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密训高频考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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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密训高频考点汇总.docx
目 录第零章 导论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1第二章 古印度法1第三章 古希腊法2第四章 罗马法3第五章 日耳曼法4第六章 教会法4第七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5第八章 伊斯兰法6第九章 英国法7第十章 美国法7第十一章 法国法8第十二章 德国法9第十三章 日本法10第零章 导论知识点名称内容古代法律制度1.出现在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法是已知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2.公元 前 18 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 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是楔形文字法 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楔形文字法 的概念及其由来1.楔形文字是公元前 2700 年前后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种古老文字,由苏美尔 人发明。2.对楔形文字法的发现和认识是从 1900 年对近东出土的石刻和泥版文字的解 读成功开始的。3.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二、楔形文字法 的产生1.乌尔纳姆法典(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 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2.乌尔纳姆 法典 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 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3.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包括结构完整、涉及面广、 重视财产关系的调整。三、楔形文字法 的发展演变1.汉穆拉比法典(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其原文刻于石柱上)现存 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2.在楔形文字法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过的法典有:乌尔纳 姆法典俾拉拉马法典赫梯法典苏美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1.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汉穆拉比王 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二、法典的结构 和体系1.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 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它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第 1 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 结语部分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 法目的。2.伤人处罚属于第 194 214 条的规定 ;侵犯财产罪属于第 6 126 条的规定; 侵犯家庭罪属于第 127193 条的规定。财产法1.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 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 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3.汉穆拉比法典有一 系列关于买卖、 租赁和盗窃奴隶的规定。如租借的奴隶逃跑,租借者须承担物质上的责任。契约制度1.汉穆拉比法典 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 23,其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 财产租赁,规定银钱借贷法定最高利率:谷物为 33.3%,银子为 20%。2.汉穆拉比法 典 中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 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犯罪与刑罚制度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处 刑最严厉)和侵犯家庭罪。法院组织与诉讼 制度1.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2.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 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案件的判决, 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 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第二章 古印度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古印度法的 产生1.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 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 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2.吠陀是古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 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 1500-公元前 600 年,用诗歌体裁写成。3.吠陀本集共四部: 梨俱吠陀(最为古老)(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 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4.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 “ 法经 ”和“ 法典 ”两大类。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 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 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 3 世纪-公元 6 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5.法典中最为 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约成于公元前 2 世纪-公元 2 世纪,是印1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6.法经:约成于公元 前 8-公元前 3 世纪;二、古印度法的 发展和演变1.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 ”,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这是 每个佛教徒终生必须信守的戒条。2.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 被称为国王敕令(“石柱法 ”或“岩石法 ”)。3.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1)经藏,佛 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 (3)律藏(法律意义最明显),佛教寺院规条。一、种姓制度1.古印度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2.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 ”有: (1)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第二种姓为刹帝利, 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刹帝利娶的妻子的种姓不能是婆罗门。(3)第三种姓为 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 为奴隶。首陀罗是“非再生人 ”,只有一次生命。3.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 业世袭和族内婚。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婚姻被认为是神 意的结合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 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只适用于婆罗门;阿修 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罗刹式相当于抢婚, 皆适用于刹帝利 ;乾 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则 实行长子优先原古代印度的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印度人视“传种 ”为男人的天职, 而长子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 ”,不欠祖先的债,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 产。(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罚 不同种姓同罪异1.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 重处罚。2.婆罗门伤害首陀罗,常常不需要惩罚。婆罗门即使犯再重的罪,也不得处 以死刑,而“应该让他带着全部财产、不受伤害地离开本国 ”。与宗教密不可分1.摩奴法典共 12 卷,再生族的法律占 5 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 ”(第 2 卷)、“家 居期的法 ”(第 3、4、5 卷)、“林居期的法 ”和“遁世期的法 ”(第 6 卷),依次规定了 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2.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 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度 严格维护种姓制1.首陀罗(最底下最肮脏)是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婆罗门是从梵天口 中出生,刹帝利是从梵天双臂出生,吠舍是从梵天腿中出生。2.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 为种姓法的“种姓法 ”。第三章 古希腊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古希腊法的 萌芽时期(公元 前 12 世纪公元前 8 世纪)1.根据考古发现,其遗迹刻在泥板上的古希腊法是“迈锡尼法 ”。2.欧洲最早产生国家 与法的地区是希腊,古希腊法是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3.根据考古发现,公 元前 20 世纪古希腊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 法者是米诺斯。二、古希腊法的 形成和发展时期 (公元前 8 世纪 公元前4 世纪)1.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前 4 世纪,希腊各城邦由习惯法时期进入成文法时期的主要立 法有: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阿提卡法典、罗德岛海商法、哥尔琴法典 等。2.颁布于公元前 5 世纪,于 19 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 律文献是哥尔琴法典。雅典“ 宪法 ”的 形成1.在雅典法的形成中最早开始设立 400 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的是梭伦立法。2.希波战 争后,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霸主时缔结的是提洛同盟。3.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的 雅典执政官是克里斯提尼(制定贝壳放逐法)。4.阿菲埃尔特立法创设的司法制度是不 法申诉制度。5.最早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的改革是提秀斯(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 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的雅典执政)改革。6.为雅典民主宪政制度奠定 基础的法制活动是梭伦改革。7.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从而确立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 的古希腊城邦是雅典。8.建立了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 庭提起申诉制度、公元前 462 年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阿菲埃尔特。9.公2元前 443-429 年,伯里克利在担任雅典最高统治者期间制定的一系列促进政治民主化 的法律措施主要有:(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 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保留 500 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 机构(4)设立共有 6000 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 度。在民主改革中实行公职津贴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伯里克利。10.尽管广泛采用重刑, 但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 用法律特权的雅典执政官是德拉古。11.雅典“宪法 ”经过了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 这些立法改革主要有: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伯里 克利立法。12.雅典城邦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12.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 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13.雅典的陪审法院作为第一审级的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 国事罪、渎职罪。14.颁布“解负令 ”,宣布取消债务奴役制的古希腊执政官是梭伦。 15.公元前 509 年,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 500 人议事会,成为雅典重要的行 政机关。16.公元前 594 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 ”,取消债 务奴役制(2)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 400 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 展(5)废除“德拉古法 ”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三、雅典刑事法 律制度1.在各种犯罪中, 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2.雅典刑事法律制度中最严重的犯 罪是叛国。3.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4.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抽签 产生。法院组织1.公元前 5 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 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2.雅典城邦在梭伦时期建立的、后 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司法机关的法院是赫里埃。3.雅典设立的专门性法院有阿留帕 格斯法院、埃菲特法院和赫里埃。债权制度古代雅典的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借贷、合伙、雇用。诉讼制度1.雅典法律规定拥有起诉权的是成年男性。雅典法中绝对没有起诉权的人有:奴隶、 女性、未成年人。2.雅典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保护人 ”起诉的是异邦人。3.13 世纪, 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第四章 罗马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十二表法的 制定1.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 一。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十二表法。2.以梭伦立法为学习对象的罗马法典是 十二铜表法。3.罗马帝国时期广泛流行的婚姻形式是无夫权婚姻,其最早出现于共 和国末期。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 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 (罗马最高裁判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法律体系,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 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 242 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 作用1.古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具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有解答、编撰、诉讼、著述。 2.荣获罗马五大法学家盛誉的学者有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 蒂努斯。3.引证法(公元 426 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 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中确立的、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4.据 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意见均衡时,应采取其意见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5.罗 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国法大全的 编纂1.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2.教皇哥列高利 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3.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是官方指定的“私法 ”教科书。4.乌尔比 安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自然人1.罗马法上的人格小减等指的是丧失家族权。2.罗马公民享有的、包括公权和私权的3权利是市民权。3.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诉讼权、结婚权、财产权、 遗嘱权。4.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5.罗马法称 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为人格。物权1.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的所有权形式有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 省土地所有权和外来人所有权。2.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物的分类:(1)有 体物与无体物(2)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3)可动物与不可动物(4)可有物与不 可有物(5)有主物与无主物。法定诉讼1.法定诉讼,亦称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 适用于罗马市民。实行“公开审理 ”原则。2.特别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后成为 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形式。达 一、私法极为发1.罗马法的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 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2.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账 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文书契约。兴 一、罗马法的复1.14 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 3.罗马法复兴运动发生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第五章 日耳曼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 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1.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存在较久的是法兰克王国。2. 日耳曼法形成的时期是 公元 5-9 世纪。3.公元 843 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三部分,即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 大利三国的雏形。4.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已趋于解体。5. 日耳曼法包括公 元 5 至 9 世纪西南欧各国的法律、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 6.蛮族国家中王权比较发达、王室法令发展得比较早、数量较多的法兰克王国。二、 日耳曼法的 成文化1.在不列颠,先后颁布的蛮族法典有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2.法兰克人最早 的成文法典是撒利克法典(5 至 9 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在当时有很大权威性 且有着广泛影响)。3.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4.在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公约或契约。5.在日耳曼习惯法成文化最迟的北欧地 区 13 世纪才出现的“ 蛮族法典 ”为裘特法典。6.西南欧地区的日耳曼“蛮族法典 ” 主要有尤列克法典撒利克法典 伦巴德法典里普利安法典。7.制定过蛮 族法典的国家有伦巴德王国、勃艮第王国、西哥特王国。不动产所有权1. 日耳曼法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的是 耕地。2.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3.源于日 耳曼氏族制度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氏族公社享有管理权,家庭没有土 地的处分权。4. 日尔曼法中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马尔克公民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 地所有权、农奴份地,不包括自由民份地。5.耕地、森林、河流、牧场属于公社集体 所有。三、债权制度1. 日耳曼法规定转让时要式性最为明显的标的物是土地。2. 日耳曼法为严格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保证债务履行经常使用的方法是扣押人身。3. 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 一般原则是以血亲关系为依据。4. 日耳曼法中规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有宣誓、扣 押财产、扣押人身等。继承制度1. 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2.遗嘱继承是按照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一、 日耳曼法的 基本特点1.强调团体本位的法律是日耳曼法。根据日耳曼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日耳曼人和 罗马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日耳曼法。2.“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 ”的状况, 反映了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特征。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1.西欧封建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渊源是日耳曼习惯法。2.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 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是英国法。第六章 教会法知识点名称内容4教会法的产生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承认基督教合法地位而发布的法令是米兰敕令。鼎盛时期(公元 1014 世纪)1.公元 380 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罗马的国教。2.鼎盛时期(公元 10-14 世纪)教会法的渊源具体表现有历代教令提要、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等。3.圣 经(流行各国的新旧约全书公元 397 年确定)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4.教会 法大全(1582 年)、天主教会法典(1917 年)不属于鼎盛时期教会法的渊源具体表现。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尼西亚信经。5.约在公元 5 到 6 世纪间汇编成的早期重要的 教会法规是使徒法规。一、圣经1.出埃及记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 以摩西“十诫 ”为核心。3.教会法最重要的 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圣经。3.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新旧约全书。二、教皇教令集1.1582 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教皇教令集是教 会法的重要渊源,在私人编纂和官方编纂的基础上,1582 年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其 进一步汇编定名为教会法大全。2.13 世纪,由教皇编纂的、被称为官刊教令集 的是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3.第一部教皇教令集是格拉蒂安教令集。一、教阶制度1.教会法中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阶制度。2.根据教会法 的规定,在一般教区内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并对教皇宣誓效忠的神职人员是主 教。按照教会教阶制度规定,能够成为教皇候补成员的是大主教。按天主教教阶制, 属大教职的职位是神甫。二、土地和财产 制度1.弃绝罚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 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 与亲友往来。2.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受到的严厉 处罚是弃绝罚。3.中世纪欧洲最大的封建主是天主教会。三、契约制度1.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 ”、“合理 ”,达到均衡,它被称为“正 当价格 ”原则。2.13 世纪下半叶,教会法学家援用了“利息 ”一词来表示贷款人可以 索要的合法利益,该词来源于罗马法。3.中世纪欧洲与日耳曼法、罗马法并称为三大 法律的是教会法。五、刑法制度1.教会法规定一律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信奉异教。教会法刑罚中惩治罚包括弃 绝罚、禁止圣事罚、罢免圣职罚。采取诵读特定经文、施舍、朝拜圣地等方法进行处 罚的教会法刑罚是补赎。2.教会法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惩治罚、报复罚和补赎。六、诉讼制度1.13 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2.天主教会专门用来 审判宗教异端分子的是宗教裁判所。第七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城市法的发展1.“汉萨 ”的德文原意为会馆。2.12 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 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3.中世 纪城市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成文法典的编纂。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习惯法。4.13 世纪末德国最早的城市法萨克森城市管辖法,主要是一部法院判决汇编。5.12 世纪 以后西欧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处于领先地位的意大利城市法典主要有比萨城 市法典米兰城市法典佛罗伦萨法典毕士托瓦法典。6.十三世纪以后西欧许 多商业城市,为了保护独立地位和经济利益结成城市同盟,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城市同 盟的法律。这其中最有名的城市同盟是汉萨同盟。7.中世纪西欧城市法院适用的法律 主要是城市法。8.最早的城市习惯法汇编发端于意大利。9.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发展 主要经历的阶段有: 习惯法汇编、成文法编纂、城市同盟法出现。城市宪章1.以限制或保障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保护市民的某些利益为基本精神的城市法渊源是 城市宪章。2.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产 生主要是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3.中世纪西欧著名的城市宪章有:斯拜尔特权宪章 自由大宪章马因斯宪章。4.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有:行会章程、城市特许状、 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5.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 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6.城市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 制定的。7.行会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对中世纪城市的工商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8.5中世纪西欧各地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许多城市法典往往将法院判决编入其中。城市自治权和市 民权1.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城市自治权。2.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最高的 权力机关是市议会。3.西欧中世纪城市法中有关市民身份的规定主要是承认市民享有 自由权。4.中世纪,英国率先规定“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 ” 等内容的宪法性法律是大宪章。商法的发展1.中世纪西欧最早编纂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意大利。2.10-16 世纪是西欧商法的共同商 法时期。3.近代一直维持判例法传统,没有编纂商法典,仍适用共同商业习惯的国家 是英国。4.西欧中世纪在海商法领域起中心作用的城市有阿玛尔菲、奥内隆岛、 巴塞 罗那。5.中世纪西欧最早编纂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丹麦海商法典。6.西欧共同商法 时期编纂的海商法典有:阿玛尔菲法典、奥内隆法典、康梭拉多法典、威士比法典。商法的基本特点1.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中世纪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的是 商法和海商法。2.1057 年最先开始争取城市自治斗争的意大利城市是米兰。3.经中世 纪海商法的继受与发扬,演变成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基础的“罗得弃货损失分担规则 ” 产生于公元前 2 世纪。商人及商人组织根据中世纪西欧商法,商人在商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义务,如遵守行会章程、缴纳税费、 设置并保存商业账簿、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记载营业及财产状况,遵守海上习惯等。海事制度“海损弃货损失分担 ”的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 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第八章 伊斯兰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伊斯兰法的产生 与演变1.伊斯兰法也称为沙里阿。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 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全盛时期(公元 8世纪中叶10 世 纪中叶)1.伊斯兰法的全盛时期是 8-10 世纪。2.伊斯兰法全盛时期形成的教法学派的代表有: 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盲从时期(10 世 纪中叶以后)1.在伊斯兰法发展的过程中,公元 10 世纪以后是盲从时期。2.“塔格利德 ”时期是伊 斯兰法中的盲从时期。伊斯兰法中的塔格利德是指因循传统。3.统一 了阿拉伯国家的 第一位政治领袖是穆罕默德(伊斯兰教的创始人)。一、古兰经1.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古兰经(根本渊源,其他渊源的基础)、“圣训 ”、法经、其 他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 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 占全部经文的 23。二、“圣训 ”1.“圣训 ”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 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有极 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2.教法学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3.政府的行政命令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尤其是税法和刑法领域。伊斯兰法在其形成 过程中,大量吸收阿拉伯半岛原有的习惯。三、教法学1.伊斯兰教法学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2.在伊斯兰法中, 以权威法 学家的一致意见来创制法律,这种方法被称为公议。一、穆斯林的基 本义务1.穆斯林义务中的法定施舍被称为课功(实际演变为一种税收)。2.伊斯兰法的基础是 五功。3.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 跪拜等一 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拜功。4.古兰经规定每一个身心健康的 穆斯林男子,除“五功 ”外还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是圣战。二、财产制度1.在伊斯兰法中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人如果不愿信奉伊斯兰教,其土地一律收归国 有;如占有人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占有形式为米克尔。2.伊斯兰法中的土地大致可 分为圣地、被征服地区的土地、伊克特、瓦克夫。3.瓦克夫作为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 的财产制度主要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私人瓦克夫)。在伊斯兰法中以奉献真 主之名捐献的土地,被称为瓦克夫。伊斯兰法中,土地捐献者一开始就明确宣布用于 宗教慈善事业的财产被称为公益瓦克夫。4.伊斯兰法中, 以服兵役为条件的土地占有6形式是伊克特。伊 5.斯兰法中,初始即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事业的公益瓦克夫,其 宣布者是捐献者。6.伊斯兰教规定有权支配土地的是先知及其继承人。四、婚姻、家庭 和继承法1.伊斯兰法规定,不能继承穆斯林遗产的是非穆斯林。2.伊斯兰法规定离婚后的待婚 期为三个月。据伊斯兰法的规定,遗嘱继承所能处分的财产仅占全部财产的 1/3。规定 休妻应有三个月待婚期的是伊斯兰法。3.伊斯兰法中,妇女也享有继承权,但数量仅 为男子的一半。伊斯兰法继承制度的规定,它与其他古代法不同之处在于,诸子享有 平等的继承权。经定刑的犯罪1.相对而言,刑法是伊斯兰法中最不发达的部门,犯罪和刑罚的概念都很模糊。2.伊 斯兰法中经定刑的犯罪包括:诬告妇女失贞罪、通奸罪、酗酒罪。3.伊斯兰法中属于 经定刑的犯罪行为有通奸、盗窃。六、 司法制度1.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穆罕默德的继任者)。2.伊斯兰教沙 里阿法院,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由一名“卡迪 ”主持。“卡迪 ”是伊斯兰教法中 的教法官。第九章 英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普通法的形成1.英国法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2.英国中世纪专门处理皇家财政 税收案件即在普通法形成过程中,最早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来的是棋盘法院。3.1086 年威廉在英国编制的土地调查清册又被称为末日审判书。4.公元 12 世纪在英国进行了 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的国王是亨利二世。二、资产阶级革 命后英国法的变 化(17 世纪中叶 19 世纪 30 年代)1.对英国普通法的系统化立下汗马功劳的法学家及其著作是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 义。2.科克撰写英国法总论促使普通法发生转变。3.根据英国刑法的规定,较轻 微的、通过简易程序加以审判的犯罪是可速决罪。革 对选举制进行改1.功利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典化,从而对 19 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2.英国 19 世纪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1)对选举制进行改革(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普通法的基本原 则遵循先例1.在英国法中,判决理由是一个判决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对今后类似的案件有拘束 力,并可以作为先例加以引用。2.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衡平法的特点衡平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有:禁令(最有效)、纠正、撤销、部分履行、特别履行。习惯1.合理性强调,如果一项习惯缺乏合法理由,将会被推翻。2.确定性强调,一项习惯 必须在三个方面同时清晰和确定才能加以引用。3.强制性强调,如果一项习惯不具有 强制力, 自然就不能加以引用。高级法院和低级 法院根据英美契约法,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是对价。英美法系的特点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 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英美法系的制定法往往只是对判例法的重申和整理。所 以英美法系素有“ 法官造法 ”之说。第十章 美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二、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83 1861 年)1.19 世纪中后期,由美国法学家菲尔德主持,为纽约州编纂的法典有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刑法典。2.19 世纪上半叶是美国法学研究 成果的多产时期,其中肯特模仿布莱克斯东出版了美国法释义。四、现代时期的 美国法(19 世纪1.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时间是 1890 年。2.从 1928 年起,每隔 5 年修订一次,每年有一补编的美国法律文件是美国法典。3.被马克思7末至现代)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的是独立宣言。五月花号公 约开创了北美殖民地制定公约的先例,并与弗吉尼亚议会一道被称为美国立宪政治两大 奠基石的是五月花号公约。联邦宪法的基本 内容和原则1.对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作出规定的美国宪法条文是第 5 条。迄今为止,美国国 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总数是 28 条。至 1955 年为止,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 26 条。 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共 7 条。2.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中无须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有发布 行政命令。宪法的修改1.美国宪法修正案由国会两院各 2/3 多数议员通过后提出。2.美国宣布废除奴隶制的 宪法修正案是第 13 条。权利法案1.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第 1-10 条宪法修正案。2.美国 1789 年第一届国 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统一商法典 的制定1.除路易斯安那州没有全部接受外,其它各州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均基本采用的美国 法典是统一商法典。2.统一商法典是美国统一州法运动迄今取得的最高成就。一、谢尔曼反托 拉斯法1.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2.美国历史上首次尝试政府全面控制经 济的法律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3.美国的联邦反托 拉斯法主要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员会法。二、社会福利法1.1936 年,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美国联邦法是全国产业复兴法。2.1935 年通过 的、被罗斯福总统称为“新政 ”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起源1.在世界范围内开创了违宪审查先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例是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2.美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联邦最高法院。3.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实行陪审 制的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第十一章 法国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习惯法成文化时 期(1316 世纪)1.13 世纪法国设立的王室法院,也称作巴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设立对统一全国法 律体系尤其法国北部法律起到重要作用。2.13 世纪法国出现的私人编纂的习惯法汇编 是诺曼底大习惯法。3.法国出现官方的习惯法汇编,至 16 世纪中叶先后完成奥尔良 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近代法国法律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不列塔尼习惯汇 编等。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文件是人权宣言(曾 被当作法国近代多部宪法序言)。人权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1.人权宣言的内容借鉴的法典文本是独立宣言。2.法国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确立 时的政权当权者是拿破仑。法国六法体系的核心是民法。四、1875 年宪 法1.法国历史上唯一不是以系统完整的宪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是1875 年宪法。2.组成 法国 1875 年宪法的法律文件有: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3.在 法国近代宪法中,寿命最长的是第三共和国宪法。六、1958 年宪 法1.兼有司法、监督、咨询和违宪审查职能的法国国家机构是宪法委员会。2.规定设立 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职能的法国宪法是1958 年宪法,按此法,法国的政治体 制是半总统半议会制。3.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扩大了总统的权力。民法典的渊源和 特点1.法国民法典的多元化渊源中最重要的是罗马法。2.1804 年法国民法典的法 律渊源有: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和法制原则、革命前的王室法令、 习惯法、罗马 法(最重要)、革命前巴黎高等法院的判决和教会法、 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的影响。3. 法国民法典辑集了多种法律、法令、 习惯法、法学原理和原则, 因而被近代德国 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称为“辑集者的成果 ”。二、法国民法1.现代法国民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限制和干预,出现的契约形式有:强制契约、8典的修订和民 法的现代发展定式契约、集体契约。2.现代法国民法中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变化是逐渐取消 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的规定。一、1807 年法 国商法典1.确立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对大陆法系各国商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是 1807 年法国商法典(法国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2.法国君主专制时期颁布的王室立法 中,成为后来法国商法典前身的有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