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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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项目编号:dc17gh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 编 制 日 期: 2022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8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1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87六、结论892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205-440118-04-01-793390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广东 省(自治区)广州 市 增城 县(区) 石滩 乡(街道) 塘头村九亩九地理坐标 ( 113 度 48 分 39.371 秒, 23 度 12 分 16.827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F5265-机动车燃油 零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9 加油、加气站 城市建成区 新建、扩建加油站;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 8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 6.2施工工期13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625.6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相关情况判定结果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不需做大气专项评价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为属于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类项目,外排水为生活污水、加油站的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不属于工业废水不需做地表水专项评价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根据下文分析,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 (Q)1不需做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 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 物的自然产卵场、索 饵场、越冬场和洄游 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本项目由市政供水, 不涉及河道取水不需做生态专项评价1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 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 程建设项目不需做海洋专项评价规划情况 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号)及其2022年修改单)中相关规定,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两 类行业。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所列产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 、用地性质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根据广州市城市建成区(附图 13)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附件3)可知,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项目所在地的用地类型为商服用地,符合地方政府规划政策要求。3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水 环境空间管控包括4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 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本项目选址不属于水环境空间管控区,详见附图5。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 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其中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即广州市现 状PM2.5和O3(臭氧)高值区中的20个工业园区,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西部、白云 区中东部、花都区南部、增城区南部、番禺区西北部和南沙区北部,根据园区产 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即评价出的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源头敏感区和聚集脆弱区。主要包括增城区北部与从化区南2部交界地区、从化区西南部和北部地区、白云区 西部与花都区西南部交界地区, 共涉及238个村(社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 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20蒸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 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项目选址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不属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详见附图6所示。生态红线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法定生态保 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 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上述的法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详见附图7所示。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不相冲突。4 、与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的规定,城市市区 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等重污染工业项 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从项目的行业性质和规模看,不属于该条例 限制范围,因此,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是相符的。2)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 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增江 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相应的准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纵深至 防洪堤外延约1000米的陆域。项目与增江直线距离约0.26km ,位于增江石滩段饮 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的要求,详见附图8。3)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 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 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 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 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项目属于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类项目,不 涉及上述项目,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 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号)的相关要求。4)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相符性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一)建 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 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二)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 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 项目;(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 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污水管网已建成。项目运行过 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隔渣池处 理,均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进行处理,对周边地表水影响较小。因此符合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要求。5)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提出: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 范围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旅游区、居住小区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生活污水,并达标排放。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提出: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4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 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本项目位于东江流域内,但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的项目, 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本项目外排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运行 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隔渣池 处理,均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因此,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 1-1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览表源项控制环节控制要求符合情况VOCs物 料储存物料储存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项目油品采用专用的钢制强化塑料制双层的原料储罐进行储存,符合要求VOCs物 料转移 和输送基本要求液态VOCs 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项目进行油品输送时 均为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 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转移项目无粉状、粒状 VOCs物料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采用二级油气回收装置,能有效回收油罐大小呼吸时溢出的油气,符合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1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 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 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 、有机聚合 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 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 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项目采用二级油气回收装置,能有效回收油罐大小呼吸时溢出的油气,符合要求。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其他要求1、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气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2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3、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1、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帐,台账保存不少于三年,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相关信息。2、项目采用二级油气回收装置,能有效回收油罐大小呼吸时溢出的油气,符合要求; 3 、设置危废暂存间储存危险废物,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油气回收装置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若油气回收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停止油罐车卸油操作废气收集系统要求1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 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 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手尾建筑物的相对高速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3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检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 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项目采用二级油气回收装置,能有效回收油罐大小呼吸时溢出的油气,符合要求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废气手机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附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 台帐记录相关信息企业厂区内及周 边污染监控要求1 、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2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污染物监测要求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 法和 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 定企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本评价要求企业开展 自行监测,符合要求6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 、对于挥发性有机 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 装载设施以及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 定方法按GB/T16157 、HJ/T397 、HJ732 以及 HJ38 、HJ1012 、HJ1013的规定执行。3 、企业 边界及周边VOCs监测按 HJ/T55的规定执行5 、项目污染治理技术与相关政策的相符性经核查项目与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项目与该规范条件中以下条款具有相符性。表 1-2 项目与相关政策和规范相符性分析相关政策和规范具体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公 告2013年第31号 2013-05-24实施)国 家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废气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废气处理效率满足要求符合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采用二级油气回 收装置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地 方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安装高效集 气装置等措施,提高VOCs 产生环 节的废气收集率,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满足要求符合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 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 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 领域VOCs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 的芳香烃、烯烃、 炔烃、醛类、 酮类等VOCs 关键活性组分减排项目拟设置加油 油气回收系统、卸 油油气回收系统、 油气回收处理设 施,对加油站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 处理,安装油气回 收自动监测设备, 减少VOCs 的排放符合广东省打赢蓝 天保卫战实施方 案(20182020年)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 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 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 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各地级以上市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珠项目建成后,至少 每年进行一次油 气回收系统检测, 确保油气回收系 统正常运行,并设 有在线监控措施符合7三角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5000 吨、其他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 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 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6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要 求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 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和准入环境管理。根据广东省“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号),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本项目与“三线一单” 的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表 1-3 项目与“三线一单”文件相符性分析序 号“三线一 单” 内容项目对照情况是否符合 要求1生态保护 红线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附图7),项目选 址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是2环 境 质 量 底 线大 气根据2021年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的增城区环 境空气质量指标,项目所在地PM2.5、PM10 、SO2、NO2统计 年平均浓度值、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值、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值均符合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是水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属于中心城区 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纳污水体为联合排洪渠,根据广州 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发布的“ 东江北干流(广州)33条重 点流域一级支流水质情况(2020年)” 中联合排洪渠的现状 水质情况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广州市城市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2022年6月)中东江北干 流水源的水质状况显示,各监测因子均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声项目选址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南面边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其与边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在采取相应噪声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本项目建设后,各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3资源利用 上线项目运营期消耗一定量的水资源、电能, 由当地市政供水供电,区域水电资源较充足,项目消耗量没有超过资源负荷,没有超过资源利用上线是4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本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不属于禁止准入类,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范围是表 1-4 “珠三角核心区” 区域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节选)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区域布局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本项目为加油站项目, 非燃煤燃油火电机组 和企业自备电站;不属 于新建燃煤锅炉项目, 不使用生物质锅炉、集 中供热管网;不属于水 泥、平板玻璃、化学制 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 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 工等项目;不使用高挥 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符合能源资源利用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储油库、加油站 布局,加快充电桩、加气站、加氢站以及综 合性能源补给站建设,积极推动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机械电动化(或实现清洁燃料替代)站内设施及特定建筑 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的相 关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大力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稳步推进“无废城市”试点建设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由 环卫部门回收,危险废 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回 收,做到“源头减量化、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逐步构建城市多水源联网供水格局,建立完 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惠州大 亚湾石化区、广州石化、珠海高栏港、 珠 西新材料集聚区等石化、化工重点园区环境 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 预案。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利用信息 化手段,推进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 物收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本项目建成后建立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体系;并提出环境风险 防控措施,危险废物委 托有资质单位回收。符合表 1-5 环境管控单元详细要求单元保护和管控分区或相关要求(节选)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 空间项目不在生态优先保 护区内符合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项目位于石滩段饮用 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运营期外排废水均达 标排入城镇污水处理 站,不会对石滩段饮 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产生影响符合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 能区)项目属于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属于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符合重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依法开展项目不属于省级以上符合9管控单元园区规划环评,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管理要求, 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发布环境管理状况 公告,制定并实施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提升风险 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周边1公里范围内涉及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 地 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园区,应优化产业布 局,控制开发强度,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 染的产业和项目,防止侵占生态空间。纳污 水体水质超标的园区,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实行重点污染物排 放等量或减量替代。造纸、 电镀、印染、鞣 革等专业园区或基地应不断提升工艺水 平, 提高水回用率,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石化园区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强化环保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 元水环境质量超标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控制 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 量替代。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的单元,加快 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重点完善 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 分流改造,推动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和浓度,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项目不属于耗水量大和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项目外排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均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大气环境受体敏感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限 制新建钢铁、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 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 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 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项目不属于新建钢 铁、燃煤燃油火电、 石化、储油库项目;不涉及溶剂型高 VOCs原辅材料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项目执行区域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符合,。7 、与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穗府规20214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根据广州市“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穗府规20214号),本项目位于属于一般管控单位,环境管控单位编码为ZH44011830005 ,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如下:表 1-6 项目与(穗府规20214 号)相符性分析汇总表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结论陆域环境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84个 主要为生态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增城符合10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 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107个, 主要为人口集中、工业集聚、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46个,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 以外的区域;区石滩镇麻车村、岗尾村等一般管控单元(环境管 控单元编码:ZH44011830005),位于石滩段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区域布局管控1- 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广本研发中 心工业产业区块主导产业为研发。1-2.【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 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 低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停。 1-3.【水/禁止类】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水源准 保护区、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 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1-4.【水/综合类】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 水产养殖污染。1-5.【大气/禁止类】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 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项目。1-6.【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 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 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 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1-7.【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 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 机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 施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控。1-8.【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 点管控区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 提标改造。1- 1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 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 不涉及广本研发中心工业产业区块;1-2 、1-3项目为加油站建 设项目,不属于现有不符 合产业规划、主导产业、 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 加值较低的产业和落后生 产能力;位于增江石滩段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1-4项目为加油站建设项目,不涉及;1-5项目不设食堂,无厨房油烟产生;1-6 、1-7 、1-8项目位于广 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 九亩九,属于加油站项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不使用 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 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 机物原辅材料。储油罐装 料、加油作业损失产生的 有机废气经二级油气回收 装置;储油罐静置、作业 跑冒滴漏损失产生的有机 废气经加强通风,可达标排放。能源资源利用2- 1.【水资源/鼓励引导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2-2.【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项目为加油站建设项目,不涉及农业用水及水域岸 线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管控3- 1. 【水/综合类】完善石滩镇污水处理厂污 水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线维护 检修,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3- 1 项目已实施雨污分 流;本项目外排水为生活 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运11城镇新区和旧村旧城改造建设均实行雨污分 流。3-2.【水/限制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逐步削减农业面 源污染物排放量。3-3.【大气/综合类】餐饮项目应加强油烟废 气防治,餐饮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露天烧烤;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 污染影响。3-4.【大气/综合类】大气环境敏感点周边企业加强管控工业无组织废气排放,防止废气 扰民。行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 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清 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 隔渣池处理,均排至中心 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3-2 、3-3项目为加油站建 设项目,不涉及农业面源污染及餐饮业油烟;3-4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不 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 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 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储油 罐装料、加油作业损失产 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油气 回收装置;储油罐静置、 作业跑冒滴漏损失产生的 有机废气经加强通风,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防控4- 1. 【风险/综合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4-2.【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本项目将建立健全事故应 急体系,并落实有效的事 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 生;8 、与行业规范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设置 3 个 30m3 埋地汽油罐、1 个 30m3 埋地柴油罐,根据汽车加 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中的第 3.0.9 条规定划分,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折算后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为 105m3,属二级加油站。(1)拟建项目选址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规定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 1-7 项目与 GB50156-2021 规定的符合性分析规定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址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划、环 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 用户使用方便的地方拟建项目站址选择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 滩镇塘头村九亩九,交通便利符合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LNG 加气母站本站为二级加油站符合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宜靠近城市 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拟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不属于交 叉路口,交通便利。符合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拟建项目加油站工艺设备与站符合12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汽油(柴 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的 规定、“LNG 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 全间