于 6.5 m;b)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3 m;c)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 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4.5 m;d)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 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5 m。3.7预制灭火系统3.7.1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3.7.2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3.7.3一台以上灭火装置之间的电启动线路应采用串联连接。3.7.4每台灭火装置均应具备启动反馈功能。3.7.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 s。3离不得大于 10 m。3.7.7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应大于 6.0 m。3.7.8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应高于防护区地面 2.0 m。3.8控制组件3.8.1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手、自动转换装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 1.5 m。3.8.2防护区的每个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手动启动、停止按钮。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 1.5 m。3.8.3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3.8.4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3.9气体灭火控制器3.9.1设置要求3.9.1.1控制器应设在气体防护区旁,并能实现对气体灭火系统的现场就地控制。3.9.1.2同一个控制器控制的防护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6DB15/T 353.720203.9.2安装要求3.9.2.1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为1.3 m1.5 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 0.5 m,正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 1.2 m。3.9.2.2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a)配线应整齐,不应交叉,并应固定牢靠;b)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c)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d)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 mm 的余量;e)导线应绑扎成束;f)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3.9.2.3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3.9.2.4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3.9.3控制和显示功能3.9.3.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不应直接接受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3.9.3.2气体灭火控制器接受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按预置逻辑完成以下功能:a)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b)启动声光报警器;c)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放火门,窗和防火阀,停止通风空调系统;d)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e)气体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记录时间。3.9.3.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a)延时时间应在 0 s30 s 内可调;b)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3.9.3.4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逻辑工作。3.9.3.5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3.9.3.6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3.9.3.7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3.9.3.8气体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3.9.3.9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向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3.9.4故障报警功能3.9.4.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7DB15/T 353.720203.9.4.2当发生故障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3.9.4.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 100 s 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3.9.5自检功能3.9.5.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以下称自检),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不超过 1 min 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动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3.9.5.2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3.9.6电源功能3.9.6.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气体灭火控制器误动作。3.9.6.2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气体灭火控制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 8 h 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 30 min。3.9.6.3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 110 %和 85 %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 Hz)的±1 %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3.10安全要求3.10.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 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3.10.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3.10.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3.10.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能够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3.10.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3.10.6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3.10.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3.10.8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3.10.9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 m 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 0.2 m 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3.10.10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置空气呼吸器。3.11控制与操作要求3.11.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3.11.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8DB15/T 353.720203.11.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 30 s 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3.11.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3.11.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 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3.11.6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3.11.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3.11.8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3.11.9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3.12系统功能3.12.1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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