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课】《2019年新修消防法》解读培训(43正式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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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课】《2019年新修消防法》解读培训(43正式版).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修改背景及意义二、修改内容解读三、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四、消防执法模式解读一、修改背景及意义1、何谓法律修正?何谓法律修正?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法律的修改一般分为“修订”和“修正”:“修订”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修正”一般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而且“修正”的部分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修正后的条款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一、修改背景及意义2、消防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一、修改背景及意义 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可见,本次修正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上的衔接,法律上的衔接,另外从实际修改的内容看,还有一部分是在消防队伍转隶后机构称谓的调整。在消防队伍转隶后机构称谓的调整。一、修改背景及意义此次消防法修改,适应了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调整的需要,对于甲醛消防法治建设、推动消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改的消防法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管体系;修改了相关机构名称,体现了中央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确立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法律地位。二、修改内容解读条条款款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查验收制度。验收制度。条条款款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解读:解读: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条款修改前修改后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告。解读:解读:办理机关的变化和办理机关的变化和“审核审核”变变“审查审查”。从法律上明确未经从法律上明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或者或者“审查不合格审查不合格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以及未提供满足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以及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条款修改前修改后(行政主体)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条款修改前修改后(法律授权)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查、消防、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管部门部门规定。规定。条款修改前修改后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修改前修改后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审查的建设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解读:解读:此条变化相对较大。此条变化相对较大。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删除“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为前面已经解读了,新法已经,是因为前面已经解读了,新法已经没有没有“消防设计备案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的规定。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在本条规定的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在本条规定的4种违法情形种违法情形中,仅有中,仅有“(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由消防救援机构承办,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因此,构承办,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在在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前修改后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主体改变修改前修改后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解读:本条主要是配合解读:本条主要是配合58条、条、59条关于条关于“三停三停”的执法主体的执法主体的变化。同时授予作出的变化。同时授予作出“三停三停”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强制执行权。制执行权。其他修改条款: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其他修改条款: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主要为称谓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以后执法的称主要为称谓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以后执法的称谓为谓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而灭火救援机构称谓为,而灭火救援机构称谓为“国家综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性消防救援队”。消防法修改之处(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3)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11/26/2023(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5)新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11/26/2023消防法修改之处(1)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消防监管职能。消防监管仍由本级政府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仍然承担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有权进行消防行政处罚。(2)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火灾调查统计职能。11/26/2023消防法保留之处(3)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仍然是法定要求。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投用或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30万元罚款。(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5)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能未变。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11/26/2023消防法保留之处三、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执法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疏散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11/26/2023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八、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八、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11/26/2023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命令淘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11/26/2023十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十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随着消防法的修正,相信很快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随着消防法的修正,相信很快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公消公消2010382号)也会废除,重新有新的指导意见号)也会废除,重新有新的指导意见出来。出来。11/26/2023四、消防监督执法方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2019年1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撑。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坚持全面覆盖。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坚持规范透明。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坚持协同推进。坚持协同推进。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四、“双随机、一公开”主要工作(一)统筹建设监管工作平台。(一)统筹建设监管工作平台。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依托,建设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两库”。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四、“双随机、一公开”主要工作(四)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四)统筹制定抽查计划。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四、“双随机、一公开”主要工作(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