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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_第2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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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_第2版.ppt

    第一章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讲人:陆春义南京工业大学13770838028学习要求学习要求n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一节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4条。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n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n“政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单位全面负责、公民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n“政府政府”、“部门部门”、“单位单位”、“公公民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一)在总则中规定:n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二)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需履行的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四)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七)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七、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1.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以下哪些行为是禁止的?A生产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B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C使用淘汰的消防产品 D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E禁止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答案:A、B、D七、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2.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认证合格后,方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警告、罚款罚款、拘留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例:n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停止施工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n城乡规划法n建筑法n产品质量法n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n行政处罚法n行政许可法n刑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1次修订,8次修正。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失火罪n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失火罪1.立案标准。(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失火罪2.刑罚。n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消防责任事故罪n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消防责任事故罪1.立案标准。(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消防责任事故罪2.刑罚。n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重大责任事故罪1.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重大责任事故罪2.刑罚。n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九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2.刑罚。n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刑罚。n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立案标准。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刑罚。n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刑罚。n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节第三节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n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制定了近20部与消防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本节主要介绍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相关的9部部门规章。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n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实行管理;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明确单位动火作业要求;明确单位禁止性行为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n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每日防火巡防火巡查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人员、内容内容、部位部位和频次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n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n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坚决的整改。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n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n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n四类人员四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n单位应当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按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n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号,以下简称 号令)经2013年 月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3年 月 日发布,并自年月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59条。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制度 根据消防法,明确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资质许可制度,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规定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进行行业垄断。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二)分级和条件1.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四)规范服务活动1.规定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和要求。n分别规定了各级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明确其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四)规范服务活动2.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n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技术负责人,对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把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具体业务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等级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四)规范服务活动3.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n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制作包含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其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四)规范服务活动4.规定备案消防技术服务信息。n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及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四)规范服务活动5.明确禁止行为。n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出6项具体的禁止行为规定。n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n出具虚假、失实文件;n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n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n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n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五)监督管理1.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和监督抽查制度n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开展监督抽查。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五)监督管理2.明确举报核查制度n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五)监督管理3.规定信息公开n规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五)监督管理4.完善法律责任规定n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规章的权限具体设定了相关行政处罚并规定了法定救济途径等。第四节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n为实施法律、法规及规章,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数量众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n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相关的3个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确立了由注册消防工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试实施办法)、一级注册消防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办法)三项基本制度构成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一)暂行规定4.注册执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一)暂行规定n消防安全技术职业活动主要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一)暂行规定5.权利义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继续教育;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等权利。(一)暂行规定5.权利义务。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义务。(二)考试实施办法n考试实施办法是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共有11条。(二)考试实施办法2.考试科目设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分3个半天进行,前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第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二)考试实施办法2.考试科目设置。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第一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第二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二)考试实施办法3.考试成绩管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考试实施办法4.优惠政策。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规定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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