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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4∕T 1911-2023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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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4∕T 1911-2023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pdf

    ICS 91.200 CCS P30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9112023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on construction site 2023-08-09 发布 2023-11-09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64/T 191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规定.4 5 建筑起重机械和吊具.5 一般规定.5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5 汽车式、履带式起重机.6 吊具.7 6 预制构件运输、进场与存放.7 一般规定.7 预制构件运输.7 预制构件进场.8 预制构件存放.8 7 预制构件安装.9 一般规定.9 起吊准备.9 构件吊装.10 构件固定与连接.11 8 安全防护.12 一般规定.12 高处作业.12 外脚手架防护.12 临边、洞口防护.13 9 季节性施工.14 一般规定.14 高温和雨季施工.15 冬季施工.15 10 安全管理.15 一般规定.15 安全技术与人员管理.16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6 11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17 一般规定.17 职业健康.17 环境保护.18 DB 64/T 191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润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代伟明、王英明、韩利钧、冯琥、唐婷婷、韩军、薛新利、杜飞龙、李伟龙、刘玉淼、李忱羲、张晓、王海琳、何维宾、刘峻宏、胡军、胡国利、辛宇琛、安冬、安保文、陈晓雷、姚松凯、夏柏新、梁文胜、席婧仪。DB 64/T 19112023 3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与管理,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和吊具,预制构件运输、进场与存放,预制构件安装,安全防护,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等。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25849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 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GB/T 27548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 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 GB 5065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55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905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JGJ 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T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 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0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JGJ 16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 184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 19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T 231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 276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34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DB 64/T 19112023 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装配式钢结构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由钢部(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 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specific statement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用以指导分项、分部工程或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的技术文件。安全技术交底 technical clar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在某一单位工程开工前或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前,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与措施等向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的施工安全技术性书面说明。吊具 hoist auxiliaries 拴挂和固定被吊物的工、机具和配件,如吊钩、吊环、吊链、起重吸盘、夹钳、平衡梁(分配梁或分配桁架)、钢丝绳、吊带、吊索、卡环、专用工装等。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次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 BIM。4 基本规定 4.1 装配式建筑施工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2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4.3 施工前,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组织完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技术交底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并按程序开展相应的交底工作。4.4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辨识预制构件进场、卸车、存放、吊装、就位等各环节的作业风险因素,评估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4.5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4.6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入场或转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7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 JGJ 184 的规定。4.8 装配式建筑施工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相关资格并持证上岗;不具备规定资格,不得上岗作业。DB 64/T 19112023 5 4.9 承担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灌浆和密封胶施工作业及钢结构焊接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具备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4.10 装配式建筑施工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和计量器具,应满足施工要求,且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4.11 装配式建筑施工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规定。4.12 装配式建筑施工宜采用流水施工等组织手段,应采用适当、先进、合理的技术与设备,推广智慧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建造方式,提高装配式建筑施工的工程质量、生产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4.13 装配式建筑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4.14 装配式建筑施工中应采取绿色施工措施,实现低碳建造。4.15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 GB 12523、GB 50194、GB 50656、GB 50720、GB/T 50905、JGJ 33、JGJ 46、JGJ 59、JGJ 80、JGJ 160、JGJ 162、JGJ 196、JGJ 215 和 JGJ 276 等标准的规定。5 建筑起重机械和吊具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完毕后应由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5.1.2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使用:a)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b)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c)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d)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e)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5.1.3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5.1.4 建筑起重机械危险部位的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无脱落。5.1.5 建筑起重机械、场内专用车辆的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等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5.1.6 建筑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需进行结构附着时,附墙件宜设置在现浇结构上,当设置在预制构件上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安装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5.1.7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作业,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 JGJ 59、JGJ 196和 JGJ 215 的规定。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2.1 装配式建筑施工时,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爬升式塔式起重机、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5.2.2 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基础应排水通畅;安装在基坑边时,应与基坑保持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基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DB 64/T 19112023 6 5.2.3 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拆卸应由具有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核、审批后实施;b)安装完毕经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c)实行多班作业的,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5.2.4 安装与拆卸作业人员应熟悉装拆工艺,遵守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问题或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向现场安全或技术管理人员汇报,不得自行处理。5.2.5 在安装与拆卸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条件下,应将已装拆的部件固定牢靠,并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停止作业。5.2.6 当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应安装附着装置,附着装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升降机应安装附着装置,附着装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范要求。5.2.7 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临时用电应采用 TN-S 系统,并应安装避雷接地装置,电缆的使用及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5.2.8 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定期对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各工作机构、所有安全装置、制动器的性能等进行检查,并留存记录。5.2.9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制定群塔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当出现四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交叉于同一区域时,群塔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进行论证。5.2.10 群塔作业时,相邻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水平安全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少于 2m;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m。5.2.11 司机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并上锁,并应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障碍灯。汽车式、履带式起重机 5.3.1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地面场地大小、坡度和承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与基坑、沟渠等保持安全距离,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5.3.2 起重作业前,应根据预制构件的重量、形状、外形尺寸、移送距离和起吊高度,选择适宜的起重机械,并应按起重性能曲线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应考虑吊索长度和构件本身的高度,留出相应的起吊空间。5.3.3 起重机工作时,应匀速、平稳起吊,操作应做到慢起、稳升、缓放,起重臂和起升钢丝绳不应有冲击、抖动。5.3.4 构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向下变幅,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5.3.5 起重机进行回转、变幅和运行时,操作应平稳,应避免急剧回转或急停,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5.3.6 履带式起重机不宜长距离负载行驶。起重机负载时应缓慢行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 70,起重臂应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 500mm,并应将拉绳固定牢靠。5.3.7 履带式起重机作业结束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应降至 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关停内燃机,并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DB 64/T 19112023 7 吊具 5.4.1 吊具应与起重机械、预制构件类型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5.4.2 吊装用吊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专门设计、工厂化制作、验收或试验检验。5.4.3 吊具、专用工装系统等应进行安全验算,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吊具应有明显的标识、编号、限重等,钢丝绳应有质量合格证明。5.4.4 作业前应对吊具、专用工装系统等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应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5.4.5 预制构件吊装时,吊索与构件水平夹角不宜小于 60,不应小于 45;对尺寸较大或形状复杂的预制构件,宜采用分配梁等吊具。5.4.6 吊装作业时不得损坏吊具,必要时加保护衬垫。5.4.7 吊具上有可能外露伤人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5.4.8 吊具闲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使其不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因素影响。5.4.9 钢丝绳出现缺陷时应及时报废,报废标准应按 GB/T 5972 执行。5.4.10 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a)表面有裂纹、破口;b)危险断面及钩颈永久变形;c)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的 10%;d)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的 50%;e)销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 5%。6 预制构件运输、进场与存放 一般规定 6.1.1 预制构件运输与存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6.1.2 预制混凝土的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与搬运;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桁架、薄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100%,其他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 75%。预制构件运输 6.2.1 预制构件运输时,应结合构件特点及施工现场具体条件,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与装卸机具,宜选择专业运输工具。6.2.2 预制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制定专项方案。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专项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6.2.3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平面规划设置预制构件的运输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现场运输道路应坚实平整,并采取有效排水措施;b)运输道路承载能力应满足重型车辆满载时的通行要求,当利用地下室顶板作为构件运输道路时应验算顶板结构承载能力,不满足时应采取支撑、加固等措施;c)施工现场内道路应按照构件运输车辆的要求合理设置转弯半径及道路坡度;d)构件运输时,预埋吊件所处位置应避免遮挡,易于起吊。6.2.4 预制构件应按吊装顺序、流向组织运输,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要求卸车就位与堆放,宜避免现场二次转运。6.2.5 预制构件的运输车辆应满足构件尺寸和载重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DB 64/T 19112023 8 a)应根据构件类型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各种运输架应进行承载力和刚度验算;b)构件运输前,应对驾驶员进行运输要求交底,内容包括运输路线、运输速度、路况等;c)装卸构件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且不滑移的措施;d)运输构件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损坏的措施,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应设置保护衬垫;e)运输构件时,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6.2.6 预制混凝土构件装运时的支撑点与装卸车时的吊点应满足设计要求。支撑吊点受力状态改变时,应对预制混凝土构件进行抗裂验算,抗裂验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临时加强措施。6.2.7 预制构件重叠平运时,应采用钢丝绳与花篮螺栓连成一体并固定于车厢上,以免构件在运输时滑动变形或者互碰损伤。各层预制构件之间应设置木方支垫,垫块位置应保证构件受力合理,上下对齐,并应加垫木楞或草袋等物使其紧密接触。预制构件进场 6.3.1 预制构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按下列规定检查验收:a)构件的质量保证文件、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及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应齐全;b)构件标识应明显、清晰。标识应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质量验收标识、联系电话、强度等级和燃烧性能指标等;c)构件上的吊装用预埋件、吊点及吊钩等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d)构件外观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6.3.2 预制构件进场宜按照装配计划采用随进随装的方式,减少预制构件堆放场地占用和二次转运。预制构件存放 6.4.1 堆放预制构件的场地平面布置应满足各类预制构件卸车、堆放、吊装的安全要求并应设置围挡及警示标志。6.4.2 预制构件堆放场地应考虑预制构件堆放荷载。当利用地下室顶板作为构件堆场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验算顶板结构承载能力,地下室顶板结构承载能力不满足时应采取支撑、加固等措施;不宜在无梁楼盖、大跨度结构和长悬臂结构上堆放预制构件。6.4.3 预制构件临时存放区域应单独设置,与其他工作场地保持安全作业距离,并应设置警示牌与标识牌。6.4.4 预制构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图的规定分类堆放,堆放时应预留挂钩与绑扎操作空间。6.4.5 预制构件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并按部品部件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措施。6.4.6 预制构件应按照构件品种、规格型号、检验状态分类堆放,并保持其稳定。预制楼板、叠合板、阳台板、空调板等构件宜平放;预制柱、梁等细长构件宜平放且用两条垫木支撑;预制内外墙板、挂板宜直立堆放。6.4.7 预制构件堆放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对于门窗洞口、墙体转角等薄弱部位应加强保护,采取防止变形开裂的临时加强措施。6.4.8 预制构件重叠堆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吊环应向上,标识应向外,垫块应上下对齐。b)堆放高度应根据构件与垫木的承载力、地面耐压力以及堆垛稳定性经相应的计算与验算确定,且预制混凝土构件叠放层数不宜大于 6 层;预制空腔柱构件叠放层数不宜超过 2 层,且每个预制空腔柱构件的垫木不得少于 2 组。c)堆垛间应预留不小于 2m 的通道。6.4.9 预制构件直立堆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DB 64/T 19112023 9 a)采用靠放架堆放的构件,应对称靠放与吊运,其倾斜角度应保持大于 80,构件上部宜用木块隔开;b)采用插放架直立堆放时,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支垫稳固。6.4.10 遇有大风天气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预制构件倾倒或堆垛倾覆。7 预制构件安装 一般规定 7.1.1 装配式建筑起重安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审批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形状特殊的大型预制构件安装作业过程进行模拟。7.1.2 钢构件在施工现场拼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钢构件可采用地样法、仿形复制装配法、胎模装配法和专用设备装配法等方法进行拼装,拼装时可采用立装或卧装等方式;b)钢构件宜在组装平台、组装支承架或专用设备上进行拼装,组装平台及组装胎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应便于构件的装卸、定位;c)拆除临时工装夹具、临时定位板、临时连接板等,严禁用锤击落,应在距离构件表面 3mm5mm处釆用火焰切除,残留的焊疤应打磨平整,且不得损伤母材。7.1.3 应根据预制构件形状、尺寸、重量、就位高度、移送距离和作业半径等要求选择起重设备,所采用的起重设备及操作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7.1.4 吊装工具和临时支撑等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工具式标准化定型设施;采用非定型设施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应进行安全验算。7.1.5 建筑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 GB 50194、JGJ 33、JGJ 46 和 JGJ 160 的规定。7.1.6 起重机司机操作资格证书应与操作机型相符。起重作业时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不得一人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7.1.7 预制构件安装时,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作业前,应按规定在作业区域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b)支撑移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或楼面,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当支撑地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应进行边坡稳定验算;c)不得将起重机械作为垂直运输设备载运人员;d)起吊作业时,汽车式起重机驾驶室内不得有人,构件不得跨越汽车式起重机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辆的前方起吊;e)作业过程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安装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构件降至安全的位置;f)夜间不宜进行吊装作业,当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7.1.8 预制构件安装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 JGJ 33、JGJ 46、JGJ 80 和 JGJ 276 的规定。起吊准备 7.2.1 预制构件起吊前,应对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7.2.2 应根据预制构件特征、重量、形状等选择合适的吊装方式和配套的吊具。DB 64/T 19112023 10 7.2.3 吊装用内埋式螺母、吊杆、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纹、刻痕、剥裂、锐角等,否则严禁使用。7.2.4 起重机械作业前,应复核吊装设备的吊装能力,并应进行检查和试吊,确认机械性能良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构件吊装 7.3.1 吊装施工时,起重设备的型号、停驻位置、回转半径应与专项施工方案一致,并满足施工工况需要;起重设备变更或施工工况变化时,应重新编制方案,经审批后实行。7.3.2 装配式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7.3.3 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包括节点连接固定的焊接作业人员)等应执行吊装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上岗作业;有职业禁忌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7.3.4 在预制构件起吊、移动、就位的过程中,安装作业人员、信号工、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应协调一致,保持通讯畅通,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执行。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不得吊运和安装。7.3.5 起重机械司机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特殊情况的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7.3.6 预制构件吊装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采取措施保证起重机械的主钩位置、吊具及构件重心在垂直方向上重合;b)吊运过程应平稳,不应有偏斜、大幅度摆动和旋转,使用滑行法吊装构件时,应采取控制定向滑行的措施;c)构件起吊后,应先将构件提升 200mm 左右,停稳构件,检查钢丝绳、吊具和构件状态,确认吊具安全且构件平稳后,方可缓慢提升构件;d)构件吊装过程中,构件下方严禁站人;e)高空应通过揽风绳控制构件方向,严禁高空直接用手扶构件;f)构件降落至作业面 1m 以内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作业;g)吊装过程中因故中断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吊装构件长时间空中悬停;构件不得悬空过夜;h)预制柱、墙等体型较大的构件吊装时,宜设置缆风绳;i)预制构件与吊具分离前应就位并固定牢靠,并由相关人员确认;j)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7.3.7 外围护构件吊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操作人员应站在楼层内,正确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并与楼面内预埋件(点)扣牢;b)在吊升过程中,非操作人员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走动与施工;c)当构件吊至操作层时,操作人员应将缆风绳移至楼层后利用缆风绳将墙板就位。7.3.8 吊装大型构件、薄壁构件或形状复杂的构件时,应使用平衡梁、分配梁或分配桁架,或同时采取避免构件变形和损伤的临时加强措施。7.3.9 装配式钢结构施工中,对吊装状态的构件或结构单元,宜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当正常施工条件下且无特殊要求时,吊装阶段结构的动力系数可根据起重设备按下列规定取值:a)液压千斤顶提升或顶升取 1.1;b)穿心式液压千斤顶钢绞线提升取 1.2;c)塔式起重机、拔杆吊装取 1.3;d)履带式、汽车式起重机吊装取 1.4。DB 64/T 19112023 11 7.3.10 装配式钢结构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合理顺序进行构件安装,应首先安装设计图纸中有柱间支撑的单元或有水平位移限制的结构单元,并应形成稳定可靠的空间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揽风绳等);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7.3.11 预制构件吊装不宜采用抬吊。当构件重量超过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构件采用抬吊的方式吊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编制抬吊作业专项方案并经审核、审批后实施,专项方案中应对吊装作业进行安全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b)吊装操作时应保持两台起重机械升降和移动同步,两台起重机械的吊钩、滑车组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c)起重机械应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构件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总和的 75%,单台起重机械的负荷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 80%。7.3.12 每天吊至楼层或屋面上的构件未安装完时,应采取牢靠的临时固定措施。构件固定与连接 7.4.1 预制构件应按专项方案设置临时支撑,临时支撑系统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采用的施工措施应符合 GB 50666、GB 50755、GB/T 51231、GB/T 51232、JGJ 130、JGJ 162 和 JGJ/T 231的规定。7.4.2 预制构件临时支撑结构搭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7.4.3 竖向预制构件安装采用临时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预制构件的临时支撑不宜少于 2 道;b)对预制柱、墙板构件的上部斜支撑,其支撑点距离板底的距离不宜小于构件高度的 2/3,且不应小于构件高度的 1/2;c)斜支撑应与构件可靠连接;d)预制空腔墙下部应设置可调整接缝厚度和底部标高的垫片,墙板长度小于 4m 时,应放置 2 组垫片,墙板长度不小于 4m 时,宜增加垫片的受力面积;垫片布置点宜设置在斜支撑正下方。7.4.4 水平预制构件安装采用临时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首层支撑架体的地基应平整,且符合承载力有关要求;b)临时支撑的间距及其与墙、柱、梁边的净距应经设计计算确定,竖向连续支撑层数不宜少于 2层且上下层支撑宜对准;c)叠合板预制底板下部支架宜选用定型独立钢支柱,竖向支撑间距应经计算确定。7.4.5 叠合楼板、阳台和空调板等水平构件安装就位后,对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设置竖向支撑体系,其中阳台等边缘构件的竖向支撑体系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覆的措施。7.4.6 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连接时,现场应严格遵守动火审批手续,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720的相关规定,施焊时应对外露保温层采取防火措施。7.4.7 预制混凝土剪力墙、柱灌浆完成,应在灌浆料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报批后,方可拆除支撑,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7.4.8 预制构件采用后浇混凝土连接时,连接节点宜采用工具式模板进行封堵。夹芯保温外墙板后浇混凝土连接节点区域的钢筋连接施工时,不得采用焊接连接。7.4.9 临时支撑系统拆除时,应有专人指挥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标出作业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严禁交叉作业。7.4.10 装配式钢结构临时支撑结构的拆除顺序和步骤,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经专家论证。DB 64/T 19112023 12 8 安全防护 一般规定 8.1.1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宜采用工具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工装系统。8.1.2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的要求。8.1.3 施工作业前,应按临边、洞口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做好验收记录。高处作业 8.2.1 严禁有高处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8.2.2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8.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使用的小型手持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8.2.4 高处作业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JGJ 80 的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所用的物料应堆放有序、稳定牢固,且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小型零部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b)拆卸下的物料、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c)物件传递时可使用绳索或吊篮等工具,严禁采取抛掷方式传递物料;d)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8.2.5 在高空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或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8.2.6 作业人员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上进行作业或通行。8.2.7 高处作业采用移动升降工作平台时,应符合 GB/T 25849 和 GB/T 27548 的规定。8.2.8 攀登作业时,攀登作业设施和用具应牢固可靠;作业高度在 2m 或以上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外脚手架防护 8.3.1 外脚手架应根据使用功能及环境进行选型设计,所用材料与构配件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脚手架使用的需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8.3.2 外脚手架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结构、施工作业环境等特点编制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后实施。8.3.3 外脚手架施工方案编制除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a)工程特点;b)平面布置情况;c)安全措施;d)特殊部位的加固措施;e)工程结构受力核算;f)安装、升降、拆除程序及措施;g)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8.3.4 外脚手架的拉结点、悬挑脚手架的锚固点需设置在预制构件上时,应经设计单位确认。8.3.5 外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线路及接地、避雷措施等应符合 JGJ 46 的规定。DB 64/T 19112023 13 8.3.6 外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且专业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8.3.7 外脚手架搭设、提升、拆卸过程中,下方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域和警戒标志,并应派人看守,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使用过程中,坠落半径内通道、作业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棚。8.3.8 外脚手架使用期间,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不得用其悬挂起重设备。8.3.9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b)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 1.2m;c)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mm;d)中栏杆应居中设置。8.3.10 外脚手架与墙面之间的空隙不得大于 150mm,当不能满足条件时,应采取硬防护措施。非落地式脚手架架体底层应用硬质材料铺设严密,与墙体无间隙。8.3.11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0mm;b)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 2m 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c)脚手板的铺设应采用对接平铺或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应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度应取 130mm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之和不应大于 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应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8.3.1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撑桁架应采用桁架或钢架结构,杆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b)应设有防倾、防坠、停层、荷载、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各类装置应灵敏可靠;c)在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均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每道附墙支座应能承担竖向主框架的全部荷载;d)当采用电动升降设备时,电动升降设备连续升降距离应大于一个楼层高度,并应有制动和定位功能。8.3.1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附墙支座、悬臂构件宜设置在现浇结构上,当设置在预制构件上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8.3.1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对下列阶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a)支座搭设固定后;b)每次提升前、提升就位后;c)每次下降前、下降就位后。8.3.1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前,应清理架体上的物料;提升过程中,严禁人员停留在架体上。8.3.16 外脚手架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脚手架工作状态应符合:a)主要受力杆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应无缺失、无松动;b)连墙件应无缺失、无松动;c)架体应无明显变形。8.3.17 拆除过程中,拆下的相关扣件和配件等应及时运至地面或相应的结构层,严禁高空抛掷。临边、洞口防护 DB 64/T 19112023 14 8.4.1 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与强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8.4.2 临边防护栏杆安装、拆除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在钢梁或钢桁架上行走的作业人员,应佩带双钩安全带,安全带应固定于可靠位置。8.4.3 临边进行预制构件就位时,作业人员应站在预制构件的内侧。8.4.4 装配式建筑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当楼梯外设时,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8.4.5 电梯井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 的防护门,并应设置不低于 180mm 的挡脚板;电梯井道内每隔2 层且不大于 10m 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8.4.6 预留洞口应根据尺寸采取盖板覆盖、防护栏杆、安全平网封闭等防护措施,并应符合 JGJ 80的规定。8.4.7 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 500mm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 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b)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 25mm500mm 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c)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 500mm1500mm 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d)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 1500mm 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8.4.8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采取相应的替换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8.4.9 搭设临边脚手架、安全挑网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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