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爱加酒业有限公司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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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爱加酒业有限公司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古蔺爱加酒业有限公司锅炉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206-510525-07-02-689832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九坝村十组地理坐标(106 度 18 分 56.021 秒, 27 度 51 分 8.172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D4430 热力 生产和供应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 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建设性质新建(迁 建)改建扩建团 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古蔺县经济 商务科技局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文号 (选填)川投资备【2206-510525-07-02-689832】 JXQB-0139 号总投资(万 元)60环保投资 (万元)12环保投资 占比(%)20.0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 否是: 占地面积 (m2 )不新增用地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试 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如下表所示。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 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是否设置专项评价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 目标2 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排放有毒有 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 污染物以及二噁英、苯 并a芘、氰化物、氯气。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 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新增本项目生产废水转运 处置,属于间接排放。否- 1 -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 量超过临界量 3 的建设项目本项目醇基燃料最大 储存量为 12t,甲醇含 量为 70%,暂存总量未 超过甲醇临界值(10t)否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不涉及否规划情况2022年4月29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十四五” 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230号。古蔺县人民政府批复设立了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古府函 2022174号), 古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2035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2023年1月19日,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印发四川古蔺酱酒 之乡酒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号:泸市环建函20238号。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1 、与泸州市“十四五”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泸州市“十四五”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规划提出特色发 展三条白酒产业带:长江沿岸浓香型白酒产业带、赤水河谷酱香型白酒 产业带、沱江沿岸基酒产业带。其中赤水河谷酱香型白酒产业带。依托南翼区域战略布局,发挥赤 水河优质酱酒产地优势,重点推进郎酒庄园、茅溪酱酒基地、川酒集团 永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白酒产业配套设施建设。强力推进酒镇融合发 展,深化与遵义白酒产业协作,突出赤水河左岸产区品牌,协同打造“中 国酱香酒谷”品牌,建设世界优质酱酒核心区和酒旅深度融合典范区,打 造千亿级酱酒产业集群。本项目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九坝村十组,位于赤水河谷 酱香型白酒产业带;项目属于酒厂锅炉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本项目的建设与泸州市“十四五”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规- 2 -划要求相符。2 、与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2035 年)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2035 年),园区规划面积11.37km2 ,包括三个片区共7个组团:永乐太平白酒 片区包括永乐酒业组团、仙潭酒业组团、唐家沟-煌家沟酒业组团; 二郎 茅溪白酒片区包括古郎酒酒业组团、吴家沟三期-沙滩酒业组团、茅溪酒 业组团;马蹄白酒片区包括马蹄酒业组团。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为酱香型 白酒酿造产业,同时以储存、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为辅。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茅溪酒业组团,属 于酒厂锅炉技改项目,项目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因此,本项目的建 设符合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2035 年)。3、与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 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及审查意见,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如下:园区限定发展酱香型白酒酿 造和储存、灌装、物流、上下游产业及配套公辅设施,禁止引入酒瓶制 造及制浆造纸项目。基础设施规划(能源结构) :各组团均使用天然气 作燃料。除唐家沟-煌家沟酒业组团、吴家沟三期-沙滩酒业组团采取分散 供热外,其余5个组团均采取集中供热。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茅溪酒业组团,属 于酒厂锅炉技改项目,项目符合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因历史原因, 茅溪酒业组团内企业现采用分散供热,且茅溪酒业组团暂无集中供热设 施,根据四川古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办理古蔺酱酒 之乡酒业园区茅溪酒业组团内酒类企业锅炉环评手续函(见附件) ,同意茅溪酒业组团内酒类企业暂时采用分散供热方式,待集中供热设施完- 3 -善后,统一采取集中供热方式,拆除现有分散供热设施。因此,本项目 的建设与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不冲突。其他符合 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本项目属于“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以及淘 汰类项目,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 40 号) ,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视为允许类”,故项目为允许类。本项目使用的各种生产设备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设备。同时,本项目已取得古蔺县经济商 务科技局出具的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 备【2206-510525-07-02-689832】JXQB-0139号)。根据泸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泸 州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泸市淘汰落后协20218号) ,“1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列入了“淘汰类”的“落后产品”,按照省市对淘 汰落后产能的统一部署安排,须在2021年底前完成非建成区10蒸吨/时及 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 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已属于淘汰设 备,故本项目将淘汰原有的1台燃煤锅炉,新增1台燃油锅炉。因此,本 项目的建设符合泸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年泸州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泸市淘汰落后协20218号) 文件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2、用地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锅炉技改项目,本次建设只涉及锅炉改造,其主要建设内容为淘汰原有1台1t/h燃煤锅炉,新增1台2t/h燃油锅炉。建设地点位于- 4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九坝村十组 (原厂区内),不新增占地。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规划。3、与赤水河流域四川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 年) 符合性 分析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赤水河流域四川段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20212025 年)的函(川环函2021970 号),本项目属于 锅炉技改项目, 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 本项目距离赤水河约 3.4km,项 目建设地点位于原厂区内,不新增占地。本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全部收 集后暂存于废水暂存池,定期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本项目 建成后,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得以 合理处置,不会对赤水河造成环境污染。综上,本项目的建设与赤水河流域四川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1-2025 年)相符。4、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总体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川 府发20209 号) 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通知(泸市府发202110 号) ,对项目拟建区域总体管控要求分析如 下:表 1-2 本项目与区域总体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是否 符合四川省 总体管 控要求1、优先保护单元中,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 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其中自然保护 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其他区域 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前提下,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 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 动; 般生态空间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 管理, 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 工业园区面积, 已有的工业开发区要逐步改造本项目为锅炉技改 项目。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得到削减,本项目不 涉及农用地,符合要素控制要求。符合- 5 -川南经济区总体管控要求泸州市 总体管 控要求成为低能耗、可循环、“零污染”的生态型工 业区, 鼓励发展“飞地经济”。2、重点管控单 元中, 针对环境质量是否达标以及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等因素, 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 求,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提出污染物削减 比例要求, 对环境质量达标区域,提出允许排 放量建议指标。3、一般管控单元中,执行区域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对其中的永久基本 农田实施永久特殊保护, 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 变用途;对其中要素重点管控区提出水和大气污染重点管控要求。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优化沿江、临城产业布局,明确岸线 1 公里范 围内现有化工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管控要求。 促进轻工、化工等传统产业提档升级,严控大 气污染物排放。对区域发展产业提出高于全省 平均水平的环境准入要求,对白酒产业和页岩 气开发提出高水平的环境管控要求。针对内江、自贡等缺水区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对高 耗水项目提出最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本项目属于锅炉技改项目,项目的实施不会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符合管控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项目生产废水全部收集后暂存于废水暂存池,定期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1、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扩 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现有化工园区和化工 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境风险较 高企业按相关要求逐步搬迁退出;禁止在长江 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 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垃圾填埋场 项目。2、坚持绿色发展, 严控新建、扩建高耗能、高 排放“两高”项目, 加快钢铁、电力、建材、 造纸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建、扩建能源化 工、白酒等重点发展产业实施严格的资源环境 绩效要求, 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积极引入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本项目不属于高耗 能、高排放“两高”项目。3、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落实排污口和小流域整治要求, 确保跨(共)界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沱江流域执行四川省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本项目运营期生产 废水全部收集后暂存于废水暂存池,定 期转运至污水处理 厂处理,不外排。4、泸州市三区及泸县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相关要求。新建涉及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 区,实行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本项目属于锅炉技 改项目。5、优化泸州港发展布局,提高港口岸线利用效 率, 落实煤炭、石油及化工品、 LNG、危险化学本项目位于四川省 泸州市古蔺县茅溪- 6 -泸州市 古蔺县 总体管 控要求品等航运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镇九坝村十组,不涉 及航运环境风险。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6、严格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 偿制度实施方案, 重点流域实现常年禁捕; 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的区域,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 严格管控排放持久性有机物、涉五类重金属废水企业。本项目不涉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进一步提升赤水河流域森林覆盖率,积极开 展小水电整治, 严格禁渔措施, 加大石漠化和 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力度, 全面提升赤水河生态 功能。加大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保 障赤水河入长江口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类标准。本项目运营期生产 废水全部收集后暂存于废水暂存池,定 期转运至污水处理 厂处理,不外排。8、加强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区建设项目精准管控,提高古叙矿区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减少废 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位于石漠化敏感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内,属于锅炉技改项目,在原有厂区内改造,不涉及新增用地等。不属于禁止、限制开发的建设活动, 属于允许开发建设的活动。1、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区严格实施环境监督管理,严控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杜绝生态破坏, 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本项目不在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 区。2、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 理条例的要求进行保护、管理。本项目不在黄荆省 级自然保护区。3、页岩气开发实施废水重复利用,压裂返排液回用率达到 85%以上,固体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提高页岩气开采清洁生产水平, 落实生态修复措施。本项目不是页岩气 开发项目。4、严格按照赤水河流域(四川) 小水电清理 整改方案落实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对保留 类小水电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完善生态调度方 案和生态补偿机制。对退出类小水电按时限要求加快退出,实施生态修复措施。本项目为锅炉技改建设项目,不属于小 水电项目。5、石漠化区域严格按照喀斯特石漠化地区植 被恢复技术规程相关要求进行保护、治理。项目位于石漠化敏 感区、生态功能极重 要区内,属于锅炉技 改项目,在原有厂区 内改造,不涉及新增用地等。6、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治理, 对赤水河流域废弃矿山开展生态修复治 理。提高古叙矿区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减少废 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切实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为锅炉技改建设项目,不属于开 矿项目。- 7 -治理修复工作。(2) 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九坝村十组,属于锅炉技改 项目,项目距离长江约 115km,距离沱江约 144km,距离赤水河 3.4km, 项目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2022 年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 1-3 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2022 年版) 符合性分析对照表序 号对应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1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 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 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重庆港总体规划(2035 年)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市级港口总体规划 的码头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 头项目。符合2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20202035 年) 的过长江通道项目(含桥梁、隧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过长江通道线位调整的除外。本项目不属于过 长江通道项目。符合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 依照本实施细则核心区和缓 冲区的规定管控。本项目不涉及自 然保护区。符合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 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风 景名胜区。符合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禁止改 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 区。符合6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除 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等活动。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区。符合7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除 应遵守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 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 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符合8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或挖沙采石等投资建设项本项目不涉及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符合- 8 -目。区。9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围) 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截断湿地水源, 挖沙、 采矿,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 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 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 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本项目不涉及国 家湿地公园。符合10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 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 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 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利用、占用长江流 域河湖岸线。符合11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 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河 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12禁止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 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本项目不涉及河 流排污口设置。符合13禁止在长江、大渡河、岷江、赤水河、沱江、嘉陵江、乌江、汉江和 51 个(四川省 45 个、重庆 市 6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 捞活动。符合1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符合15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 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 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尾 矿库、冶炼渣库、 磷石膏库项目。符合1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 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不涉及生 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区域。符合17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 污染项目。符合1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 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 化、煤化工项目。符合1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 落后产能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 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限制类的新建项目, 禁 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 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本项目属于允许类,不属于落后 产能项目。符合2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 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 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的项目。符合21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 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一) 新建独立燃 本项目不属于燃 油汽车投资项 符合- 9 -油汽车企业;(二) 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 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三) 外省现 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本省(列入国家级区 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 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 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目。2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符合(3) 项目拟建区域管控单元识别根据识别结果,项目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九坝村十组, 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系统识别系统结果,本项目共涉及 4 个管控单元,具体情况 见下表:表 1-4 本项目涉及到环境管控单元表环境管控单元编 码环境管控单 元名称所属市 (州)所属 区县准入清单 类型管控类型ZH51052510003石漠化敏感 区、生态功 能极重要区泸州市古蔺 县环境管控 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YS5105251130001生态优先保 护区(一般 生态空间)21泸州市古蔺 县生态空间 分区生态空间分区一般生态空间YS5105253210002赤水河-古 蔺县-清池 断面下游- 控制单元泸州市古蔺 县水环境管 控分区水环境一般 管控区YS5105253310001一般管控区 2泸州市古蔺 县大气环境 管控分区大气环境一 般管控区(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各个管控单元要求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10 -性 分 析表 1-5 本项目涉及环境管控单元其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的具体要求 符 合项目对应情况介绍类别对应管控要求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原则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项目位于石漠化敏感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内,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项目属于锅炉技改项目,不属于禁止、限制开发的建为活动。涉及相关法定保护地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管控。自然保护区: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环境管控单元; 设活动,属于允许开发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 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ZH51052510003; 空间布局 建设的活动。 符普适性清 府制定方案,予以妥善安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环境综合管控单 约束 项目在厂区原锅炉房 合单管控要 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 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元优先保护单元 内完成技改,不新增用求 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地,符合用地要求。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全部收集后暂存于废水暂存池,定期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排。 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 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 依照上述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风景名胜区: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11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 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 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 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或者输送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设施,或者其他破坏 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 区,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设施。在游 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 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影响观瞻或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重要景点上, 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兴建其他工程设施。禁止超过风景名胜区总 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 口。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表水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 关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 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 设置排污口。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下水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森林自然公园:禁止擅自填堵森林公园的自然水系; 禁止在森林公- 12 -园内超标准排放污水,乱倒乱扔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禁止擅自占用 森林公园内的林地。确需征用、占用的, 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 经县 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 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 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除必要的保 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湿地自然公园: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 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禁止倾倒有毒 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擅自排放污水。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 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放牧、 捕捞、取土、取水、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禁 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 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 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 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 水生生物。生态功能重要区、极重要区:禁止对野生动植物滥捕滥采,保持并 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 防止 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生态环境敏感区: 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 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 道路建设等。严格限制大规模人工造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 垦种植农作物。禁止过度放牧。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发展。禁止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 土流失的活动。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 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过度放牧。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发展。禁 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 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生态公益林: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严 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自然遗产: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建设污染环- 13 -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 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 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设立 各类开发区、度假区;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 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世界遗产保护区、 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其他损害 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优先保护岸线: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 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 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 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 扩建垃圾填埋场。严格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 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 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 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 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 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 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 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的岸线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内的岸线保护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划 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 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