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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密训高频考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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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密训高频考点汇总.docx

    目 录第一章 导论1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1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2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4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6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8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 9第一章 导论知识点名称内容环境(1)“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 迹、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 12 条规定,6 月 5 日为“环境日 ”。在“环境 ”的定义中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湿地。自然资源(1)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 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 源。 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2)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生态系统(1)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 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2)宪法第 26 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其中的“生态环境 ”本意就是生态系统,既包含了环境,也包含了自然资源。环境问题的 产生与发展(1)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 以致 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2)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 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 或原生态环境问题;二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 题或次生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 成因市场失灵:导致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因素主要表现为环境的成本外部化、对生态系统估 值不当、产权界定不清。新中国成立 前的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在自然哲学相对发达的古代中国,“持续利用 ”和“节约使用 ” 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理念(1)周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 者,死无赦 ”,包含了将资源作为财产予以保护的内容。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记载,夏代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已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 成鱼鳖之长。 ”则体现了维持自然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的思想。(2)唐律有“杂律 ” 一章:对主管人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堤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 作物、随意向环境排放污物、毁坏树木庄稼等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文。新中国成立 后的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是环境保 护法(试行)(1)产生时期:1954 年中国宪法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制。1973 年,国务院 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国务院于 1974 年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首个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它标志着国家级的 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2)发展时期:1979 年 9 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 行)于 1989 年进行了修订,又在 2014 年 4 月 24 日再次修订,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3)完善时期:1989 年修改颁布环境保护法到 1999 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 保护法。(4)强化时期:2000 年修改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2014 年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 与原则和损害担责原则。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点名称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理论上是二元论。 目的二元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自然保护法律与自然资源法律的区别在于, 自然保护法律通常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作为唯一价值。污染防治法律的目的在于预防、控制向环境进行的污染物排放, 以减轻 排污行为对环境的危害,从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1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对依法保护环境与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公众及其环 境权益从西方国家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看,美国学者提出的“公共信托论 ”和日本律师与学者共 同提出的“环境支配权论 ”对环境权理论的贡献最大。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1)环境保护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一般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 的的社会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环保组织、企事业单位、 国家 和国家机关。(2)1968 年,萨克斯教授出版了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一书,针对政府环境行政决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诉讼中存在诉讼资格障碍等问题,首 次根据公共信托原理提出了“环境权 ”理论。环境保护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一般 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我国规定公众 ”环境权益“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首见于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2)利 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2)从国外的实践看,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宣示环 境友好性和社会公益性;二是迎合消费者高涨的“绿色消费 ”意识, ;三是节约能源和 资源,;四是事前回避环境风险,预防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巨额赔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政府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内容:(1)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2)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也称审批权);(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 监督管理权; (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1、行政处罚权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照法 律法规或规章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种 类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此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依照环境保护法,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 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 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 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实施受益者 负担原则的 制度措施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 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 责任。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实行生态补偿 制度。(3)征收环境税。(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环境质量标 准与污染物 排放标准作为判断某地域是否受到污染直接依据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关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以往的综合性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相比,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最大 的特点是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要求今后的各类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将以功能 区为单位展开。我国现行环 境保护法的1、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一般按照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2内容、地位和 作用2、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共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概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 展而牺牲环境利益。为了克服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国务院在 2006 年发布的关于落 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中明确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 调 ”。 “协调发展论“是对“经济发展优先论 ”和“环境保护优先论 ”的折中。1992 年里约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确立了“可持续发展 ”战略。预防原则概 述(1)预防原则,也称损害预防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 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 的发生。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原则,该原则也被视为环境与资 源保护领域的“黄金规则“ 。(2)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预防性环境战略逐渐在各国立 法中得到反映。1990 年美国通过污染预防法对污染实行预防或者源消减,这标志着 美国环境政策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3)各环境资源与保护单行法中有许多规 定,2002 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更是对从源头上预防污染、实 行清洁生产作了具体规定,全面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这标志着 中国已经从末端治理为主进入到以源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阶段。受益者负担 原则概述2008 年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共同承担产品及 其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成本。环境标准制 度概述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一般将行政行为适用的强制性标准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例 如, 日本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环境标准包括有关人体健康项目标准和有关生活环境 项目的标准两大类。其他类别的 环境标准企业排放标准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地方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强制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荐性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概述依照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对某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性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 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国 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中也有规定,一般 将其简称为“三同时”制度。正式投产使用后,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 不得停止运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 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 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即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概述环境规费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原则。征收排污费 制度我国 2015 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 63 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3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治理(1)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2)鉴于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现象较为严重,2004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2008 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限期治理 决定权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 件处理1、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 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知识点名称内容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1、2015 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 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 统一的防治措施。2、我国现在对主要污染物或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领域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 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 法一般规定1、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 车船大气污染地方排放标准,但须报经国务院批准。2、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 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3、为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 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水污染防治法 概述我国立法中所谓的“水污染“特指陆地水污染,即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 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一般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 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海洋污染防治 法概述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海洋污染防治法一般规定(1)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 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 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2)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 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防治海洋倾废 污染海洋环境(1)对毒性大或长期不能分解及严重妨害海上航行、渔业等活动的物质,当出现紧急 情况,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 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2)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3)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类倾倒区是4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确定的;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 年);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临时倾倒区 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4)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 险。概述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 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规定(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政府 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出。(2)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 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 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转移危险废物,对违反者,由海关责令退 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化学物质的 环境管理1、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新化学物质年生产 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新化 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2、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 5 年,由环保部 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3、所谓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我国对新化学 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区分了“环境噪声 ”与“环境噪声污染 ”这两个概 念,只有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是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一般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 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对违反者,由公安机关 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 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也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噪声 控制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以前 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 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社会生活噪声 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 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违反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环境污染防治 法的定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最新制定的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是土壤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 的法律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以分为指 导性、 自愿性、强制性规范三种。指导性规范,即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即无须承担 法律责任)的选择性行为模式。 自愿性规范,即不附带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 后果(以政府奖励、表彰等形式表现)的选择性行为模式,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自 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产品形象, 同时可以相应地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5受政策优惠。强制性规范,即附带消极法律后果(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模式。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知识点名称内容野生动物保护 法根据 2016 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自然保护区的 法律规定1、外国人进入地方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 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2、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3、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29 条规定,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 区域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脆弱区。4、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18 条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 实验区。5、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10 条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 保护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 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 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 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 自然区域。风景名胜区、 城市景观与文 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规定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 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2、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价值、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 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新设立 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 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协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3、根据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 自然遗产包括从科学、保护 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名树名山 等。文化遗迹地,是指前人所创造的可以用来表明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特征的旧迹,包 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海洋生态与海 岛保护的法律规定1、根据海岛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 续利用的原则。2、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 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3、禁止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经 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 因国防、公务、教学、防 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 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 岛的除外。4、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允许适度开展的活动有:生态养殖业、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 种、生态旅游业、休闲渔业、无害化科学试验、海洋教育宣传活动、其他经依法批准 的开发利用活动。5、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目的,在海域依法对具有特 殊经济、科研或社会价值的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的管理的区域。海6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 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 区,或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 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6、禁止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严 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 因教学、科研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 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7、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地域地形、地貌的活 动,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土地利用与保 护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 政区域内耕地的 80%以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3、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建设用地征收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 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 土地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 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水土保持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森林利用与保 护的法律规定 一般规定转让的标的包括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用材林、经济 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 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数目和其他林地使用权。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我国森林法把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特种用途林草原利用管理的法律规定1、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 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2、 因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保护的法 律规定基本草原的范围包括了我国草原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 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 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 草原;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 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1)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 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 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得取水权。(2)根据水法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渔业资源增值与保护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 例。违反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开发矿产资源(1)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7的环境保护管 理规定的所有权 ”,“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 国家对探矿权、采 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2)矿产资源是指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3)矿产 资源法规定: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 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名称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实施1、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 59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 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 合。3、环境保护部 2010 年修正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 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 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4、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或 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1、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 59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 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 合。3、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或 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污染环境类犯 罪(1)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2)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破坏自然资源 类犯罪刑法第 345 条第 2 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 3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要求滥伐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 ” 的程度,1020 立方米或幼树 500-1000 株为起点。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污染者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 损害时,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 65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一,不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后果 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可以据此免责。第二,在环境污染侵权的场合,不可抗力事由 发生后行为人还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的才予免责。受害人过 错。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 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 染损害时起算。8环境侵权诉讼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 3 年;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国际环境法 的渊源1、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 国际环境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国际环境习惯、一般法 律原则、辅助性渊源(包括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软法 ”。2、1938 年和 1941 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中确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使 用其领土排放烟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二氧 化硫烟雾案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因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的案例。3、全球性多边环境条约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 ”的模式。4、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许多由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不是十 分明确,有的有约束力,有的无约束力,通常将这些书面文件称为“软法 ”,如斯德 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和里约宣言等。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直接在国际环境法上享受权 利、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目前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仍然是主权国 家,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环保组织)在国际环境法的制 定和实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 1992 年里约会议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较为活跃,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规则开始清晰化,国际环境法的框 架基本形成。1972 年 6 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 德哥尔摩宣言(又称人类环境宣言) 、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 决议。这一时期发生的国际环境纠纷案例有 1988 年“美国加工鲱鱼案 ”、1991 年“金 枪鱼/海豚案 ”(墨西哥金枪鱼案)等。1992 年里约会议以后的发展1992 年 6 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三个文件和两个公约:里约环境 与发展宣言、21 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三个文件;气候变 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二个公约。1987 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又称布伦特兰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明确提出了“可 持续发展 ”的概念和原则。为里约会议召开奠定了基础。国际环境合 作原则形式: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能力,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 预防、通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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