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070.2-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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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2070.2-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docx
ICS 03.080.01CCS A 20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 2070.2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 2 部分:机构建设规范People's mediation in medical disputes Part 2:Code for institution building2021-01-25 发布2021-02-25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5/T 2070.2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DB15/T 2070-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五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 第3部分:调解规范; 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本文件为DB15/T 2070-2021的第2部分。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乌兰、李朝辉、张鹏飞、刘院君、陈建斌、李存亮、贾彦飞、刘捷、李红军、王云飞。IDB15/T 2070.2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 2 部分:机构建设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机构建设。本文件适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医疗纠纷 medical dispute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3.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on medical disputes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行业性和专业性,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的行业管理。3.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people's mediation in medical disputes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医疗纠纷的活动。3.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people's mediator in medical disputes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获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兼职)从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3.5评鉴会the review board1DB15/T 2070.2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为明确当事人责任,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或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和调解员调查了解的事实,论证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出具书面意见的活动。4部室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主任室、调解部、专家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调赔对接部、财务部等职能部室,配备调解室、档案室、检查室等功能科室。5人员结构5.1设主任 1 名,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和机构的运营、管理。5.2根据需要设副主任 1 至 2 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抓好管理和业务工作。5.3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 5 名,旗县(市、区)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 3 名;视情况可聘任兼职调解员若干名。调解员应在掌握医疗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以说服教育和劝导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5.4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医学专家至少 1 名,专职法学专家至少 1 名,旗县(市、区)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视情况可聘任兼职医学、法学专家。医学、法学专家分别负责在纠纷调解和现场处置过程中及时提供医学、法律专业指导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并负责向当事人普及宣传医学、法学知识和常识。5.5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管理部专职工作人员至少 2 名,其中 1 名为专职档案管理员,旗县(市、区)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可由专职调解员兼任。综合管理员负责行政、人事、后勤保障等工作。档案管理员负责调解案卷的管理和涉案各类数据的统计工作。5.6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向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 1 至 2 名工作人员,负责调赔对接工作;有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 1 名工作人员,负责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理赔协调工作。5.7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聘任会计、出纳各 1 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6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6.1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6.2队伍建设标准6.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 18 周岁以上公民担任,既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6.2.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培训合格,由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颁发证书。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应当佩戴制式徽章、持工作证上岗。6.2.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年度培训,由所在地的盟市或旗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进行年审注册登记。6.2.4解聘、辞退条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予以2DB15/T 2070.22021解聘、辞退:a) 不能胜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b) 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c) 自愿申请辞职的;d) 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的;e) 其他依法予以解聘、辞退的情形。6.3办公场所建设标准6.3.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遵循方便调解、体现中立、不影响医疗秩序的原则选择办公场所地点。6.3.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应当由“所在行政区划”、“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依次组成。6.3.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应当悬挂统一制式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制发的等级证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员名单。6.3.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刻制规范印章。6.3.5自治区级与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6.3.6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内应当安装声像同步的监控设备,且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0 天。6.3.7自治区级与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至少 2 个以上独立的的调解室,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至少 1 个独立的调解室;调解室面积不应少于 15 ,宜具备隔音功能;调解室内应设置申请人、被申请人、调解员和调解秘书(记录员)席位,配置 JIPAD 等设施设备。6.3.8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独立的档案室,面积不少于 15 。档案室应符合档案防护的基本要求,即防潮、防水、防火、防盗、防阳光照射、防紫外线照射、防高温、防尘、防污染和防有害生物(霉、虫、鼠);档案室内应配置安全、结实、牢固的卷宗存贮箱柜;档案室内应根据面积配备电子监控、防盗报警器、温湿度记录仪、灭火器、符合标准的光源和遮光窗帘等档案保护设备;档案室不宜安装水(气)暖,上下水管道不应通过档案室。6.3.9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采用扫描件、光盘等载体归档,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是最终数据信息。电子档案应备份一套,与版本相同的纸质档案一并归档。保管电子档案应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手段。6.3.10自治区与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独立的专业化检查室,旗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视情况建立检查室。检查室面积不少于 10 。检查室内应配置床、电子看片仪、电子视力表、血压计、听诊器等必要的检查设备和常用的消毒药剂、医用应急包、常用抢救药品等。6.3.1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 4K 智能机顶盒公共法律服务电视终端、司法智能终端(JIPAD)、医疗纠纷调解办案信息管理系统(CM)等信息化设备开展调解工作。6.4制度建设标准6.4.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依法、规范、科学、合理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并及时修订完善,严格执行,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6.4.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实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下的主任负责制。6.4.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调解接待受理制度,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等便民利民措施。3DB15/T 2070.220216.4.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调解督察督办制度,加强对调解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调解措施,并实行严格的奖惩机制。6.4.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纠纷登记、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专家咨询、重大案件研讨、回避、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调解程序。6.4.6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保证内部依法依规运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