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821-2023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山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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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821-2023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山西省).pdf
ICS 01.120 CCS Z 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28212023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2023-10-08 发布 2024-01-07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28212023 I 目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组织体系.2 5 主要任务.2 6 河湖长履职.3 7 巡查管护.5 8 基础工作.6 9 协调联动机制.9 10 考核.9 附 录 A.10 附 录 B.11 附 录 C.12 参 考 文 献.13 DB14/T 2821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水利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建明、王雪、张俊、李国栋、芦绮玲、那巍、渠性英、王海海、张洪涛、王莹、林冠宇、杨小萌、杨俊杰、陈生义、李建宇、李小浩 DB14/T 28212023 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体系、主要任务、河湖长履职、巡查管护、基础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考核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河湖长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L/T 793-2020 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河湖长制 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湖长,负责按行政区域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河长制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在省、市、县设立的具体负责河湖长制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的机构。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制定的制度。成员单位 DB14/T 28212023 2 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简称,按各自职能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部门。一河(湖)一档 对河湖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等建立的数据档案信息。河湖健康评价 对河湖生态系统状况与社会服务功能以及两者相互协调的评价。一河(湖)一策 针对河湖存在问题及原因,编制的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方案。幸福河湖建设 社会多元主体共谋共建、共治共管,在维持河湖健康的基础上,支撑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水和谐共生,使人民具有高度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的河湖治理系统性工程。4 组织体系 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河湖长制。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体系。乡(镇、街道)级以上行政区设立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河湖长由本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省、市、县(市、区)设立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名称应统一为“(山西省、市、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事务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乡级及以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组成部门参见本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录 A。5 主要任务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包括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水功能区管理监督、生态流量监管、优化水资源配置、饮用水源保护等。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DB14/T 28212023 3 包括河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划定、水域岸线用途管控、河湖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和保护等。水污染防治 包括入河湖排污监管、工矿企业污染源防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等。水环境治理 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河流源头区保护、岩溶泉域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水环境治理、景区河湖保护管理、海绵城市建设等。水生态修复 包括境内河湖水系连通、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生态健康养殖、退田还湖还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水土流失治理、河湖水生态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等。执法监管 包括建立健全涉河法规、河湖管护机制、协调机制,加强河湖日常巡查、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等。6 河湖长履职 总河长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本级行政区内河湖长开展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省级河湖长 6.2.1 协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6.2.2 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方案。6.2.3 协调明确跨市级行政区河湖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6.2.4 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6.2.5 指导督促本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6.2.6 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市、县级河湖长 DB14/T 28212023 4 6.3.1 负责落实上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6.3.2 审定并组织实施本级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组织实施上级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内任务,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6.3.3 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与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6.3.4 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6.3.5 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6.3.6 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6.3.7 向上一级河湖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6.3.8 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乡级河湖长 6.4.1 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6.4.2 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6.4.3 对村级河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6.4.4 向上一级河湖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6.4.5 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村级河湖长 6.5.1 负责落实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6.5.2 履行河湖巡查职责,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6.5.3 对超出职责范围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履行报告职责。6.5.4 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协助开展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等。6.5.5 开展保护河湖宣传,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湖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6.5.6 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河湖长助理 协助相应河湖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下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定期向相应河湖长汇报责任河湖相关工作信息、群众反映事项等,及时传达和督导落实相应河湖长安排的具体事项。巡河湖员 分段分片包干负责辖区内的河湖日常巡查及监管任务,发现一般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实现对涉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具体职责任务由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制定。河长制办公室 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文件,建立河湖健康档案。组织建立“一河(湖)一档”,编制并督促落实“一河(湖)一策”。DB14/T 28212023 5 组织开展幸福河湖建设,建立幸福河湖档案。组织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级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协调本级成员单位之间工作、协调部署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对总河长、河湖长交办事项,上级监督检查发现并通报问题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等进行分办、督办,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湖长及时处理。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培训和宣传。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成员单位 6.9.1 协助本级河长办编制本级河湖的“一河(湖)一策”、健康评价、幸福河湖建设等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落实,开展河湖长制考核,协调解决职责内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职责内涉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6.9.2 监督指导本行业下一级部门(单位)落实相关任务。6.9.3 省成员单位职责见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山西省湖长制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关规定。6.9.4 市、县级成员单位职责应参照省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由市、县级联席会议组织研究,市、县级河长办制定。6.9.5 乡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由乡级政府或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职责。7 巡查管护 巡查巡查方式 7.1.1 河湖巡查应开展实地调研,同时可采取调阅资料、随机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河湖现状及存在问题。7.1.2 鼓励采取步行或步行为主的方式开展巡查,对无法通行的偏远、险峻地带且长期水质较好的河段,可配合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7.1.3 陪同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巡查、调研等活动,不计入本级河湖长巡查任务。巡查内容 7.2.1 具体巡查内容见山西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和山西省基层河湖长巡查工作指南(晋河办202315 号)相关规定。7.2.2 河湖长应进行内业检查,包括河湖日常管护制度建设和河道堤防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巡查问题处置 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分析并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立即报告上级河湖长,无上级河湖长的,应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或总河长,并跟踪处理结果。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三类。轻微问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一般问题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DB14/T 28212023 6 大问题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 3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按程序报上级河湖长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河长制工作机构应予以重点督办。巡查频次 7.4.1 省级河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听取市级河湖长汇报,每年巡查不少于 2 次 7.4.2 市级河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听取县级河湖长汇报,每季度巡查不少于 1 次。7.4.3 县级河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听取乡级河湖长汇报,每两个月巡查不少于 1 次。7.4.4 乡级河湖长开展经常性河湖巡查,听取村级河湖长汇报,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7.4.5 村级河湖长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原则上每周巡查不少于 1 次。7.4.6 对问题较多的河湖以及汛期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巡查记录 7.5.1 巡查记录参见山西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和山西省基层河湖长巡查工作指南(晋河办202315 号)相关规定。7.5.2 按照规定频次、规定要求,使用“山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开展日常巡查,对于无法使用“平台”的河湖长、巡河湖员应做好河道日常巡查纸质记录,形成巡查台账资料,说明巡查轨迹、内容(有文字、图片或视频)记录,做到清晰可查。7.5.3 已建立市县级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可使用市县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巡查工作,要做好数据互联互通相关工作。河湖巡查记录表见附录 B。8 基础工作 河湖名录及河湖长名单管理 8.1.1 省河长制办公室统一部署,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8.1.2 河湖长名单及责任河湖名录应包括河湖名称、河湖起止位置、行政区域、河湖长度或面积、责任河湖长的姓名、职务等。8.1.3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名单及责任河湖名录的公示。8.1.4 总河湖长、河湖长调整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报同级总河长同意后在政府网站公告、信息系统平台更新并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8.1.5 河湖长调整过程中,其责任河湖由同级总河湖长或指定一名同级领导干部代管。制度建设 8.2.1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制度、巡查制度、公文处理制度、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工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等。8.2.2 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应注重实用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加以修订,确保制度的有效性。一河(湖)一档 DB14/T 28212023 7 8.3.1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8.3.2 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应准确、全面,以现有最新成果为基础,信息来源包括地方年鉴、普查和规划、统计公报、政府部门监测发布信息等,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调查数据、相关系统接入数据作为补充,并保持数据系统的动态更新。8.3.3 编制内容应包括河湖自然属性及相应河湖长名录的基本资料,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河湖岸线开发利用、涉水设施工程等开发利用动态属性,编制范围应覆盖全流域。要求和方法见 “一河(湖)一档”建设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8360 号)。河湖健康评价 8.4.1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评价报告,实行河湖健康档案管理(原则上 5 年评价 1 次)。8.4.2 评价工作应科学客观,有针对性分析河湖健康状况。通过开展资料、数据收集与踏勘,确定河湖健康评价指标,研究制定评价标准,提出评价指标专项调查监测方案与技术细则,形成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大纲。8.4.3 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河湖健康评价方案、河湖健康调查监测、河湖健康评价结果、河湖健康问题分析与保护对策等。8.4.4 逐河(湖)建立河湖健康档案,科学、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一河(湖)一策 8.5.1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制审查,并由该河流最高层级河长签发批准实施(原则上 3年修订 1 次)。8.5.2 编制工作应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水域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通过实地调查、查找问题,确定目标、提出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时限,有针对性地提出河湖水域管理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8.5.3 编制内容包括综合说明、管理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措施、保障措施等。要求和方法见“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71071 号)。幸福河湖建设 8.6.1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幸福河湖创建,并申请挂牌命名。8.6.2 应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域陆域、地表地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相协调。8.6.3 在河湖健康评价基础上,充分考虑河湖功能和作用,结合河湖实际情况,根据需求确定建设目标和治理重点。8.6.4 应以水安澜、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经济、水管理为目标,确定建设内容,科学规划、分类统筹、扎实有序、分步实施。信息化建设 8.7.1 省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建设全省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省、市、县三级河长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具体管理应用。各市、县已建或在建的河湖长制管理系统,可根据各自需求自行组织个性化定制开发,但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同步,确保各类河湖长制相关数据能够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DB14/T 28212023 8 上下连通、部门协同、全民参与,有效融合。8.7.2 河湖长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公开,内容包括河湖长名单、河湖长职责、河湖健康评价结果等相关事项。8.7.3 公开方式可采取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8.7.4 河长制办公室应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进行通报。8.7.5 通报内容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进及目标完成情况、督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效果,以及河湖长制考核、暗查暗访、督导检查情况等。8.7.6 通报范围包括本级总河长、河长,成员单位及下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公示牌 8.8.1 主要河湖岸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其规格、内容、格式、设置等应符合山西省河长公示牌图集规定要求。8.8.2 公示牌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宣传引导 8.9.1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积极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宣传,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河湖长制舆论引导工作,发动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8.9.2 宣传活动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进单位、进机关等宣传活动或河湖长讲座等方式进行。8.9.3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开展河湖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提炼和推广先进做法、经验、举措、政策。档案管理 8.10.1 河(湖)长名录、巡查记录、重要会议记录、问题整改记录等应留存并归档。8.10.2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各类文件进行整理、编号、归档和保管。推行档案电子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按 GB/T 18894 执行。教育培训 8.11.1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应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培训。8.11.2 培训对象包括各级河湖长、成员单位、河长制工作机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8.11.3 河湖长培训每年至少要举办 1 次,培训内容包括河湖长制相关政策法规、重要文件、相关制度、河湖长履职要求、河湖问题处置方式、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智慧河湖等。8.11.4 培训形式可采用集中培训、网络授课、现场教学、发放培训材料等形式。公众参与 8.12.1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等形式参与河湖长制及河湖治理管护工作;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湖保护作出约定;鼓励开展企业河湖长、民间河湖长等志愿活动。8.12.2 拓宽公众参与河湖长制活动渠道,提倡公众通过 APP、公众号等形式对河湖长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DB14/T 28212023 9 8.12.3 积极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道巡查、河湖保洁、岸线管理养护专业化、物业化。8.12.4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设立相应公众投诉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反馈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给予相应奖励。8.12.5 河湖问题反馈督办表见附录 C。9 协调联动机制 9.1.1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需健全完善“河湖长+N”协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实施上下游、左右岸、区域流域、不同部门联勤联动,形成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合力。9.1.2 跨行政区、跨部门(单位)河湖管理保护问题,需按照“谁主张、谁牵头”的原则,建立联防联控相关机制,采取联合会议、联合巡查、联合督查等措施,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管治,实现河湖管理保护的联动联防。9.1.3 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完善涉河湖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强化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协作,促进涉水问题标本兼治。10 考核 考核依据 依据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山西省湖长制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组织 在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分级组织,对设区市、县(市、区),乡级(含)以上河湖长,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及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进行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和相关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业绩评价的参考。激励与问责 按照各级规定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激励、奖惩制度执行。DB14/T 28212023 10 附 录 A(规范性)表A 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框架图 注:各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具体设置情况,按照国家、本省和各市、县(市、区)有关规定执行。DB14/T 28212023 11 附 录 B(资料性)表 B 河湖巡查记录表 巡查巡查时间时间 巡查巡查人员人员 巡查路径巡查路径 河(湖)段(区域)记录记录人人 巡查发现的问题巡查发现的问题或问题的核查或问题的核查 情况情况 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及建议及建议 其他其他 记录人记录人 DB14/T 28212023 12 附 录 C(资料性)表 C 河湖问题反馈督办表 编号:年 号 督办事项 问题来源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反映问题 主要内容 交办任务 (“督办函”“河长令”)承办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机构协调意见 年 月 日 问题处理及结果 年 月 日 地方销号 年 月 日 立卷归档 年 月 日 备注 DB14/T 28212023 13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 号)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3 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 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办建管201810 号)5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湖函202172 号)6 水利部河长办关于印发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21 年第 85 号)7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720 号)8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湖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30 号)9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931 号)10 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修(制)订河(湖)长制十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河办201822 号)11 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的通知(晋河办202236 号)12 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晋河办202238 号)13 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河办202239 号 14 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河湖长巡查工作指南山西省基层河湖长巡查工作手册的通知(晋河办202315 号 15 水利部“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71071 号)16 水利部“一河(湖)一档”建设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836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