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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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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docx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篇一: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方法 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市管国有企业和市管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限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投资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投资,主要形式有: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运用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托付理财等。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层级限制到二级子企业,原则上禁止投资设立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 本方法实施前市管国有企业已投资设立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规范整合。 第七条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管国有企业进行利润安排,市管国有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红利,应当在所属企业可供股东安排利润的20%以上。 其次章年度投资安排管理 第八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预期投资收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支配等。 年度投资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探讨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安排。需对年度投资安排进行调整的,应当刚好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说明缘由。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探讨论证 第十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需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探讨论证,并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可行性探讨报告。可行性探讨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状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的环境和技术条件等; (四)投资资金构成、资金来源及是否超出财务承受实力; (五)相关风险分析; (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和市场前景。 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编制的可行性探讨报告还应当包括项目预期归属市管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具体的可行性探讨报告。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应当对国内该行业进行全面分析后,再开展可行性探讨论证。第十二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事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项目详细状况,参加项目探讨论证或者责成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投资项目的详细状况,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核准: (一)境外、市外投资项目; (二)金融投资项目; (三)101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四)2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2000万元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不足101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二)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不足20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除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应当在实施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者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3份); (二)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和专家评审论证看法; (三)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内容中应当注明经报批后生效);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状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七)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看法书等; (八)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原则上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看法,需报市政府核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 (三)符合企业年度投资安排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际实力相适应,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比重合理(一般为30以上); (五)投资项目有利于突出主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限制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及产业链延长范围以内; (六)设立企业限制在投资层级内; (七)其他方面。 其次十条国有控股企业章程对投资管理有规定的,根据章程规定进行投资决策,但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事先根据本方法要求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报相关材料申请审核,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依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看法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上发表看法。 第五章投资项目监管 其次十一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在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状况。 其次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状况时应当刚好书面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投资额超过预算20以上、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 (二)股权比例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导致限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峻违约,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 (四)因融资安排受阻等缘由导致项目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等缘由致使项目建成后效益可能大大低于预期; (五)其他须要报告的状况。 其次十三条建立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年度统计分析制度和季报分析制度。市管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写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改变状况、年度投资安排执行状况、项目投资收益状况等,于3月底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按季度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投资项目进展状况。 其次十四条将市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纳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对有隐瞒不报或者不根据规定上报行为的,以及所属企业实现营业收入比预料值低30%、销售利润率比预料值低20%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其次十五条 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未严格执行本方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由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 其次十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其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投资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篇二: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方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 (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实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其次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探讨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安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安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探讨;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担当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刚好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投资安排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安排,企业的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安排。 年度投资安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状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安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安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投资安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安排,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安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投资安排完成状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上年度全部投资完成状况报告。每个季度后15天之内上报本季度企业重点项目完成状况报告。 (二)投资完成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状况、完成投资安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制度。 (一)核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核准项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对于须要聘请专家论证或者询问机构评估的,经专家论证或询问机构评估后,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回复。 (二)备案。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填报省属企业投资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省国资委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以下投资事项必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单项投资在101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省外和境外投资项目; (三)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1、单项主业投资额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10的; 2、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进行主业投资的。 (四)未列入企业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 除须要核准之外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 省政府指定项目; (三) 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企业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五条 须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状况、拟投资项目状况等); (二)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或有关专家询问论证看法;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状况;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看法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状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九)省国资委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须要备案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状况、拟投资项目状况、合资合作方有关状况说明等); (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4份,格式附后)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状况;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必需经过可行性探讨,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询问机构评估。企业全部投资项目必需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对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刚好向省国资委递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应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探讨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对于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项目之前,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对企业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刚好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可依据详细状况,出具确认看法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对投资额改变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导致企业限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峻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国资委和企业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次十条 核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其次十一条 企业应对全部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供应虚假材料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省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二条 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安排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状况的监督检查。 (一)省国资委将对企业投资安排和项目报核准和备案状况实行抽查的方式,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责令限期订正。 (二)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觉与申报项目出现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国资委的,省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国资委。 其次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阅历,提高投资管理水平。详细工作内容,参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看法。经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企业投资管理 其次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探讨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八)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限制力的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选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选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刚好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托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需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方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指责;情节严峻、致使企业遭遇重大损失的,依照四川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方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七条 企业执行本方法的状况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议指标的重要内容。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说明。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看法>(川国资规划202277号)同时废止。 篇三: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试行) (2022年12月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暂行方法、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其次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帮助院长工作。安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详细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运用、维护及处置等详细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率; (三)依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运用、处置等事项,并刚好提交财 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削减。 (四)组织归口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归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安排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暂付(预付)款项等流淌资产管理; (二)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外购软件的管理;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有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家具用具、材料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落实院办企业上交利润并按时催缴到位; (四)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自行开发软件的管理;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标准物质与标准化探讨所:负责专利权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誉管理。 第七条资产运用部门对所运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归口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运用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类资产应落实到运用人,建立交接制度,相关人员离职,必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接受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检验任务和促进院各项事业发展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须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限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运用部门应依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安排,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方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运用效益。 归口部门配置资产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安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安排,并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特别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选购。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运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运用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运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运用应首先保证本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须要,并遵循权属清楚、平安完整、风险限制、注意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运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1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归口部门应刚好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交详细运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刚好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刚好向财务部门提交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须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归口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院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由归口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备案或审批。详细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国家局备案; (二)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以上的,须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局审批。 其次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其次十一条严格限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次十二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供应材料,归口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精确性负责。 其次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实行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底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其次十四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在年度决算说明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其次十五条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刚好根据归口部门要求办理资产入库、财务入账手续,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五章资产处置 其次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院对所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运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须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七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由资产归口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鉴定,提出处理看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报废报损审批应定期按规定进行。详细审批程序: (一)归口部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置申请报告,经主管院长审签; (二)安排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签; (三)归口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审批; (四)安排财务处报国家局备案或审批。 其次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接着运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缘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归口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三)资产归口部门组织五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看法书;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缘由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其他材料。 其次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申请部门对外捐赠须供应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确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三十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全部权或占有、运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出让、转让按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 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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