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0.1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学.ppt
第一节概述内容提示第十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拘传第三节取保候审第四节监视居住第五节拘留第六节逮捕内容提示取保候审第 十 章 强制措施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概述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一、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二、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的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可见,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1、人保 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5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2、财产保 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72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未成年人最低为500元。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四、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倾向、心理状态等,可能会对这一场所正常的生产、生活或者学习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引起恐慌等,或者导致犯罪嫌疑人因为场景刺激而再次犯罪的场所或地点。一般是指禁止从事与其被指控的犯罪有关的活动。可能会引发新的犯意。如对于涉嫌证券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一般是指案件的被害人、同案犯、证人、鉴定人等。会见可能会造成串供、威胁引诱欺骗证人、打击报复被害人或证人等。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四、取保候审的程序1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2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3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实际将此解释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4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解除: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另:刑事诉讼法第99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第十章强制措施第三节取保候审变更 变更取保候审的法定原因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二是适用取保候审不当,不足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什么时候撤销取保候审?对于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