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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沅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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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沅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项目编号:w8c91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 名 称 : 广州沅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且建设单位(盖章) : 广州沅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2023年10月中 华人 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7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33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9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61 -六、结论- 63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64 -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65 -附图 2 项目四至卫星图- 66 -附图 3 项目四至及现状实景图- 67 -附图 4-1 项目厂区平面图- 68 -附图 4-2 生产车间 1 平面布置图- 69 -附图 4-3 生产车间 2 平面布置图- 70 -附图 4-4 综合楼 1F 平面布置图- 71 -附图 4-5 综合楼 2F 平面布置图- 72 -附图 5 项目边界外 500m 范围内环境敏感点 - 73 -附图 6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图- 74 -附图 7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白云区部分) - 75 -附图 8 广州市白云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76 -附图 9 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图- 77 -附图 10 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2020 年) - 78 -附图 11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79 -附图 12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 80 -附图 13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 81 -附图 14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82 -附图 15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83 -附图 16 项目与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图的位置关系图- 84 -附图 17 项目与引用监测点的位置关系图- 85 -I附件 1 营业执照- 86 -附件 2 法人身份证- 87 -附件 3 原项目批复- 88 -附件 4 验收意见- 91 -附件 5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9 -附件 6 排水证- 100 -附件 7-1 一期验收监测报告(HS20210524012) - 101 -附件 7-2 二期验收监测报告(HS20220921028) - 112 -附件 8-1 热熔胶 MSDS - 121 -附件 8-1 水性胶 MSDS - 124 -附件 8-1 AB 胶 MSDS - 128 -附件 9 大气引用监测- 132 -附件 10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137 -附件 11 公示材料 - 138 -附件 12 竹料大道烂尾楼说明- 139 -II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沅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9-440111-07-01-54493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 47 号之 4地理坐标(东经: 113 度 21 分 28.672 秒,北纬: 23 度 21 分 56.514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C2411-文具制造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 纸制品制造 223*-有涂布、浸 渍、印刷、粘胶工艺的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 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文教 办公用品制造 241*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53、塑料制品业 292-其他(年 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 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区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15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55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 他 符 合 性 分一、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的决定(国家发展和- 1 -析改革委员会 2021 年第 49 号令),项目不属于明文规定限制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二、选址合理性分析(1)与周边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 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本项目与流溪河二级保护区的最近距离约为 1km, 不在流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 50m的陆域,项目选址与广州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位置图详见附图 6。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图(详见附图 7),项目所在区域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根据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穗环2018151 号附件),项目所在 区域为声环境 2 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项目声环境功能区划图详见附图 8。项目的纳污水体为白沙坑,属于 III 类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标准。因此,本项目选址不位于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禁排区域。在能做好环保治理 措施,各项污染物均能达到相应的污染排放标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的前提下,则本项目的选址符合当地环保规划的要求。(2)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详见附图 10。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 年)调整完善方 案,项目所在范围为建设用地,可作工业厂房使用;根据项目住所(经营场所) 场地使用证明,项目租用厂房可作为工业厂房使用。因此,本项目所在地与其用地规划相符。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 2 -(1)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 年 6 月)相符性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 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二)畜禽养殖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 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施、项目,不符合功能区规 划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组织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施、项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 境保护标准或者未办理合法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扩建项目属于 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C2411-文具制造、C2926-塑料包 装箱及容器制造,不属于以上禁止类别项目,项目营运期间使用的原辅材料均不 属于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属于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因此,本扩建项目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指出:大力推广使用水性、 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 2019 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 3 -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 60%。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 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 70%以 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 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本扩建项目注塑、吹塑、吸塑、粘合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集中 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净化效率可达 90% ,本扩建项目建设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4)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粤 环发20186 号)的基本思路是:(一)严格 VOCs 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 “ 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 的方针,将 VOCs 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 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并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排放 VOCs 的建设项 目实行区域内减量替代。推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 (二)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城市 VOCs 减排:臭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珠三角 地区为全省 VOCs 减排的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广州、深圳、 佛山、东莞、茂名、惠州市为 VOCs 减排重点城市。(三)强化重点行业与关 键因子减排: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 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 VOCs 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 VOCs 关键活性组分减排。本扩建项目注塑、吹塑、吸塑、粘合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集中 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净化效率可达 90% ,项目符合广东省 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粤环发20186号)的相关要求。(5)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发改2018784 号)的相符性分析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中指出: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必须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统筹兼顾生态环- 4 -保与产业发展作为基本方针,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围绕保护和改善生态 环境,从生产、装备、工艺等方面控制排污、排废;以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 长效机制为导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产业绿色化、高端化、集约化发展, 形成推动流域环境保护与产业建设互动互促、有机融合的发展机制。结合流域实 际,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划,提出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本扩建项目属于 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C2411-文具制造、C2926-塑料包 装箱及容器制造,不属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 品目录” 中明文规定的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因此,本扩建项目建设与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相符。(6)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1)与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 内“ 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工业企业或扩大现有工业开发的规模和面积,避免大规 模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严格控制围垦、采收、堤岸工程、景点建设等对河流、 湖库、岛屿滨岸自然湿地的破坏,必要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主导生态系统功能。 区内禁止建设大规模废水排放项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目,工业废水不得向该区域排放。”本扩建项目建设内容选址不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内,详见附图 13 。因此, 本扩建项目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的相关要求。(2)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的广州市大气环境空 间管控区图,本扩建项目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的位置详见附图 11。本扩 建项目的建设内容选址不属于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空气质量功能一级区 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大气环境空间管控要求。(3)与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的广州市水环境空间- 5 -管控区图,本扩建项目与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的位置详见附图 14。本扩建项 目的建设内容选址在饮用水管控区内,与流溪河二级保护区最近距离为 460m 。 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 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淘金、采砂、 开山采石、围水造田。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 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工业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严格控制网箱 养殖规模,湿地保护区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本扩建 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C2411-文具制造、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不属于以上类型项目,且本 项目产生的污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员工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不属于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因此,本扩建项目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水环境空间管控要求。(4)与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除必 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需要外,禁止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 改变区域生态系统现状的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也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扩建项目的建设内容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详见 附图 12 。因此,本扩建项目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的相关规定。(7)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 通知(粤府202071 号),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本扩建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扩建项目与“三线一单” 的相符性分析详见表 1- 1表 1-3。- 6 -表 1-1 本扩建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三线 一单相符性是否符合生态 保护 红线本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 47 号之 4 ,项目用地为 建设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内,且不在当地饮用 水水源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符合资源 利用 上线本扩建项目所需资源主要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功 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 年)调整完善方案,本扩建项目用 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用水由市政供水管网供给,项目用电由市政电 网统一供给,无备用发电机组。不会给资源利用带来明显的压力。符合环境 质量 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流溪河(河口)断面 部分常规指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表 明项目纳污水体水环境质量现状较差。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 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汇入竹料污水处理厂 进行深度处理,最终排至流溪河,对纳污水体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区,根据监测数据可知,白云区 2022 年 的监控指标氮氧化物不能达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及其 2018 年修改单二级标准,说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但本项 目不涉及氮氧化物排放。项目所在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监测数据可知,50m 范围内无 声环境敏感目标,厂界噪声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本扩建项目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噪声污染,确保项目边界噪声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昼间 60dB(A) ,夜间50dB(A)。符合生态 环境 准入 清单本扩建项目主要产污为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废水、废气和噪声经处 理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固废经有效的分类收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 较小,故项目可与周围环境相容,且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符合表 1-2 与“一核一带一区”珠三角地区的总体要求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珠三角地区管控要求本扩建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区域 布局 管控 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 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 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 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 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推动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止新建、扩建水泥、 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 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推广应用低 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 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 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除金、银等 贵金属,地热、矿泉水,以及建筑用石矿可适度开发外,限制其他矿种开采。项目属于 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C2411-文具制造、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不涉及上述禁止类项目,且项目使用原辅材料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材料符合能源 资源 利用 要求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业开展 节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加强江河湖 库水量调度,保障生态流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本扩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 项目符合污染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本扩建项目实施挥发性有符合- 7 -物排放管控要求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两 倍削减量替代。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行业 企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 治理。现有每小时 35 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 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治理,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 的燃煤锅炉加快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实行水 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杆管理,严格执行茅洲 河、淡水河、石马河、汾江河等重点流域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大力推进固体废物源头 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稳步推进“无废城市”试点建设。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全面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本扩 建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汇 入竹料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最终排至流溪河。固体废物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置,无固体废物的排放。环境 风险 防控 要求逐步构建城市多水源联网供水格局,建立完 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惠州大 亚湾石化区、广州石化、珠海高栏港、珠西 新材料集聚区等石化、化工重点园区环境风 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 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 案。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 段,推进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 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项目不在石化、化工等重点 园区。符合表 1-3 环境管控单元详细要求保护和管控分区或相关要求(节选)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优 先 保 护 单 元生态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 空间项目不在生态优先保护区内符合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不属于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符合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 能区)项目属于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属于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符合重 点 管 控 单 元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评,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管理要求,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发布环境管理状况公告,制定并实施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理能力。周边 1 公里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园区,应优化产业布局,控制开发强度,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产业和项目,防止侵占生态空间。纳污水体水质超标的园区,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造纸、电镀、印染、鞣革等专业园区或基地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水回用率,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石化园区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项目不属于省级以上工业园 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 8 -强化环保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 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水环境质量超标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控制 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 量替代。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的单元,加快 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重点完善 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 分流改造,推动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 和浓度,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项目不属于耗水量大和污染 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项目用 水主要为员工生活用水。生活 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经市政污水管网汇入竹料污 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最终排至流溪河。符合大气环境受体敏感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限 制新建钢铁、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 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 目, 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 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项目不属于严格限制类项目, 不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不涉及高挥发性 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符合一 般 管 控 单 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 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项目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的基本要求符合(8)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相符性分析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 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分区施策,分类准入。强化空间引导和分区施策,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 际、主体功能分区、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提出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统筹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协调衔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根据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本扩建项目位于“ 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重点管控管控单元”(详见附图 15),本扩建项目与该区域管控要求相符性如下。表 1-4 管控要求相符一览表管控 维度管控要求本扩建项目情况符合性区域1- 1.【产业/禁止类】单元内处于流溪河干流河道岸本项目属于国民符合- 9 -布局 管控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 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应严格按照广州市流溪 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项目准入。1-2.【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主导产 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的产业和落 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停。1-3.【水/禁止类】流溪河李溪段饮用水水源准保护 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1-4.【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 区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 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内,应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项目,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 控。1-6.【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 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1-7.【其他/禁止类】严格落实单元内广东生活环境 无害化处理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 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1-8.【其他/禁止类】严格落实单元内广州市废弃物 处置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 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 中 “C2231-纸和纸板容 器制造、C2411-文具 制造、C2926- 塑料包 装箱及容器制造 ”, 不属于左列产业禁止 限制类型项目;本项目不在流溪河 李溪段饮用水水源准 保护区内。本项目位于大气环 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 区内,项目粘合工序 使用的胶水,符合胶 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 限 量 ( GB 33372-2020 )。项目 产 生 的 有 机 废 气 经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 ”处理后引至 15m 高空排放,可满足相 关排放标准;项目厂区基本已做 硬化处理,污染地块 做防渗措施,基本不 会造成土壤污染;能源 资源 利用2- 1.【其他/综合类】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引进 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2-2.【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 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 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 期退出。本项目无相关行业 清洁生产标准;本项目与流溪河干 流距离约为 1000m , 与流溪河支流- 良 田 坑距离约为 22m ,不 占用水域。符合污染 物排 放 管控3- 1.【水/综合类】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 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处理达标,企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 施的,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 施接管要求。3-2.【水/综合类】完善竹料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管网 建设,加强竹料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保证污水厂 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线维护 检修,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城镇新 区和旧村旧城改造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3-3.【水/限制类】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施区域减量 替代。3-4.【大气/综合类】大气环境敏感点周边企业加强 管控工业无组织废气排放,防止废气扰民。项目产生的污废水 主要为员工生活污 水,员工生活污水经 预处理达标经市政污 水管网汇入竹料污水 处理厂处理;项目员工生活污水 纳入竹料污水处理厂 处理,其总量将从竹 料污水处理厂处理总 量中调配,不单独分 配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有机废 气经“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 ”处理后引至 15m 高空排放,可满符合- 10 -足相关排放标准。环境 风险 防控4- 1.【风险/综合类】单元内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 理中心、广州市废弃物处置中心应加强环境风险防 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 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 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4-2.【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 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 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项目运营期间可能迁 移进入地下水、土壤 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大 气沉降影响,经采取 相关污染源头控制措 施和过程防控措施 后,项目地下水、土 壤环境影响是可接受 的。符合(9)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VOCs 物料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项目生产过程中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相关要求的相符性详见表 1-5。表 1-5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一览表项目控制环节控制要求项目控制措施相符性物料储存物料储存1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 储罐、储库、料仓中;2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 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 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 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3 、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4 、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 3.6 条对密闭 空间的要求本扩建项目原辅 材料采用密闭包 装桶储存,均存 放于室内,在非 取用状态时均封 口密闭符合转移输送基本要求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扩建项目原料 经密闭容器转移 输送符合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1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 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 10%的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 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2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 (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 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 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 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本扩建项目使用 的原辅材料挥发 性 较 低 , VOCs 质量占地远远低 于 10% 的 VOCs 产品 。产生的有 机废气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引至 15 米 高空排放符合其他要求1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 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 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2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 VOCs 废料(渣、液) 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项目根据相关规 范设置通排风系 统符合- 11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要求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 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 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 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 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 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 目 VOCs 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与 生产工艺设备同 步运行符合VOCs 排放 控制 要求1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 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 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2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有 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 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确定;3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 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 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 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检测,则应按各排放控 制要求中最严格规定执行项目非甲烷总烃 初始排放速率< 2kg/h 。产生的有 机废气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引至 15 米 高空排放符合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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