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1-2023 电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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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1-2023 电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doc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 20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前 言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分别于2022年1月、2022年10月向中国 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法规所)下达了制修订电梯 检验、检测相关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并成立了相应的起草工作组。 根据任务书的要 求, 中国特检院法规所组织起草工作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 起草形成了电梯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的征求意见稿。 2022年 12月30 日, 市场 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以公告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反馈的 问题, 起草工作组对新版检规内容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形成了送审稿。 2023年2 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对新版检规(送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3年 3月,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审议意见, 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 稿。 2023年4月2 日,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本规则在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 6 个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TSG T70O6)和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新 修订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内容和我国典型电梯事故及故障案例分析, 整 合、调整、优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 为进一步规 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录l 总则2通用要求3 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4 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5 附则Z-Xx) 17 7 1 1 1 3 4 6 X ( Zk l X附件A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附件B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 ·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附件D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S)9 16 16 7 7 8l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 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 总 贝lj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1.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千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经核准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以及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 应当遵 守本规则的规定。1. 3 特殊情况对千采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生产的电梯,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开展检验工作。2通用要求2. 1基本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见本规则附件A)及以下要 求, 对电梯进行检验:(1)安装监督检验时, 对本规则附件A表Al-6、表A2-3或者表A3-1所列的适用 项目进行检验;(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 对本规则附件A表Al-6、表A2-3或者表A3-l 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的适用项目按照监督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对表Al-7、表 A2-4或者表A3-2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项目以外的适用项目按照定期检验要求 进行检验;(3)定期检验时, 对本规则附件A表Al-7、表A2-4或者表A3-2所列的适用项目 进行检验。2. 2 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 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含音像记录(见本规则3.3条和4.4条)的操作规程以及检验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验作业指导 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2. 3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本规则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 或者校准。进行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仪器设备状态良好。2.4 检验条件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现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进行整机检验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2)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 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志;(3)实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 养单位安排了专业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2.5 检验安全进行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检验现场明示 的、检验机构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1.1 6 检验中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且向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出具 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本规则附件B),书面说明原因: (1)现场检验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2.4条的要求; (2)实施检验可能造成危险;(3)进行整机检验时,电梯不能正常运行。2.7 检验信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 电梯检验信息。2.8 检验档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见本规则3.3、4.4条)、通知书 (见本规则2.6、3.4、4.5条)、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本规则3.7条)、电梯定期 检验报告(见本规则4.9条)等存入检验档案。监督检验档案含相关音像记录(见本规则3.3条)应当长期保存;定期检验档案 应当至少保存6年,其中定期检验的音像记录(见本规则4.4条)至少保存1年。3 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3. 1 监督检验程序监督检验程序, 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悄况、 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4. 2 受理检验申请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 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 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同时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监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H内受理申请。5. 3 实施检验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含宏 观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 下同)和试验, 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于本规则3.2条所述的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H内完成初步审 查。 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证明文件, 检验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 方可进行后续检验。 技术资料缺少、内容缺失或者错误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 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 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 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5.4 提出检验意见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 检验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通知书, 提出发现 的问题和检验意见。5.5 确认整改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 并且向监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 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 确认整改情况;发现 仍然存在不符合的, 按照本规则3.4条的规定进行处置。3. 6 判定检验结论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 检验结论判定为 “合格” 。4. 7 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监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本规 则附件 C)。对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电梯,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注l)。注1: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监检机构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自行检测规 则(TSG T70082023)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 H期。4 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5. 1 定期检验周期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H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 造监督检验合格H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 行一次定期检验;(2)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 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 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电梯的定期检验H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H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千前 款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H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 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仍然按照 前款要求确定。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 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6. 2 定期检验程序定期检验程序,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 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7. 3受理检验申请使用单位应当向承担电梯定期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定检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申请。 定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H内受理。8. 4 实施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与使用单位的约定,及时开展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千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 查和试 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 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9. 5 提出检验意见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发现 的问题和检验意见。对千存在不符合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拟采用改造、重大修理的方式进行整改, 或者停用、报废的,应当在通知书上予以说明并且及时提交定检机构,同时办理 相应手续。4. 6 确认整改情况关键检验项目(指本规则附件A表Al-7、表A2-4、表A3-2中标有 “*” 的项 目,下同)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指本规则附件A表Al-7、表 A2-4、表A3-2中未标有 “*"的项目,下同)不超过3项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 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定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 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5. 7 判定检验结论检验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判定:(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 “合格” ;(2)关键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经检 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已经按照本规则4.6条的规定完成整改并且符合要求的,或者经 检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且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 意见,不直接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判定为 “整改后合格” ;(3)本条第(1)和第(2)项所述情形之外的,判定为 “不合格” 。4.8 复检对千判定为 “不合格” 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定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定检机 构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前次检验和整改等情况,开展复检工作,并且按照 本规则4.7条判定检验结论。4.9 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定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本规则附件D)。 检验结论为“合格” 或者 “整改后合格” 的, 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 使用标志(注2) 。注2: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定检机构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自行检测规 则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H期。4. 10 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的电梯, 定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5附 则5. 1 解释权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5. 2 施行H期本规则自发布之H起施行, 实施过渡期为1年。5. 3 文件废止本规则实施过渡期满后, 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废止:(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 2009, 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 含第l、第2、第3号修改单);(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l、第2、第3号修改单);(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 含第 1、第2、第3号修改单);(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 2012, 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l、第2、第3号修改单)。本规则施行前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布的与电梯检验有关 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等, 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要求, 以本规则为准。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 2023附件A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A1 乘客与载货电梯本节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 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和防爆电梯(不含防爆杂物电梯)。A1. 1 技术资料审查A1. 1. 1 制造资料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Al-1),其中第(1)和第(2) 项资料应当在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 第(6)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 检机构:(1)配置说明, 按照电梯的实际配置, 列明其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包 括提升高度、轿厢有效面积、轿厢设计自重及范围、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 数、控制方式、平衡系数范围(适用千曳引驱动电梯)、 油缸数量和顶升方式(适用于液 压驱动电梯)、区域防爆等级和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电梯)、倾斜角和轿门位置 (适用于斜行电梯), 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注Al-2)的产品名称、型号、编号绳 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适用千斜行电梯)、玻璃轿壁、门锁装置、含有 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可以不标注编号而标注制造批次 号;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编号外还需要标注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 称、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 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 量), 其他制动装置的型式(适用千以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 置减速部件或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曳引驱动非斜行电梯);配置说明加 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并且注明签发 H期;(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千境内制造单位);(3)荆式试验证书, 包括整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4)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5)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含制动器维护保 养内容, 如拆解、清洁、润滑、更换等), 应急救援说明, 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l-1的 相关声明(配置适用时);表Al-I 相关声明内容和要求序号声明内容和要求备注1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给出的使用条件下, 包覆带 或者包覆钢丝绳(以下统称包覆带)使用年限不少千15年 或者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 300万次, 以及未到 其使用年限或者驱动主机启动次数而达到报废条件时予 以免费更换的声明使用年限自监督 检验合格之日起 开始计算2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使用年限不少于 10 年, 以及未到其使用年限而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 换的声明3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 的声明4非金属材质反绳轮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的声明5未配置人为通过操作权限设置限制电梯正常运行时间或 者次数的技术障碍类功能的声明(6)整机质量证明文件, 包括整机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 电 梯的设备品种、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证编号、安装竣工日期、安装地点, 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整机质呈 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并且 注明签发日期。注Al-1:提供的制造资料为复印件时, 应当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注Al-2:本附件Al节所称主要部件包括绳头组合、控制柜、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适 用千斜行电梯)、玻璃轿壁、驱动主机(适用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速器、 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 詈, 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限速切断阀(适 用于液压驱动电梯)、轿厢(运载装詈)意外移动保护装詈(以下简称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詈, 适用于 曳引与强制驱动非防爆电梯)。 运载装置指斜行电梯用千运送人员和其他载荷的部件, 包括轿厢、 悬挂架(承载架)和工作区(如果有)的组合。A1. 1. 2 安装资料审查安装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千受检电梯的资料(注 Al-3) ,其中第(l)(3) 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 如果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 在实 施变更前向监检机构提交第(4)项资料, 第(5)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1)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安装告知证明资料;(3)电梯相关建筑接口符合性声明, 表明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器空间、井道、层 站以及通道、井道下方人员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土建交接, 并且满 足相关要求, 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4)变更设计证明文件(适用千发生设计变更时), 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 造单位同意的见证;(5)安装自检报告, 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门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 确认。注Al-3: 提供的安装资料为复印件时, 应当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A1.1.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审查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Al-4), 其中第 (l)(4)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 第(8)和第(9)项资料在改造或 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2)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 如果拟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最回馈节能装置 或者IC卡系统等, 并且属于重大修理时, 还应当提供其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 线图);(5)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6)加装或者更换的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7)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补充件), 根据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情况增补的相关 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制动器的, 有制动器的维护保养 内容, 如拆解、清洁、润滑、更换等), 应急救援说明, 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l-1的相 关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时);(8)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9)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噩证明文件, 包括电梯的设备品种、使用登记证编号、 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改造或者 重大修理竣工日期, 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 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并且注明签发日期。注Al-4: 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为复印件时, 应当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 验专用章。A1. 1. 4 使用资料审查使用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1)使用登记证, 其内容与实物相符;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 2023(2) B常维护保养合同, 山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3)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专用钥匙管理制度。A1.1.5 技术资料与铭牌(可识别标志)的一致性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部件(绳头组合、玻璃轿门和玻璃轿壁除外)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 可识别标志(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 可以采用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产品型号、编号(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 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 门、前置轿门可以不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H期与配置说明见本附件Al.I.I 条第(1)项一致;(2)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的型式 试验证书内容相符。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 应当对加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型式试验证书的一致性进行审查。A1.2 实物检查A1.2.1 机器空间A1.2.1.1通道及照明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保持通畅, 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无阻碍地使用; 如果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不超过4.0m, 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为 通道;(2)进入机器空间的门附近的通道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A1.2.1.2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机房通道门不能向机房内开启, 其高度不小于1.80m, 宽度不小于0.60m;门 上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 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 门锁住后不用钥匙 能够从机房内将门打开;(2)机房通道门外侧设有包含 “电梯机器 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文字的 警示标志。A1.2.1.3机器空间专用检查机器空间是否未用千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A1.2. 1.4活动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活动区域的净高度不小于1.80m;(2)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 设有楼梯或者高度不大千4.0m的 固定的梯子, 并且设有护栏。A1.2. 1.5工作区域尺寸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在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前有一块净空间, 其深度不小于0.70m, 宽度 不小于0.50m与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全宽的较大者, 其净高度不小千2.00m;(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护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x .60m 的水平净空间, 其净高度不小于2.00m。A1.2.1.6轿厢工作区域对千设在轿厢内或者轿顶上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 检查 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设有机械锁定装置, 防止轿厢(运载装置)产生危险移动;(2)设詈检查机械锁定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 位置时, 能够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3)轿壁上设置的检修门不能向轿厢外打开, 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 不用钥 匙能够关闭和锁住;检查该门锁住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A1.2.1.7 底坑工作区域对千设在底坑内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 检查其是否符合 以下要求:(1)设置停止轿厢(运载装置)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 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轿 厢最低部件或者运载装置最前端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0m;(2)设詈检查机械制停装詈位置的电气安全装詈, 当机械制停装詈处千非停放位 置并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 能够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 当机械制停装置进 入工作位置后, 仅能通过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来控制轿厢(运载装置)运行;(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 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 作状态, 该装置只能由被授权人员接近和操作。A1.2.1.8 平台工作区域A1.2.1.8.1 平台设置当用千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或者斜行电梯的其他工作区域设置 在平台上时, 检查该平台是否为永久性装置, 并且设有护栏。A1.2.1.8.2 轿厢(运载装置)或者对重运行通道中的平台工作区域当用千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或者斜行电梯的其他工作区域设 置在平台上, 并且该平台位千轿厢(运载装置)或者对重运行通道中时,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 该装詈只能由被授权人员在底坑 或者在井道外接近和操作, 由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2)维护和检查不需要移动轿厢(运载装置)时, 设置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移动的 机械锁定装詈和检查该装置位詈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装詈处千非停放位置时, 能够 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3)维护和检查需要移动轿厢(运载装置)时, 设置可移动止停装置来限制轿厢(运 载装詈)的运行区间,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平台上方时, 该装置能够使轿厢(运载装 置)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00m处,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平台下方时, 该装置能够 使轿厢(运载装置)停在平台下方符合本附件Al.2.2.11条要求的位置;(4)设詈检查止停装詈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只有止停装置处千完全缩回位 置时才允许轿厢(运载装置)移动, 只有止停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运 载装置)在本条第(3)项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A1.2.1.9 顶层工作区域对于设在顶层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斜行电梯工作区域, 检查其是 否符合以下要求:(1)设詈停止运载装詈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 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运载装詈 最前端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0m;(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千非停放位 置并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 能够防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 位置后, 仅能通过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来控制运载装置运行;(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 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 作状态, 该装詈只能由被授权人员接近和操作。A1.2.2 井道A1.2.2. 1井道照明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井道内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当部分封闭的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时, 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2)斜行电梯的井道内设置永久性人行通道的, 沿着人行通道设有应急照明。A1.2.2.2井道封闭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全封闭井道, 除必要的开口外完全封闭;(2)部分封闭井道, 在人员可以正常接近电梯处设有无孔并且符合本附件图Al-1 要求的围壁。1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 2023H 围壁高度(对千斜行电梯, 指垂直测釐值), 单位为米(m);D 与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距离, 单位为米(m)。图Al-I 部分封闭井道的围壁A1. 2. 2. 3 轿厢(运载装置)与井道壁的间距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轿厢(运载装置)与面对轿厢(运载装置)入门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千0.15m, 对千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或者局部高度不大千0.50m的,该间距可以增加 到 0.20m;(2)轿门设有锁门 装置并且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的,本条第(1)项的间距不受限制。A1.2.2.4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是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 料构成的连续垂直表面;(2)对千非斜行电梯,层门地坎下井道壁的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 1/2加上 50mm, 宽度不小千门入门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对千斜行电梯,其尺寸能够覆 盖地坎下面整个入口宽度两边各加上50mm和开锁区域下面加上50mm。A1.2.2.5到达和离开轿顶的安全措施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千llm(对于消防员电梯,大于7m)的,检查是否采取了 本附件Al.2.2.5.1,.,Al.2.2.5.3条所述措施之一(消防员电梯仅允许采取本附件Al.2.2.5.1 条所述措施)(注Al-5)。A1.2.2.5. 1中间安全门(1)设有中间安全门,其地坎与层门(或者安全门)地坎间的距离均不大于llm(对 于消防员电梯,不大于7m);(2)安全门不能向井道内开启,其高度不小千1.80m,宽度不小千0.35m;门上装 有用钥匙开启的锁,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 从井道内将门打开;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3)在井道外,安全门附近设有包含 “电梯井道 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文字的警示标志。A1.2.2.5.2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相邻层门(或者安全门)地坎间的距离不大千18m的,具有在现场可以获得的消 防用防坠落装备,并且在上部层门(或者安全门)附近的井道外建筑结构上设有安全固 定点,其上标明的承载能力值不小于22kN。A1.2.2.5. 3钢斜梯和钢直梯在井道内设有固定式钢斜梯或者具有安全护笼的固定式钢直梯,并且具有在紧邻 的上部层门(或者安全门)、 钢斜梯(或者钢直梯)以及轿顶之间安全进出的措施。注Al-5:对千非消防员电梯, 相邻的轿厢正对侧均设置了符合本附件Al.2.6.4条要求的轿厢 安全门时, 可以不设置本条所述措施。A1.2.2.6紧急和检修通道检查通往斜行电梯井道的紧急通道或者检修通道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设有符合本附件Al.2.2.5.1条要求的安全门,使安全门与相邻层门地坎间的 距离与所采用的装置相符,如果采用梯子,沿斜面测量不大于llm;(2)井道内设有可以安全使用的、 贯穿井道两端的永久性人行通道或者固定的 梯子;(3)相邻的运载装置正对侧均设有符合本附件Al.2.6.4条要求的轿厢安全门;(4)具有从外部无风险地直接进入轿厢的措施(如可移动的提升平台)。A1.2.2.7运行路径下方防护措施对重(平衡重)运行路径下端部的下方存在人员能够到达空间的,检查对重(平衡 重)上是否设有安全钳。A1.2.2. 8 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措施检查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是否设有刚性隔障,并且该隔障符合以下要求:(1)从底坑地面到隔障的最低部分不大千0.30m;(2)从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詈起或者平衡重位千最低位置起, 延伸到底坑地 面以上至少2.0Om处;(3)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对千斜行电梯, 该隔障能够防护对重(平衡 重)运行区域的所有易接近面。如果斜行电梯通往井道的门开启时, 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电梯自 动停止运行, 并且仅由被授权人员手动复位后才能启动, 可以不设置隔障。A1.2.2.9运动部件防护措施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 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设有刚性隔障, 该隔障 从底坑地面不大千0.30m处向上延伸至底层端站楼面以上至少2.50m高度, 并且有足 够的宽度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2)任一电梯的护栏内侧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千 0.50m 时, 设詈贯穿整个井道的隔障, 并且其宽度不小千运动部件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3)对于井道内允许人员行走的斜行电梯, 还应当沿着井道在相邻的电梯间设置 隔障, 隔障高度H;:=: (2.50D)m, 并且H;:=: 1.80mD指人行道最外侧到相邻斜行电梯 的运载装詈或者对重(平衡重)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井道的倾斜位置, H指与斜面 垂直的距离。如果斜行电梯通往井道的门开启时, 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电梯 自动停止运行, 并且仅由被授权人员手动复位后才能启动, 可以不设置隔障。如果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运载装置)、对重(平衡重)的最低部分(随行电缆、补 偿装置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除外)与底坑地面之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小 于2.00m, 轿厢(运载装置)行程的最低点以下可以不设詈隔障。A1.2.2. 10制导行程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曳引驱动电梯, 当轿厢(运载装置)或者对重位于本附件表Al-2规定的最高位 置时, 其导轨能够提供不小千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或者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和 对重(平衡重)能够被导向至对应缓冲器完全压缩的位置;(2)强制驱动电梯, 轿厢(运载装置)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制导行程 不小千 0.50m, 轿厢(运载装置)继续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一直具有导向;当 平衡重位千本附件表Al-2规定的最高位置时, 其导轨能够提供不小千0.30m的进一 步制导行程;(3)液压驱动电梯, 当轿厢、平衡重位千本附件表Al-2规定的最高位置, 以及平 衡重位千本附件表Al-2规定的最低位置时, 其导轨能够提供不小千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表Al-2 轿厢(运载装置)、对重和平衡重的极限位置(注Al-6)位置曳引驱动电梯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轿厢(运载 装置)最高 位置非斜行电梯:对重完全压 缩缓冲器0.035v气 斜行电梯:对重完全压缩 缓冲器0.035沪sin0轿厢(运载装置) 完全压缩上部缓 冲器柱塞达到其行程限 位装置所限定的极 限位置0.035v忒轿厢(运载 装置)最低 位置轿厢(运载装置)完全压缩 缓冲器轿厢(运载装置) 完全压缩下部缓 冲器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对重(平衡 重)最高 位置非斜行电梯:轿厢完全压 缩缓冲器0.035v气 斜行电梯:运载装詈完全 压缩缓冲器0.035沪sin0轿厢(运载装置) 完全压缩下部缓 冲器轿厢完全压缩缓冲 器0.035对对重(平衡 重)最低 位置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轿厢(运载装置) 完全压缩上部缓 冲器柱塞达到其行程限 位装詈所限定的极 限位置0.035v忒注Al-6:(1) V 额定速度, m/s; Vm 上行额定速度, m/s; Vd 下行额定速度, m/s; 0-1了程 极限位置运行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2)对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 运载装置的最高位置是指运载装置完全压缩上部缓冲器 时的位置;(3)当曳引驱动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规定被监控时,对千非斜行电梯, 0.035护的值可 以按轿厢或者对重触及缓冲器时的速度减小;对千斜行电梯, 0.035v2/sin0的值可以减小到一半, 但应当不小于0.25m;(4)对于具有补偿绳及补偿绳张紧轮和防跳装置的曳引驱动电梯, 0.035忒的值可以用张紧轮 可能的移动量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或者0.20m(取两者中的较大值)代替;(5)对千直接作用式液压驱动电梯,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