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新行政诉讼法重点解读.pptx
新行政诉讼法重点解读新行政诉讼法重点解读 主讲人:杨鹏鹏主讲人:杨鹏鹏主讲人:杨鹏鹏主讲人:杨鹏鹏20152015年年年年4 4月月月月1111日日日日目录目录 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 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紧迫要求(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紧迫要求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 六大六大任务任务完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 2 2 2 2个坚持个坚持个坚持个坚持1 1个实现个实现坚持坚持坚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推进;坚持坚持坚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司法、全民守法。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新十六字方针)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全民守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的修改构建和完善中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义法律体系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家。(1 1 1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2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3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4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5 5 5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五形成五个体系个体系新行政新行政诉讼法诉讼法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目的:进一步拓宽目的:进一步拓宽“民告官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依法维权的法律渠道,完善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可诉行政行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 (二)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现实要求(二)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现实要求 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 2、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行政诉讼基本程序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一、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修改的社会背景 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新的时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历经三次审议,三次修改,将行政诉讼法条文的75条扩充到102条,加上对原条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一: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亮点一: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第一条第一条:修改前:修改前: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改后:修改后: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解决行政争议,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一、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解决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解读】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纠纷。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法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亮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新法第三条第二款(新增新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解读解读】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2010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在法律制度上对此问题也作出了回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案例案例】2013年9月,河南一家酒店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讨要个说法。而法院却以“领导说不立案”为由让他们吃了闭门羹。此次法律修改明确了公正司法、监督行政的原则和宗旨,明确了行政诉讼应有的要义,使其回归法律本位,是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亮点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新增新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解读解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常常是“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往往是其工作人员,甚至只有委托的律师出庭,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方面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1998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地方“创举”,逐渐被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如河北省2014年8月颁布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目前,全国共有河北、北京、广东等十多个地方制定实施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倡行政机关首长积极出庭应诉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行了辩证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案例案例】浏阳一村民状告市政府浏阳一村民状告市政府 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 2014年12月3日上午8时30分,一起行政诉讼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场官司的被告是浏阳市人民政府,而代表市人民政府出庭应诉的是市委常委、副市长熊清溪。虽然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对于原告、63岁的七宝山乡升平村西岭片朱家组的村民廖伟兴而言,“能与副市长对簿公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四:受案范围扩大亮点四:受案范围扩大 新法第十二条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解读解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列举的8项增加到12项,扩大了受案范围,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法院应当受理的12种情形一、对行政行政拘留、暂扣或者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法院应当受理的12种情形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五:可跨区管辖亮点五:可跨区管辖 新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新增新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解读解读】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法院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立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案例案例】山东首例山东首例“异地审理异地审理”的行政案件的行政案件 2013年6月3日,山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23名村民共同诉某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这是山东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以来,首起异地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从2013年4月开始,山东省在枣庄市、济宁市两个中级人民法院试行“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中级法院根据辖区情况确定2-3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以避开各种干扰,确保司法公正。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六: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亮点六: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解读解读】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解读解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亮点七: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亮点七: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新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本条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法第46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八:可口头起诉亮点八:可口头起诉新法第五十条(新增):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新法第五十条(新增):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解读解读】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亮点九:应当登记立案亮点九:应当登记立案新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新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提起上诉。【解读解读】“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出行政诉讼法修改落实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第二条第二条:修订前:修订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后:修订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新法第五十三条新法第五十三条(新增条款):(新增条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亮点十: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新法第六十四条(新增条款):新法第六十四条(新增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重点是要将“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实践证明,很多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冠冕堂皇打着“红头文件”旗号的,“红头文件”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载体和形式。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而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的口号将有望真正落实到“红头文件”的层面,打着“红头文件”侵权的乱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案例案例】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 2007年,福建省平和县下发了一个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尽管该文件后被废止,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老百姓对这样荒唐的“红头文件”,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行政相对人)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出台的文件规定等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了审查的对象。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十一:行政诉讼可调解亮点十一:行政诉讼可调解新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解读解读】这给行政诉讼在总体上不适用调解的情况下,开了一个口子,对涉及赔偿、补偿、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调解,为老百姓坐下来和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纠纷提供了途径。在调解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能够与群众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在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新的桥梁。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也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二、解读二、解读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修改的亮点 亮点十二: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亮点十二: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见新法第九十六条)【解读解读】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本项规定属于司法拘留从性质上讲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其目的是对藐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震慑,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义务。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一)管辖(一)管辖修改前:修改前: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修改后:明确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修改后:明确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一)管辖(一)管辖b共同管辖共同管辖修改前:修改前: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修改后:修改后: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一)管辖(一)管辖l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修改前:修改前: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修改后:修改后: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或者指定管辖的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二)诉讼参加人(二)诉讼参加人l原告资格问题原告资格问题修改前:修改前: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修改后:修改后: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二)诉讼参加人(二)诉讼参加人l被告确定问题被告确定问题修改后:修改后: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二)诉讼参加人(二)诉讼参加人l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二十八条(新增条款):第二十八条(新增条款):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二)诉讼参加人(二)诉讼参加人l第三人制度第三人制度修改前:修改前: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修改后:修改后: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二)诉讼参加人(二)诉讼参加人l诉讼代理人制度诉讼代理人制度修改前:修改前: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修改后:修改后: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三)证据制度(三)证据制度l证据种类证据种类修改前:修改前: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修改后:修改后: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四)电子数据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三)证据制度(三)证据制度l第三人的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权利修改前:修改前: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修改后: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三)证据制度(三)证据制度l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新增条款):新增条款):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新增条款):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第三十七条(新增条款):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三)证据制度(三)证据制度l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关于延期提供证据、补充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第三十八条(新增条款):第三十八条(新增条款):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三)证据制度(三)证据制度l申请法院取证申请法院取证第四十一条(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新增条款):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三)证据制度(三)证据制度l证据的质证、审查核实与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质证、审查核实与非法证据排除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四)起诉和受理(四)起诉和受理b经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经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修改前:修改前: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后:修改后: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修改的部分重点法条解读解读(四)起诉和受理(四)起诉和受理l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第四十七条(新增条款):第四十七条(新增条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