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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店检查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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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店检查培训.ppt

    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主体监管及执法实务常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裁量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奇超01 校园及周边如何界定一、200米说法的来源(主要来源于文旅广体部门)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二、100米说法的来源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湘市监食(湘市监食20212021131131号)号)二、认真落实食品经营风险分级评定工作要求(一)全面启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学校及其周边(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均列为D级。综上,我们采信本部门文件规定: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定义为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并要求相关经营者的风险分级调整为D级,一年开展3-4次监督检查。02 校园及其周边经营主体检查中常见问题一、证照方面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常见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却销售无定量包装的包装食品;销售红牛、东鹏特饮、劲酒等保健食品却未获得许可,仅有销售许可却开展热食类、冷食类制售等)。二、进销存方面未建立进货台账、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进货查验制度;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仓库储存未离地隔墙;仓库储存未离地隔墙;防鼠防蝇防虫措施不到位防鼠防蝇防虫措施不到位(未设置挡鼠板、灭蝇灯、门帘、风幕机等)(未设置挡鼠板、灭蝇灯、门帘、风幕机等);销售、存放销售、存放“三无三无”产品;产品;未按规定存放、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存放、销售散装食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高盐高糖高脂的三高食品销售高盐高糖高脂的三高食品(劝导为主)(劝导为主)。三、管理制度方面未任命食品安全员,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ABC级的日周月、培训);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企业是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常见违法行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常见违法行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监配备的具体规定:总监配备的具体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同时满足:从业人员(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同时满足:从业人员5050;营业收入;营业收入500500万)万)、连锁销售企业总部、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包保分级B C级)企业是否根据自身实际自定义建立风险防控清单、是否落实日周月管控。常见违法行为:未调整定制防控清单、未落实日周月管控常见违法行为:未调整定制防控清单、未落实日周月管控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包保分级B C级)企业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常见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员、总监等未注册登录食安共治平台学习并获常见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员、总监等未注册登录食安共治平台学习并获得相应学时得相应学时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证照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健康证获证及公示情况。常见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常见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没收违法所得,处10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处10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裁量规定:裁量规定:1 1从轻情形从轻情形: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2 2一般情形一般情形: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3 3从重情形从重情形: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P21)证照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健康证获证及公示情况。常见违法行为:未悬挂公示营业执照常见违法行为:未悬挂公示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处 3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规定:裁量规定:1不予处罚情形:不予处罚情形: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从轻情形从轻情形:第一次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少于 9000 元的罚款。3一般情形一般情形:第二次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处 9000 元以上少于 2.1 万元的罚款。4从重情形从重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p19-20证照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健康证获证及公示情况。常见违法行为:未取得许可经营食品常见违法行为:未取得许可经营食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规定:裁量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P320-321)证照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健康证获证及公示情况。常见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常见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新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8条第一款,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1 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新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规定:裁量规定:1从轻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警告,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2一般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裁量幅度: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情形:涉及网络食品经营;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 P386-387)证照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健康证获证及公示情况。常见违法行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常见违法行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裁量规定:裁量规定: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裁量幅度:警告。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3.5万元罚款。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 P361-362)监管结果公示最近一次检查结果或公示二维码是否保留上墙。常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常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拒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不改正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5000 元以上元以上 5 5 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裁量规定:裁量规定:1从轻情形:拒不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警告,可以并处1.9万元以上但少于3.7万元罚款。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幅度:警告,可以并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 P381-382)进货查验做好进货台账、留存相关票据。常见违法行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未查验留存相关票据、文件,或者留存时常见违法行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未查验留存相关票据、文件,或者留存时间不足相关规定的间不足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三、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裁量规定:裁量规定: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裁量幅度:警告。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3.5万元罚款。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 P361-362)贮存条件常见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常见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GB 31621-2014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1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5.2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5.3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5.4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5.5贮存的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5.6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5.7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8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9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5.10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彻底清洁,消除污染。5.11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5.12应记录食品进库、出库时间和贮存温度及其变化。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收入的1 1倍以上倍以上1010倍以下罚款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货物存放是否按照产品说明存放,是否有过期食品,是否按规定存放散装食品。常见违法行为:未按说明书存放(特殊条件),散装食品存放未标注相关信息,仓库中发现过期食常见违法行为:未按说明书存放(特殊条件),散装食品存放未标注相关信息,仓库中发现过期食品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三、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裁量规定:裁量规定:1从轻情形: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裁量幅度:警告。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3.5万元罚款。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涉及特殊食品;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 P361-362)销售要求常见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常见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GB 31621-2014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1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6.2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6.3销售场所的建筑设施、温度湿度控制、虫害控制的要求应参照5.15.5、5.9、5.10的相关规定。6.4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6.5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并及时处理。6.6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6.7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确保落实执行。6.8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6.9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6.10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收入的1 1倍以上倍以上1010倍以下罚款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禁止经营行为常见违法行为:在非仓库区域上发现过期食品(常见区域:冰柜底层、灰尘较大货架等,常见食品:常见违法行为:在非仓库区域上发现过期食品(常见区域:冰柜底层、灰尘较大货架等,常见食品:辣条、小众品牌方便面、保质期较短的湿面包、蛋糕、冰棍、酸奶)辣条、小众品牌方便面、保质期较短的湿面包、蛋糕、冰棍、酸奶)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规定:裁量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 P341-342禁止经营行为常见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白酒等产品、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常见违法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白酒等产品、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标志;经营场所未设置标志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标志;经营场所未设置标志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专项检查表格填写要求检查单位:填写经营者许可证名称,许可证名称与牌匾不统一时,要求经营者将许可名称加入牌匾。检查情况: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填写,均为重点项,出现不满足项,除三无、过期食品外,其他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无、过期食品直接行政处罚。专项检查要求1.监管监管APPAPP标注企业信息标注企业信息:搜索企业主体名称企业主体名称点击综合查询综合查询点击信息补录信息补录点击所属所属地域地域选择学校周边(校门二侧学校周边(校门二侧100M100M内)内)2.2.建立校园周边经营主体监管花名册;建立校园周边经营主体监管花名册;3.3.校园周边经营主体食品风险等级调整为校园周边经营主体食品风险等级调整为D D级,一年至少开展级,一年至少开展3 3次监管。次监管。感谢聆听 欢迎交流错漏之处 还请指正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奇超Tel:1917373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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